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长起
[内容摘要] 本文对青海省民族宗教问题的特点进行分析,结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实践为基础,对青海省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坚持的观念及其法制建设分别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青海;民族;宗教;法制
青海民族的宗教问题,是关乎青海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构建和谐青海必须重视的首要因素。在新时期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青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所以我们应全面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但对民族宗教问题的有效研究,离不开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研究,这也是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青海民族宗教问题的特点
总体来看,青海的民族宗教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
由于青海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西藏关系及其紧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事关青藏地区的发展的大事,关系到建设青藏和谐社会事业的成败。据2004年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全省现有寺观教堂2128座,其中:藏传佛教寺院694座、伊斯兰教清真寺1380座、汉传佛教寺庙24座、基督教堂(点)9座(处)、天主教堂点4座、道教宫观l7座;青海省共有宗教职业人员29614人。占信教群众的1.33%:全省共有信教群众222.3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533.8万人的41.65% 青海省民族成份、宗教种类和宗教人员多,分布地域广,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占总人口比例较高,团结稳定工作是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一项首要任务。青海的民族宗教工作在全局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要把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二)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
青海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也是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发祥地之一。目前,在青海这块土地上,居住着汉、藏、回、土、撒拉、蒙古等43个民族。青海的各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各民族之问互相依存、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形成了一种谁也离不开谁的民族关系。多民族也决定了青海是一个多宗教的省份。主要宗教有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由于青海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教,而且都处于不发达地区,同一宗教内部教派林立,错综复杂,因此,使青海的族宗教问题与其他民族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同时,由于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涉及到国际性问题,也使得青海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更加突出。
(三)民族宗教问题的“敏感性”
民族宗教工作在青海省全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政治性、政策性强,既敏感,又复杂,任务很重。近几年随着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文化等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民族意识增强、自主意识增强的问题,并进而出现一些民族问题更加敏感、民族宗教问题被不合理的极端民族主义利用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对**集团分裂祖国的活动要保持警惕,旗帜鲜明地进行反渗透斗争。
(四)民族宗教问题的“多样性”和“同一性”
青海各少数民族中,绝大多数信仰宗教,有些民族甚至全民信教。总体看,青海省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上表现出多样性的同时,又具有同一性特征,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人信仰同一种宗教:二是有的宗教为几个不同民族的大多数人共同信仰。如回族、撒拉族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藏族等少数民族信仰藏传佛教,都是两种情况兼有。而在青海少数民族中传播的宗教,以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最大。宗教对一些少数民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内在影响也是很深的,宗教已经溶入了这些民族的民情风俗、文化艺术、生活习惯、道德规范等之中,成为这些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的构成部分。因此,青海的民族宗教工作既具有政治意义,又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国防意义。
二、新时期做好青海民族宗教工作要牢固树立四个观念
新时期青海的民族宗教工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完善宗教事务管理体制,及时研究解决宗教领域的具体问题。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强化抵御分裂渗透的各项措施,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具体来说要坚持以下几点:
(一)牢固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观念
政治上重视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重要性的必然要求。政治上重视,既需要党和政府领导人做好,而且,还必须包括政府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国民教育等社会全面地重视。必须开始在国民教育中把“民族知识教育”、“民族宗教知识教育”纳入政治教育。不仅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问题”是整个国家的问题,而且要全体国民认识到。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推进各民族的和谐。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促进各民族团结和睦、共同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牢固树立紧紧围绕发展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观念
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缩小民族问和民族地区在发展上的差距,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创造条件。通过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下大力气解决一些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进一步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只有切实、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了,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发展了,才能为解决好民族问题及民族宗教问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也是对付民族分离分子、分裂分子及国外敌对势力最有力的武器。
(三)牢固树立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
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经验都深刻地揭示:必须站在国际政治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宗教工作。对于民族问题及民族宗教问题,必须明确贯彻党确立的有关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既要充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一律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信仰上相互尊重,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又要充分贯彻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各民族大团结,坚持独立自主白办教会: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既要在积极合法的方面坚决维护,又要对消极违法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打击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境内外敌对势力。
(四)牢固树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观念
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把宗教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事业。加强宗教研究,按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给实践以指导和帮助,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倡导、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对理性宗教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三、新时期关于青海民族宗教问题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批专门调节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大量的有民族关系调节内容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青海省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但好多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新时期,针对青海实际,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法制化,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思想认识
民族宗教事务不同于其他工作事务,它带有很强的政治性、社会性、法律性 因此,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从法律上保证各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思维要朝法制的方向迈进,从法律上去探源。从过去单一地落实民族宗教政策,逐步地转变到推进依法管理的工作思路上来,强化依法行政。
(二)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包括对已有的民族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做到有法可依
参照国家制定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青海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对民族宗教事务工作进行依法管理。因为青海与内地情况不尽相同,所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很有必要。这不但有利于完善国家制定的法规在执行中之不足,而且更有利于从青海实际出发,灵活地解决青海民族宗教事务中存在的问题。
(三)要重视和发展民族法学的研究
法学与法现象是相互作用的,民族法学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实践形成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发展规律的科学抽象。完善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可以有效推动和指导我国的民族立法、守法和司法以及民族法教育与普及等。当前重点就是要完善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法的更新和扩展、现实的民族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和具有实践价值的对策的选题等。
(四)要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人们的民族
法制意识法制建设的加强必须确保法律的遵循,而法律的遵循有赖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化。青海所有地区几乎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可以说民族关系无所不在。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五)要转变方式,采用宗教教义与法律法规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来促进对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当前要严密注意民族宗教动向,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制止境外敌对势力和邪教组织造谣惑众,以免影响大局。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前瞻性地做好工作,同境外分裂势力作坚决的斗争。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大型跨地区宗教活动,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处理这类事件时,不仅要以法规为指导管理民族宗教事务,还应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当中的传统优势,来管理民族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的内部事务,特别是宗教场所内的内部事务,应尽量做到两方面相结合的方式去管理。逐步与法律所要求的内容挂起钩来,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逐步朝着内部事务管理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去发展。
(六)要采用齐头并进,诸法共管的管理方式去解决问题
民族宗教事务所反映的问题,有些并非完全是宗教问题,而是社会具体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有很多问题反映在其他法律范畴内,并非宗教自身可以处理的,如有些寺院涉及到的土管、园林、规划、城建等问题,要通过这些部门的行政法规去处理。特别是在财务上,也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法税制、会计法的规定来操作,不能自成一体,自搞一套。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效用,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这样才可以充分保证法律被切实遵守、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科学的民族法规体系是青海乃至全国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和要求。对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也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因此,我们应放眼全球、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深入研究,从过去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方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与时俱进地把宗教事务的管理真正推到全面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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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瑞环.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若干问题.求是杂志.1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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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法制与社会》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