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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的法律文化
发布时间: 2010/3/26日    【字体:
作者:郝铁川
关键词:  犹太 法律  
 
 
                                       郝铁川  

 
  邓小平曾经说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近来读了陈冠任先生《犹太人的智慧》一书,对邓小平的这句话有了更深切的体认。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各民族群星灿烂,可是,没有一个民族像犹太人这样,没有家园、没有土地,曾被异族追杀、迫害,四处漂泊而存续下来,并且深深地影响着世界。当我们追随着犹太人的脚步,穿过崎岖不平、漆黑一团的历史隧道之后,思索之心会让我们不禁追问:犹太人的生存力量从何而来?生存方式是何类型?显然,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历史之谜。解开谜底的答案或许很多,但其深厚的法律精神积淀则是难以或缺的一个。

  (一)对人性阴暗面的警惕。法律观念起源于对人性堕落现象的反思,若无这种反思,断无法治意识的萌生。犹太人的法律即为一例。

  当摩西经过多年艰苦努力,在公元前1300年左右,率领获得自由的犹太人离开埃及,返回迦南时,一开始仅仅想到要用对耶和华(神)的信仰凝聚人心。为此,他让众人在山脚下整顿休息,自己独自登上西奈山顶,去倾听耶和华的召唤。40个日夜后,摩西终于归来。然而山下的景象却大出摩西意外:原来人们看他久久不归,以为发生了什么不幸,便动摇了对耶和华的忠诚。他们用自己的金首饰,学着埃及人的样子,铸了一头小金牛,放在营地中央,宰杀牲畜,给金牛献祭,男男女女还围着金牛又唱又跳。摩西见状大怒,召集志愿队镇压了这场叛乱。这件事使摩西意识到,仅有个人的领导、神的教导还不行,必须有成文的法律。于是,摩西再次登上西奈山的顶峰。当他归来时,带回两块石板,上面镌着耶和华授给摩西约束犹太人行为的十条戒律:除了耶和华外不得信仰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和崇拜任何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把安息日当做圣日;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伪证陷害人;不可贪婪别人的妻子和财物。摩西让犹太12支派都设立了祭坛,宰杀羔羊,把羊血洒在信徒们的身上,以示与耶和华立下誓约。以后犹太人时时、事事都必须严守“十戒”。

  于此可见,犹太人的法律是摩西对犹太人人性中阴暗层面反思的结果。反观中国的古人观念,虽有性恶、性善之争,但居于主导地位是孔孟之道“人皆可以尧舜”和禅宗“满街都是圣人”的性善说,对人性阴暗面缺乏必要的警惕,法律自然是可有可无了。

  (二)对权力滥用的防范。人性中有阴暗面,掌握权力的人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其危害必定大于一般人的违法之灾。因此,崇尚法治就必须防范权力的滥用。

  在一个重要的逾越节庆典中,犹太人自始至终只呼一次摩西的名字。为什么呢?因为犹太人有一个传统,他们一向不愿意把一个人哄抬得太高,使他居于太崇高的地位而随心所欲。所以,虽然摩西有大恩于犹太人,但仍然不能例外。换言之,假如将一个人予以“神格化”,这便违反了犹太人的传统。犹太人对领导者也表示敬意,但他们不会使其成为偶像,因为惟有神才是他们最为崇敬的。犹太人没有铸造摩西的铜像,也没有把他的形象画下来,以供瞻仰,因为摩西“十戒”中是禁止崇拜偶像的。

  没有一个人能够像神,只有神才有绝对的权威。因此在世界上,再也没有另外一个民族,能如同犹太人一样,这么相信在神前的平等——领袖和众人一样。以色列建国至今,无论总统、首相或是其他官僚,当他们处在犹太人之中时,就绝不打领带;只有在接见外宾时,他们才会穿上正式的服装,并且打上领带。所以,凡是造访以色列的旅客们,看到官僚们平易近人,甚至连服装都不拘形式时,往往会大吃一惊。这与其文化传统的影响不无关系。

  反观中国的传统观念,因为低估或否认人性中的阴暗面,从而对权力的滥用便疏于防范。据席宣、金春明《“文化大革命”简史》一书记载,在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上,一位地方领导人提出:“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从毛主席要服从到盲从的程度”。1966年年初,林彪更提出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抹杀这类意识与封建传统观念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成员签订的一种契约,法律精神与契约精神相同,法律关系与契约关系无异。而犹太人的契约意识由来已久,根深蒂固。

  《圣经》包括《旧约》与《新约》两部分。其中《旧约》是犹太教的圣典,《新约》则属于基督教。基督教徒继承了犹太教《旧约》,但犹太人却不承认基督是神的儿子,坚信《圣经》只有一本——《旧约圣经》。犹太人恪守《圣经》的教诲至今不渝,在长达1800多年血泪斑斑的离散漂泊的历程中,《圣经》像大漠中的甘泉一般,滋润着犹太民族苦难的心田。犹太人为何这般笃信《圣经》?因为他们认为《旧约》中的“约”是上帝与人立下的契约,人与上帝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作为立约一方的人如果按“约”的约定去做,那么作为立约的另一方的上帝就会降福于人。因此,自古以来犹太男子年满12岁经过成年仪式之后,就得研读《圣经》和祈祷书,正因为这样,歪打正着,犹太人全都识字;也正因为如此,犹太人视己为“契约之民”,奉行契约规定蔚然成风。

  犹太人在经商中最注重信守契约,这在全世界商界中是有口皆碑的。契约一经签订,不论发生任何问题,决不毁约。因为他们认为契约是上帝的约定,他们说:“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也和神所定的契约相同,绝不可以毁约。”既然契约是和上帝的约定,那么每一次立约就意味着指天发誓,决不反悔。若毁约,就是亵渎了上帝的神圣。犹太人由于普遍重信守约,相互之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也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

  犹太人信守合同几乎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从来都是丝毫不让,锱铢必较,但若是在合同面前,他们纵使吃大亏也要绝对遵守。而且这对他们而言,是非常自然、不容怀疑、毫不犹豫的事情。“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犹太人在商场上真的这样做了。

  有一个犹太商人和雇工订了合同,约定雇工为商人工作,每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雇工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购买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结清账目领取现款。过了一周,雇工气呼呼地和商人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现款吧。”过了一会儿,商店又跑来结账了,说:“你的雇工已经取走了东西,请付钱吧。”犹太商人被弄糊涂了,该相信谁?经过反复调查,确认是雇工撒了谎。但犹太商人还是付了商店老板的钱。因为惟有他同时向双方作了许诺,而商店老板和该雇工并没有雇佣关系。既然有了约定,就当遵守。虽然吃了亏,也只能怪自己当时轻信了雇工。

  令我辈汗颜的是,目前中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合同涉及的金额达140亿元,但却只有五成的合同履约;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最新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假冒产品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缺失守约意识同样给在华的外资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几十家跨国公司产品被仿冒率均在50%左右,而各公司用于打击假冒产品的费用为50万至200万美元,假冒产品造成的损失在2000亿元以上;近年来,中国由于缺失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据有关部门初步估算,从20世纪80年代迄今,共有6000千亿元人民币在失信的“漏斗”中流逝(《法制日报》2003年2月18日)。

  支撑犹太人信守合同的,是他们内心中的上帝;而国人这么多不信守合同的行为,是他们内心缺乏良知的拷问与鞭笞。然而,这良知为何能够根植于每个人的内心?犹太人依靠上帝的推动,我们该靠什么呢?行文至此,我不禁想吟唱一遍中国人为打假而创作的《雾里看花》:“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苍天啊,借我辈一根守信的神经吧!

  (四)探讨犹太人的文化,可以发现犹太人是一个追求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民族。

  法律关系就是契约关系,而契约关系的实质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是没有什么“本位”之争的,如同男人与女人之间无需争论何为本位一样。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一个铜币的两面,多一份权利就相应多了一份义务,多一份义务就相应多了一份权利,因此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是对等的。存在“本位”之争的应是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犹太人十分看重自己的权利,简直到了锱铢必较的地步。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旅行者的汽车在一个偏僻的小村庄抛了锚,他自己修不好,有村民建议旅行者找村里的白铁匠看看,白铁匠是个犹太人,他打开发动机护盖,朝里看一眼,用小榔头朝发动机敲了一下——汽车开动了!“共20元”,白铁匠不动声色地说。“这么贵!”旅行者惊讶之极。“敲一下,1元;知道敲到哪儿,19元,合计20元。”由此可见犹太人的权利意识之浓厚。在长期的商场磨炼中,犹太人练就的闪电般迅速的心算能力,也是举世称道的,对于犹太人来说,精于计算,是为了锱铢必较,他们不像大多数东方人一样,羞于“斤斤计较”。他们认为,该攫取的利润决不应放手。他们既要计较得清,又能迅速地计算出结果。把两者结合起来,是犹太人的过人之处,也是他们善于做生意的诀窍之一。

  犹太人珍惜权利,同样看重义务。《犹太法典》说:“原以为一定会有人带蜡烛进去,可是一走进房间里,发觉整个房间都是黑漆漆的,没有半个人拿着蜡烛。其实只要每个人都拿一根小蜡烛进去,这个房间就会像白天那般的明亮。”因此,犹太教是坚决反对犹太人放弃自己的责任、义务的。古代的拉比们(在犹太人心目中,拉比是代表上帝向世人宣话的使者,是犹太人的精神领袖,是犹太教职的一种)说过:“好事可以分享,自己的责任一定要自己负。”因为不管是把事情推给别人,还是归咎于环境,自己的责任仍然存在而无法消失,所以犹太人总不把义务推给别人。他们认为放弃自己的责任是上帝不能宽恕的事情,人永远无法逃避责任。自瞒自欺易,但欺人欺世不易。因此,自己的责任一定要自己负。

  有一个犹太人,接到美国芝加哥一个公司3万个刀叉餐具的订货单,双方商定的交货日期是9月1日。这个商人必须在8月1日从本港运出货物,才能在9月1日如期交货。但由于碰上意外的事故,商人没能在8月1日赶制出3万个刀叉餐具。这位犹太商人陷入困境,但他丝毫没有想到要给对方写封情真意切的信,请求延期交货并表示歉意,因为这本身就是违背契约的,不符合犹太商法,并且也是逃避责任的做法。结果,这位犹太商人花巨资租用飞机送货,3万个刀叉如期交货了,这位犹太商人损失了1万元。

  犹太人认为,灵魂的纯正是最大的美德,人的灵魂变肮脏了,人也就完蛋了。所以,犹太人虽无止境地追求财富,但他们认为,应靠头脑和双手光明正大地获得财富。在他们心中,贪占不义之财就会受到神的惩罚。《犹太法典》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位拉比以砍柴为生,经常把砍好的木柴从山上运往城里卖。为了缩短往返的路程,以便节省时间用来研读《犹太法典》,拉比决定购买一头驴子帮忙驮货。于是,拉比向城里的阿拉伯人买了一头驴子。有了驴子之后,拉比便可加快行程往返于村子和城镇之间,弟子为此感到高兴,帮忙用河水来洗刷驴身。就在此刻,驴子的颈项间突然掉落一颗钻石。弟子们庆幸地说,这下子拉比可以脱离贫苦的砍柴生活,拥有更多时间来教导我们了。可是,拉比却命令弟子立即返回城里,将钻石归还阿拉伯商人。他告诉弟子:“我买了驴子,但是不曾买过钻石。我只取自己应得之物,这才是正当的行为。”他还告诉那位阿拉伯商人:“根据犹太人传统,我们只能获取所买之物。钻石并非我所购买的东西,因此特地送来归还给你。”

  善于享用权利,乐于履行义务,这是犹太人的文化性格,是犹太人得以和睦相处的重要原因,它避免了西方人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和东方人中的个人爬行主义弊端。
 
 
                       (本文转载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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