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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特点及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发布时间: 2010/5/27日    【字体:
作者:宝贵贞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宗教  
 


                                         宝贵贞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各个少数民族几乎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宗教信仰的形态复杂多样,从原始宗教到我国本土的道教直至体系完备的世界性宗教,都有相当数量的信仰者。长期以来,各种形态的宗教同时并存于不同民族之中,与各民族社会思想文化、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这些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因此,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领域的问题,关系到众多信仰者的精神生活,关系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关系到广大民族地区的安定。

    我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一个历史性民族性的群众思想信仰问题,与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状况及文化传统紧密相关。相对于汉族的宗教信仰而言,我国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大体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1)形态多样,同时并存。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都有相当的少数民族信仰者,宗教信仰的情况也很复杂。不仅表现为不同的民族信仰不同的宗教,又表现为不同的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还表现为同一民族信仰多种宗教,当然也有同一民族只信仰一种宗教的情况。

    (2)信教人口比例大,信仰程度比较深。有资料显示,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口占其总人口的比例超过50%。与汉族相比,那些几乎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的宗教生活更严格,表现形式也更多,信仰程度更虔诚。

    (3)宗教信仰的民族化特征比较鲜明。这种情况在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中表现比较明显。藏传佛教是印度佛教、汉地佛教与藏族传统苯教相互融合的结果,是具有浓厚的藏族特色的佛教。伊斯兰教自传入中国以来,在与少数民族的交融中,也具有不同的民族特点。由于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民族自身特点不一,虽然共同信仰伊斯兰教,但其信仰形式——清真寺建筑风格、宗教教育形式等方面却各具特色。

    (4)一些民族的宗教与政治关系十分密切。这种情况也以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比较典型。藏传佛教历史上既已形成了以政护教、用教固政的“政教合一”制度,从萨迪派代表元朝中央政府实现了对西藏的政治统一为发端,一直延续到上世纪50年代末。我国回族伊斯兰教的门宦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前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神权与俗权合一、道堂与庄园联结一体的政治制度。

    (5)宗教信仰与大多数民族的心理、文化、风俗习惯融为一体。各民族宗教信仰总会对其心理、文化、风俗习惯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几乎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这种影响更为强烈、更为持久。首先,共同的宗教信仰强化了民族的认同感等民族情感。由于共同的宗教信仰,尤其是共同的宗教活动使各民族人民自然产生亲切感和认同感。宗教信仰成为联系民族情感的纽带。其次,宗教信仰也影响到民族的文化、教育的发展。无论是藏传佛教,还是云南上座部佛教,对信仰该宗教的民族的语言、文字、建筑、医学等无不产生深刻影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宗教文化。各宗教寺院在历史上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文化教育场所,遍布藏区的佛寺除了研习佛学外,还涉及藏族语言文字、天文历算、绘画雕塑、医学、建筑等各种学科,成为传播和保存民族文化的主要场所。并且,在宗教的影响下,一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这一点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中十分明显。穆斯林长期恪守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坚守五功,开斋节、圣纪节、古尔邦节成为这些民族的传统节日,形成了清真饮食习惯等等,这些风俗习惯就其来源上看,是从伊斯兰教的禁忌、仪轨演化而来的,具有伊斯兰教文化背景。

    鉴于我国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特殊性,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时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宗教与民族的关系

    由于宗教与少数民族关系密切,由此产生的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民族与宗教毕竟不属于同一范畴。民族是以一定文化传统为特征,有共同的语言、文字、行为模式和族群认同的社会人群。宗教则是特定人群在思想上对超自然力量的一种信仰,作为特定民族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是从属于民族而存在的。宗教信仰不是民族形成的主要条件,也不是民族的主要特征。这正如藏族信仰藏传佛教,然而藏传佛教的信仰者不一定都是藏族。再者,宗教中包含的某些超越性因素及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使许多民族的宗教信仰在历史上是变化着的。如藏族原本不是信仰藏传佛教,公元7世纪佛教传入藏区后,经过漫长的发展,才与藏族原始宗教——苯教相结合,逐步演化为本民族宗教。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地区也是10世纪以后的事,在与佛教的较量中获胜并最终确立了自己的地位,维吾尔族等几个民族从此确立了对伊斯兰教的信仰。有些民族信仰过多种宗教,也有些民族共同信仰一种宗教。因此,不可把民族与宗教信仰等同起来。但它们之间确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2)宗教与民族风俗习惯的关系
 
    许多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特定的传统文化中逐步形成的,不可避免地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然而不能因此就认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是一回事。一般来说,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主要是指一个民族在物质文化、精神文明等社会生活方面的传统,是各族人民相沿已久而形成的风尚、习惯。具体反映在各民族的服饰、饮食、居住、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可见“风俗本身是一种生活方式,又是一种文化样式”(钟敬文语)。风俗习惯比宗教包含的内容要广泛得多。有些民族的婚丧嫁娶、节庆礼仪、生活禁忌等风俗习惯,虽有宗教教义、教规的规定或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也仍然是该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应当给予尊重并区别对待。

    (3)宗教与迷信活动的关系

    宗教与迷信都属于有神论思想,都崇拜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神灵。两者却有明显区别。人们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在发展过程中,有高低层次的不同,其高级的成熟的理论化形式就是宗教,具有完整的、系统的宗教哲学和宗教教义,有成套的宗教经典,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而迷信活动则继承了原始宗教中一些低级和粗俗的内容,如请神降仙、抽签、算卦算命、测字、圆梦、求仙问药等,往往成为一些不法之徒骗子取钱财坑害群众的手段。再者,二者的活动方式也不同。宗教有较严密的教会组织和宗教团体,各种宗教活动都按一定的礼仪规范在一定的宗教场所进行。而迷信活动总的来说是散漫的、无组织的甚至是秘密的个别活动。因此,要坚决打击有人利用宗教却背离宗教搞迷信活动欺骗群众,要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追求纯洁、规范的宗教信仰,区分什么是正常的宗教信仰,什么是迷信活动。

    (4)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的非法活动的界限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国家法律所允许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等,要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如寺观教堂可以接受教徒出于宗教感情的捐赠、通过一定宗教仪式吸收新教徒等等。这些宗教活动是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而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则是指利用宗教,或打着宗教的旗号而进行的,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中有关宗教问题规定的一切活动,是法律所禁止的活动。必须在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警惕少数人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和教育信教群众依法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

    (5)发展经济与保护宗教文化资源的关系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既是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历史上,许多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伦理观念等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环保观念。如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每个村寨附近都有一个覆盖原始森林的大山被奉为“圣山”,傣族人定期祭祀“圣山”,认为“圣山”神圣不可侵犯。另外,在南传佛教流行的地区,佛寺庭院一般都有佛教教规所要求的数十种热带植物,严禁砍伐。这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大多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起来,其间势必会遇到发展经济与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矛盾。如有的地方修筑道路或其他设施遇到“圣山”时,必须考虑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感情,不得挖“神山”、动“圣地”。涉及有关宗教方面的事务,应当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原则,妥善处理。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族》200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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