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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宗教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变
发布时间: 2013/1/25日    【字体:
作者:雷丽华
关键词:  欧洲 宗教  国家  
 


                                        雷丽华


    在欧洲历史上,政教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国家(state)与基督教会(church)之间的关系。欧洲的宗教与国家关系比较复杂,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因有独特的宗教经历而有不同的历史,因而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有着不同模式的政教关系。
 
    一、16世纪宗教改革前欧洲宗教与国家的关系
 
    基督教产生前,欧洲并没有宗教与国家关系的概念,社会结构是政教一体的。《米兰敕令》结束了对基督徒的迫害,成为基督教历史上的转折。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后,很快成为罗马帝国的官方意识形态,成为每个臣民必须信仰的宗教,基督教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系统严密的组织形式和权力体系。但基督教仍处在帝国政教一体的体制之内:皇帝召集基督教大公会议,制定并颁行信经;按行省划分教区,由皇帝亲自任命主教。
 
    751年,法兰克王国宫相矮子丕平在教会的支持下当上了国王,教皇为其举行了加冕涂圣油礼。自教皇为丕平加冕后,王位就涂上了一层神圣的色彩,对日后西欧政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教皇为国王加冕,意谓着承认教皇对世俗君主的批准权,自然也有罢免权。到底是教权高于王权,还是王权高于教权,这为后来教皇与皇帝、国王争夺权力的斗争留下了根源。
 
    公元8世纪,“丕平献土”奠定了教皇国的基础,加上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已形成的与世俗国家权力体系平等并列的二元结构,构成了教权与王权对抗的基础和前提,但教权并没有强大到足以与世俗王权相抗衡。直到11世纪教会改革前,教权一直臣服于王权:①王权掌握重要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选任权;②王权控制宗教会议;③王权操纵教皇更替。
 
    11世纪末,教皇格利高列七世的教会改革使教权得以壮大,政教之争开始突出。在德、英、法等国都产生了国王同教皇之间关于主教任命及管理等问题的权力之争,即“主教叙任权之争”。12 -13世纪,教权达到鼎盛,不仅摆脱了世俗政权的控制,赢得了全面独立管理教会的权力,而且还把手伸向世俗世界,干预西欧各国事务。教会不仅拥有立法权与刑事权,垄断教育,拥有较多的赋税收入,还发起十字军东征,插手神圣罗马帝国的皇位继承。
 
    直到13、14世纪,在君权神授思想影响下,英法等国君主越来越不愿屈从教权,兴起了摆脱罗马教廷对本国的控制,反对教皇干政的斗争,各国教会民族化。14世纪起,西欧城市经济发展,王权逐渐强大,欧洲各国对教权发起了强有力的攻势,罗马天主教会从权力的巅峰跌落。
 
    在东欧,东罗马帝国一直沿袭了罗马帝国宗教与国家关系的传统。由于东罗马帝国国家政权没有中断,东、西教会分裂后,东正教会始终处在皇帝的掌控下,君士坦丁堡大教长必须服从皇帝的管辖。在拜占廷帝国时期,东正教是帝国国教,它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世俗政权:大主教的任免,主教会议的召开,对教义的解释等重大教会事务,均由皇帝操控,日常领导则由牧首负责。15世纪拜占廷帝国灭亡后,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先后成立自主教会,各国教会在信仰和圣事上是共同的,并继承了拜占庭帝国政教合一的体制,教会和民族关系十分亲密。
 
    总之,16世纪宗教改革前,欧洲宗教与国家关系在拉丁传统的西欧国家基本上表现为罗马天主教与国家之间的二元较量,在斯拉夫传统的东欧国家基本上表现为东正教对国家的依附。
 
    二、宗教改革至20世纪初欧洲宗教与国家的关系

    (一)宗教战争奠定宗教格局
 
    1517年,马丁·路德发表了反对罗马教廷的《九十五条论纲》,拉开宗教改革序幕。随后,加尔文创立加尔文宗,影响波及瑞土、尼德兰等地;亨利八世在英国掀起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创立英国国教会圣公会(安立甘宗)。这些宗教改革运动无一不引发血与火的宗教战争。在德国,支持路德的新教联盟与天主教联盟经过多年内战,于1555年缔结《奥格斯堡和约》,形成北部和东北部属路德派、南部和西南部属天主教的并存局面。在法国,出现新教徒胡格诺派反对天主教的战争,1598年颁布《南特敕令》,实行宗教宽容。
 
    经历了长达30年的宗教战争,西欧各国于1648年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从此建立欧洲新的均势。条约规定加尔文派享受与路德派同等权利,基本确立了“教随国定”的原则,由此奠定了基督教在西欧各国的基本格局。此后,北德意志的很多地区主要是新教的,南德意志和奥地利是天主教的,波兰、匈牙利、意大利、克罗地亚、西班牙、葡萄牙和大部分的法兰西是天主教的。瑞士的一部分、尼德兰、苏格兰是加尔文宗的,斯堪地纳维亚路德宗占上风。在东欧,俄罗斯等地东正教仍占统治地位。从此,罗马天主教在西欧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在欧洲形成了天主教、新教各教派、东正教三足鼎立的局面。
 
    (二)宗教与国家关系的变化
 
    16世纪宗教改革,既是罗马天主教会大一统局面的终结,更是西欧基督教与国家关系二元结构的终结。宗教改革后,欧洲版图主要以天主教—新教各派—东正教划分。虽然本质上都是基督教,但宗教与国家关系模式大相径庭。
 
    1.新教地区:政主教从、以教辅政的国教会模式
 
    英国自亨利八世开始推行宗教改革,建立了安立甘宗的英格兰教会并置于国家的掌控之下:国王成为最高统治者,国会有权决定教会事务。1533年《主教任命法》规定,主教人选由首相与教会协商后呈送国王任命。1533年《教士法案》规定坎特伯雷、约克两郡的宗教会议在一定程度上有权批准宗教法规。1599年,国会通过新的“至尊法案”,规定国王是英国教会惟一的、至高无上的首脑,拥有纠正错误、镇压异端和处理教会事务的一切权力。1563年制定《三十九条信纲》,它作为英国国教会的正式信条一直沿用至今。除了在涉及宗教自由和立法方面的一些变化之外,这种宗教与国家关系模式仍在发挥作用。
 
    在德国,根据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确定的教随国定原则,路德教取得合法地位,德意志新教诸侯、国王和皇帝成为新教的领袖和护教者,以自己领土上的教会最高首脑自居,对教会实行绝对的控制。
 
    1581年荷兰共和国(尼德兰联省共和国)成立。在共和国时代,归正宗是荷兰的国教,其信徒享有优越地位,公职只能由他们担任。直到18世纪末,荷兰实行政教分离,建立起平等对待各种宗教派别的原则。
 
    北欧的丹麦、挪威、瑞典和芬兰等国家,在宗教改革后就把新教路德教会确定为国家教会,国王成了教会的最高领袖,教会事务由国家管理,而原有的学校不论私立还是公立,都把宗教课作为必修课。1944年冰岛独立时,也把路德教会确立为国家教会。
 
    2. 日内瓦:“神权共和国”模式
 
    1541年,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神权共和国,以加尔文宗为唯一合法宗教。对非加尔文宗的“异端”严厉镇压。加尔文既是日内瓦的大主教,又兼大法官,是“日内瓦的教皇”。他编写的《教理问答》等被确立为指导市民思想行动的规范,违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教会与国家保持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是神的助理,传达神的旨意。当时日内瓦成为“加尔文主义的罗马”,教会机构与政府机构虽有分工,但实际上合二为一,不仅人员交叉,而且职责难以划分。
 
    3. 天主教地区:宗教与国家双方继续博弈和对抗
 
    宗教改革后,罗马天主教在西南欧和中欧仍占主导地位,宗教与国家关系仍然保持政教二元体系,但王权都在与罗马教皇的对抗中不断争取国家对本国教会的控制。
 
    法国是这种政教关系模式的代表。1516年,法王法兰西斯一世与教宗利奥十世订立政教条约,规定法国总主教、主教等均由国王任命。路易十四时期,法国奉行君主专制政策,他和教皇针锋相对,坚持“高卢主义四条”,即世俗统治者有权处理世俗事务的全权,公会权力高于教皇,法国教会习俗不受教皇干预及教皇并非永无谬误。由此引起纠纷直到1693年才以妥协的办法了结。法国大革命中,天主教丧失了国教地位。拿破仑上台后,与庇护七世签定1801年条约。该条约虽不承认天主教为国教,但视之为多数人的宗教。它允许政府任命主教,然后由教皇授予教会职务,同时承认宗教自由权利以及新教和犹太教的合法地位。政府承担了向神职人员发薪的义务,随后拿破仑于1802年发布“组织条例”对“条约”给予教会的权利又作了进一步限制。按照协定,教会放弃被没收并已不归政府管理的财产,但仍在政府掌握中的归还教会。主教和大主教由政府提名,教皇任命。下级神职人员由主教任命,但政府有权否决,神职人员的薪俸由国库开支。未经政府许可,教皇不得发布敕令,不得举行法国宗教会议。同时,准许新教享有充分的宗教权利,其教牧人员由国家支给薪俸,教务由国家管理。法国的政教关系朝世俗化方向发展。
 
    1861年,意大利王国建立,教皇国结束。“罗马问题”是当时意大利政教关系中很重要的内容。15世纪后,西班牙高级神职人员的选任权归国王,教会法庭必须接受国王监督,教会及教士必须向国家缴纳财产税;教皇敕谕在西班牙颁布前须先得到国王批准。不允许神职人员参与政治,不准宗教裁判所对异端进行审判定罪,未经政府同意不许对人判处死刑。政府以耶稣会干涉国家事务为由将所有耶稣会士赶出朝廷。
 
    4. 俄罗斯:彼得大帝的宗教改革
 
   彼得大帝登基后,对东正教进行了全面改革,其中包括加强对俄罗斯东正教会的控制。1721年废除俄罗斯东正教牧首制度,成立最高宗教事务会议,负责管理全国教会。最高宗教事务会议的高级官员都由彼得大帝任命。这一改革,标志着俄罗斯东正教已成为俄罗斯的国教,教会已经成为沙皇政府的附庸机构,主教们就如同政府的官吏。
 
    三、20世纪以来欧洲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
 
    (一)    法国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是现代政治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国家力量和宗教互相分离,互不干涉。1905年12月9日,法国议会通过政教分离法,这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教分离的开端。法国政教分离法毁弃了1801年由法国与罗马教皇签订的政教协约,针对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定出两个原则,第一条承认“信条的自由”,主张:“共和国保障信教的自由,为利于公序,在法定的制宪下,保障所有宗教自由的礼拜行为;第二条禁止国家财政援助宗教:共和国对于任何宗教,不给予法律的认证、支付俸给、以及国库补助。政教分离法实施后,国家、县市、镇村所有关于宗教的行为的预算支出全部删除,而教会财产经政府调查后被视为持有教会使用权的文化团体。
 
    法国政教分离的核心是限制天主教会的特权,摆脱教会对政府的控制。政教分离后,法国政教关系发展稳定,宗教不干预政治,各宗教一律平等,国家不介入宗教与精神领域。除受聘在学校、监狱、医院和军队担任神职者外,国家一般不发给神职人员薪金和补贴。神职人员与公民一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义务服兵役。在教徒未办完民政手续前教士不得为他们主持婚礼和葬礼。但政教分离法并不适用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的上、下莱茵、摩则尔三省。
 
    (二)    欧洲其他国家政教分离
 
    继法国之后,政教分离原则在西方各资产阶级建立的国家中得以普遍推广。二战后,随着《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保障各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国际公约发表,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的精神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各国的立法和社会对宗教的态度上。当前,除了英国、挪威、丹麦、瑞典、芬兰等少数国家仍未废除国教会外,其他西欧国家大都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实行政教分离。但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各自的政教分离情况有所不同。
 
    1. 天主教国家的政教分离模式
 
    南欧传统天主教国家直到“梵二”会议后政教关系模式才发生显著的变化,特别是20世纪80-90年代以后,它们相继同罗马教廷签订新的政教协定,取消了天主教会的国教地位,实行政教分离。
 
    意大利1984年与梵蒂冈签定了新的《拉特朗协定》,确立政教分离,明确罗马天主教不再是意大利的国教,但仍承认罗马教廷在意大利的独特地位,剥夺了天主教对婚姻问题的管辖权,公立学校原来的天主教教育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意政府还先后与新教各派和犹太教社团,如新教派别瓦尔登派、浸礼派、信义宗、基督教复临派等教会和犹太教等非天主教团体签定了新的协定,赋予这些非天主教团体以合法地位。从1990年起中止向教会神职人员和教会组织提供补贴。
 
    西班牙1978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世俗性质,1979年与罗马教廷签定了新的政教协定,废除了罗马天主教的官方宗教地位。1980年新宪法确立政教分离原则。1980年西班牙国会通过了《1980年宗教自由组织法》。在该法的基础上,西班牙政府和三个宗教团体联合会(新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签署了相关协议。西班牙从专制式的国教体制转型为民主式合作式国家。
 
    葡萄牙于1910年第二个共和国时期采取政教分离政策。1940年,葡萄牙政府与梵蒂冈签定政教协约,确立政教分离原则,同时承认天主教会在葡萄牙的传统宗教地位。1971年,葡萄牙政府通过《宗教自由法》,1975年修改1940年与梵蒂冈的协议,进一步明确政教分离原则。
 
    其他天主教传统国家也相继与罗马教廷签定政教协定,废除天主教的国教地位,实行政教分离。政教分离后,天主教在这些国家的地位进一步下降,但仍是这些国家的主要宗教。这些国家越来越世俗化的政府与社会的天主教传统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所难免。
 
    2.新教及其他国家政教分离
 
    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正式实行政教分离。1919年,魏玛共和国宪法规定:不允许有国家教会。在此原则基础上,国家与教会通过签定和约规定各自的权利。1949年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宣称,教会为“自由国家中的自由教会”,规定在保障个人和团体宗教自由的同时,国家协商解决宗教团体特别是德国福音教会和天主教主教会的补助费用。该宪法规定国家无国教、也非基督教政体,基督教也无司法权,另一方面政教也不是完全分离,在教育、社会服务随军牧师等方面都有教会参与。
 
    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政教体制是既有教会与政府的分离,又有两者之间受宪法保障的合作方式,是在有国家教会与严格政教分离之间走中间道路。德国政教关系的法律基础是围绕三个原则建立的,中立、容忍和同等。“中立”要求政府不得与某一个教会打成一片,不得设立国教;“容忍”是政府不仅要在各种不同的宗教观点之间保持中立,而且要维持一个积极容忍的范围,给社会的宗教需要一个空间;“同等”是指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宗教社团。[1]
 
    荷兰1795年归正宗教会的特权地位就被终止。1798年宪法明确规定了政教分离原则,但政府仍给宗教团体提供一些资助,范围包括教会所办的学校和医疗机构等。一般认为,荷兰与法国一样是政教分离比较彻底的国家。政府对教会没有普遍的财政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教会与政府之间不存在财政上的联系。目前政府资助教会的方式各种各样,资助的数额不是太多,而且理由各异。
 
    北欧以新教为官方宗教的国家,法定教会也有了政教分离的趋势。经过数十年的争论,1995年瑞典宣布实行政教分离,信义宗教会不再是官方宗教,这一原则从2000年开始实行。这一决定不仅意味着瑞典信义宗教会不再是官方教会,而且还意味着其他的宗教团体可以申请登记为合法的宗教团体,拥有法人地位,同样享受政府的资助。
 
    四、前苏东社会主义阵营宗教与国家关系基本情况
 
    1917年俄国革命改变了苏俄的宗教与国家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则真正改变了整个欧洲的政治分界和面貌,决定了战后欧洲宗教与国家关系的两大阵营--西欧模式和东欧模式。东欧模式是彻底的政教分离,虽有失误,但进步意义不容抹杀。

    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政策。1918年颁布了《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的法令。法令规定,凡因信奉或不信奉某一宗教而被剥夺权力的规定一律废除;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开的社会权力机关在进行活动时,不得举行任何宗教礼仪;任何教会与宗教团体都无权占有财产;任何宗教和宗教团体都不享有法人的权利;学校同教会分离,在一切讲授普通科目的国立、公立和私立学校中,禁止讲授宗教教义;公民可以私人教授或学习宗教教义。法令的核心内容,一是教会同国家分离,二是学校同教会分离,从法律上保证宗教信仰变成个人私事,保证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宗教法令,对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成为此后70多年苏联宗教政策的基础。
 
    在苏维埃宗教政策指导下,国家与教会的关系从十月革命初期激烈的对抗逐步走向关系正常化,绝大多数宗教组织站到了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守法的立场。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特别是缺乏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宗教工作出现一些偏差,伤害了宗教界的感情。卫国战争时期,全国上下处于抗击法西斯侵略斗争中,政教关系进一步协调,教会由于在战争中的爱国行动威望提高,宗教影响迅速回升。战后,斯大林继续实行战时宗教政策,宗教组织进一步活跃。赫鲁晓夫及之后的苏共政府,调整宗教政策,政教关系保持基本协调状态。到20世纪80年代后。苏联政教关系发生变化。俄罗斯东正教会利用东正教传入俄国1000年掀起新的宗教热。戈尔巴乔夫的开放政策导致信教人数、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大幅度增加;传教活动广为开展;教会人士积极开展政治活动;出现了一些宗教政党。教会势力的增长使教会有机会在苏联解体中扮演了不可缺少的角色。
 
    东欧各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也都吸收了苏联的做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都很认真地制定了各自的宗教政策,实行彻底的政教分离,坚持学校同教会分离,同时开展了无神论的宣传教育。
 
    阿尔巴尼亚是一个穆斯林国家,东正教处于第二位。1945年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成立,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与教会分离、学校和教会分离。政府对群众进行无神论宣传教育,允许正常的宗教活动,政教关系大体处于正常。20世纪60年代后,阿尔巴尼亚逐渐执行“左”的宗教政策,对宗教采取了取缔政策。在全国掀起一场反宗教运动,关闭宗教场所、批判宗教。从l966年起要“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根除宗教信仰”,宣布一切宗教团体都是非法的,[2]强行关闭教堂,批判和谴责宗教,大搞批判宗教的群众运动。通过用行政暴力手段废除一切宗教,宣布自己是一个“无神论国家”。人民议会撤消了涉及宗教的所有法律和条例,用行政手段废除一切宗教,但地下宗教活动依然活跃。东欧剧变中,阿局势也日益动荡,宗教方面出现新变化。
 
    波兰一直是以天主教为主要宗教的国家,教会是一支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特别是二战期间,波兰教会和波兰人民一起共同抗击法西斯的侵略,形成广泛的影响。战后,教会力量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更加壮大。波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也要求改变教会的资产阶级性质,在实行政教分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到教会的反对。50年代初,波兰党照搬苏联的一些做法,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政教关系恶化,后来虽有所改善,但并没有完全平息。80年代以后,教会长期充当团结工会的顾问,是团结工会的保护人,历次政治危机中,教会都站在闹事群众一边。1989年,波兰局势动荡,为了让教会在大选中保持中立,政府又向天主教会妥协。议会通过了《关于波兰政府与天主教会关系的法案》,规定给予天主教会更多的权利,但天主教会仍站在团结工会一边,波兰统一工人党失去了政权,团结工会获胜。
 
    总体来说,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宗教政策是正确的,也取得较好的经验和成效。但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特别是到苏东剧变前,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对宗教的发展和影响听之任之。导致苏东剧变过程中宗教势力复苏,各个派别的宗教团体、组织利用国内的政治、经济与民族矛盾,组织信众,向政府施压,与国内种种反社会主义势力及国外反共势力勾结,在苏东剧变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五、冷战结束以来宗教与国家关系的新变化
 
    (一)    当代欧洲的宗教现状
 
    冷战结束,欧洲大陆呈现出新的政治版图,除了政教一体的梵蒂冈城国,欧洲现有44个国家,其中27个国家加入欧盟,还有一些国家在申请加入欧盟,在政治、经济方面,欧洲出现一体化趋势。基督宗教不再占据社会政治舞台的主角,开始隐退为一种潜在的、有统一内涵的精神力量,仍保留着一定程度的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等影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精神、文化上的凝聚力量,或多或少地决定欧洲政治文化的走向。
 
    1.  传统教会日渐衰退,宗教多元化不断发展
 
    欧洲社会日益增长的宗教多元化和社会世俗化,使传统教会逐渐失去优势,在欧洲的传统地位动摇。国家重新立法取消传统宗教原有的特权地位(多是国教地位),或者通过政府与非传统宗教签署协议以确认或提高其法律地位,这种情况在南欧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家非常突出;北欧一些原以新教信义宗为官方宗教的国家如德国、瑞典等国家相继取消官方教会,丹麦、冰岛等国则取消或减少其特权而仅保留官方宗教的名号。宗教团体的社会影响力减弱,许多古老的教堂因为信众太少而无法维持下去,逐渐关闭和遗弃。
 
    80年代后,伊斯兰教、印度教、锡克教、佛教等东方宗教大量涌入欧洲。在一些天主教徒占优势的国家里,新教和伊斯兰教、佛教等信徒逐年增长,呈现出宗教多元化和社会世俗化趋势。伊斯兰教已成为仅次于新教、天主教的主流宗教之一,对基督宗教形成很大的冲击。据美国国家情报委员会通过各种不同资料估计,自1985年至2005年的20年间,欧洲穆斯林人口增加了50%;到2050年,欧洲的穆斯林总人数预计将达到4000万,占欧洲5亿总人口的15%。1999年,全欧天主教主教会议工作文件曾悲观地声言,“欧洲正在经历一场渐进和深刻的非基督教化及异教化过程”。
 
    另一方面,上个世纪后半叶,欧洲新兴宗教与膜拜团体大量出现与快速发展,成为近几年来欧洲各国政府所关注的重要社会现象之一。据估计,欧洲约有2000种新兴宗教。在英国,新兴宗教信仰和团体是英国宗教多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与传统宗教竞争的局面。在俄罗斯,1990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的法律公布后,政府的宗教政策松动,随之而来的是新兴宗教的大量传入。在东欧,随着社会主义模式的解体,各种宗教复兴,新兴宗教和各种膜拜团体大量兴起。
 
    2. 天主教、新教及东正教的分布格局发生变化但尚未根本性改变
 
    基督教在历史上的两次大分裂基本上确立了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三大派别在欧洲的分布格局,这一格局自欧洲宗教改革以来近500年的风云变化一直在发生变化,虽然传统宗教日渐衰退、多元宗教不断发展,但总体而言,基督宗教仍是欧洲各国多数人的传统宗教信仰,是民族认同的重要文化载体。南欧、西欧的传统天主教国家爱尔兰、法国、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马耳他、奥地利、波兰、捷克、匈牙利仍是天主教信仰占绝大多数;东正教仍然是俄罗斯、希腊、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的国家特征;伊斯兰教、东正教和罗马天主教仍是阿尔巴尼亚宪法规定的主要宗教;北欧仍是教新教占统治地位的地区。英格兰(圣公会)、苏格兰教会、挪威、丹麦、芬兰等的新教路德宗等仍然保留其为国教的名号。
 
    (二)欧洲宗教与国家关系现状及发展趋势

     欧洲宗教信仰分布上的这些变化和不同宗教势力的此消彼长必然会给原有的宗教与国家关系带来新的变化。
 
    1. 新兴宗教与膜拜团体的发展对传统政教关系的挑战
 
    在许多欧洲国家,新兴宗教运动都被视为对传统宗教的挑战,对国家认同以及整个社会的一种威胁,是对传统宗教与国家关系的挑战。在处理新兴宗教与膜拜团体的态度与做法上表现出一种倾向:社会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强化。1992年2月,欧洲委员会议会通过《关于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的建议》,呼吁各成员国采取包括教育和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对付新兴宗教运动所带来的问题。一些西欧国家特别是法国、比利时、奥地利和德国等国家已经成立议会相关委员会调查研究新兴宗教和膜拜团体现象,并提出具体对策甚至新的限制性立法(如法国和奥地利)。

    新兴宗教的兴盛成为俄罗斯最大的宗教问题,对传统东正教的价值观造成了严重冲击。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俄罗斯在宗教自由权利方面开始出现向民族文化和传统宗教的回归,强调传统东正教的价值,抬高东正教的地位,并且对新兴宗教采取了限制政策。俄罗斯联邦新宗教法规定宗教团体登记之前,政府应有15年的时间考察该团体的情况,目的就在于排挤90年代以来大量涌入俄罗斯的新兴宗教。
 
    东欧国家的传统宗教和主流社会都对新兴宗教和外来宗教表现出一种越来越强的敌意,国家主要出于重塑民族文化认同基础和政权意识形态基础的考虑,对传统宗教文化予以支持、鼓励而限制外来的非传统宗教。
 
    2.外来宗教文化凸显宗教与国家关系的张力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来自第三世界的移民大量增加,带来了多元化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特别是穆斯林在西欧人口中的比例持续攀升,欧洲各国政府既要维护和展示民族宗教多元平等的形象,又要妥善处理国内穆斯林移民带来的社会问题。经济政治机会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反映在宗教文化关系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冲突,如丹麦漫画事件、瑞士宣礼塔事件以及面纱和罩袍事件等,表明西欧宗教与国家关系之间的张力在不断增长。
 
     2009年,经瑞士右翼人民党提议和全民公投,瑞士以57.5%的民众支持率通过了禁止清真寺修建宣礼塔的议案。按照瑞士法律,宪法中将增加“禁止修建伊斯兰教清真寺宣礼塔”条款,这使得瑞士成为世界上首个立法禁止修建清真寺宣礼塔的国家,引起国际社会一片哗然。
 
    近10年来,因穆斯林头巾和罩袍引发的冲突和争论一直不断。2004年2月,法国国民议会以绝对的赞成票通过“公立学校内禁止佩戴明显宗教标志”的法案,即“头巾法”,在法国和穆斯林世界引起激烈争论。2010年4月29日,比利时议会以多数票数通过了禁止在公共场所穿穆斯林“布卡”罩袍的法令。2010年9月14日,法国参议院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一项法案,禁止女性在公众场所穿着伊斯兰罩袍。此法案待法国宪法委员通过后,可能在2011年生效。这将使法国成为欧洲第二个禁止身穿阿拉伯罩袍或佩戴面纱的国家。
 
    此外,荷兰政府表示要禁止穆斯林妇女在公共场合穿戴面纱,德国北威州政府官员表示如果穆斯林教师违反不允许戴头巾的规定将受到处罚,根据意大利反恐法,在公共场合把脸掩藏起来是违法的。围绕穆斯林妇女面纱和罩袍的争论,是移民宗教文化加剧宗教与国家关系张力的另一个写照。
 
    3.不断深入的世俗化进一步淡化欧洲的宗教色彩
 
     政教分离不断深入。2000年5月,希腊政府删除了公民身份证上的“宗教信仰”条目,理由是以此向欧盟保护隐私和公民权的标准看齐。包括犹太教、伊斯兰教和罗马天主教在内的小教派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这一决定有利遏制希腊境内的宗教歧视现象。而希腊影响极大的东正教会则表示强烈反对,指控政府企图削弱宗教在希腊的作用,牧首赫里斯托祖洛斯亲自带领50万示威者举行两次大型集会进行游行,但没能迫使政府收回成命。挪威仍然是政教合一的国家,但关于信义宗教会的国教会地位和政教合一制度,是近些年来挪威社会争论的重要问题之一。2002年3月,挪威教会(信义宗教会)属下的“政教委员会”发表报告,建议结束挪威教会作为国教的宪制安排。到现在为止,英格兰教会的官方教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只有一种象征意义,官方教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政治仪式的需要,而无多少实际意义。英格兰教会两名大主教和24名主教虽坐在上院的席位上,但他们的政治作用微不足道。英国圣公会内部取消国教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英国王储查尔斯曾表示,他继承王位后将要结束君主为教会首脑和这种信仰的保护者的局面,认为教会应该非国有化。2008年,英国圣公会决定,修改过去由英国首相任命国内圣公会主教的传统,改由教会自行决定。
 
    公共场所的基督教标志受到挑战。2009年11月3日,欧盟人权法庭在斯特拉斯堡作出判决,宣布意大利国立学校教室悬挂十字架损害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和父母的教育权。近10多年来围绕公共场所悬挂十字架的纠纷一直持续不断。早在1995年,在德国的巴伐利亚,一对夫妇就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州立各学校在教室悬挂基督受难十字架的法律。有宪法专家认为,欧洲人权法庭的这一判决将对欧洲产生影响,一些国家有可能引发将十字架清除出其他公共场所(比如法庭)的讨论。在这次裁决之前,意大利已经判定,选举站不得悬挂十字架。欧洲的基督教色彩进一步淡化。
 
欧盟文件一再回避欧洲的宗教传统。1999年,法国强烈反对即将通过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中提到任何有关欧洲基督教传统的字眼,最后的文字表述是欧洲的“文化和人道主义传承性”。
 
2007年3月25日,欧盟27国领导人在柏林签署旨在促进欧洲统一的《柏林宣言》,宣言没有提及上帝,也没有提到欧洲的宗教遗产。据悉,在《柏林宣言》中原本写进了有关上帝和宗教遗产继承的段落,但因法国、荷兰的强烈反对而最终删除。对此,教皇本笃十六世曾给予过强烈抨击。他认为,宗教是维系欧洲“同一性”的纽带。
 
从欧洲宗教与国家关系历史演变可以看出,欧州各国的政教关系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基本上都历经了从宗教专制到宗教自由的艰难历程,都经过了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再到目前追求双方关系良性互动的演变发展。既有宗教与国家关系这两个阶段进度的不一致,又有东欧与西欧两个地区之间的明显不同,也有东欧在苏东社会主义时期前后的差别。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教关系,受该国社会内部多种因素制约,这些都取决于时代的要求、政治制度和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因素。但服从服务于国家利益需要,牢牢掌握宗教与国家关系的主导权,是国家在确立政教关系模式时的基本目标。
 

[1] 参阅:《凯撒与天主之间》第155页。
[2] 参阅:中央党校出版社《当代世界民族宗教》第250-256页。
 
                      (本文转载自:宗教研究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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