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立法
 
构建法治的心灵——2011年12月10日在洪范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 2011/12/30日    【字体:
作者:刘澎
关键词:  宗教 宪法  
 
 
刘澎 

    很高兴今天能来这儿作评议发言,感谢洪范所召开这个讨论会,感谢梁先生的邀请!看到高教授的研究我感到非常高兴,这篇文章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心灵、宗教和宪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少有人涉及的问题,研究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有意义。下面我说几点:
 
    第一,信仰领域的底层支撑作用

    高教授在这里面用了宪法,我的理解是从法的角度来说的,是法的最大化。心灵、宗教和宪法在我们的整个生活中处在一个什么地位呢?我的理解是我们人类社会有四个领域,这四个领域各有各的重心,但是它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且需要相互平衡。首先,政治领域。政府、国家机器、军队还有法律制度、法律的安排都是政治领域;第二,经济领域。就是物质生产、科学技术等;第三,非经济领域。它在社会领域里面很广泛,但是它不是政治领域、不是经济领域,它在中国被刻意掩盖了,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我们用美国的角度看,它有公民社会、有NGO等,中国现在也开始有,虽然没有像美国或者西方强调的那么多,但是这是一个领域。这三个领域经常被人提议,被各种讨论来强调。可第四个领域我们却很少重视,也很少谈论,就是信仰领域。信仰领域包含宗教、道德、整个的价值观、价值体系、精神支柱这一套。它对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都有影响。在这四个领域里面,信仰应该说是最底层、最深层的,它作为一个支撑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它在当代中国,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被忽略了,但是在古代并没有被忽略。而宗教和道德、政治领域的关系,尤其是政治领域里对权力的分配、责任的分配和法律的关系也就很少被人提及。当我们提到宗教和法律的时候有的时候是从法制史的角度说,有的时候是从法律、法条本身说权利义务、宗教自由与不自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是我们很少从这四个领域、四个支柱来看社会结构,这个问题是一个长期被忽略了的问题。所以高教授今天讲到这个事情,首先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法律、所有的制度安排是离不开信仰的,是和宗教不可能分开的,当然发展到很精致以后,人们往往忘记了这些关系,以为每一个领域都是独立的,而且在某一个领域工作的时候,会觉得这个领域最重要,缺乏一个全局的、平衡的观念。
 
    第二,共同道德标准与世界宗教

    我们谈心灵、宗教和宪法的时候,我们要问一个问题——法律背后是什么?高教授讲到人这个动物的特点,从祭祀开始,一直讲到早期现代。这里面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所有人们的共识最后我们把它规范出来,写成条款,就成了所谓的法律。没有这个以前是什么在起作用呢?基督教有一个《摩西十诫》律法,基督教的宪法是什么?就是这个律法。犯了十诫就不行,那么每一个教都有,伊斯兰教、佛教都有,大同小异。这个意思是说什么?就是说人们有一个共同的信仰,这个信仰要有一个规范,把这个规范要完整的表达出来,提高成一个全社会的道德标准,有了这个道德标准这个社会才能存在。所以美国的道德、精神生活是靠什么?就靠这个东西。有一次有个单位请我讲美国的青少年教育的道德标准是从哪来?他们又没有学过法律,虽然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但小孩并不学法律,父母也不教孩子,父母对学校的一切事情都不管,孩子的一套道德标准就是不要说谎、不要杀人、不要拿别人的东西。这些东西从哪来?从主日学、从教会来的。最简单的就是十诫,一个人要是把这十诫都做到了就不得了。十诫中的前四诫是宗教性的,如果不是基督徒的话可以不考虑这个,但是后六诫完全是社会性的,如不可贪图别人的财产、不要说谎等等,后面的六诫在其他国家、其他文化、其他社会中广泛存在。也就是说,全人类都需要这样的东西。我在埃默里大学和伯尔曼多次谈这个问题,伯尔曼在晚年的时候还一直在提一个观点,当然我们国内很少介绍这个,即“世界宗教”、“大宗教”。他说的这个大宗教或者世界宗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不管你是什么教,不管你是什么种族,你总有一个共同的东西,那么我们今天也可以用一个词即“普世价值”,普世价值现在好象有政治色彩,是西方的,其实它不是的。它的意思就是说人类有一个共同的道德标准,没有这个东西所有的法律根本没有办法执行,没有办法建立。伯尔曼原来不是基督徒,他是犹太人,但是他后来了解到犹太教和基督教乃至其他的信仰包括共产主义都有一个最基本、最共同的东西,那个东西是什么?他就从法学的角度一直追溯过去,我跟他谈过很多次。但他的“世界宗教”我感觉太超前,或者说距离中国现实还比较遥远,因为中国现在还没有发展到这个阶段。如果人类共有的道德标准、普世价值能形成不同种族文化一个最大的公约数或者最小公倍数的话,那么这个东西就是所谓的“世界宗教”。在此基础上,再运用权力和责任形成法律。无论你是哪种宗教,在神学上有什么区别,像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每个教里面又有各种教派,它的不同非常的严格,但是在终极价值观这个道德标准上有共同点。
 
    第三,寻求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平衡

    再来看宗教和法律或者宪法的关系。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要有一个平衡,我们是有道德的人,但是怎么行动?这并不仅仅是信仰,而且有一个外在的规范。这一套东西大家搞得很熟悉,也很明白。精神价值和世俗社会的责任权利就更细了,一开始是教会法,后来到了世俗社会,中国从古代社会也有各种律、典,但是这些东西都是形式。从哲学上看,个人内心内有的一种经验,它的这个平衡和公共社会的秩序的平衡是紧密联系的。全喜的文章就是抓住了这个东西,把公共和个人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作了一个探讨。这不是一个神学问题,这是一个政治学、法学或者社会学意义上的问题。如果没有宗教的法律或者没有信仰的法律,这个法律是什么?这个法律什么也不是,法律就形同虚设。反过来这样用的人有没有?也有。我们举一个反面的例子——文化革命,老毛提出一个口号,即“砸烂公检法”。公检法全部砸烂,法院全部作废,宪法就更不用说了。虽然没有人宣布废除宪法,但文革期间我是身临其境,从红卫兵造反开始,没有任何人涉及到宪法,如果涉及到除了批判没有第二个。可是这个社会还存在。他把信仰、价值观、道德标准强调的特别高。高到一个什么程度?就是毛泽东思想已经变成了一种宗教,特别具有排他性,毛泽东本人是神,在这个造神运动中,他用他这个神,他用他的道德标准,也就是所谓的无产阶级道德标准——毛泽东思想,这样一个革命化的宗教格式化了所有的东西。要法律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公检法确实是没有意义,既没有警察,也没有法院。那么这个社会在什么状态下运行的?完全是靠精神、道德、价值观与政治的推动,但是这个时候谁要胆敢反对毛泽东思想立刻处以极刑。对于法的理解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是从信仰的角度来理解的,对权利、责任也是这样。那时解放军身上只有两样东西:一个是绿书包,上面写“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另一个是语录本,不拿枪,军宣队到任何地方所向披靡。我见过几千解放军在一个很大的场合下,以排山倒海的精神高喊主席语录:下定决心,不怕牺牲。那确实是精神原子弹爆炸,这个时候就是一个反面的关系。
 
    第四,以法治国的道德标准

    这个问题在今天来讨论有什么意义?对中国有什么意义?意义确实是很大,因为全喜是有中国问题关怀的意识,我们把所有的问题结合到中国的问题上,首先就是中国要不要有法律、要不要有法治?大家可能都说我们要以法治国。如果这个问题大家都达成了共识,那么第二问题就是立法,或者立宪的道德标准是什么?法律后面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法律后面没有标准,这个法律就是废纸。法律后面如果有标准,是毛泽东思想、是儒家、是基督教、是安拉或别的什么,这个要说出来,没有这个东西的话,立法立宪就变成了少数人实现政治目的的一个工具,成了一场游戏。那么我们就会说:中国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立了很好,没有任何意义,所以问题就出现在了法律的运用上。宪法很大、很抽象,我们就不好办。根据宪法制订的各种部门法以至于法条、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作用于我们社会,大家对它是什么态度呢?能无视的尽量无视,能逃避的尽量逃避。一个十字路口有红绿灯,看得很清楚,还要有警察,警察还不够,四个口都要有,还要有二警察——协警,还要吹哨。就是说,人们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为什么?因为这个东西后面没有共识,没有道德标准。违反了怎么样?抓住了无非就罚点钱。法后面的东西是个空的时候,法的苍白就体现出来了。所以“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一点毛泽东看得很清楚,他强调了精神、道德的作用。如果不强调这一点,我们今天看,在这个世俗社会里面,信仰领域对其他几个领域里的作用如果不足的话就产生了这样的结果。对经济领域不能产生导向作用的话,各种造假层不穷,永远打不尽。这个问题就涉及到我们是要法,还是要法后面的东西。当然我们肯定要法,因为没有法的社会没有规范,但是法后面的东西更重要,而大家强调不够。
 
     第五, 全民共识与立法的心灵基础

    今天很高兴有高教授来讲心灵、宗教与宪法的关系,我觉得这个问题对所有法律和法律人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果我们不承认在法的后面有一个道德标准、有一个价值体系的话,那么我们的法很难达到我们立法的初衷,那就变成了少数法律精英、政治精英的一个作品,它不是全民的共识。只有有了这样的一个标准,法才能够起作用。现在的实际问题实际上就转换了,用什么标准?是儒家的标准、还是基督教、还是儒家+基督教、还是既不是儒家也不是基督教?还是像文化革命老毛的那一套,毛泽东思想红海洋?到底是什么?有一篇文章说:中国今天应该信什么?宗教信仰和宪法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在挑战我们每一个人。高教授提到公民宗教,公民宗教在美国是实实在在的,总统按照《圣经》宣誓就职,在各个场合上帝保佑美利坚,它是统一的,尽管美国人并不都是信仰基督教,即使基督教里面还有异端,还有各种不被主流教派所承认的,还有非基督教的其他教派,还有伊斯兰教,也有巴哈伊教等等,但是他们都相信一个超验,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相信上帝。上帝的解释可以有一百种,美元上写“我们相信上帝”,在一般等价物流通标志上写这个话,就是说我们没有任何东西是共同的,但是这一点是共同的,咱们就可以在这个地方存在。如果这一点都不共同,那就没有办法交谈,没有办法来往。从中国来说,我们不是说要把基督教拿过来,也不是要对基督教完全排斥,我们的问题确实如刚才两位先生评议的,就是我们如何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因为我们有几千年的文明,加上世界的这样一个共识来对我们的法律提供一个强有力的保证和支持,使中国的法律不是苍白的,不是政治精英的一个阴谋,不是少数人的工具,更不是我们过去说的做出来是为了一个样子。民国以后立了很多法,没有任何人看那些法律,然后国共两党在那儿打,信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怎么就形成这种局面?就是“无法”的时候后面还有两个字——“无天”。如果对“天”的理解有问题,那“法“就没有办法起作用。所以我非常希望我们顺着今天的讨论继续往前走一步,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道德标准、信仰体系来作为我们法律或者宪法的基础?就是在我们的精神信仰和价值体系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来立法,把立宪和立法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一个完全和信仰、心灵脱节的基础上。
 
                       (本文为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及链接。)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 \吴昭军
摘要:关于寺庙财产的规范调查,不论是日本宗教立法的圣俗分离原则,抑或是美国的法律…
 
“帝国基本法”与统治的契约化——契约观念下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改革”(1500—1521) \王银宏
摘要:1500-1521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改革是1495年沃尔姆斯帝国议会所确立的"帝国改革…
 
战后日本“政教分离”原则下的政治违宪——以自民党与统一教的关联为例 \赵刚
摘要:2022年7月8日,日本宪政史上在位时间最久的前首相安倍晋三遇刺,行刺者是一位深…
 
主教制度改革与英国宗教改革时期的国家建构 \赵博文
摘要:英国宗教改革是英国历史上的重要转折点,都铎王朝的君主们确立了一个听命于至尊…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心灵、宗教与宪法——兼论中国现代宪制的发生学要素之三
       下一篇文章:中国宗教法律体系的缺陷分析与宗教法治化的路径探讨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