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政教关系
 
宗教信仰政教分离:被翻译误导的荒唐解读
发布时间: 2011/2/24日    【字体:
作者:江登兴
关键词:  政教分离  
 

 

                                         江登兴

 
                      政教分离——又一个被翻译误导的荒唐解读

    政教分离是中国各大时政论坛常见的话题,但是到底什么是政教分离,许多人却是一无所知。

    政教分离译自英文sepe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或者individual-state-church,正确的译法应当是国家(或国家机器)与教会分离,其意思是国家机器和宗教机构(教会)互相没有权威性,国家机器不能强迫国民信什么或不信什么;宗教机构也不能以权力(!)形式干涉国家法律的制定,税收及军队的管理等。

    而许多中国人从这个词的字面意思推导出:政教分离就是政治和宗教信仰分离,宗教信徒不能参与政治或者不能以宗教信仰影响干预政治,这样的解释如果再由中文翻译成英文,政教分离岂不就成了seperation of politics and religion了吗?这和英文原意可真是差了十万八千里了,实在是一种荒谬无稽的解释。

    首先,任何人的政治观点背后都有其宗教信仰和价值观作基础,哪怕你是无神论者或者怀疑论者,或者你什么也不信,只信钱只信自己也是一样。政治和信仰永远都不可能分离!

    其次,政教分离是一种政治理念,而这种政治理念恰恰来自于西方改革家们的基督教宗教信仰,即对耶稣基督那段著名教训的诠释:凯撒的物归于凯撒,神的物归于神。这反到是宗教信仰影响政治的一个典型范例。还有,西方三权分立和民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理念,它来自基督教对于人性的认知——“人都有罪性”和“人具有神的形象”——这样矛盾的一体性。人生而有罪,因此“无论政府是体现于如君主之类的单一个人或是体现于如国会之类经过选举产生的会议,人类本性都将诱使我们滥用被赋予的权力”(杰弗逊),因此,人是不可以信任的,必须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机构;然而,又因为人具有神的形象,具有向善的愿望,这种具有合理制约机制的民主又是可行的。还有,西方政治中的“契约”精神也是来自基督教信仰中“约”的概念,既然上帝可以与人立约的方式来限制自己,人与人之间也应当这样。另外,英国大宪章的形成,美国的独立宣言,奴隶解放,民权运动,…也都是督教信仰影响政治的无可争辩的例子。

    不光是基督教信仰可以影响政治,穆斯林,佛教,印度教,犹太教信仰都不可避免的影响了各国的政治,我们中国历史上儒家虽然不是一种宗教,但它作为一种religion,一开始就与政治紧密结合,几千年来一直影响着中国的价值观并帮助维持着中国封建的政治制度。
 
    政教合一的政权是背离自然法则的。
 
    这里还有一个误解,据说政教分离写在美国宪法里。世界上,美国宪法里只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而没有规定明确的政教分离。就是说即使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也根本就不是出自美国宪法。
 
    那么“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这说法从哪来?现在大家认为,这个说法最早出现在1802年汤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写给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of Connecticut一封信里。他说:我再三考虑,全体美国人所宣称的立法机构“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确立或禁止某种宗教”,是建立一道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分离之墙(I 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2]。
 
    关于这封信的背景有几种说法:
 
    一是杰斐逊要让那些浸信派信徒放心(杰斐逊本人不属于浸信会),不会发生类似英国的情况,那就是在立法上确立一种宗教或教派比其他宗教或教派有更大的特权。
 
    二是那些浸信派信徒指出Connecticut州的法律没有禁止议会就宗教事务立法,杰斐逊一再保证宗教自由受宪法保护[4]。
 
    无论哪种说法,都是有人担心国家机器干涉教会事务,因此很多人相信,杰斐逊强调的“墙”(wall)是单向的,那就是阻止政府干涉教会事务。
 
    政教分离这词是由church-and-state relationship发展来的。church是教会,state是政府。政教分离,指政府不干涉宗教和教会事务,政府必须让所有的宗教平等竞争。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一修正案中并没有“政教分离”这个术语,只是说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者禁止宗教自由实践。“政教分离”这个术语没有宪法基础,“政教独立”更好些,因为独立的人也可以紧密交往、互相影响。它们有责任根据各自的权力和功能彼此帮助,但谁都不具有控制对方的权柄。教会不是国家的宗教部门,也不是国家的政治工具。“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最早于1802年由总统杰斐在私人信件中提到,逊杰斐的目的是阻止政府干涉教会事务。可很多中国人的理解恰恰相反,他们要宗教不议论干涉政治,这就把政治当成了少数人的特权,陷入了专制怪圈!
 
    2005年大年初一,我说宗教可干涉政治。ZYZG的申说“我骂你白痴都是轻的,西方几百年的奋斗就是不许宗教干涉政治;人人皆可干涉政治,惟独宗教不能干涉政治”。他对基督教的迷信,一提基督教就指责想回到中世纪;这是包办新闻和教育的结果。东欧的士兵拒绝向民众开枪,和基督教是有关的。
 
    他狡猾地说,马丁·路德·金牧师不是以宗教的身份而是以个人的身份在领导争自由的民权运动。我说,难道牧师不是宗教身份吗?他说宗教干涉政治就要回到黑暗的中世纪;最后又主张宗教影响政治,不称“干涉”。我说,干涉不是贬义词,物理学就有“干涉现象”。
 
    这些赞成和主张“宗教不许干涉政治”的人,实际上专制思想作祟;他们把政治视为少数人的特权,不允许他们讨厌的人[宗教信徒]参与,违反了人人平等参与政治的原则。政治是众人之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因此,人人皆有权利干涉政治。
 
    他们没有分清政治与政权的概念。政教分离的“政”不是“政治”,而是“政权或政府”。政权指统治的权力、发号施令的权力,它是指政治制度所赋予的统治权力,它强调的是国家的性质和软件方面。政府是政权的管理运作机构,政府是国家的硬件方面即政治权力运转的机构及其人员;政府狭义上指行政机构,广义上指国家管理运作机构,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可见,政权、政府所指的范围要比政治窄得多,干涉政治≠干涉了政府。
 
    政府须以尊重公民的权利为基础,政治运作才有合法性。譬如:示威反对建水坝属于公民的权利,是否建以及怎样建属于政府的权力。政府必须尊重民意,否则就会危害人民的利益。因此,允许人们就各种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发表意见,通过游行示威施加压力,才能避免政权蜕化为专制政治。因此正确的说法应是“宗教不干涉政府的运作,但可以干涉政治”。
 
    信仰是制度的灵魂,任何一个现代制度的起源的原因都是对上帝的崇敬 “有限责任制”来源于圣经马太福音。“因为他没有偿还之物, 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儿女, 并一切所有的都卖了偿还。那仆人就俯伏拜他说, 主阿, 宽容我,将来我都要还清。那仆人的主人, 就动了慈心, 把他释放了, 并且免了他的债。”在中世纪,还不了钱,当事人吵到神父那里去审判。为了保持“上帝殿堂”的安静,所以规定如果还不了债,就不用还了。第一个股份制建在10世纪,那时神父们集中了57%的地产,但神父不能结婚,他们不得不请他人,这就引入“职业经理人”来帮他们管理;从而产生了股份制。

    所有欧美国家的节日绝大部分都缘宗教而来。美国在钞票上印着In god we trust(神乃吾信);总统就职,要手按《圣经》宣誓效忠美国;美国总统宣誓就职典礼上台上就有牧师。在法庭作证,要举手向上帝宣誓;在庄重仪式上不忘说God bless America(神佑美国)。
 
    英国奉圣公会为国教;英国法律规定英国的国教圣公会的大主教和20多位主教是英国议会上院的当然成员;英格兰君主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脑,英国君主的登基、加冕,王室成员的婚礼葬礼必须由英格兰教会坎特伯雷大主教主持。英国在1944年,通过一项教育法案,在中小学必须教授宗教课。这项法案要求每一个学校每天都要举行集体崇拜仪式。英国教育当局将法案指的宗教界定为基督教,宗教课则是圣经研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开头就说:“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德国公立学校的宗教教育是由宪法明文规定。德国的教会神职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
 
    丹麦宪法规定“福音派基督教路德宗是丹麦的国教,受国家的支持”。在挪威,则不单以路德教为国教,政府负责全国路德教教会全部开支,也资助回教、佛教等任何其它宗教。尤有进者,宪法甚至规定政府执政班子中必须有过半数为路德教教徒。
 
    挪威宪法规定:国王必须信奉福音派基督教路德宗,信奉基督教路德宗的国民应培养其子女信奉路德宗。瑞典、芬兰也大同小异。
 
    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把神放在突出的位置。譬如:1874年颁布实施的瑞士联邦宪法开头云:瑞士联邦,本着加强联邦各州之间的同盟以及维护和增进瑞士民族的团结、力量与荣誉的愿望,谨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订联邦宪法。
 
    1900年实施的澳大利亚宪法开头云:诚惶诚恐地依赖仁慈、全能上帝的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一致同意……
 
    1961年,南非共和国宪法云:万能之上帝,掌握万邦运命与各民族历史;汇聚吾人来自各地之祖先而予以此土;教之导之,无时或已;免我於危殆,使民永相守,吾人敢不钦遵;今吾等集会於国会,特宣告全国:吾人凛於对上帝与人类所负责任;复深知团结之重要,以保障吾国之完整与自由;以维护法律与秩序;以促进国民之幸福及精神与物质上之利益;愿与举世爱好和平之各民族合作,尽追求和平之责;并负起建立南非共和国之责,特制定宪法。
 
    1975年希腊共和国宪法开头云:希腊第五次修改宪法议会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即上帝——引者著〕的名义制订本宪法。
 
    1982年加拿大宪法云: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
 
    阿根廷国家宪法序言云:我们,阿根廷国家人民的代表们,由各省选举并代表他们的意志,参加制宪大会,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为了确立全国团结、维护正义、巩固国内和平、处理共同防务、提高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我们的后代以及世界上一切希望在阿根廷国土上生活的人们享受自由的成果。在一切理智和正义的源泉——上帝的庇佑下,制定并颁布阿根廷国家宪法。
 
    1986年10月15日颁布的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序言云:我们独立自主的菲律宾人民,祈求全能上帝的佑助,为建立公正、人道的社会和体现我们的理想与预望的政府,促进共同福利,保存和开发本国资源,保证我们和我们的后代获得法治下的独立和民主,并生活在真诚、争议、自由、仁爱、平等、和平制度下的幸福,谨指定并颁布本宪法。
 
                               政治不能脱离信仰而彻底独立

    人首先是一个宗教人,其次才是一个政治人。宗教是政治的核心,而政治则是宗教的外展。政治从来不是空泛的权力之争,乃涉及到政治哲学、政治理念、政治理想。宗教涉及一定的价值观念和尺度,政治就是把这些价值观念和尺度施行出来。

    自所谓的“启蒙运动”以来,西方人本主义者反对基督教传统,他们主张教育的“中立”性,学术的“中立”性,以此排斥基督教文化的影响。

    然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评判尺度,人生来就是宗教性的。改革宗护教学者范泰尔从其前提论出发,强调不存在所谓的“中立”(neutrality)。人对上帝不可能是中立的,人的思维和生活都不可能是中立的。只有两个选择:是支持,还是反对?是以上帝为中心,还是以人为中?在当今许多无神论国家中,他们把基督教别上宗教的标签,予以政治、法律和经济等各方面上限制。但他们也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他们所信的就是某个人或某个人的主义。他们借助权力和文化优势压制基督教,他们维护、推行的是自己的宗教而已。
 
    所谓的与宗教绝对分离的国家并不存在,世俗化的国家不过是世俗人本主义者自编自演的骗局。在任何国家中,都还有主导性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若不是以圣经所启示的基督教为根本,就是形形色色的世俗人本主义宗教。
 
    人本教的核心就是反对上帝的约法,拒绝上帝的律法作为公义的标准。他们声称自己在价值上保持“中立”、“宽容”、“多元”。然而,正如改革宗护教士巴森所言,这种所谓的多元主义是不可能的:“一种宗教对谋杀所要求的是死刑,而另一种宗教则禁止死刑,国家要对这两种观点都给予‘同等的保护’,是不可能的;不管国家是不是把杀人犯处以死刑,都必然会触犯相抵的宗教信念之一,从而没有对二者予以同等的尊重。”
 
    对于政治行为而言,是不可能存在两种道德标准的,多元主义者弃绝上帝的标准,就顺从人本教的标准而人本教的标准实质上就是国家主义。国家所决定的就是公义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就是唯一具备合法性的法律。这种思维所导致的就是弥赛亚式极权政体,国家以救世主的形式出现。最终便是极权主义。
 
    宗教和政治是不可能分离的。宗教一直是美国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早在殖民时代的新英格兰,牧师是公职人员,是由全镇成员推选出来的。虽然不同意见日益得到宽容,但正统的地方教会仍是社区生活的中心。每年的选举日都要搞一次布道活动。新英格兰的“地方自治主义”尊崇的是秩序和谐;这些价值都集中体现在“终身牧师”(Sett1ed minister) 的形象上。“终身牧师”既是社会共同体基本戒律的维护者和规定者,又是维系公众的个人价值和品行的强制者。
 
    1925年美国的中学教师约翰T.斯科普斯因讲授进化论而被指控违反田纳西州法律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被判有罪。这一事件以“斯科普斯审讯案”为名而载入史册。
 
    当代美国改革宗神学家贺智(A.A.Hodge)宣告:基督徒不管是在什么样的社会中,都应“使一切政治活动都降服于基督所启示的旨意下。基督是至高的君王,是万国的主宰。”
 
    基督教各派届届影响总统大选。没有基督教的支持,小布什不能连任。据盖洛普统计,这些“基督徒”中有78%的人在2004年大选中选择了布什。考虑到布什的得票率,难怪有媒体会把布什的胜利称为基督教的胜利。
 
    波兰团结工会在与波兰共党斗争中主要的基地是教会,而马丁·路德·金博士(牧师)领导的美国民权运动又何尝不是以美国南方的黑人基督教会作为基地?南非的基督教会,在结束白人种族主义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最早于1802年由总统杰斐的私人信件中提到,逊杰斐的目的是阻止政府干涉教会事务。可很多中国人的理解恰恰相反,他们要宗教不议论干涉政治,这就把政治当成了少数人的特权,陷入了专制怪圈!
 
    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指出:“我们以前的裁决未要求完全的政教分离;从绝对意义上说,完全的分离是不可能的。政府同宗教组织之间的某种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分离的线远非一堵墙,而是一个模糊的、不清晰的、因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变化的障碍物”。
 
    最高法院法官伦奎斯特1985年说:“第一修正案禁止建立一个全国性宗教,可能是为防止歧视各教派。该修正案没有要求政府对信宗教和不信宗教一视同仁”。也就是说,政府对宗教信仰的各种支持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政府的中立应存在于各宗教之间,而不应存在于宗教与不信宗教之间,因为宗教条款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信仰比无信仰更应受到保护。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即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实践的法律。因此,虽然进行了几次宗教方面的立法尝试,但最终要么未获通过要么因违宪而被撤销。现在西方宪政主义国家仍然有效的宗教立法只有日本的《宗教法人法》等为数不多的几部。
 
    当宗教组织内部发生的纠纷不能自已解决时,许多宗教组织会诉诸法律。此时,如何裁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不充当宗教信仰问题仲裁人,法律中没有“异端”这个词汇,即法院无权裁决什么是“正统”信仰,什么是“异端”信仰;二是对于涉及教务和财产纠纷,法院要区分宗教组织的特点,充分尊重宗教组织的意见。
 
    在Watson v. Jone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这样一个原则,即法院必须摆脱干预宗教教义和宗教实践的想法,因为“法律不认识异端,而且有责任不支持任何教义或设立任何宗派”。在“富勒诉罗德岛州案”中,法院认为,判定什么是宗教实践或者某个宗教活动不是宗教不是法院的事情。而在另一个代表性案例“美国诉巴拉德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判断宗教信条的正误不是任何世俗机构的事情,即便是那些信条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荒唐的;世俗机构所能做的只是判定这些是否真正按他们所宣称的那样去做。最高法院的目的就是要竭力避免充当宗教裁判者的角色。
 
    信仰纯粹是一种内心情感活动,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剥夺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依据。这就是文明社会通行的信仰自由概念。因为法律只管人的外在行为而绝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心思想和情感。
 
    在民主国家,公民都享有自由地信仰或者拒绝信仰任何宗教或鬼神的权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权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权利。在日本,被中国官方称为“邪教”(Cult=狂热的崇拜、迷信或个人崇拜等,翻译为邪教)的奥姆真理教,即使在该教派的成员在地铁施放杀人毒气后,该教也没有被取缔,仅仅是把策划者和实施者绳之以法而已,该教派在法律上继续存在,因为这是宪法保护的权利。在欧洲和美国,被中国视为“邪教”的各种教派就更多了,著名的有美国的“太阳圣殿教”,但执法机关从不取缔它们,除非这些教派中的成员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这些教派成员永远都可以自由而安全地信仰并崇拜他们的理智所选择的各种鬼神甚至魔鬼。
 
    政教分离的目的是保证宗教自由。如果国家完全不参与宗教事务,公民便可以根据其意愿自由地进行宗教活动;反之,国家设立宗教必然会干扰非国教信徒们自由实践其信仰。
 
    菲律宾宪法(1986)第三章第五条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关于设立宗教机构或禁止其活动的法律,不抱歧视或偏见,自由信奉宗教及举行宗教仪式,应受到允许。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得附带宗教考察的要求。”
 
    在哈萨克斯坦将近40种宗教信仰中,只有伊斯兰教多少还在国家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其它宗教则全部自由发展,他们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有一个南朝鲜的宗教组织在哈萨克斯坦齐木肯特开办了一所高级神职学校。由此产生的教会全部由南朝鲜人领导。
 
    联合国1981年11月25日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的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宗教或其他信仰为理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该宣言宣称:人与人之间由于宗教或信仰原因进行歧视,这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侮辱,是对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否定;这样做侵犯了经世界人权宣言宣布并由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加以详细阐明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也为国与国间建立和平友好关系设置了障碍。
 
    很多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信教者在某些法律义务上的豁免权。譬如:信教者在义务教育、服兵役、向国旗致敬、纳税等问题上法律给予一定的豁免。
 
    3)宗教对社会的渗透及小政府
 
    “政教分离”并不要求信徒与政治隔离,搞中国似的“莫谈政治”。民主国家的政教分离不存在将宗教从政治领域排除开来的企图。圣经清楚地指出:“忘记神的国家,都必归到阴间(诗九17)”。《独立宣言》承认神赋予人类不可剥夺的人权,人的国家亦应秉承神的旨意。主张信徒远离政治的人,实际上是在歪曲圣经,为独裁专制提供方便。
 
    许多国家的法律不禁止“宗教议政”。美国的宗教利益集团开展“基层”游说,鼓励其成员与政府官员展开对话,组织游行及公共信息运动。他们有时雇用职业游说者代为表达自己的观点。在游说过程中,他们采取的是精神的而非金钱的方式。这意味着他们更难取胜,他们关注的是更具广泛意义的问题。宗教利益集团可能宣称,“如果在此问题你不给予支持,你便在以某种方式阻挠神的旨意”。譬如:道德多数派(Moral Majority)和宗教圆桌会议(Religious Roundtable)这些群体进入立法者办公室并声称上帝的意志要求通过某项立法、某项平衡预算修正案,或者一项反堕胎修正案或者诸如此类法案。
 
    1950-60年代的民权运动大概是宗教参与政治活动的高潮。一位1950-60年代民权运动时期有影响的分析家曾经指出,“黑人教会是现代民权运动的组织中心……教会提供了有组织的群众基础;经济上独立于白人社会、具有良好管理人和资源技能的牧师领导者;向抗议活动提供资助的财政基础;以及群众共同商讨斗争战略战术的聚会场所”。美国宗教社会学家林科恩认为:“黑人教会还是美国黑人的文化之母、自由的冠军和文明的标志,扮演着学术讲堂、音乐学校、公共论坛、社会服务中心、政治学会和财政支持的历史作用”。
 
    “政教分离”并不要求政党与宗教信仰或宗教组织分离。1961年7月在智利圣地亚哥成立了基督教民主党国际,该国际每三年举行一次大会。1988年,该国际有成员党52个。
 
    如果执政者通过政府的权力系统推崇某种宗教信仰,利用政府资源来协助某种宗教的传播,那就被视为违法(违宪),这样的政府就必须下台。但是,如果执政者(个人和党派)不是利用政府的权力系统和资源参与和组织他们的宗教活动,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如果“政教分离”的“教”做广义的理解,就更好了。广义的“教”应理解为一切精神活动,包括思想、言论、出版、宣传、新闻、宗教、文化、学校、科技、医院等一系列的活动都应该与政府分离,政府不要管。这样一来,才会有小政府,才会有自由。
 
    近年祭祀黄帝的闹剧,人来风似的越玩越大,殊不知中国官方的祭黄活动办得越红火、越热闹、越起劲,中国各少数民族的离心力就越大。中国境内各民族都来学样祭祖,56个民族56个祖先,你祭来我祭去,结果只能是大家彼此离心离德,渐行渐远。
 
    对批评中国政府祭黄帝陵,中国民族主义者杜南说:“只允许少数民族弘扬民族精神,难道就不允许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祭祖了?你是什么逻辑?”
 
    答:汉族可以用民间的形式祭祖,但政府不能祭汉族的祖宗。因为政府是所有民族的代表,政府对国内所有民族一律平等,不能把一族的祖宗强加于全国人民。政府祭祖就是政教合一,这是伊斯兰的统治方式。
 
    5.政府与精神领域的关系
 
    精神和政权的关系共有三种:
 
    1)政权从属于精神领袖。譬如回教社会、西藏佛教;典型如塔利班、伊朗、沙特等。伊朗的神权政治,也实行总统竞选。
 
    2)精神领秀从属于政权。譬如儒家社会、东正教社会。儒学是主动地要为掌权者服务的、东正教是被迫的、中国佛教也是从属政权的。
 
    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是最为复杂和敏感的。国家往往通过强制性的暴力来影响教会,而教会也往往通过道德训诲的方式影响国家。在一些专制国家,政教关系一直没有建立健康的平衡,往往是国家运用暴力驾驭宗教组织,使其为政治目的服务。如此,国家不仅掌管人的身体和外部的行动,而且也试图通过对宗教的控制和利用来掌管人的灵魂,使个人、家庭和教会都臣服在国家政府的羽翼之下,最后所导致的就是全面性的专制和全面性的灾难性。  
 
    人人皆有崇拜,何谓崇拜呢?“崇拜”就是你第一看重的是什么,是权势还是真理。
 
    崇拜权威的,就要为夺权掌权保权而缴尽脑汁、耍尽手段,可以掩盖真相牺牲真理,走经验主义实用主义路线。孔孟之道实用主义色彩较重、唯利是图、唯上是从,不知道真理为何物,只能搞以吏[儒]为师的政教合一。
 
    3)政权与精神领域处于平行制衡的关系。崇拜真理的人们就敢于同极权政治分庭抗礼,另立真理山头。向世人宣告世界的光明主宰是上帝、是福音、是人的骨气品格立足之所。
 
    所谓“上帝的归上帝管,恺撒的归恺撒管”,就是说上帝与恺撒各有管辖权,世界应是多元的,至少是二元的。恺撒若干涉了人的自由思想、文化领域就是僭越,就是强暴。
 
    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个人和家庭都无法与专制政府抗衡,唯独基督教会中流砥柱,勇敢地抗击来自各方,尤其是国家对个人权益的侵犯。所以,在国家专制主义横行的地方,几乎毫无例外地要对基督教会进行压制。在这样的地方,个人可以有一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可以在家庭中从事自己的宗教修习,但是作为有组织的教会则受到极权主义国家政权严密的监视和严厉的控制。基督教会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是一个国家人权与民主状况的晴雨表。
 
    总之,人类社会的正道就是分权制衡。精神领域绝对不能从属于政权,那样才能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才会有创新。如果精神领域从属于政权的话那就是人类最糟糕的局面。
 
           (本文转载自:“西祠胡同”社区http://www.xici.net/d37583359.htm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教会与社会转变及和谐:十八世纪英国政教关系的历史研究
       下一篇文章:国家规制与宗教组织的发展中国佛教的政教关系史的制度分析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