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世界上的政教关系形态林林总总、五花八门,究其实质,不外乎四种基本模式:政教合一型(政教一体)、政教分离型(政教二元)、国教型(教权高于政权)、国家控制宗教型(政权高于教权)。 四种基本模式之外,还有一些基于四种基本模式的亚型、混合型与衍生体 [3]。
(1)政教合一型。政教合一是指宗教权威与世俗政权的高度统一。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教同体,宗教领袖同时又是国家首脑,宗教法典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宗教利益与国家利益完全一致。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国家同宗教集团的利益是一致的,宗教、政治、法律浑然一体。宗教教义指导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宗教领袖对制定国家的内外政策拥有绝对权威,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宗教原则,维护宗教利益。政教合一型的实质是神权统治,今天仍然坚持政教合一型模式的国家只有梵蒂冈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
(2)国教型。国教型的特点是国家以某一宗教或教派为官方正统信仰,使其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其它宗教或教派所没有的特权或地位。国家从各方面保护和鼓励享有特权地位的官方宗教,包括提供财政上的支持。这类国家与政教合一型国家的区别在于世俗权力机构与宗教组织在形式上是分开的,宗教组织与政府不是一套人马,宗教领袖也不担任国家首脑或行政长官。但拥有政治、法律、财政等诸多特权的国教不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特殊的地位,可以对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按照宗教教义和道德标准进行监督,而且拥有意识形态和信仰上不受挑战的正统地位。国教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其能够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极大的实际影响。不属于国教的其它宗教或教派在政治上受到歧视、往往处于社会的边缘。国家各项政策对国教的支持和对其它宗教的压制同样明显。今天,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设有国教的国家已经放弃了在法律上公开规定国教的传统做法,但仍有相当多的国家保持着名义上或事实上的官方教会或官方信仰。国教的形式和特权地位有所改变,但并没有从现实生活中消失。
(3)政教分离型。政教分离是对政教合一与国教的全面否定。其特点是国家不设立国教或官方信仰,不承认任何宗教的特权地位,也不禁止和歧视任何宗教。国家与宗教组织是相互独立的二元主体。宗教组织不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教育,政府也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国家把宗教组织看成是一个独立的民间团体,国家与宗教之间实行严格的分离。国家不征收宗教税,也不向任何宗教组织提供财政补贴,涉及宗教的开支不得列入国家预算。政府内部不设立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机构,不以行政手段对宗教组织进行管理。政教之间的关系完全由法律调节。
(4)国家控制宗教型。在有国教或官方教会的国家,宗教对世俗政权和社会生活进行监督与影响,宗教的权威与合法性不容挑战。但在国家控制宗教的关系模式中正好相反,国家的权威高于一切,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机构对宗教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宗教组织必须以接受政府的管理并与政府合作为前提,换取国家对其合法存在的承认,宗教信仰者必须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活动。对社会上涉及宗教的问题,由政府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对于不接受政府管理或在政治上不与政府合作的宗教、教派,国家不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政府与宗教组织不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二元主体,它们之间不是相互分离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类型的国家主要是前苏联与东欧等一批“社会主义国家”。
(5)中国政教关系的模式。中国在宪法上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实际上采用的是“国家控制宗教型”模式。中国采用“国家控制宗教型”的政教关系模式,不是偶然的,是二战之后国际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激烈斗争、国内阶级斗争、政治运动持续不断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时代产物,这与中国当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党和政府对包括宗教在内的各个领域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全方位控制的国家治理模式是一致的。当时的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对待宗教都是这个模式,中国不可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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