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乐
2011年应是“社会管理创新”年。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宗教管理的创新亦是势在必行。这种创新,对于处理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关系尤为重要。我们在宗教管理上创新的基本方针就是要做到弃管制、轻管理、重服务。
我们要放弃“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称谓及对家庭教会不合情理、法理的处理方式。我们要从承认家庭聚会点,走向尊重家庭教会的合法地位。这不仅仅是聚会人数意义上的突破,更是一种宗教管理思维的创新。
传统意义的家庭聚会点,随着信教群众人数的增多,已经不可能只能够限定在住宅内的家庭;更重要的是我们已经不能按照当年的计划经济思维,因循守旧地要求所谓的教会聚会点不能“私”设,而必须“公”设。试想我们宗教管理工作者,怎么能够随时知道该在哪里、如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该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开展或进行宗教(仪式)活动。我们必须将宗教管理的职能与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区分开来,二者绝不能等同,我们必须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绝不能由宗教管理职能取代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功能。这就是政教分离。政教分离,才能实现政教关系的和谐。
我们要放弃“转化”的传统作法。对在宗教事务上与西方教会没有直接来往的家庭教会,宗教管理部门通常采用“转化”的做法,即通过劝告和引导的方式要求这类教会加入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这种作法,偏向三自,轻视甚至是歧视家庭教会,给予两方不平等的待遇;更严重的是渗入了政府对基督教内部是非的判断,属于行政权力对宗教内部事务和宗派分歧的不正当干预,违背政教分离原则,不利于团结信教群众,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方向相违背,应当逐渐更正过来。
我们要放弃“敌我思维”和“渗透观念”及其支配下的习惯做法。必须提醒各级领导干部的是:信教群众不是我们的敌人,家庭教会不是西方渗透的工具。教会动态乃至政教矛盾,不是“敌情”,而是“社情”。这种观念的改变,需要我们不再把公安部门推向处理家庭教会问题的前线,这只会导致矛盾的激化;这种思维的转变,提醒我们不要动用居委会这类群众自治组织作为管控和打击信教群众的工具,这只会影响社区的稳定。
要引导家庭教会成为社区教会,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动用警力干预教会在社区租用住宅正常聚会,势必导致教会为便于更稳定的聚会而集中信教群众,租用更大的场所;一再干扰其稳定聚会,势必导致政教矛盾的爆发。动用居委会监控信教群众,让其失去人身自由,或通过威胁房东来强迫信教群众离开所租住宅,使其无家可归的做法,只会让西方尤其是美国教会信众将之与17世纪被欧洲封建君主逼迫的清教徒到北美新大陆的历史联系起来。这种不必要的措施,长远看来会对我们政府形象带来**的影响。
政教矛盾或冲突发生后,不要首先判断对方不理性,或认定对方是有意选择不合适的时机或方式“闹事”。已经存在和发生的事件,必有其原因和逻辑。作为管理者,不要一味把责任推向对方,从而给采取强制措施制造借口或理由。要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本分就是避免矛盾、解决矛盾,尊重和满足信教群众的正当需要和要求。
宗教管理要从家长制、计划经济思维走向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之路。把宗教团体政治化、行政化、单位化和单一化的宗教管理制度,就是家长制和计划经济思维在宗教管理中的体现,未能与时俱进地跟上目前的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不能强制要求宗教组织都必须在人事和财政上附属现有的官办宗教团体。不能认定未附属这种宗教管理系统的宗教组织及其宗教活动是非法的。更不能歧视或打击这类宗教组织的信教群众。
从历史上来看,宗教组织内部的确会出现邪教或异端,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带来**的后果。但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理解不管是邪教还是异端,这都是从宗教教义内部角度出发定性和判断的结果。从我们政府公共管理的外部角度而言,除非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的行为及行为后果导致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和财产等权利受到侵犯;或给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带来明确、实质的危害,我们才能根据调整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不是宗教上的理由进行必要的限定。否则,我们就要遵守我们的宪法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自我选择,尊重宗教组织的自治。
我们要转变自己的观念,像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改革开放中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一样,迎接宗教领域内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我们要有信心,为大家所公认的制度健全完备的家庭教会开放出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空间,将一些领导干部担心的所谓的邪教和异端,交由家庭教会自己去判断和解决。这就是宗教管理创新上重服务的基本方向。
我们要看到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可以在经济建设中贡献巨大力量,而且必定在当今社会管理的公众参与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的客观现实。广大信教群众今天和将来对社会管理创新和改革的支持,会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并至关重要的健康力量。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