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乐乐
[內容摘要] 民族主义是古老而现代的话题,族群冲突构筑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而族群多元性却是现代国家的固有属性。非理性民族主义已经成为导致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冲突的主要根源。现代宪政制度应当尊重、承认进而调适殊异族群的文化歧异性。现代多元族群国家应将族属认同与政治认同分离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理性原则。在宪政民主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文化中,作为民主过程及其结晶的宪法便可以为公民提供一种身份认同;同时,以政治认同与族属认同分离为契机,结合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认同观进而形塑一种在不违背国家根本利益和制度的前提下自由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族群和谐状态。
关键词:民族主义;多元主义;国家认同;族群和谐
一、问题与目的
以赛亚·柏林认为,民族主义是人类社会近两百年来最重要的政治现象之一。虽有时隐而不显,但是在其引领下的政治实践却深深地改变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与此同时,虽然各种替代性的意识形态与国际主义此起彼伏,甚至预言由于全球化和工业化民族与民族主义必趋于消亡。如勃烈日涅夫就曾在苏共24大上宣布,在苏联的各个民族已经融合成一个苏维埃民族。但事与愿违,民族现象和民族主义短暂的隐退往往预示着“弯枝效应
[1]”的重现。在工业化国家过去的几十年中,曾被认为已经完全融合于民族国家的亚文化群体开始从新寻求族群认同(文化认同)。新的群体必然要求获得某种承认,这也是导致以间歇性暴力冲突为特点的种族和族群冲突此起彼伏的重要原因。在这个新世界里,最普遍的、重要的和危险的冲突不是社会阶级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或其他以经济来划分的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人民之间的冲突。
[2]时至今日另人类不堪回首的两次世界战争、南斯拉夫的解体、索马里部族的流血冲突、美国族群冲突和北爱尔兰冲突等事件中无不闪现着民族主义的魅影。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变异特性,使其可以在各种历史条件下得以存活。其在历史和文化上是具体而厚实的,同时又是抽象与空洞的。以至于可以为之注入各种具有极端威胁性的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而完成这种结合之后的民族主义,就演变成以各种极端激进形式为主要特征的“异形”,本文将其称之为非理性民族主义。而这种“社会整合
[3]”,往往以不同规模与程度的种族屠杀、种族灭绝甚至战争等非理性形式冲击着人类文明的道德底线。
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是由不同种族、宗教信仰、语言和文化构成的多元族群社会,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多元歧异性社会。而族群殊异-包括人种、宗教、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殊异-是多元歧异性社会的普遍现象。当我们着眼当今世界,非常明显的是,在某种程度上,族群冲突几乎成为所有有着人口构成的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4]当然,上文中所举实例仅仅是一些最具极端性、毁灭性和代表性的族群冲突。其实多元族群国家中族群间关系的整合更多的是以比较温和与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通过议会、选举等方式争取宪法或者政治上的承认与保护,以防止其文化(民族
[5])被排除、同化和灭绝。宪政体制框架下,国家是集民主、多元主义和理性于一体的政治共同体。一国之内具有文化殊异性的族群成员基于人性尊严和人民主权应具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公民权),基于其对宪法的认同,进而要求公民们互相对彼此之独特文化给予充分且合于正义的尊重与承认。同时,一部宪法是否能够尊重、承认并进而调适殊异族群的文化歧异性,也成为宪政主义时代背景下多元族群国家不得不关注的政治轴心。
中国是一个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的多民族国家,但是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同西方国家一样,承受着社会分裂、族群冲突等诸多文明冲突的洗礼。2008年发生的西藏骚乱和2009年发生的新疆暴乱,虽然这两起事件的背后均存在着国外敌对势力的参与和策划等因素,但是民族分裂势力在其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这也在深层次上反映了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在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亟待解决的国家认同和族群和谐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围绕如何在中国倡导和孕育一种具有凝聚力、多元性且以宪法法律为核心的国家认同以防止国家分裂和抵制非理性民族主义的侵害进而实现族群和谐这一核心问题,试图以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公民身份认同为前提,以政治认同与族属认同相分离这一理性原则为契机,结合哈贝马斯所建构之“宪政爱国主义”理论,进而试探性地提出若干设想与建议。
二、祛魅“民族与民族主义”
民族是一个模糊、多变且缺乏严密性的开放式概念。古罗马人认为民族(Natio)是一种血缘共同体,是尚未整合成为国家形式的前政治共同体的族群。这种观念仍然在康德对民族的解读中有所体现,“民族是那些由于共同血缘而被认作一个联合为公民整体的人群
[6]”。当历史前进至近代前期时,出现了对民族的政治解读:民族是主权的载体。法国大革命以后,民族逐渐被看作是国家主权的合法性来源,由血缘共同体转变为民主的意志共同体。杰出的历史学家和政论家恩斯特·勒南(Ernest Renan)在《什么是民族》(what is the nation)这篇著名的演说中,以主观的和文化的术语,给民族(Nationality)下了个这样一个定义:“由以往的牺牲和延续共同生活的愿望而凝结成的大团结,每日每时进行的公民表决”。
[7]某种意义上讲,该定义使民族完成了由血缘共同体向公民的民族的过渡。正如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在研究民族概念变迁与转型时将民族视为特定时空下一项相当晚近的人类发明,民族的建立与当代基于特定领土而创建的主权国家息息相关,强调民族“作为一政治实体及独立主权的涵义
[8]”。同时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也指出民族是一个文化的人造物,“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limited),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
[9]因为“理解本身一直被认为是一件没有结尾而且难达全面的事
[10]”,所以本文主张,无论有机论、社会契约论、集体认同论、历史哲学论等路径对民族的解读,都是以一个或几个维度为导向对民族现象进行总体概括或者片面解读,其逻辑自洽性是值得商榷的。而历史唯物主义对民族的解读则更具有说服力,民族不是被发明或者被想象出来的,而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约瑟夫•斯大林同志在《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中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11]”。该定义的影响广泛深刻,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在现代社会中民族是以血缘、地域和“社会人
[12]”为核心要素的政治生活的存在形式。而民族是通过国家进入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民族’(nation)和‘国家’(state)是分不开的,‘民族-国家’是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列宁语)
[13]”。
不可否认,民族与民族主义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具体是怎么样的,学者们对此争论不一。如欧内斯特·盖内尔认为,“是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而非相反
[14]”。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民族孕育并滋养了民族主义。以倡导《第三条道路》著称的英国社会学大师吉登斯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中断言:民族若没有形成,则绝不可能会有民族主义,至少绝不会有现代形式的民族主义。
[15]实际上,无论是盖内尔的观点还是吉登斯的主张,均无法跳出西方学者所固持的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都会因为强调一方而忽视了另一方的作用与地位。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之中,反对以片面或孤立的观点看问题。所以,本文认为民族与民族主义之间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制约、彼此激励的普遍联系且相对独立的关系。
因为正如上文所述迄今为止民族的标准始终存在着难以琢磨的歧义,而每一种理论又都立基于不同的标准之上。再加之这种辩证关系的存在就决定了任何尝试准确界定“民族主义”涵义努力往往都是无功而返。但是,学者们对于民族主义的探究似乎仍然激情依旧。欧内斯特·盖内尔以实证主义的角度论证认为,“民族主义基本上是一个政治原则,这一原则确定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应该一致
[16]”。汉娜·阿伦特则从政治学的视角主张,“民族主义实质上是国家转化为民族的工具、公民与民族成员统一化的表现
[17]”。王绍光教授将民族主义解读为“一种赋予民族成员共同身份认同、并激发他们对民族共同体效忠的集体情感
[18]”。也有学者将民族主义视为一种关于民族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反映了特定群体在追求政治或文化独立性的过程中,发挥了导引民众向前努力方向的作用
[19]”。
综合上述观点,现代民族国家的制度框架下,民族主义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有鉴于此,本文赞同郑永年教授的观点:“从政治的角度把民族主义定义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人民对该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
[20]”。他认为:民族主义在客观制度层面可以视为民族国家制度;从主观层面可以解读为一种至高无上的忠诚以及促使民族成员不惜为民族国家的生存而献身的激情。在此语境中民族主义便与民主政治结下了不解之缘,意味着所有国家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国家的政治过程,而不会因族属差异而被选择性的排除在国家的政治过程之外。
中国这一当今世界中的巨型文明体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族群的殊异性、文化的歧异性极其复杂并且有着悠久的历史延续性。但是民族和民族主义则是近现代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对国际、国内环境变化的应激性反应。逝去的“光荣岁月”与现在的“屈辱遭遇”的碰撞与交织,产生了一种复杂的民族性格。从鸦片战争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中国遭受了近百年的外敌侵略与民族屈辱。争取民族主权、实现救国保种、追求国家复兴的迫切任务孕育了一种近似于西方学者柯恩(Hans Kohn)所定义的“有机式”民族主义。因此,我们观念中的民族主义往往是一种应对外部压力的反应,具有强烈的以反帝复兴为取向的国家主义性格,个人被视为是国家民族这一有机体组织的细胞。在关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民族主义往往能够引领着人民迈向了民族主权与国家独立的胜利征程。另一方面,在传统中国,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构筑了人们基于“文明中心主义”和“华夏民族优越感”为纽带,实践着对于国家的认同与忠诚。但是这种优势心理往往是滋生仇外、自大与偏执的温床,容易造成族群之间的隔阂,破坏族群和谐。“因此中国民族主义是一个性格很不稳定的思潮,是一把双刃剑,有建设性的一面,也有它破坏性的一面。就它的破坏性而言,它可以造成族群解纽的威胁,也可以变成现代化与民主化的绊脚石。”
[21]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已经从寻求民族独立转变为践行国家复兴。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当在一套健全的宪政制度框架中对民族和民族主义的诸多因素进行优化整合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转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之源,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三、尊重“陌生的歧异性”
正如上文所述,是什么原因驱使数以万计的民族成员愿意为民族(国家)去屠杀或者从容赴死呢?笔者认为,探究其文化根源才是追踪这一秘境的关键。因此,我们能够将民族定义为文化集合体(Unity of Culture),文化是民族的生存方式,是民族的理念、传统和语言。
[22]文化歧异性是现代国家的本质属性之一,相对于处于民族国家的主流族群和文化,亚族群及其文化是陌生的、歧异的。这种陌生、歧异与“少数”的叠加成为了一系列分裂、冲突与战争的根源。少数族群和多数族群日益在诸如语言权利、区域自主、政治代表、教育课程、土地归属、移民和规划政策,甚至国家象征物-例如国歌的选择或者公共假日-等问题上发生冲突。
[23]建构对于这些问题在道德上可辩护、法律上合正义且政治上可行的解决路径,对于当今任何一个多元族群国家都是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非理性的民族主义情绪是冲突与动荡的滥觞。
[24]现实世界中,许多非理性民族主义者,打着民族主义的幌子,以文化认同的名义,欲以建立由单一血缘、种族构成的民族国家。他们以仇外与歧视为共同理念,以种族屠杀、族群冲突等灭绝人寰的暴行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但是,在全球化和现代化成为当今世界一股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的现代社会,多元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事实。任何试图以一致性取代多元性的幻想,最终都将在历史的车轮下杳然泯灭。其实,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内部的文化多样性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多元化现实,就如自然界中生物多样性一样,是正义理念和平等意识的彰显与要求。
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倡导文化宽容精神的理论,当然,仅仅是宽容是不够的,多元文化主义的理论阐述表明人类不同的族群要实现和谐共存,就必须要尊重差异、对不同的文化给予同等的尊重。
[25]历史事实表明,人类是能够创造出由多元文化族群构成的高效运转的国家制度的。只不过在大多数的历史时期,这种国家制度的形成是基于暴力高压统治之下,即“只有采取压制的手段,我们才可能使得大家都共同相信及接受 同样的宗教、哲学及道德的理论
[26]”。但是,随着图腾、王冠、祭坛以及旗帜的神圣光环陆续淡出,作为近现代政治法律文明的结晶体-宪政,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民主参与机制以增加社会的包容性,进而为实现实质性的社会和谐提供可靠的体制性资源与保障。当我们越来越多的面对多元族群要求承认其身份、保持其文化本真性和完整性的“文化多元主义”的挑战时,为了维护国家稳定和族群和谐,就必须从宪法制度的高度以寻求解决的途径。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以及20世纪90年代民族主义的复兴,都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经过了长期的对民族主义的压制或忽略之后,我们在也不能对特殊认同的肯定和承认的要求视而不见了。
[27]在许多国家日益为人所接受的是,有些文化差异形式只能通过超出一般性公民身份权利的特殊法律或宪法措施来予以包容。
[28]比如,民族自治权
[29]、民族殊异权以及特别代表权等殊异性权利。在多元族群国家内部,族属不同的公民基本上都倾向于寻求某种形式的政治自主权和区域管辖权、穿着本民族传统服饰、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等,以便具保持其文化本真性和完整性;在国家机关中必须具有本民族相应数量的代表,以便体现形式和实质的正义。同时,多元文化的存在也是整个国家与社会充满活力的动力与源泉。质言之,要维持各族群间和平相处,基本的宪法底线是地方自治和权利平等,尤其是保证少数族群自我管理的能力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30]而很多国家都是通过赋予少数族群若干殊异性权利以实现对多元族群文化殊歧异性的保障。例如我国宪法、立法法、选举法等宪法性法律都规定了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尊重并致力于保护各少数民族的文化歧异性。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以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强调了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治权、民族殊异权和特别代表权。这种以宪法法律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石构筑起来的制度框架,保障了在我国具有不同血缘、种族、文化、宗教信仰的族群,均拥有充分、平等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文化、宗教信仰和使用本民族的语言,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与机会,体现了宪政主义语境下国家对多元族群文化歧异性的尊重与保障。
四、厘清“国家认同”
国家与族群如何协调同步的问题是伴随着民族国家、政治民族和政治公民的产生而产生的。在这个星球上生存的每一个人基于共同的血缘、社会生活和居住地域的不同必然隶属于一个特定的种族(基因)、族群(文化)和国家(政治)。而此时作为主体的人应然的具备了三种身份的结合:相对于血缘共同体的人、文化共同体的人和政治国家的人。而正是基于这种-血缘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三位一体的特殊形态,使得这种族属、文化与政治叠加而成的国家认同成为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对于一个非理性民族主义者而言,一个民族只有建立一个基于具体共同起源的、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甚至是单一种族血缘)并经由宪法加以承认的独立的民族国家,才可以防止其种族、文化等民族殊异性得到完整的保护与延续。正如以赛亚·柏林所指出的那样,“民族主义造成了辉煌成就,也犯下了骇人罪行
[31]”。上文中所列举的实例,均在人类文明史中留下了分离主义和种族民族主义的污迹。各种极端种族主义、分离势力都试图重现马志尼模式,但是历史事实证明,这种“倒退的乌托邦”根本无法切中所面临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其既不能解决普遍性的问题,甚至也无法解决地方性的问题,只会加剧族群之间的裂痕与冲突,而其背后更映射出了国家认同理论的跌宕。
查尔斯·泰勒指出,“认同一词,即代表着一个人对于他是谁,以及他作为‘什么人’之本质特征的理解,一个人的认同,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由他人的承认所构成
[32]”。弗洛伊德将认同解读为“是一种心理过程,是个人向另一个人或团体的价值、规范与面貌去模仿、内化并形成自己行为模式的过程
[33]”。美国学者威廉·康诺利(William Connolly)认为,“认同是为了确立自我存在,往往将差别转化为殊异性
[34]”。国家则被认为是“不仅包括政治和经济内容,而且包括文化、宗教、伦理、法律等内容的复合体
[35]”。而“国家认同”这一概念的出现则是源于行为科学时期,后成为经验政治学为了处理国家发展与整合中问题而加以使用。
[36]
西方学者安东尼·史密斯(Anthon·D·Smith)在其著作《国家认同》中认为,国家认同应具备以下要求:共同的领土、共同的历史记忆、共同的文化体验、平等的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以及紧密的经济利益联系。
[37]而国家认同和民族一样,在本质上具有多维度的属性。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都会得到不同的见解。我国台湾学者江宜桦教授就对国家认同从族群关系、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这三个维度加以解读:第一、“族群认同”,其所指的是一个人由于客观的血缘连带或主观认定的族裔身分,进而对特定族群产生的一体感;其次、“文化认同”,则是指一群人由于分享了共同的历史传统、习俗规范以及无数的集体记忆,所产生出来的归属感;第三、“制度认同”而其所指的是一个人对于特定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有所肯定而产生的政治性认同。
[38]上述两位学者观点只是众多关涉国家认同理论的冰山一角。但是,他们的观点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笔者认为其他的理论或观点都是在以上的框架内以不同的维度加以展开,本文尝试性以宪法为核心采用族属认同与政治认同相分离这一理性原则,对国家认同问题加以解读。
从某种意义上,是国家而不是民族在现代创立了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结构在地域上是分化的,而这种地域性分化(territorial differentiation),以及民族国家权力的共享或独享,恰恰表现力组成国家的各种社会利益、文化、地域和民族之间的合作或对抗。
[39]事实上,国家的地域性分化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维护普遍的自由与平等宪政理念。但是,另一方面各种社会利益、文化和地域性在国家之内不均衡的表现也极易导致国家认同的危机。一旦那些根源于历史的或者在意识形态上复苏了的被压制的认同能够动员起来,要求对历史上的民族契约展开重新谈判,这时,制度危机之门也就轰然打开。
[40]宪政体制框架下,国家应当是集民主、多元主义和理性于一体的政治共同体。人作为主体基于人性尊严和人民主权,不论其出身、族属和宗教信仰,通过作为民主过程及其结晶的宪法,在国家中取得了由平等的权利所规定的法律身份(公民身份),进而在公共领域中实现了个体化的公共自主;同时,在现代民主宪政国家,公民的血缘、文化、宗教信仰则被视为私人事务的领域,基于人作为血缘文化共同体的成员,天然的具有族属身份,进而在私人领域中获得的私人自主。这也印证了哈贝马斯提出的理论:个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充分个体化。所以,一个没有政治认同作为其生活背景的人,就不可能成功的实现私人自主。换句话说,多元歧异性社会中,正是现代宪政制度的确立,为多元族群国家提供了一种以宪法为核心,以政治认同与族属认同分离的国家认同为原则的可能的制度性选择。这种国家认同可以为民族主义套上了一副理性的枷锁,进而为促进族群和谐,保障多元文化歧异性和完整性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马林诺夫斯基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未来结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结构,必须向理想方向改进,哪怕是缓慢的改进。必须授予所有民族、种族和其他少数集团最充分的文化自治权利。政治主权永远不能与族属相联系,因为这种联系会导致民族主义的危险爆发。”
[41]
不同的认同产生不同的社会,成为不同的民族国家共同体以及不同民族国家之间冲突的重要根源,并构成个人本体性安全的重要根源。
[42]事实上,现代民族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每个公民的国家认同,通过宪法这一纽带,推动了公民对国家的信任与依赖关系,同时又促使国家的边界与形象在公民中得到巩固,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元族群社会的国家认同和族群和谐问题。正如中国这样的多元歧异性社会所表明,族属各异的公民正式基于对宪法的认同与崇拜,在保障其文化歧异性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前提下,以中国模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依托,构建并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框架下的国家认同与民族和谐。
五、安邦之道:族属与政治分离的宪政之维
近年来一系列的关涉民族、族群的冲突、战争,将人类文明的聚光灯再次照向民族与民族主义的幻象。所有的民族运动都以民族自治为追求目标,因为这样一来,不管它们具不具民族资格,都可以把自己想象成“民族”;而所有由区域、地方,甚至小区段发起的反中央运动,如果可能的话,也都会披上民族主义的外衣,特别是族群和语言民族主义那种款式。
[43]而这些寻求归属与承认的困惑与挣扎,同时也导致了国家认同的危机。我们并不怀疑任何一个族群成员基于自我认同而试图保持其族群特有文化本真性的种种努力与尝试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是值得反思的是,当新的全球世界秩序正在整合市场、民族国家以及科学技术时,“个人越来越挣脱曾经滋养并保护过他们的组织、社区以及国家的传统束缚
[44]”,分离主义、种族民族主义所致力于建立的同质化民族(种族)国家,其可行性与必要性是值得商榷的。
现代宪政制度被视为当今世界人们处理与裁判种种文化冲突的正义选择。在近400年来人类构筑现代宪政主义的历程中,人性尊严、人权、人民主权、公民、自治、同意、法治、多元、平等、承认等观念已经成为人们解读宪政民主的关键词。同时它们也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某些“转折”或“革命”时期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正如剑桥大学历史系阿克顿教授所言,“我们的职责是关注和指导观念的运动,观念不是公共事件的结果而是其原因
[45]”。《独立宣言》中彰显自由、平等和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等观念造就了美利坚合众国,18世纪启蒙观念点燃了法国大革命,中国“五四运动”更被视为以追求民族主权、救亡图存观念引领的一场民族主义运动。当然,以暴力革命等极端形态只是一种非常态的运用,更多的则是以议会、选举、法庭、异议、抗议或协商等常态形式得以显现。与此同时,这些保障人性尊严、彰显正义的观念也在形式迥异的运用中获得了巩固与升华。
立宪主义认为,宪法以一套完整及自洽的法律体系和代议制度构筑了现代宪政民主制度。宪法层面既包括法律也包括政治,是从那些必须遵守其所包含的制约条款的人们中通过协议方式产生的,是从社会参与性成员间协商交换的角度而被理解和描绘成最好状态的。
[46]在多元族群国家中,宪法是不同民族、族群的成员经过审慎的民主参与和协商程序进而达成某种共识。主权人民通过宪法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授权与国家,以选举和纳税的形式使国家获得合法性基础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基于宪法,每个人无例外的都可以收到三重承认:每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人、作为一个族裔或文化群体的成员、作为一个公民(即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都应该能够得到对其完整人格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尊重。
[47]同时,族群殊异带来的文化歧异性是现代民族宪政国家的普遍现象,而“文化歧异社会的人民主权显然要求人民进行跨越文化藩篱的对话,互相承认对方带有独特文化性格的语言和行事风格,并依据这样的程序达成宪法上的协议
[48]”。同时,基于族属认同与政治认同相分离的国家认同,实现了宪政制度框架下维护国家稳定、族群和谐与尊重和保持多元文化本真性、歧异性的完美整合。
——————————————
注释:
[1] “弯枝效应”:是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大师以赛亚·柏林在论述民族主义的一个核心性隐喻。打个比方,如果一根树枝被强力扳曲,那么一旦其被放开就会猛烈地弹回去。
[2] [美]塞缪尔·亨廷顿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刘绯、张立平、王园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 社会整合是指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以意识为媒介,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等社会化过程中所处的制度系统。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合法性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4] [美]马丁·N·麦格著:《族群社会学》(第6版),祖力亚提·司马义译,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5] 因为“文化”易被比拟成为另一个比较为人熟知的宪政概念:“民族”。参见[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著:《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黄俊龙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7页。
[6] [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57页。
[7] [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王建娥、魏强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8] [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7页。
[9] [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著:《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6页。
[10]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12] “社会人”是本文中所界定的概念,以区别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人由于生活在人类社会之中,才具有社会性。因此共同的语言、宗教信仰、文化历史以及利益诉求等社会纽带仅仅对于“社会人”才具有意义,而这些社会纽带也是成为一个“社会人”所必须具备的。
[13] 关凯著:《族群政治》,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14] [法]吉尔·德拉诺瓦著:《民族与民族主义》,郑文彬、洪晖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1页。
[15] [英] 安东尼·吉登斯著:《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立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1页。
[16] [英]欧内斯特·盖内尔著:《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17] [美]汉娜·阿伦特著:《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31页。
[18] 王绍光:《民族主义与民主》,载巫永平主编:《公共管理评论》(第1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19] 江宜桦:《民族主义的国族认同理论》,载许纪霖、刘擎编《丽娃河畔论思想-华东师范大学思与文讲座演讲集》第2辑,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20] 郑永年著:《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21] 张灏著:《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
[22] [英]布劳尼斯娄·马林诺夫斯基著:《自由与文明》,张帆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70页。
[23]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杨立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页。
[25] 关凯著:《族群政治》,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4页。
[26] 刘军宁著:《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2页。
[27] 马珂著:《后民族主义的认同建构及其启示-争论中的哈贝马斯国际政治理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28]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著:《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杨立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34页。
[29] 本文此处“民族自治权”并不包括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处于殖民状态的民族寻求脱离殖民统治、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自治权。
[30] 张千帆:《从权利保障视角看族群自治与国家统一(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82页。
[31] [英]以赛亚·伯林著:《现实感:观念及其历史研究》,潘荣荣、林茂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页。
[32] [英]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董之林、陈燕谷译,载汪晖,陈燕谷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90页。
[33] 梁丽萍著:《中国人的宗教心理:宗教认同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34] William Connolly,The Identity and Difference: Democratic Negotiations of Political Paradox,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64.
[35]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贺自昭译,中国台湾,仰止出版社1984年版,第16页。
[36] J·Breuilly, National and the Stat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p.1-10.
[37] Anthon·D·Smith, National Identity, Las Vegas: University of Nevada Press,1991,p.14.
[38] 江宜桦著:《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和国家认同》,中国台湾,扬智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6页。
[39] [美]曼纽尔·卡斯特著:《认同的力量》(第二版),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41] [美]菲利克斯·格罗斯著:《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王建娥、魏强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42] 李友梅、肖瑛、黄晓春著:《社会认同:一种结构视野的分析-以美、德、日三国为例》,格致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43] [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71页。
[44] [美]艾赅博、百里枫著:《揭开行政之恶》,白锐译,中央编译著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45] 萧瀚编:《宪政二十讲》,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46] [美]詹姆斯·M﹒布坎南、罗杰·D﹒康格尔顿著:《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张定淮、何志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47] [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60页。
[48] [加拿大]詹姆斯•塔利著:《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黄俊龙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