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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处置“奥姆真理教”对策评价
发布时间: 2010/1/29日    【字体:
作者:李威
关键词:  日本 邪教  
 
 
                                        李威
 

[内容摘要] 上世纪90年代,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在日本社会制造了一系列恐怖事件,事发后日本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控制局面。通过完善社会控制系统、制定新的法律、修补现行的法律体系去治理邪教,这些做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奥姆真理教;宗教;邪教组织
 
 
    一、问题提起
 
    上世纪9O年代,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在日本社会制造了一系列恐怖事件,其中最为臭名昭著的是东京地铁霞关车站沙林毒气事件和长野县松本沙林毒气事件。用沙林毒气攻击非特定人群,造成几十人死亡,数千平民受伤,这一系列恐怖事件使日本社会陷入二战后最大的恐慌之中。

    这是当代邪教组织破坏现存社会秩序最极端的事例。事发后日本社会紧急动员,迅速控制局面,修补完善社会控制系统,依法处置,留下了值得思考的经验与教训。
 
    二、背景
 
    在日本,宗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长期封建专制的历史,使日本留下了“政教合一”、独尊“神道教”的传统,而二战后按西方民主制度设立的宪政体制,又使日本的宗教出现过度发展的势头。各政治团体为各自的利益,对宗教问题视而不见,以至以新宗教名义的邪教也能长时间的自在发展。
 
    奥姆真理教是在上世纪末在日本迅速发展起来的邪教组织。创建者教祖麻原彰晃,原名松本智津夫。曾是新兴宗教团体“阿含宗”的信者。1984年的2月麻原彰晃脱离了“阿含宗”成立了“奥姆神仙会”,其间他去过印度,并在喜马拉雅山的某地修行了一段时间,回到日本后宣称自己得到了最终的解脱,具有先知先觉的功能,改名为麻原彰晃,并把“奥姆神仙会”改名为“奥姆真理教”。1989年经申请批准被东京都政府确认为宗教团体法人。
 
    奥姆真理教的教义是把原始密教、小乘佛教、大乘佛教和秘密金刚教混杂到一起,并加以神秘的解释。认为现世的人是苦难的,并且永远在苦难中轮回。奥姆真理教是要拯救在轮回中遭受苦难的生物,并带领他们进入绝对自由、绝对幸福、绝对快乐的世界,即涅槃的境地。在现实的修行布道中,麻原彰晃总是以一些危言耸听的预言来让他的信徒俯首贴耳的,从世界大战爆发到星球的毁灭,地震、海啸、洪水,每一次都是人类无法逃脱的灾难,可每一次都是由于麻原彰晃的超自然的法力起作用才避过劫波。
 
    为了推行其教义和主张,奥姆真理教于1990年组成真理党,提出废除消费税、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推进福利等四大政策,参加全国大选,可是以麻原彰晃为首的25名候选人全部落选,于是奥姆真理教走向了反面。麻原彰晃提出“与国家对决”,他向信者灌输“我们想拯救所有的灵魂,不过也不得不有所选择,除去那些不必要的灵魂也是显示我们的智慧所在,积满恶行的灵魂应该早一点结束”。这是以教义的形式使其杀人的理论正常化。这时的麻原彰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教祖了,还成为至高无上的“最终解脱者”。
 
    三、迅速反应,紧急处置,动员各种手段控制事态
 
    1995年3月2O日早晨,东京都内有五辆将在8:1O分左右到达各线霞关车站的地铁,遭到不明毒气的袭击,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有5000多人受伤,12人死亡,地铁停运,学校停课,日本进入准战争状态。
 
    东京地铁沙林事件虽然攻击的非特定群体,但选择的作案地点是东京都内日本政府的中央省厅所在地的霞关,使这一恐怖事件具有特定性,即以政府的公务员为攻击目标。制造社会混乱。

    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发生后,日本社会迅速做出反应,全东京所有的救护队全部出动运送伤员,新闻媒体组成巨大报道阵,不间断地报道事态的进展,东京都知事还请求陆上自卫队紧急出动,协助处置。而在案发后的几十分钟内,东京警视厅就成立了“都内地下毒气对策室”,国家警察厅迅速对全国各地的警察本部下达指示,要求强化对公共交通机关等不特定的多数人聚集的场所的警戒。同时设置特别搜查本部。经过对现场的工作发现奥姆真理教与此案有重大关联。
 
    3月22日,警方突袭奥姆真理教,查封了奥姆真理教的营地,拘捕了以教祖麻原彰晃为首的超过400名骨干分子,在其营地里发现了制造沙林素气的设备和大量原料,还有武器和武装直升机。
 
    这些紧急措施的实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混乱局势,稳定了社会的秩序。新闻媒体全面翔实的报道对遏制了社会的恐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警方迅速将奥姆真理教置于控制之中,为进一步的解决这一问题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四、制定新法,修补现行法律体系,依法处置邪教组织
 
    在辨明“奥姆真理教”是东京地铁毒气事件的原凶之后,对直接参与制造毒气事件的麻原彰晃等人,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条款逮捕、送检、求刑。可是在如何处置奥姆真理教上,却没有现成的可资借鉴的依据。因为奥姆真理教是经东京都政府批准的合法的宗教财团法人。
 
    案发当年东京地方法院依据《宗教法人法》宣布剥夺了“奥姆真理教”的法人资格,解散奥姆真理教,但在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裁定中,表示“解散命令并不带有禁止或限制信徒宗教行为的法律效力”。等于否决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1996年7月日本公安审查委员会提出建议,依照《破坏活动防止法》,宣布“奥姆真理教”为非法组织。但1997年1月,公安审察委员会对这一请求做出了“弃却”决定。这实际上默认了奥姆真理教继续存在的合法性。同年日本律师联合会又要通过决议,反对根据《破坏活动防止法》宣布“奥姆真理教”为非法。奥姆真理教方面也以自由、民主和人权为由,抵制对其进行的限制。并宣称暂时休止教团活动,以退为进。但实际上奥姆真理教一天也没有停止活动,并变换了活动方式。

    为进一步限制“奥姆真理教”的活动,防止其死灰复燃,1999年11月18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两项针对奥姆真理教的新法,一是“关于无差别大量杀人团体管制法”,二是“破产特别措施法案”。12月3日国会参议院也通过了该法案,并12月27日开始生效。

    日本政府旨在通过这项法案的实施,搞清奥姆真理教的实际情况,限制它的活动。法案明确表示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谋杀的”团体加强监控。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三年期间内对有关团体进行观察,团体每隔三个月要进行一次汇报,团体的设施要接受检查;当团体的危险性增加或妨碍检查时,将没收或禁止使用团体设施,将禁止向该团体捐款,禁止它的骨干进行活动等。法案还禁止被限制对象取得或使用与宣扬邪教有关的场所和设施,禁止被限制团体劝诱民众加入邪教组织等。这样,奥姆真理教就成了法案限制的对象。上述法案因而又被日本舆论称之为“奥姆新法”。

    1999年的12月27日,就在“奥姆新法”生效当天,隶属于负责公共安全的公安委员会的公安调查厅以原教祖、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首谋者松本津智夫(麻原彰晃)对教团仍有很强的影响力,不能否定教团的危险性、有必要继续掌握其活动状况为由,请求给奥姆真理教以三年观察处分,尽管教团方面进行了辩解,但公安审察委员会还是在2000年的1月31日做出决定,给予奥姆真理教最长三年的观察处分。按照规定这一处分的有关条款,其处分有如下内容:

    奥姆真理教必须以三个月为限向有关部门报告如下事项:

    1.在各个期间最后一天该团体的干部的姓名、住所以及职务名称和成员的姓名及住所。

    2.在各个期间最后一天供该团体活动使用的土地的所在地、面积及用途。

    3.在各个期间最后一天供该团体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的所在地、规模及用途。

    4.在各个期间最后一天该团体的资产及所负债务中依照政令所确定的债务。

    5.各期间里依照政令确定的有关该团体活动的事项。

    6.其他在实施第一项处分时公安审查委员会认为特别有必要的事项。
 
    五、分析与评估

    按照《关于无差别大量杀人团体管制法》的规定,警察已经进入奥姆真理教的设施进行检查。经过三年的“观察处分”后,2002年日本警方认为仍不能排除奥姆真理教的危险性,提出再次给奥姆真理教以“观察处分”。新闻媒体更是密切注视奥姆真理教的动向,各地的居民也自发地行动起来抵制奥姆真理教,以至发生了一些过激的行动,住宅区拒绝奥姆真理教的信者入住,学校不接受奥姆真理教信者的子女入学,甚至还发生了政府部门不给奥姆真理教的信者发放居住证的事情。经过这样的治理,奥姆真理教的能量被大大削弱,社会影响力也大大降低,由奥姆真理教引发的社会风波也渐次平息,全社会对邪教的警惕也大大提高,其后不久出现的邪教“法之华三法行”很快被发现并被迅速处置。

    上世纪8O年代以后,在世界各地出现了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其中有些邪教组织制造了极端的暴力事件,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但这些邪教组织最后都采取自戗的方式自我消亡了,如美洲的“人民圣殿教”,美国的“天堂之门”、“大卫教派”,欧洲的“太阳圣殿教”等等。都曾制造了从几十人到近千人自杀的事件,但像奥姆真理教这样制造了恐怖事件后仍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和活动能力的是绝无仅有的。现在邪教大都不是以特定的团体、人群以至政权为攻击的对象。而是对现存的人类社会和人生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是要毁灭这个社会,“进入”或“创造”另一个社会。而对现存的社会为攻击对象的邪教,现代社会没有指向非常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处置的对策上,容易在文体构建上出现偏差。日本之所以经过五年制定出《关于无差别大量杀人团体管制法》,才基本上平息了这一事件,在事件发生后,依据传统的《破坏活动防止法》去处置,屡遭“弃却”,就是因为对奥姆真理教的邪教性质的定性上,混同为一般的攻击现存社会秩序的团体。而《破坏活动防止法》是在军国主义盛行的昭和时代制定的,本身就带有专制主义的色彩。

    而《大规模无差别杀人团体管制法》将奥姆真理教这类带有暴力破坏行为的团体定性为“大规模无差别杀人团体”,将其法律适用对象指向反社会、反人类这一客体,适用更加准确,同时由于淡化了政治色彩,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更容易被接受。

    日本通过制定新的法律、修补现行的法律体系去治理邪教,在借鉴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日本社会对于参加邪教的普通的信教者,却没有主动积极的救助措施。奥姆真理教兴盛时期,有信徒一万多人,其中出家在奥姆真理教营地集中修行的教徒有一千多人,在警方进入奥姆真理教的营地后,都只是被驱逐回家了事。《大规模无差别杀人团体管制法》中,依法观察处分的条款,也只是每三个月由教团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成员的姓名及住所。对于痴迷邪教的教徒的帮助教育转化,还局限在亲友及一些民间团体,以至于奥姆真理教主麻原彰晃被拘捕后,还有教团在关押他的看守所墙外,为他伫立祈祷。2000年,奥姆真理教改名为“阿夫雷”,此语在梵语中有无限发展之意,由此可见奥姆真理教阴魂不散。
 
 
             (本文转载自:《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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