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克斯•阿达尔
所有的婚礼监礼人都将享有豁免权吗?
就目前形势来看,《婚姻法案》(法案涉及对婚姻的定义)不久之后将会获得通过。昨晚,该项法案在议会的二读程序中以77票比44票的比例顺利通过。
我无意争论该项法案具有的实质性优缺点,更愿意针对法案中那些为了保护宗教自由而增加的道德条款(说明因其宗教或道德的原则不能遵守某一规定时,可不受处分的法律条款)做一些评论,即对于那些因为坚守宗教信仰或者道德而拒绝主持同性伴侣婚礼的婚礼监礼人,法律是否予以保护?
大量证据表明他们将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委员会发回的该法案的最新草案即包含了这样一个条款,委员会认为它能起到这个作用。
修正案第29款(授权但不得强迫婚礼监礼人主持婚礼以使婚姻庄严)
在第29款,增加第二项:
任何在表1中的宗教团体任职作牧师的婚礼监礼人,以及任何由有权机构任命主持婚礼以使婚礼庄严的监礼人,都不得被强制主持与该宗教团体的宗教信仰相悖,或者与该有权机构的宗教信仰、哲学理念以及人道主义主张相悖的婚礼。该项不构成对本款第一项的限制。
首先,不隶属于任何宗教团体或有权机构的独立监礼人很可能不在受保护之列。其次,而且可能更为重要的是,现存宗教团体的牧师也可能不在受保护之列。这是因为如果一个牧师属于因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不同而划分的某个教派,则有可能并不能精确的指出哪一个权威规则、诫命、传统或者教导明确地规定只有异性婚姻才是正确并可以接受的。
主流的新教教派——长老会、卫理公会教派、英国国教等——一直在酝酿就这个问题制定清晰的政策,基督教长老会对于同性恋神职人员任命的问题长久以来争吵不休,这种现象暗示了人们关于性传统和性取向的意见分歧非常的大。
而拒绝在上帝面前为同性伴侣主持婚礼的保守的(我更愿意用“正统的”)长老会牧师,很可能不能够指出新西兰长老会教会的任何规则明确规定了同性婚姻违反该教派的宗教信仰或者宗教信条。对同性婚礼的祝福可能会触犯宗教团体及其信徒中保守派的信仰,但那是另一回事。
在此请允许我给出一个修订的建议:
任何在表1中的宗教团体任职作牧师的婚礼监礼人,以及任何由有权机构任命主持婚礼以使婚礼庄严的监礼人,都不得被强制主持与其本人宗教信仰相悖的婚礼。该项不构成对本条第一项的限制。
宗教自由的权利保护所有的宗教实践者,并非仅仅保护那些信仰与正统教义一致的教派或者群体。那些持有古怪的、特殊的甚至是赤裸裸的异端宗教信仰的人——这种信仰与大多数人的信仰不同或者与广泛认可的教会教条不符,或者与教会上层观点相悖(如果存在这样的层级制度的话)——也都应该受到保护。
宗教自由并不仅仅属于东正教或者同一宗教内部持多数派观点的信徒,或者与宗教精英的信仰声明一致的人。上诉法院曾做过这样的陈述:“宗教法律的专家或者权威机构并不能代替信徒个人做出信仰宣告”。加拿大最高法院:“宗教自由保护个人的主观信仰”。上议院:“没有理由认为信仰群体不应该存在分支”。欧洲公约不要求同一宗教的所有信徒都秉持完全相同的信仰(英国上诉法院)。上议院:“宗教自由保护每个人的主观信仰……宗教信仰的个人性非常强,个体信仰的差异非常常见”。
在一起案件中,一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的和平主义信仰受到挑战,因为其他的本教信徒认为他们可以为军工厂工作,然而这位信徒则持相反观点。美国最高法院针对此案做出如下阐述:“保障公民自由实践宗教这一原则并不仅限于某个宗教派别的所有成员都认可的信条。尤其是在这个敏感领域,考查究竟是申请者还是他的教友更加符合他们共同信仰的诫命,并非法庭的职责,也不在法庭的权限之内。”
如果法律责任的免除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那么这样的豁免应当适用于所有因着宗教或道德确信而对同性婚礼说“不”的牧师以及婚礼监礼人。
(翻译: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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