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于斌
[内容摘要]募捐是公益及宗教团体(下文简称团体)的主要收入来源。现实中,贪污挪用捐款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分析其内部控制漏洞、并探讨解决方案,以遏制团体内部成员的舞弊行为、及外部人员的冒充行为。
关键词:收款内部控制
具体而言,捐款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金额等是不可控;从“捐款人付款”至“团体收到捐款”之间,存在一定时间的盲区;在盲区时,团体是不知道有该笔捐款发生。如:捐款人委托义工将现金交给公益团体,在团体收到该笔捐款、或义工汇报此事、或捐款人向团体查询之前,团体是不知道有该笔捐款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规范团体收到捐款后的行为;本文探讨募捐收款活动处上述盲区时的内部控制问题。
团体募捐收款的方式主要有4种(此处不探讨募捐资格、收款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1.行开立对公帐户接受捐款。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以该收款方式为基础制定,从“捐款人付款”至“团体收到捐款”之间的风险,由银行控制。但在中国的现实中,绝大部分团体的大部分募捐收款是以下列3种方式操作。
2.体某成员的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存折,代团体接受捐款。
3. 募捐箱、奉献箱、功德箱等接受捐款。
4.由经团体授权、甚至是任何自愿的成员独立收款。
后3种收款方式都存在上文论述的盲区,尤其以第4种收款方式隐患最大(在下文做重点阐述)。
二、以团体某成员的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存折,代团体接受捐款。其风险关注点为:
1.存折名义户主的可靠性。
即使存折和取款密码由不同人分管,存折户主仍可通过向银行申请存折挂失等手段使内部控制失效。在现有的法规下,银行不能对存折中款项的实际所有者——团体做承诺。
2.存折支配人的挪用行为。
贪污,能从存折余额中直接发现;但挪用,若在换新存折前,未将旧存折的明细记录复印备查,很难从存折余额和利息差异中察觉:挪用者取款私用、或放高利贷一段时间后,将本金、或加计相应的存款利息再存入存折。
三、用募款箱、奉献箱、功德箱等接受捐款。其风险关注点为:
1.对在固定场所设置的这类捐款箱,应实行多把锁和多人同时开箱清点制度。重点防捐款箱被盗;防钱币被从投币口夹出。
2.走街串户时所使用的流动捐款箱,应保证同时有2人以上看管,以便互相监督;应及时收缴箱内钱币,避免因金额太大遭抢、诱人起贪念。
3.天主教堂是用敞口布兜收款。在参与集会的众多信众视线内,收款人持2米左右的长竿,布兜置于长竿的另一头,能合理规避风险;但存在布兜脱离信众视线的环节。如:应要求布兜不能超越最后一排的与会信众视线;将布兜交存祭台侧时,不能用身体挡住信众视线。
四、由经团体授权、甚至是任何自愿的成员独立收款
如:佛教僧尼以寺庵的名义向信众化缘,天主教神父上门开新房弥撒所收的献仪等。现实中,这种方式普遍存在,是一对一的钱款交接,很难做到“收款由2人以上执行”。隐患主要有下列4个方面:
1.现金清点上的差错。
因属无偿捐款,接收人不好意思当着捐款人的面认真清点钱币,主观上信赖捐款人报的金额是无误;一旦捐款人因客观原因报错金额,就产生现金交接时的金额差错。
2.接收捐款后,至转交团体期间,因客观原因遗忘、漏报。
特别是在该接收人频繁接收零星小额捐款,且没有及时做文字记录、将捐款与私款混存时,事后难清晰回忆捐款人数及金额。现实中,有些捐款人是随意给,甚至都不清楚自己捐款的准确金额;或不在意、不好意思纠正接收人的记忆差错,也造成漏报。
3.坐支现金——将所代收的捐款直接用于费用、购物,按余额上报。
现实中,这类费用、购物甚至无白条左证;而公益、宗教人士倾向讲宽容,容易沉默于既成事实的坐支、不合理的开支,只将余额信息传递给财务监督者,造成会计记录失实。如:接收捐款者向出纳交接现金时,说明坐支金额、理由;出纳按实收金额出具收据,没书面汇报坐支情况。
4.隐匿截留为私有,或挪用。
公益、宗教人士倾向以己类推志友、信友的人品,并给予过分信赖;视内部控制为蓄意怀疑他人。而且,大部分捐款人在款项捐出的瞬间,慈善心已得到满足、或认为神灵已知道;款项去向是与其动机无关的另一个问题,被忽视,故现实中匿名捐款很多。正是因大部分捐款人不会去查证所捐款项是否已交、或及时交到团体,为贪污、挪用捐款者创造可乘之机。
宗教捐款人还存在另一个容易被舞弊者钻的空子:捐款登记用教名,增大重名的概率。如:佛教徒用“释”做姓,天主教徒教名多集中于屈指可数的几个圣人名。当捐款金额相同时,重名使查询难发现问题。
五、单个团体控制舞弊的解决方案。
1. 做好“收款必须当场开具收据”的宣传。
应形成“不开收据即属有蓄意舞弊嫌疑”的氛围。与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客户环境不同,捐款人是不会配合开“有利于收款人”的假收据,收款人也不会出具“不利于自己”的假收据,这就保证收据的真实性,并为捐款人与团体相互核对提供可能。收据至少应1式3联,连续编号,载明团体的联系方式;应记录每个被授权募捐收款者所领用的收据编号;开具收据时应记载捐款者的联系方式。
因需开具收据,迫使收款人认真清点钱币,避免差错。因有收据存根,使收款人不会遗忘、漏报所收的捐款。若收款人坐支,给捐款人的收据与出纳收款收据就产生差额,必须有发票、或书面说明作为入会计帐的依据。若有团体外部人员、团体内非授权成员假借团体名义募捐,则因无法提供相关收据而败露;伪造、盗用本团体收据,则因本款第4点阐述的“查询”系统,被及时揭露。
2.健全收款台帐。
台帐是明细记录表,不属于会计核算中的帐簿系统。它能详细反映每一笔捐款的金额、发生时间和地点、捐款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收款人姓名、收据号码、出纳收款的时间、对应的会计凭证号等,及捐款是否被坐支、被坐支的金额、对应的费用购物内容等;还可记录该笔捐款是否已询证(或被查询)、询证(或接待查询)的操作人姓名、询证结论等。这是会计核算帐簿难做到的,是做好收款内部控制的关键资料。如:审核收据号码是否连续、有否缺号,能及时发现贪污捐款的行为;审核收据和出纳收款的时间差,号码顺序,能及时发现挪用捐款的行为;坐支记录体现收款人的问题;询证、被查询记录体现捐款人对收款人及团体的心态。
3.完善询证制度。
最方便、有效的手段是电话询证,在核对收据真实性的同时,还能随便了解其它情况、增进团体与捐款人的关系。腾讯QQ等即时联系工具受众面较窄;用电子邮件,存在捐款人不回复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常用的信件询证函方式是不可取的,效率低、费用高;不同于捐款人,企业回函率高是因有经济利益,且企业活动必须要书面证据。
4. 尽可能方便捐款人查询捐款入团体帐的情况。
最经济、有效的手段是利用互联网。如:建立捐款情况查询页面,输入收据号码和捐款人姓名,即可查询到收款台帐的对应记录;因需有收据中的2个要素才能查询,亦满足部分捐款人的保密愿望;若查询无对应记录,网页则自动给出举报的联系方式、或自动保存被查询的收据号码。另一种更简单的方法:借他人网站的论坛发帖;帖内容是已开具收据的部分要素,对捐款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做部分缺省处理;对新开具的收据,以编辑帖的方式增补。查询人可用“查找关键字”的方法迅速找到对应的收据记录;有疑问按帖中的联系方式、或用“回帖”方式举报。
在团体场所贴出收款台帐明细,不是捐款接收内部控制的好方法:不便查找;且查询对绝大部分捐款人来说,只是一时念起、稍纵即逝,他们不一定有空及时到团体场所。若团体提供的查询渠道不便捷,就流于形式,难实现与捐款人的有效沟通。
六、政府介入的可行性。
1.法规依据:
国务院 [1998]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2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务院[2005]第426号令:《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2.意义:
遏制募捐领域的混乱、贪污挪用、冒充行骗等问题。打击借公益敛财者,有助于维护公众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信心和热情;打击借宗教敛财者,有助于净化宗教活动。现实中,绝大部分邪教的组织者是以谋财为目的;那些披着公益、宗教外衣,图谋政治目的的团体,必然需蒙骗捐款人、改变捐款的用途。任何别有用心的团体,成员中绝大部分是被蒙骗者;其发展壮大必须有经济基础支撑。制约其捐款活动、揭穿其经济问题,就是釜底抽薪。
3. 应解决的前置问题。
现行社团管理体制让许多“草根”公益组织处于非法状态;部分宗教团体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或难满足法定条件向政府注册登记。如何让对社会无害的团体合法化?
七、政府介入的范围。
1. 统一制作、发放专门供募捐使用的收据。
2.建立统一的募捐收款情况查询平台。
除网站外,还可建立:电话、或手机短信查询平台。如:在电话机上按键输入收据号码、捐款人预留电话号码,即可查询到捐款入帐的时间、金额、用途。
3、抽查监管。
按比例每年抽查一定数量的团体;达标者在本轮内不再抽查,不达标的转入整顿控制;对可疑团体做突击检查;对群发的普遍性问题做专项整改。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行该工作。
(本文转载自:《现代经济信息》2009年9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