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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的经济策略
发布时间: 2012/10/6日    【字体:
作者:陈柏青
关键词:  宗教 经济  
 


                                        陈柏青


                                    壹、宗教与经济

    对于宗教的研究大都是由宗教学、社会学及人类学的观点,至于以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宗教或宗教团体,可分为几个方向:(1)应用个体经济理论及分析技巧来解释在个人、群体及文化上之宗教型态,认为信仰崇拜行为或社会现象是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称为宗教经济学(economics of religion)。(2)以神学原则来促进或批判经济政策,例如各教派对利润、借贷、所得分配及经济发展等方面之观点,认为宗教是形成社会信念之指引及启示的来源,目标是将所有的社会经济领域置于宗教控制之下,称为宗教性经济(religious economics)。(3)考虑宗教信仰与个人或家计的经济行为及结果,如所得、教育、婚育、犯罪等的相关性,是为宗教的经济结果(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religion)。(4)以企业管理观点,分析宗教团体的组织结构及行销模式对于财务策略及组织发展之影响。

    由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宗教早先偏重于需求面的分析,亦即考虑到个人为何需要宗教,什么影响了宗教信仰行为,在模型建构上采取的是理性选择及仿照家计生产模型,至于宗教的消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现世的消费;二是彼世的消费;三则是累积宗教人力资本。实证上以到教会寺庙的时间频率及对宗教团体的奉献,来显示个人对宗教团体的参与程度。另外则以模型分析个人为什么随着年龄及环境的不同,而有改宗及热忱度变动的情形。

    在供给面分析上,讨论为什么存在各种宗教及各个教派,以及国家管制与宗教发展。分析工具则是以独占性竞争厂商理论,探讨在宗教多元化之下,各宗教团体如何定位及提供其产品,以维持其全面性或区域性的竞争地位,吸收信徒及筹措资金来扩大其宗教市场的占有率。

                                   贰、宗教团体的功能

    宗教团体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有几种类型:(1)教会立于国家之上,君权来自于神授。(2)教会与国家是不同群体,各自有其统辖领域,为神的上帝管天上的事,教会是依上帝律法的神圣处所,地上的事则由政府来管辖。(3)宗教团体是多元社会之团体,与其他团体同等地受到法令规范。

    政府与宗教团体之间,一方面是统治与隶属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互援与竞争的关系,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此时政教关系理念所追求的是一种整合以及互相支援的关系,不过这里指的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上的合作或竞争以服务人群。但宗教团体提供了其他非宗教机构甚至政府所无法供给的心灵财货,在制度上宗教团体是有形的,其宗教性的功能可转化为个人及群体的无形虔信。

    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往来,而宗教则是指人与神之关系,宗教团体的组织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制度,尤其是其人事组织及财务制度的运作。宗教的内在因素有两部分:(1)宗教的观念和思想;(2)宗教的感情和体验。宗教的外在因素也有两部分:(1)宗教的行为和活动;(2)宗教的组织和制度。有形宗教是以寺庙教会等为制度基础,而思想信仰等无形宗教的主题是源自私人领域体验,乃是透过制度基础转化个人的虔信。

    宗教团体有其经济和行政制度,在政治受到国家法令的规范,在社会上拥有信徒及信众,其主要的功能包括宗教性(或神圣性)与社会性(或世俗性),再依财政理论,可将宗教团体提供的产品(财货及服务)做个人性、群体性及公共性的分类,说明如下。

    (一)宗教团体的宗教性功能:

    1.个人性- 宗教团体的首要功能是在信仰及崇拜行为上,基本上宗教为个人虔信,宗教团体常为其信徒及信众提供宗教性的个人服务及商品,使信徒想象宗教能为自己赐福,如健康、功名、或者来世的幸运、心灵的宁静,在此其效用只及于接受者,财货的消费敌对性及排他性可以适用,经济上此财货是私人财。

    2.群体性- 宗教起源之一是祭拜部落神、氏族神,是以照拂此部落或氏族个别团体的利益,而许多宗教仪式的举行也是以社区或相同信仰者为范畴。只要没有拥挤或容量问题,宣教传道对每个出席参与者都带来效用,因此经济上的消费敌对性不存在,宗教团体提供了集体财。而宗教礼拜活动可以排除那些未负担会费或非成员的参加,因此在技术上可适用排他原则。在台湾的庙神诞辰或村中赛会时举行的千秋祭典、巡境、建醮等团体的仪式,是属于群体性的祭祀活动,为祭祀圈或信仰圈的运作,因此受益不具敌对性,具有群体消费的性质。

    3.公共性- 有些宗教团体认为它并非个人或群体多数意愿所自愿形成,而是上帝或神明所创立,依照其目标及手段,宗教团体是超自然的,其影响范围应是及于全人类及全世界的普及主义。基督宗教认为,应用经济上排他原则违反了教会福音公共性的自我认知,经济上的说法是福音的传播要引起外部效果及吸引潜在的信徒。

    在排他性被打破的状态下,宗教转用并开展出宗教性的同胞伦理,也与政府共同合作以服务人群。考量现代多元及民主的社会,宗教团体有其属于神圣领域的目标,除了成员所信仰的宗教教义之外,也包含了对于整体社会的看法与蓝图。

    (二)宗教团体的社会性功能

    1.个人性- 祭祀礼拜及牧灵工作是宗教团体原初目的,而整体社会任务为其引申目的。宗教的社会功能经常是其宗教本质的外在表现。宗教团体为多元社会下的组织,须运用到经济资源,因此也可能从事商业及营利的经济活动。

    宗教团体一如其他非营利组织盈余不分配,经常有着社会性及慈善性的目标,但也如营利组织,提供商业性产品或私人财给个人。一般而言产品之需求者是依照市场价格来购买,但对于无支付能力的群众,常是免费或低于其成本。并且宗教团体作为可信赖的供给者,在不对称讯息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寻求到值得信赖的产品,宗教团体立基于此信赖,而有较其他生产者的优势进入特殊要素市场,例如义工志工的劳动市场,以及筹措资金的捐赠市场。

  2.群体性- 宗教团体作为意识型态的供给者,提供了宗教思想财。宗教教育及文化的财货及劳务,满足消费者的特定偏好,这些消费者联结成一俱乐部群体,例如进入佛教或基督宗教价值观为导向的教育机构。另外宗教建筑物有其来自艺术史或建筑的独特性,对于住在附近的居民,建筑的吸引力提供了美学的效用。此类性质具非敌对性,是为群体集体财。

  3.公共性- 宗教在公共领域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除了是其宗教理念的社会实践外,另外也是宗教团体获取社会认同与政治正当性的一种方式。宗教团体为价值形成及思想传递的机构,提供社会的道德标准,可视为一种公共财,社会及政府由宗教团体对道德稳定性的影响而获利。许多庙宇教堂因年代久远被认定为古迹,可以视为国家文化财。

  公益福利事业向来即占着宗教团体活动的重要位置,它承担了众多的社会性及文化性工作,宗教团体的某些集体财具有外部性,例如教育训练的提供;而某些私人财也具有外部性,譬如宗教的谘商及救济服务。

                                 参、宗教团体的财源筹措

    宗教团体承担了宗教性及社会性任务,为了维持组织的正常运作及任务的有效达成,必须有一套经济策略以获得财务来源。一般非营利组织经费来源有:个人企业捐款、联合劝募、基金会或其他团体赞助、政府委办补助及租税减免、课税及会费收入、财产孳息、投资收益、义卖所得、公关活动收入、向服务对象收费或商业收入。宗教团体的财源筹措方式与每一个国家之社会历史发展、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及经济的状况有关。

    (一)募款及捐赠

    募款及捐赠可分为:(1)基于私人财的消费,着重于自利心的消灾祈福,以求神佑的功利心态上,基本上有着许愿还愿或购买宗教产品的相对交换关系,如香油钱之随喜而施,反映了信众效用的自我货币评价。(2)基于群体财的消费,如主日礼拜或法会时的奉献,或是对寺庙教会特定设施建筑的捐献及认捐。(3)对于宗教团体公共财之提供,如济贫赈灾所需经费的捐赠及募款,它是基于个人的利他心或宗教慈善的观念。目前则有将捐赠与市场商品消费结合,企业提拨顾客每次消费金额的某一比例给宗教团体。

 民间信仰对奉献及布施是为种福田的观念,他们所在意的是自身的功德及心灵上的利益,这种心态可称之为心灵上的功利主义者。捐赠者所获得的是理想的效用,而非物质上的相对报偿。捐赠不只是金钱及物品,也可能有血液、器官及自愿服务等无偿劳动,较难做货币评价。 

    (二)商业收入

    宗教体的宗教性及社会性任务有时是纯粹的经济性活动,例如在精神性及治疗性的消费品上,像购买护符及宗教加工品、经忏、牧灵,或者采取多元化经营,提供纯粹的市场性商品。教团是产品的供给者,民众及信众是消费者,符合个人受益性,因此宗教厂商可依照个别报偿原则,收取市场价格。

  宗教厂商的策略有采取百货公司(department store)的方式,提供全面的信仰体系、由生到死的服务、广泛多变的社会网络等。或者采取小商店(boutique)的方式,只提供专业化的财货劳务,与其他团体的产品做明显的区隔,以争取生存立基。由于各教派及新兴宗教的成立,为获取社会资源及争夺宗教市场的占有率,各个宗教团体竞相采取连锁店的方式建立宗教祟拜场所,或以传播媒体及网路传教,拓展宗教及附属事业,并以直销方式吸收信徒,把信众视为顾客性质,将世俗利益及神圣目的化为信徒消费市场。

    (三)财产收益

    宗教团体的财产包含二大类,一是宗教性财产,如寺庙教堂、宗教法器、圣画、圣骸等;二是经济性财产,包括金钱、土地、股票债券等,经济性财产可赚取孳息、租金、收益。为避免宗教团体财产私有化,因此征募购置或受赠之财产,应以该宗教团体的名义办理登记,并由有权管理之人管理。

    (四)宗教税

    在欧洲若干国家或其他设立国教的国家,政府赋予某些宗教团体公法人或特别公法人的地位,对其地域内的信徒或居民征收强制性税捐,以维持其支出。

    如德国宗教税在基督教是教区之地方教会税,在天主教是中央的主教管辖区税,教会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附加税,由政府财政官署代为征收。瑞士教会税纳税客体由瑞士财政宪法所决定,其税率则由教区所决定。而西班牙、义大利、瑞典、丹麦等国的宗教税也各有其特殊规定。

  (五)宗教团体会费

    宗教团体在此只为私法人或社团法人的结构,宗教团体的会费在其内部近似于租税的特性,而此会费与信徒的相对报偿及特别利益无关。

    如在奥地利授予教会私法人的地位,以征收教会会费,立法者的动机是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想法,教会对于会费的追索只能藉由民法的诉讼程序。

   (六)政府补助及租税减免

    宗教团体的预算与政府预算之关系主要是在政府补助及租税减免,前者可称为直接补助,后者则为政府间接补助或税式支出。政府委托并补助宗教机构执行特定任务,因非政府供给者承担了社会需求满足的责任,并且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但宗教团体自愿性的社会公益活动不能要求政府的融资。

  某些团体常假非营利组织之名,获得减免税优惠,却行商业及营利活动之实。租税之减免可依身份、活动或行为之目的做判定。相对上日本将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分为公益事业与收益事业,在某些程度上较可减少营利厂商与非营利组织的不公平竞争。但究竟的做法还是依照收入及支出的目的做规范。

  信仰宗教之自由以宗教平等为前提,而获得接受公共服务委托的宗教团体,很可能因此获得了传教上的便利性与有利地位,政府补助或租税减免也可能造成宗教团体财务上的差别待遇,进而影响各教派的竞争均势。

                                   肆、结论与建议

    宗教团体做为多元社会中的团体,不可避免的与政治经济制度有所牵涉,尤其在组织运作及财务制度等方面。概念上宗教团体的功能有宗教性及社会性,再以自益、互益及公益的关系,将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区分为个人性、群体性及公共性,分别考虑到在这三种产品性质时,厘清宗教团体的财务筹措方式。

  (1)个人性任务,提供有形商品及无形劳务,牵涉到宗教的内在意义或纯粹市场上的商业活动,其财源筹措方式是透过付费或奉献等个别受益与个别报偿原则。

    (2)群体集体性任务,包括组织及物质上的基础设施,例如寺庙教堂建筑及传教布道等,其融资方式是以强制性的会费或自愿性的捐献供养,属于信徒集体性的报偿原则。

    (3)公共集体性任务,例如慈善、教育、文化古迹等公益社会性或政府委托之活动,具有公共财或社会外部性,宗教团体在这方面经费筹措是经由基金运用、捐赠募款,或者国家给予补助或租税减免方式。

  为了维謢宗教团体的正常发展,其经济行为及财务策略应符合下列规范:

    (1)自由性- 人民有信仰自由及崇拜自由,在任何时间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信仰团体,没有强制会员,且宗教团体在教义、组织及财务上具有自主性与自治性。

    (2)平等性- 重视各宗教团体以及非宗教团体之间机会的平等,避免因政治力或经济力的不同,扭曲其公平竞争。

    (3)政治性- 对于各个宗教团体应保持政教分离及中立性,使国家机器不致于成为助长或抑制特定宗教之工具。政府官员不可以职务身份提倡及参与任何宗教,以免特定宗教团体占有优势地位。

    (4)公共性- 政府对宗教团体的委办补助、租税减免或法令规范,必须该行为目的具公共性或外部性。

    (5)社会性- 即亲民近民原则,财务的基础是来自社会大众之认同,宗教团体的主要财源应来自信徒会费、信众捐献及付费,并防止以高所得或权力阶层为成员的团体因财务优势,而造成宗教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6)透明性- 因宗教团体的资金来自众多信徒及社会大众,所以其财务资讯须公开透明化,并建立宗教团体的财务报表可资依循之会计准则。
 
                       (本文转载自:中国宗教经济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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