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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自会纪实(选录)(1979——2000)
发布时间: 2010/11/18日    【字体:
作者:李克
关键词:  三自教会  
 
 
                                        李克

 
    教会原是基督徒的属灵团体。如何建立教会牧养信徒。教会是以圣经为原则;以神学理论和传统习惯为宗旨。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经过各种考验,两千年来教会的存在经久不衰、不断发展壮大。

    近代中国基督教经过两次重大的冲击,当“五四”运动在掀起新文化运动,在反帝口号的同时基督教成了主要的攻击对象。当时在共产党领导下组成“反基大同盟运动”。从1922至1927年长达六年之久,声势浩大席卷全国。至1927年4月15日南京政府蒋介石下令才停止“反基运动”,告诫民众不要误解反帝运动的含义,指出反帝运动不等于仇外更不等于反对基督教,不要用武力侵犯中国人或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同年11月,基督教青年会报导说“反基督教的暴力行动和宣传已明显减少,青年会的财产已归还,反基督教运动才逐渐落下了帷幕”。(请参看《中国基督教史略》302-30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李宽淑著)。

    解放之后,历次运动执行灭教政策,这是“五四”运动之后“反基运动”的延续。历史的教训不能忘记。
中国基督教经过这两次大的挑战,教会的发展巍然屹立,“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它”,结果“神的道日见兴旺,越发广传”。任何时代采取行政命令,企图消灭教会,必然自食苦果。
 
    一、党和政府对宗教的方针政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是国家主要的路线。上海社科院宗教研究所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思想路线,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作指导,对我国宗教现实情况进行调查。1982年,制定了《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即著名的“中央十九号文件”,它是宗教政策唯一的依据。“文件”中重申了“宗教五性论”(宗教的长期性,宗教的群众性,宗教的民族性,宗教的国际性,宗教的复杂性)。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六号文件”。提出:“依法对宗教进行管理,在加快宗教立法工作”。

    1993年江泽民主席又提出: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概括起来就是江主席关于宗教问题的“三句话”:一、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以上两个重要文件和江主席对宗教政策的“三句话”是党中央国家对宗教政策最基本原则。但目前国家还没制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法。已故宗教界著名人士赵朴初在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发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充分说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340件法律和法律文件……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唯独在宗教方面,至今没有一部宗教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把党和政府正确的宗教政策加以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社会和宗教行为,保护合法抵制非法,打击犯罪,匡正人们对宗教“左”的偏见,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希望引起高度重视,提上议事日程,列入立法计划、争取早日出台。”引证李鹏、赵朴初、丁光训的讲话。

    为什么至今国家的宗教法不能出台?可能政府有难言之隐,如果没有宗教法,就不能正确处理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及三自与教会的关系,就不能保证公民的真正信仰自由。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国家的宗教立法,势在必行。

    信仰自由是一切先进国家的重要标志。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信仰自由,这并不是党和国家对公民的恩赐,而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国家必须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在“中央十九号文件”规定“公民的正常宗教活动是指信教群众按照各教的习惯与教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在自己家里进行的礼拜、祈祷、读经、讲道、受洗、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吸收新信徒,按立封派宗教教职和教徒出于宗教感情给教会的正当奉献也属于正常宗教活动。这些事情都是由各宗教爱国组织认可的教职人员以及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不允许外人加以干涉。”

    另外还规定:“基督徒按照信仰习惯,在自己家里以亲友为主举行家庭聚会祷告、读经等活动,无需在政府登记注册,不受任何限制。(参照《三自爱国政法常识》160和171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政策,20年来的宗教活动,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有少数干部受极左路线的影响,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屡屡遭到侵犯。既然是以法治国,以法管理宗教事务,而又无法可依、焉能管理好宗教事务?所以祈盼宗教立法早日出台。
 
    二、要正确认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内涵
 
    国家为了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主要通过统战机关,设立专门管理宗教的各级政府施行管理有关宗教事务。所谓“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宗教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施行管理和监督,所谓管理主要包括:(一)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四个保护);(二)依法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三)依法取缔非法宗教组织,坚决制止各种不属于宗教范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财产的迷信活动及其他非法违法活动;(四)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批准、审核属于政府管理的宗教方面的对内对外事务;(五)对超出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活动中出现的混乱现象进行教育,疏导和必要的处理。(参看《三自爱国政法常识》金陵神学院函授班教材166页)。

    以上五条概括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内容,在第一条中有“四个保护”使教会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而宗教干部则是对宗教的合法权益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干部是为教会服务的好朋友,我们应当感谢他们。

    但管理不应该是对教会的“管制”、‘限制”或“压制”,政府能否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干部是决定因素。二十年来政府的宗教工作的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教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多年来在一些地方仍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有相当一部分区县乡统战干部、宗教干部、对广大信徒群众询问有关政策竟然一问三不知,或答非所问,敷衍塞责,搪塞应付,甚至错知错解……,有个别“统战首长”“宗教官员”不懂装懂,指手划脚……,这些干部损害政府的形像,污辱政府的门庭……。”(参看《天风》2000年第四期17页《政策“倒灌”值得重视》)如此宗教干部岂能管好宗教事务?
 
    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能否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是关系到党的威信和国家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问题。二十年来政府对宗教工作虽然有很大的改善,但和国家形势要求及国家的发展比较,北京的宗教工作处于滞留状态。

    当前国家根据“三讲”教育来检查各项工作,不久前,李瑞环同志在浙江就领导班子“三讲”教育调研工作强调说:“各级领导干部要听群众意见,必须经常化、制度化……听取群众意见,必须认真实意、要找确有意见并敢于提意见的人、而不是一味说奉承话的人,对待提意见的人不是反感而是感激,给别人有说话的机会而不要让人把话憋在肚子里……。’(北京日报2000年2月25日头版),但在教会中敢于提意见的人太少了。

    本人在北京教会工作50多年,亲身经历了社会历次运动并参与了教会的三自爱国运动。对过去50年的历史历历在目,请看二十年来北京执行宗教政策的具体情况:

    (一)北京基督教房产落实情况

    北京基督教房地产所有权,是根据解放后1950年各宗教团体在政府登记注册为依据。教会的房产约有60多处。

    1958年大跃进期间,教会被迫将绝大多数教产“献给政府”。仅保留米市大街、缸瓦市、宽街、珠市口四处教堂维持活动,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教堂全部被关闭。教会停止一切活动之后,教会的一切财产房屋都归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管理,教职人员全部下放农场劳动改造。1979年开始恢复宗教活动,首先从米市大街、缸瓦市、崇文门、珠市口、宽街、海淀等处先后恢复了宗教活动。

    关于如何落实宗教房产问题?政府有明文规定:“宗教团体、房屋主权,是指解放后我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房产,主要包括:1、各地土改后正式登记为教堂房产的;2、五一年前后各地根据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对基督教实行专门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3、各地政府正式承认教堂的房产。

    关于1958年“大跃进”中,各地宗教团体迫于当时的形势献堂,不能作为产权转移的依据。那时献出的教堂及其附属房屋的产权,原则上仍属于宗教团体。”(以上三条宗教房屋政策请参看《三自爱国政法常识》183-185页)。

    北京基督教的房产到底有多少?均有据可查。凡是1950年在政府登记过的,当然都是属于教会的产权。
自1958年至文革中十几年,教会的房产被政府接管后,宗教管理部门成立《四教财产管理组》(即:天、基、佛、伊)至今在宗教局仍挂一个牌子叫“北京宗教房地产管理处”。这说明教会的房地产几十年来都在政府掌握管理之中。

    自1958年后十几年来的房产在政府手中,他们随意占用出卖、拆毁、转让,教会无权过问。如1980年从民政局单位收回缸瓦市堂的房屋时,他们不但白白占用,教会还反倒给占用单位若干赎金,西四家俱店抢占教会的地皮,没人过问,真是岂有此理?

    教会的房产既是由政府占用,又是多年由政府管理,所以落实宗教房产应当是政府的职能,应当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保护教会合法的权益,无条件地归还或赔偿教会的房产所有权,不能叫教会自己到处要求归还产权到处碰壁。上海教会的房产已经90%落实了,为什么北京迟迟不能落实?

    三自两会六届会议的工作报告中说:“北京两会加强了教会房产管理,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文件精神,对北京教会所属的教会房产,逐一进行了登记注册。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自79年教会恢复以来,相继恢复的城区几个教堂是几十年前的建筑。房屋老旧、使用面积有限,已不适应教会发展的需要”。这个报告冠冕堂皇并没有反映落实房产的真实情况,只是轻描淡写一带而过。究竟教会共有多少房产?使用情况如何?还有多少没有落实。在2000年7月17日常委会上,讨论落实房产的问题,会议决定“力争今年落实50%的产权证”,说明只是力争50%,还有50%还没有提上日程。

    20年来政府对宗教房产落实的情况太慢了,除了原有保留的四处房产和郊区三个堂之外,绝大多数房产权根本未动。希望政府宗教部门顾全大局,实事求是早日归还教会的房产权。广大信徒将拭目以待。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情况

    l. 文革后1979年政府下令开始恢复一切宗教活动以来,20年来政府落实宗教政策情况,有很大的改善。但各教恢复的情况很不平衡,佛教各大寺庙基本上都开放了,伊斯兰教恢复68处;天主教恢复十七处。唯有发展最快,信徒最多的基督教恢复的太慢了。1958年之前,北京基督教约有60多处教堂,而至今仅恢复八个堂。十几年来在落实基督教活动场所方面几乎停滞不前,因信徒多,活动场所少,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各堂只有增加礼拜次数,缸瓦市堂每主日现在举行五次礼拜,主日平均约有四至五千人,安息日聚会全日活动达一千多人,另外每周还有其他聚会,每年圣诞节有多次不同形式的活动,达上万人次。

    有的信徒问主任牧师,北京教堂如此奇缺是何原因?是政策问题还是钱的问题?那位主任牧师说:“不是政策问题,是钱的问题,只要有钱,我们可以盖很多的礼拜堂”,这个回答明鲜是欺骗信徒,他是为掩盖宗教部门不能认真落实宗教政策,因有个别的宗教干部和三自的领导人,很不喜欢看到教会发展。实际情况北京“两会”有不少条件可以利用做礼拜,并不需要很多钱,如两会办公大楼礼拜日闲着没用,神学院的大礼堂也闲着,为什么不能向信徒开放?海淀区西北旺陵园有许多房子闲着为什么不能装修成礼拜堂?平安大街原远东宣教会旧址已经收回一部分房子,还有大兴黄村也收回一个小礼拜堂,这两处房子都被两会总干事给出租了。当神学院迁到海淀后他们又将米市大街的房子出租了。1998年一次常委会上有人提出为什么不利用米市大街的房子开礼拜堂?当时有一位三自权威人士很严厉地说:“为什么一提房子就要作礼拜堂?有了礼拜堂谁去管理?两会有这么多工作人员,不出租房子,生活费从那里来?”总之一提开展礼拜堂,个别的三自领导人就提很多借口就是反对有礼拜堂。教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某些宗教干部和三自领导人共同商定的对策。“两会”真的没有钱吗?由两会总干事独揽经济大权,他利用职权挪用两会公款大力为少数年轻同工个人购买住房,但他无法为每一个缺房的年轻同工买房。1999年9月9日一次工作会上,一位青年同工提出要求买房,总干事回答说:“今后要先向两会申请,过去我曾为一些人买房,受到主席会长会议的批评,过去我给一些同工买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责任问题当由我个人负责”(当时我在场)这位总干事独断专行用60多万给六、七个人买房,同工住房是重要的,但当建立分房制度,不可乱用职权,这是犯法的,作为传道人,应当知道更重要的是建造神的殿,正如先知哈该指责以色列百姓说:“你们认为建造耶和华殿的时候尚未来到,这殿仍然荒凉,你们自己还住天花板的房屋吗”?(哈1:2-4)

    可见,北京教会的礼拜堂太少,不是不能开辟,也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某些宗教干部和个别三自领导人从中作梗,这些当权者他们太害怕有礼拜堂,怕宗教“泛滥”。

    2. 再请看另一案例:北京六届会议工作报告说:“在区政府帮助下,筹建丰台教堂的工作正在进行。”几年前在丰台区三角地买了一座房产,两会出资40万,信徒为建丰台教堂直接奉献17万共57万买了这座房产,请看丰台区政府是如何帮助的?因为教会信徒不断发展,约在八年前北京市政府就批准在丰台和石景山两个区建立简易教堂的决定,约在三年前,终于在这里买了一座房产,在购房过程中,由北京宗教局和两会总干事,将购房款直接交给售房主办理手续,因未经丰台区宗教管理部门交款,因此丰台区政府大为不悦,首先出现的麻烦,据说虽交了款但房产证没拿到手中,要想拿到房产证还要出30万,请问这是那家的法律?其中的奥秘所在,可想而知。后来听说终于拿到了房产证,要想建成正式礼拜堂还需200万。大家提议在未正式建堂之前,先进去聚会礼拜,两会便简单装饰一番、可以聚会了。谁也想不到,主管该区的宗教管理部门,就是不许开门进入。这是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吗?按市政府的批准,合法交易买了房产,难道教会这点自主权都没有吗?还谈什么落实宗教活动场所?

    但事出有因,几年前,丰台区政府内部居然号召宗教干部为灭教“要打一场人民战争”。后来这个灭教文件,却在社会上曝光,影响政府的形象,看来在丰台建堂问题上,灭教的行动仍在继续。至今丰台教堂仍不许信徒进入。据说总干事曾吹嘘说:“你们谁有能耐组织家庭会建礼拜堂,我支持你们!”有一位叫郭兰萍的姐妹真的在丰台某地租房开了礼拜堂,钢琴讲台、桌椅一概具全,招来很多信徒,并有几位牧师去讲道支持这一新建的礼拜堂,但好景不长,便被丰台区宗教干部下令取消了。曾说大话的总干事,也就无可奈何了。看来丰台区的宗教干部灭教有功,这些行为与文化大革命封闭教堂有何区别?

    3. 家庭聚会(教会)的情况如何?按“中央19号文件”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正规礼拜堂活动场所,二是在信徒家中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信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受洗,过宗教节日……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从而在政策上充分肯定了宗教活动的法律地位。所以家庭教会的方式不应当受到任何干涉。北京三自两会也经常对外宣传说:北京有八个礼拜堂,还有三百多个家庭聚会,宣传北京的宗教活动有广泛自由。

    实际上北京基督教的家庭聚会的命运如何呢?北京城郊有十八个区县都有很多信徒,很多家庭聚会都是信徒自发组织的,但他们“如同羊没有牧人一般,流离失所”,没有牧人领导管理,他们渴求城里教会领导管理牧养,有的教会公开声明我们不负责家庭聚会。因政府一再限制家庭聚会的发展。1993年末召开北京基督教五届会议成立了郊区事工委员会,本人有幸被指派负责郊区工作,广大郊区信徒闻讯高兴不已,我首先设计组织发展郊区工作计划:
 
    (1)根据郊区工作,每年的财务开支计划;
 
    (2)预备交通工具,购买汽车;
 
    (3)每月两次到各区县了解信徒分布情况,与当地政府联系;
 
    (4)发通知按条件招收信徒培养义工;
 
    (5)定期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组织义工培训班;
 
    (6)按立长老执事在各区县负责牧养信徒工作;
 
    (7)为了便于工作,郊区工作的办公室迁到缸瓦市堂。
 
    郊区工作宗旨有三:一、提高信徒信仰素质;二、提高信徒文化素质;三、提高信徒思想素质。使用教材为全国基督教农村工作义工培训系列丛书发给义工学习,经费均由郊区义工自愿奉献,达两万多元(财务由两会会计管理)组织年轻同工负责教课。

    这次开办义工培训是北京教会创举,于1994年4月开班,通过报名进行筛选约人取70多人。另有部分旁听者共160多人,每月集中在神学院学习,每两周六学习一天,八个月共16天。这是第一期郊区义工培训班。计划分期延续下去举行。但事与愿违,工作十分不顺利。首先宗教干部很不高兴,进行干涉,他们提出:
 
    (1)参加学习的人太多,宜小不宜大,宜少不宜多;
 
    (2)学习经费太多不批(实际没用两会一分钱);

    (3)不许郊区工作负责人下到区县工作、如下去必须有干部陪同,你们个人无权下郊区工作;
    (4)不许发给学习结业证明,怕他们到处传福音;

    (5)三自某领导在会上配合干部说,搞郊区义工培训是“花架子”,对郊区的工作“泼冷水”。

    从此郊区工作就这样有名无实地被政府取消了。后来宗教干部另外选了几个人利用寒暑假期召集学习班,范围只许有三自小组的区县信徒参加。学习内容有政治报告,小组讨论、参观游览,没有任何圣经的学习。原来这就是宗教干部和三自管理郊区信徒的目的。但我仍力争每月一次召集郊区信徒到缸瓦市堂来学习基本要道发给他们《天风》等各种学习材料,并举行洗礼和圣餐,尽量满足信徒的需要,每次学习人数将近二百人,信徒对教会工作和爱国主义行动勇跃参加奉献。北京基督教六届会议换届便结束了我负责的郊区工作。
北京郊区除了通县、南口、大兴之外,其他各县没有一个合法的教堂或聚会点,信徒要求合法的聚会点,当地政府坚决不许,个别的区县宗教干部说:“城里的礼拜堂是给外国人看的,你们心里信可以,但不许传,不许聚会,并威胁说,你们牧师下来也要把他抓起来。”一些郊区县干部违反宗教政策事件时有发生,在石化区有的信徒要求受洗,便被派出所传讯。写材料交待家庭出身,写保证书按手印保证不再受洗入教。警察到信徒家没收圣经、唱诗、马扎、罚款(有收据)。在密云宗教干部多次没收圣经,撕毁宗教书刊、对信徒进行污辱、拘留,罚款(有收据)。97年圣诞节竟非法拘留信徒超过24小时,并强迫信徒写保证书今后不再举行家庭聚会,否则便要逮捕罚款。当时我将违反宗教政策的书面材料,反映给各级宗教管理部门。可惜,得不到任何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中说:“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的自己家里进行一切的正常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过宗教节日……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又说:“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的家庭聚会,不要求向政府登记注册,任何人不得干涉,因为这是信徒的私事。”国家有法不依,在社会上成为普遍现象,在宗教界干部违法的问题,就司空见惯了。

    北京基督教六届会议工作报告说:“北京的八个教堂和36处聚会点都已完成登记,成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通过登记,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堂点和信徒的合法权得到保护,使宗教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这样吗?所谓36处聚会点已完成登记是指几个大堂下属“以堂代点”的聚会,在远区县没有一个是合法聚会点,这八堂36处堂点既成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那些不给予登记的聚会点岂不老处于不合法的地位?那些爱国爱教的公民信仰自由,不时受到各种限制。
 
    4. 朝鲜族信徒为何在三自两会大楼门前举行宗教活动?这是建国以来非常罕见的一次民族宗教事件。给国家社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几年来外地进京的朝鲜族信徒不断增加,在宗教管理部门许可下,同意他们分别在崇文门和缸瓦市两个教堂单独举行朝语礼拜。政府为了对鲜族信徒的管理,破格地培养了一个鲜族年轻牧师。他在崇文门堂主任牧师领导下,彼此相安无事,多年来鲜族牧师信仰水平不断提高,深得朝鲜信徒的信任支持,于是矛盾出现了。主任牧师认为鲜族牧师“不听话”,逐渐取消了他上台讲道权利。如果传道人没有违犯什么原则错误擅自取消牧师上台讲道的资格,这是违反教会规章制度的。因而激起鲜族信徒对教会的领导人不满和抗议。崇文门的主任牧师认为他们是外地来的信徒以闹事的罪名将那位鲜族牧师和支持他的信徒赶出教会。这是1998年6月发生的事件。
 
    那些被赶出教会门外的鲜族信徒约有四十多人,他们被迫来到三自两会讨个公正的说法,要求在两会大厅中聚会礼拜,结果又被两会工作人员赶出门外,又从院内赶到大街上,他们被迫每主日便在人行道上做礼拜。这一事件当即引起很多人围观堵塞交通,有人问他们为什么在街上做礼拜?据说外电报导米市大街鲜族信徒做礼拜的新闻。
 
    为什么使矛盾发展到如此地步?只能说宗教干部和三自领导人没有正确疏导造成激化矛盾影响安定团结。矛盾之初,当首先分清是非,按教会规章制度公正处理问题,不可对某一方迁就姑息偏袒护庇,要维护民族宗教的合法权益。外地来京参加工作的公民高达数百万,首都是全国公民的首都,而不单是北京人的首都。他们在首都有居住权,打工权,当然也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为何无端地将信徒非法驱逐门外?更不可利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对鲜族信徒进行威胁、压制、踢倒聚会用的马扎,促使矛盾激化。结果鲜族信徒并没有被压服。每到主日仍在街上聚会活动。
 
    9月22日公安局以破坏社会治安为罪名,抓走四名信徒押送回东北原籍并罚款。押送的公安人员的路费、食宿等费用均由被抓的人负责。结果那些热心的鲜族信徒并不怕政治压力,继续在两会门前聚会。
 
    最后无奈于10月10日(主日)崇文门堂牧师和政府的宗教干部及三自的干部们,出面劝说,请鲜族信徒进两会大厅回崇文门教堂做礼拜,都被信徒们拒绝了。请问!若知现在何必当初?后来经过最后谈判,政府同意在朝阳区为他们设立一个合法的聚会点。由于牧师负责领导,到此,长达八个月之久的事件才算结束。
据了解政府对鲜族信徒的诺言,根本没有兑现。(详情请参看1998年12月17日《朝鲜族信徒向政府和三自两会的申诉材料》)。
 
    那位被赶出的鲜族年轻牧师,不但没有恢复在崇文门堂的工作,反而除掉他在三自委员会和常委会成员资格,说明宗教干部并没有认识他们在这次事件中的教训。
 
    恢复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或家庭聚会,在北京为何如此困难?我们广大信徒希望根据“三讲”教育的精神,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请求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认真落实宗教政策。
 
    5. 按立长老执事为何这么难?
 
    根据《北京基督教会教务管理条例》“圣职人员的职称有牧师、教师、长老、执事等,长老、执事是协助牧师管理教会牧养信徒,并主持圣礼等圣工”。特别是在北京教会教牧人员缺乏,和很多家庭会无人负责情况下,本该按立长老、执事,这是顺理成章的。但经多次要求政府宗教干部和三自领导给予按立,直至今日就是不予执行。五年之前北京安息日聚会,因为是由信徒自发组成的,因无牧师、长老、执事无法正常工作,因此一直要求政府和两会教务委员会,给予按立长老、执事,而教务委员会就是不予理睬,在无奈情况下,他们自主地到天津请一位安息日的牧师接立了牧师和长老,而后政府和两会扬言不予承认。你们的不承认不能阻止正常的圣职工作?后来政府和两会领导人面对现状,便不得不承认。请问:若知现在何必当初?

    今日各堂会和家庭教会,根据圣工的需要,都需要按立长老、执事,甚至有的堂会已经推荐按立长老的名单,那位干部说:“谁推荐也不行。”如此违反宗教政策和教会规章制度,不知要干涉到何时?
 
    另外宽街堂是一个保留“聚会处”特点的教会,是“长老制”不承认牧师,必须由长老执行圣礼。因此他们也要求两会按立长老,照样不予理睬。后来宽街堂提出如两会不予按立,就要自行按立。结果两会不得不去宽街堂按立了长老。
 
    管理教会是按干部的意志行事,有法不依,在社会上司空见惯,在宗教管理部门更是如此。按立长老、执事,主要是怕按立了长老发展教会,这是宗教干部不愿意看到的。封立牧师,必须受过神学教育方可,但干部对某人有政治上的需要,不受神学教育也可破格地按立牧师,他们任意而行。北京教会各堂至今仍不许按立长老、执事。请参看《天风》2000年年第五期第51页《按立长老为何这么难?》。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地的教会都一样,听说某地有一位宗教干部对“不听话”的牧师说:“我有权封立你为牧帅,我也有权免去你的牧师”。这就是政府“官办教会”的现象。
 
    我们广大信徒祈盼宗教保护法早日出台,使政教脱钩分开,使教会能真正独立自主。现在全国各地教会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看来宗教保护法不可能出台了。
 
    (三)北京教会财务管理情况
 
    1958年大跃进中,教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北京教会合并保留四个礼拜堂,其他房产均献给政府。所有教牧人员都划为“剥削阶级”,很多牧教人员被打成右派和反革命,其余的教牧人员都下放农场劳动改造。
 
    从此,教会的人事、财务、教务等工作,均由政府宗教部门直接统一管理,直到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教会的组织机构都不存在了。
 
    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79年政府下令教会开始恢复。教会的房地产和一切财务仍在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手中,政府通过“四教财产管理组”(天、基、佛、伊)统一管理调配。由于教会刚开始恢复没人关心这些问题,一切听从政府随意安排。
 
    由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北京教会全体同工才开始关心教会的合法权益问题。应当理顺教会与政府的关系,教会与三自的关系。1986年开始落实堂会的信徒奉献已经由堂会自己管理。在全体“同工会”上有人提出两会的财务混乱情况,于1988年6月常委会决定清查两会的帐目。会上通过组成查帐小组,由常委李克和王锡荣、刘淑治三人负责,组织查帐工作。我们是在宗教处何乃维处长和三自主席殷继增牧师领导下,从信徒中请五位有经验的会计师开始查帐。从1979年至1988年3月清查十年的两会财务。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例如:1981年12月底上交经费10,418.01元,此款是上交给宗教处,请问这是谁决定的?教会年终的余款,为何上交宗教处?
 
    帐目上记有归还佛教借款五万元。帐面上只有支出,没有借入的数字。
 
    帐面上会计随便“批注欠据”,将公款借给他人,没有任何审批手续。
 
    帐面上有存款166,148.76元。下落不明,据会计说:此款已上交国库,但又没有上交收据。曾到银行去问,也查不清。
 
    1984年12月28日经出纳陈文英,上交宗教处美元137.25元,港币120.02元,至今下落不明无法查找。
 
    北京市宗教处在王府井筹建穆斯林大厦由各教出资,我教出资四十万。今穆斯林大厦早已倒闭,但所投资金下落如何?没人知道。
 
    两会会计室出纳陈文英忘锁保险柜600元外币全丢了。总之,会计室经常丢钱,帐面与银行的数字不符,差额三万多元,违反会计制度的事,相当严重。查帐工作受到很大的阻力,因为某种原因无法追纠或核对,只能将会计违法和混乱情况摆在桌面上,于是不了了之。后来常委会听取查帐报告,便决定解除会计吴廷萱和出纳王平芳二人的职务。继而请邹继凯、张凤竹、尹惠慈三位负责两会计工作。清查十年中的财务帐目和票证至今仍在查帐小组手中保存。详情请参看1989年8月25日《汇报查帐情况》(上届老的常委和各管理部门手中有保存)。
 
    自1988年清查之后,至今两会的财务情况如何?无人知道,五届会议之后成立了经济开发委员会,究竟给教会增加多少效益?无人知道。
 
    据1999年六届会议工作报告宣称:“两会每年固定收入来源:有一部分(低廉的)房租,存放骨灰,售书点利润等,共有七十万。两会支出项目主要是两会几十名同事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及教务开资约达150万,再加上各教堂每年给两会上交信徒奉款20%,两会的收支基本上平衡。
 
    2. 自1986年开始各教堂的信徒的奉献,均由各堂会自己管理,教会自养问题已经完成。如缸瓦市堂1999年信徒奉献达120万。超过两会全年收入,教会一切的收入都是“归耶和华为圣”的,不可随意滥用,教会重大的开支,当由两会常委会或堂务委员会审批,任何领导人无权私自挪用。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会的财产,更不可占用教会的资产。两会和堂会从未按时向信徒公布收支情况,应当接受信徒的监督,这是防止教会腐败重要机制。
 
    1999年9月9日一次工作会上,有位年轻同工提出要求住房问题,他是根据两会总干事于新粒曾用两会的公款为六位同工购房的贯例提出的。于新粒在会上说,“用公款给个人买房问题,我在主席会长会议上受到批评,认为我给年轻同工买房,没有通过任何会议审批,是违反教会财务制度,应由我个人负责”。于又说“从缸瓦市堂出资给***牧师买房也是错的,认为是分裂教会行为。”
 
    这时缸瓦市同工们才知道于新粒以缸瓦市堂主任牧师的职权,未经堂务会的批准,擅自用堂会公款25万私自借给***牧师购私房。缸瓦市堂同工们立即召开同工会对***提出批评。由***牧师承担责任答应将妥善处理。请看1999年9月21日同工会的记录,本来这一事件可通过同工们协商妥善解决。但因***依仗政府授予的权力地位有恃无恐、老羞成怒,拒绝一切商谈方式。便开始对同工和义工进行打击报复。无奈只能将事件向各级宗教管理部门申诉。希望得到公正的说法。一个月之后西城区管理宗教的干部对***挪用公款事件公开表态。政府承认于新粒未按教会规章制度挪用公款是错误的。责令***向缸瓦市堂务会作检查,还要以书面向政府作检查,叫***合情合理地作还款计划。我当时同意接受了这一决定。但我向政府提出,既承认***是错误的,为何不及时处理?宗教干部早已知道挪用公款事件,侵犯教会的财产,为何不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进行处理?宗教干部对他们选派的三自干部姑息迁就、偏袒护庇、欺上瞒下。在1999年度“年检”中对挪用巨额公款严重事件,不追不问是何道理?反而对坚持原则保护教会财产的老牧师和义工们进行打击报复。实际是宗教干部与***牧师共同策划的。他们为了少数人说了算首先:
 
    (1)取消同工会,同工会是按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同工和义工共同参与管理教会领导监督的组织。未经信徒代表会岂能由少数人随便取消同工会?
 
    (2)擅自取消老牧师“两会”和堂务会的成员权利,未到换届,随便取消成员资格是违法的。
 
    (3)制定教牧人员退休制度,老牧师虽然退休,但在圣工上没有退休,他们非法剥夺老牧师讲道的权利,并擅自赶出教会办公室。老牧师无奈只能在院内接待信徒,很多信徒都在问老牧师为什么不讲道?并且向宗教管理部门指问,宗教干部和***牧师沆瀣一气在教会制造混乱。违反政府依法管理宗教的政策,伤害信徒的宗教感情。为了防止社会腐败渗透到教会,广大信徒应当维护国家的法律:保护教会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第272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借给他人,金额巨大早已超过三个月应当判刑。教会规章制度也规定:“教牧人员如有行为不端(包括触犯刑律)违反教规……或违反北京基督教两会章程、分裂教会者……经调查属实后进行处理。”(教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条)
 
    以上这些违法现象实际上是少数干部和三自领导人,破坏教会的安定团结,损害了政府和三自教会的形象,广大信徒对此深恶痛绝。对此本当向政法机关举报,但政府有法不依奈何?只有请正义和广大信徒来裁判吧!

    当前社会腐败之风,已经渗透到教会。有某些宗教干部成为新兴的“吃教者”。(请看《天风》2000年第三期22页《教会财产岂能任意宰割?》)“政府的统战宗教干部直接插手教会的人事掌管财务大权,教会的财务混乱情况频繁出现。教会的财务成了一些人企图随意割取的肥肉,有的人甚至与教会不检点的财务人员同流合污,对教会的财物巧取豪夺,中饱私囊,将不合理的开支转嫁教会头上,教会内部个别领导信仰虚饰,口是心非,视教会的奉献箱为“摇钱树”,凭教牧人员的职务便利,千方百计重报冒领,损公肥私……”。信徒的奉献来之不易,是分别为圣的“寡妇两个小钱”。是为建造教会的圣物,他们任意“侵吞寡妇孤儿的家产……”。(可12:40)信徒们指责他们如同“以利的两个儿子”,“是不认识耶和华的恶人,他们任意践踏圣所,将美好的祭物肥己”。(撒上2:12,13.29)。

    当前,以胡长清成克杰事件,对干部作为警示教育。希望以“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的原则检查工作,对侵犯教会财务的事件,当追查到底,认真落实宗教政策。
 
                                                                            
(编者注:本文原系十年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诉材料。)
 
                     (本文为作者授权刊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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