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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在欧盟成员国的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 2010/7/15日    【字体:
作者:Silvio Ferrari
关键词:  宗教组织 登记  
 
                                     
                                        Silvio Ferrari
 
    一、欧盟的政教关系建立在两级制度的基础上

    定义第一级的关键词是自由:任何宗教社团——无论是最大的还是最小的,最主流的、最传统的还是非传统的和新兴的——都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而无需向国家登记注册,也无需任何控制。任何宗教组织都享有这种权利和自由,例如拥有礼拜场所、举行宗教仪式、传道、获得信徒的经济资助、挑选和培训宗教从业人员的权利等。任何居住在欧盟国家的人(不仅限于其公民)都有权享有这些权利。它们是宗教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是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的一部分,不取决也不应该取决于宗教社团登记注册与否或是否获得了成员国的承认。

    第二级的关键词是合作和控制。如果某个宗教组织想获得成员国的支持并与之合作,必须依照某些隐含着一定程度的国家控制成分的法律模式,进行登记注册,获得认可或确定其组织结构。换句话说,成员国不会把在公立学校传播宗教信仰,享受税收减免,免费使用大众媒体(这仅仅是其中几个例子)的权利随便赋予任意一个宗教组织,而只会赋予那些它承认的、视为合适的伙伴的宗教组织。

    这种两级制度还关系到法人身份。在许多成员国,法人身份是开立银行账户、租贷或购买房屋、接收宗教组织成员的捐赠等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个宗教组织可以获得像其他社团一样的宗教身份,而不必符合特定的要求,接受国家不同寻常的控制或比一般社团所接受的更为广泛的控制。但是如果某个宗教组织想要获得成员国的支持和合作,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法人身份:获得这种法人身份必须要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并接受成员国的监督。
 
    二、第一层或广泛的领域
 
    1. 人们日益认识到宗教团体获得法人身份的权利是宗教自由的一部分。尽管这一点在国际公约和国家宪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但欧洲人权法院在近期判决中声称,否认法人身份违反受《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保护的宗教自由1
 
    2. 宗教自由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予以承认。为了满足不同的需求,当代法律制度变得日益复杂和环环相扣。由于宗教团体的需求与其他社会团体(政党、商会等)的需求不一样,许多法律制度都规定了专门针对宗教团体的法人身份。在许多情况下,宗教组织可以在获得针对所有社团(或其大型组织)的“普通”法人身份2和专门针对宗教协会的“特殊”法人身份之间作出选择。在许多成员国(例如在捷克共和国),宗教协会只有第二种选择。
 
    3. 规定一个专门针对宗教团体的特定法人身份并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情,这种情况在其它许多社团身上都可以看到。但是要这样做首先要定义什么是宗教团体,如果不这样,便不能确定申请这种特定法人身份的社团是否有权获得这种权利。为解决这一问题,欧洲法律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办法;尽管社团的概念(相对)清楚,但什么是宗教却是法律学上最难以回答的问题。有时候可能得依靠社会学家、哲学家和神学家,但他们的结论(相去甚远)并不总对律师们有用。由于这一原因,让宗教团体在普通法人身份和特殊法人身份(参见上述第2段)之间选择,似乎是更好的办法。
 
    4. 很多时候,成为一个宗教团体还不足以获得针对宗教组织的特殊法人身份。许多法律制度还规定有其它要求,比如最低信徒数量,附属于申请组织的当地修会的最低数量,申请组织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最少年限,财政稳定的保障等等。有时候,这些要求很严格,有时候则留有余地,以便成员国主管宗教申请的有关机构(法庭、政府部门等)裁决。这些要求的内容和数量都会引发至少若干个问题。
 
    a)首先,他们是否应当只注意宗教团体的结构或教义以及信徒的相应行为?在某些成员国,如果某个宗教的信条有悖人权,便不会取得法人身份。这种条件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那就是,如果某个宗教组织不注重男女平等,那么男女平等这项人权是否会阻碍该团体获得法人身份?例如,耶和华见证会拒绝输血。是否可以因此拒绝该团体获得专门针对宗教团体的特殊法人身份?
 
    b)哪种“结构的”(与“教义的”相对)要求是可以接受的?例如,有些法律制度要求宗教团体要获得法人身份,必须拥有数百名成员。这是否是对小型宗教团体的歧视?是否仅仅因为他们人数少就不能获得法人身份?很多律师都认为,宗教组织的信徒的数量不应构成获得法人身份的障碍,无论如何,这种被要求的数量都应是成比例的和适宜的。
 
    如果宗教社群可以选择获得“普通”法人身份,那么这些要求对它们的生活的影响就会减弱。但是,如果宗教社群可以获得专门针对宗教团体的特殊法人身份,它们就等于在阻碍自己开展对自己的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活动。
 
    5.在某些成员国,如果某个宗教组织递交了申请,而在递交申请后的规定时间(例如一个月)内负责对申请进行评估的成员国负责机构没有给予任何回答,则该宗教团体的法人身份自动生效。但是某些法律制度没有规定处理宗教团体申请的时限。有时,这意味着申请会被搁置很长时间,该团体在许多年里都被打入“冷宫”。在这些情况下,缺乏时间限制成为一个隐蔽而有效的拒绝不受欢迎的申请的方法,无需面对明确拒绝的结果。这种做法与基于法治的体系是不相符的。
 
    6.最后,有些宗教团体拒绝登记或获得成员国的承认。有些法律制度给予未组成社团的组织开展基本法律活动的权利。结果这些宗教团体都有可能组织和行动起来——尽管它们的法律地位受到一些限制。而在其它法律制度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通常,诸如集体祈祷、布道和更通常的——参加宗教活动,都可以在没有法律组织的情况下开民。但是,据大多数学者说,当不能获得法人身份妨碍了宗教社群拥有或租赁祈祷场所、开设银行账户等时,会间接影响其宗教自由。
 
    三、第二层或较小领域
   
    1.从宗教团体的自由和成员国提供的合作的角度来看,法人身份是有价值的。没有法人身份,宗教团体可能无法开展对于其生存来说必不可少的活动,这关乎基本自由的问题。但是获得法人身份还可能使宗教组织更容易以税收优惠的形式得到国家支持以及更有机会使用学校等公共设施。然而,很难准确地界定自由的界限和合作的起点,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对这一点都有所触及。但是,大部分成员国与宗教团体的合作都不是分配不均的:每个成员国都和这个宗教团体合作得多点,和那个合作得少点。
 
    2.宗教团体是否可以获得国家支持和以及这种支持的程度是通过将宗教联合体法人再细分为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各个宗教团体来确定的。这里不存在常见的欧洲模式,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划分方法。芬兰有三种类型的法人身份,即福音路德教会、芬兰正统教会和登记宗教团体的法人身份。在意大利有30个宗教团体,它们都依据1929年颁布的法律拥有被认可的宗教团体的地位。此外意大利还拥有6个宗教社群,它们与意大利政府达成了一个协议;还有一个罗马天文教会,该教会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政教协约确定的。丹麦有6个不同类型的宗教组织(税务部门承认的宗教组织、没有获得承认或批准的宗教机构、获得批准的宗教实体、获得承认的宗教实体和官方教会)。
 
    3.如何在这些类型中将宗教社群安排在一个适当的位置,更多地取决于国家的法律制度。无论在哪里都必须符合某些条件,但各个成员国的条件各不相同。总的来说,这些条件与宗教团体获得法人身份的要求不同,但门槛更高,如宗教社群的人数更多、在成员国存在的时间更长等。在捷克共和国,一个宗教社群要获得登记注册需要300名成员,而如果获得专门针对某些宗教的“特殊权利”则必须要大约10000名成员(相当于该国人口的0.1%)。在葡萄牙,所有有组织的宗教社群都可以登记注册,但至少需要有30年历史才能获得“在该国定居的宗教”的更高一级的地位。3 再者,当这些条件过于苛刻,以至于一个国家的许多宗教社群履行起来都比较困难时,人们通常会质疑宗教自由和平等对待是否得到了尊重。
 
    4.成员国提供给不同类型的宗教团体的合作机会,因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在葡萄牙,注册的宗教社群享有税收减免的权利,但只有“定居”宗教社群才可以获得国家补助,与成员国签署协议,举行国家法律承认的宗教婚姻等。在捷克共和国,只有享有“特殊权利”的宗教社群才可以在学校讲道,获得国家在牧师薪金方面的支持,向军队和监狱派驻牧师等。
 
    5.学者们对于这种体制的利弊各持一词。有些将其与可以在拉丁美洲看到的金字塔相比:各层都有平台,每层宗教社群的数量逐渐减少,国家支持的程度随之增加。有些律师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从内圈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制度,这意味着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不影响对宗教组织的分级和对其中的组织给予特殊的权利,而只是针对它们的需求提供适宜的答案。答案根据宗教组织的规模、历史、文化根源的不同而不同。尽管如此,可事实是欧洲大多数法律制度对于宗教社群都是区别对待的,分别有不同的规定,而且这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情。只要看看世界上其它地区便会知道,要找到一个对所有宗教社群都一视同仁的法律制度是很难的,甚至强调平等对待的制度(比如美国的制度)也避免不了在税收减免时区别对待宗教社群。一旦准予某个宗教社群享有基本自由,则有利于为那些扎根于本国历史文化的宗教组织享受区别对待的合理程度提供合理的理由。但不是任何一种区别对待都是可以接受的,它发布是(至少)是理性的和透明的。
 
    6.欧洲成员国并不都是遵循这两个条件的。有些观察家认为,它们在结构上过于标新立异,有时候对基于不能被准确评价的要求。例如,澳大利亚的1998改革产生出了不止一种宗教社群(官方注册宗教社群),并确定只有“对社会和成员国态度积极”的宗教社群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这一要求出台后备受质疑。如果真心实意地反对兵役和拒绝输血,是否就会被解释成对成员国和社群的态度消极?在比利时,宗教社群可以作为非营利组织或被认可的宗教而拥有法人身份,没有任何关于要获得认可的正式要求。没有书面的规范,而只有启发和指导的行政实务指南。这些指南要求宗教社群要有“足够”的成员(可能数万),并强调分级宗教结构的存在有助于获得认可。这种制度的效果可能很好,但从结构上看起来很模糊,而且为主管当局的裁定留出了很大空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 参见《比萨拉比来都市教堂》和其它,Moldova-45701/99[2001]ECHR 860(2001年12月13日)版。在指出根据摩尔多瓦法“只有被认可的宗派有法人身份”之后,欧洲人权法院声明“没有被认可的宗派的申请教堂不能对外开放。尤其是该教堂的牧师不得礼拜,其成员不得聚集在一起举行宗教活动,没有法人身份的教堂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因此认为政府拒绝承认申请教堂(……)是对申请教堂权利的干涉和对其它申请教堂的受《公约》第9条保护的宗教自由的干涉。”请参见《土耳其统一共产党》1998年1月30日土耳其版,Sidiropoulos 和其它1998年7月10日希腊版。
2. 某些法律制度允许宗教组织建成一个赢利组织和基金会,甚至商业公司。
3. 捷克共和国有两种类型的拥有法人身份的宗教社群,即注册宗教社群和“拥有特殊权利”的注册宗教社群。
4. 在葡萄牙,宗教社群被划分为未组成社团的团体、私人团体、宗教法人社团(即注册宗教社群)、定居宗教社群。
 
             (本文为2006年挪威奥斯陆“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普世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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