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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宗教法——走出中国宗教管理体制的困境
发布时间: 2012/10/26日    【字体:
作者:刘澎
关键词:  中国 宗教 法治  
 
    这个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将宗教政治化,宗教管理行政化,宗教团体非民间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对宗教的控制,宗教问题因此也就成了国家高度重视的政治问题。在此模式下,政府与宗教组织不是相互平等独立的二元主体,因此谈不上相互分离的问题,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不仅对宗教团体的政治方向,而且对宗教团体内部的人事、财务、教务、外事、教徒发展等各个方面予以严格的监督指导;宗教团体的生存、发展被纳入国家体系,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宗教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宗教团体不再是基于个人灵性需要基础上的单纯的信仰团体,而是被整合成为一个庞大的层级分明的宗教托拉斯,通过宗教管理体制,被纳入庞大的国家政治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宗教团体的成败得失与各级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利益密切相连;政教之间犹如政府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因此,政教不分是“国家控制宗教型”的政教关系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国家可以名正言顺地利用一切方式控制宗教,将宗教政治化、附属化、工具化。

    需要指出的是,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前苏联及原“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国家控制宗教型”的政教关系模式,其实并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列宁曾经说过,“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教会团体和宗教团体,这些团体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这就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向现代国家和现代教会提出的要求”。[4]今天,实行“国家控制宗教型”政教关系模式的前苏联及东欧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已不复存在,该模式在这些国家的应用无一成功,留下的只有深刻的教训,目前世界上仍然采用此模式的国家寥寥无几。对于中国来说,处理宗教问题,“国家控制宗教型”模式是不是最好的选择,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与社会转型的需要,非常值得深思。

    2.
应对机制

    在政府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中,政教关系模式是一种理论、一个概念,政府官员在处理宗教问题时,更为看重的是处置宗教问题的具体办法,也就是所谓的“应对机制”。这是从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的策略或方法选择,各国对宗教问题的应对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政治方式。用政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是许多国家惯用的办法。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宗教的法律、政府中不设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机构。但这并不表示宗教不重要,也不表示政府对宗教的好恶。当宗教团体与国家产生冲突时,政教双方会从各自的实力与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协商对话。对话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最终在双方的高层(政府领导人与宗教领袖)之间达成协议或解决办法,然后政府与宗教团体通过各自的组织体系,落实协议,化解矛盾。至于宗教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则是当事者自己的事,政府一般不介入;政府不对宗教和宗教团体作价值判断。在此类国家中,政教关系是政治问题,宗教领袖是特殊身份的政治人物,宗教问题是政治的一部分。宗教团体的目标不是为了反对世俗政权,但也不是为了贯彻政府的政治意图。宗教在此类国家的社会地位高低不等,内部情况复杂,但总体影响相对稳定,既没有大到可以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搞政教合一、神权统治的地步,也不是无足轻重、处在社会的边缘、任由政府摆布的附庸。政教双方既相互需要,又存在矛盾。处理宗教问题是一种博弈,博弈的结果取决于政教双方的实力与利益考虑。如果双方中一方力量过于强大,这种模式就失去了平衡,无法维持下去了。

    对选择政治方式解决政教关系与宗教问题的国家来说,这种方式方便、灵活、成本低、容易操作。解决问题不靠法律、不靠行政机构,靠的是政教双方领袖之间的协商,无需经过繁琐冗长的立法程序,也无需使用政府行政资源,这是此方式最大的特点。但采用政治方式解决宗教问题存在着先天的局限性。首先,使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政教双方是二元结构,双方必须承认对方的存在是合理的。宗教团体必须是不受国家控制的独立存在的实体,不受世俗政权更迭的影响,不以世俗政权的意志为转移,只有这样,代表宗教方的宗教领袖才有群众基础,双方以政治交易的方式解决问题才有意义。这个前提条件并非每个国家都能具备。其次,政治协议无论当时多么有效,其效力都是相对的,都会随着政教双方人事的变动、各自力量的消长、内部的变化及社会环境的改变而失效。“人一走,茶就凉”,甚至“人”未“走”,由于其他因素的变化,“茶”也“凉”了。政治交易的不可靠性与脆弱性无从避免,政教双方需要不断地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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