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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视野下傣族南传佛教运行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 2013/6/21日    【字体:
作者:刘 华
关键词:  傣族 佛教 管理  
 
 
刘 华
 
[内容摘要] 南传佛教对傣族传统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傣族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傣族传统社会通过何种方式对南传佛教进行约束,以保障其正确的发展方向,是傣族传统法文化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本文从其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赕佛”制度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傣族 传统 南传佛教 法文化
 
 
    宗教,特别是南传佛教对傣族发展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不言而喻的,相关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从法文化的角度看,这些研究大多关注宗教在傣族传统法文化中的重要地位,认为佛教与傣族政治、人们的行为规范、诉讼制度、处罚方式、纠纷解决等方面有重要影响。[①]但这些研究受资料或研究视野等限制,对其宗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不深入、全面,因此,深化南传上座部佛教传统法文化研究十分必要。
本文根据笔者近年对傣族传统法文化的研究心得而写,[②]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南传上座部佛教内部相对独立的宗教制度是如何运转,以维持宗教制度、僧阶制度的;二是探讨世俗政权、傣族社会通过哪些途径支持、保障南传上座部佛教的。至于南传上座部佛教如何深刻影响傣族社会的发展,由于相关研究成果较多且较为深入,故不再赘述。
 
    一、以戒律为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
 
    在现有研究中,学者大多认为南传上座部佛教是受政治控制的,是封建统治者手中的统治工具。[③]其理由在于:真正高级的僧侣只能由土司的亲属担任;村寨中,佛寺活动受统治者委派的管理人“波占”来管理。[1]但是,仔细研究傣族佛教组织的管理体系,笔者认为,佛教并未完全沦为统治者的工具,而是保持了相对独立性。因为傣族传统社会从未形成政教合一的统治制度,只能说政教联系紧密,相互支持,各有所取而已。在制度上保证这种相对独立性的方式为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和有一套社会公认的管理制度。这套制度使得统治者也很难插手,有时还要尊崇相关制度。
 
    如前所述,南传上座部佛教作为一种高级宗教,有其严密的宗教组织。南传上座部佛教虽然从理论上构建了神圣世界的景象,但在具体组织形式上,却又难以脱离世俗世界的羁绊,在组织建设和僧团管理上,参照世俗世界的特征进行建设和管理。其管理的特征即为以戒律为中心进行管理,这使得南传佛教的内部管理体制具有如下特征:
 
    (一)简单明确的戒律制度
 
    南传佛教作为佛教的一个重要教派,也和汉传佛教、藏传佛教一样,遵守佛陀制定下的很多戒律制度,如居士戒(五戒、八戒)、沙弥戒(十戒)和比丘戒(具足戒)三种四级。其中,居士戒和沙弥戒与汉传佛教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比丘戒却与汉传佛教有部分出入。虽然傣族的南传佛教中的比丘戒与汉传佛教比丘戒一样,都分为八段,但却比汉传佛教少了23条,共计227条。上述戒律是从整体上说的。在具体的执行方面,傣族南传佛教考虑到戒律能真正得到贯彻制定,又规定了六种惩戒制度:
 
    波罗夷罪,又称驱摈罪。比丘犯有杀、盗、淫、妄语之罪时,为僧伽重罪是,立即逐出僧团,不可挽回。
僧残罪。有粗语、触摸女人时,将暂时剥夺僧籍,经特别手续,在二十多位僧侣面前坦白忏悔之后残能重返僧团。
 
    偷兰遮罪。是上述两罪的未遂状态,按过错想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单堕罪。有小妄语、两舌等行为时,在空静处或向佛像忏悔即可,属于轻罪。
 
    悔过罪。比丘为自己进美食者,悔过即可。
 
    恶作罪。比丘为自己而相手、占卜预兆等不正当生活的,悔过即可。
 
    在傣族南传佛教的具体制度中,还有一项特殊的制度,即财产制度。傣族佛教全称为南传上座部佛教,所谓上座部是相对大众部而言。佛教分为上座部和大众部,其分歧之一就是僧侣该不该拥有私产。上座部认为僧侣应保持淡薄简朴的生活,不应拥有私产。但是,这个教义传入傣族社会后,却发生了变化。按照傣族南传佛教的习惯,一定级别以上的僧侣可以拥有私产。有研究说“只有祜巴以上的僧侣才能享受信众的赕佛物品或物品变卖后的经济分配,也就是说,六级以上的和尚可享受经济收入。”[2]但是,根据一些学者讨论,认为“佛爷以上都有自己的私有财产”。 [3]根据笔者调研,在当前西双版纳地区,从大佛爷开始就有私产。其收入的来源,主要为信众赕的财物。僧侣拥有私产,即涉及继承问题。按照傣族习惯法规定,其财产的继承参照世俗社会的继承规则进行。法律将比丘的徒弟被视为养子,拥有继承权。由于比丘一生可能收很多徒弟,所以这里具有继承权的徒弟特指那些不仅跟比丘学习经文,同时还接受教育、伺候师父的徒弟,才被法律视为养子,即履行赡养义务的徒弟才有继承权。若是比丘没有被视为养子的徒弟,其财产则由本寺庙僧侣共同继承。可见在继承法律制度中,由于佛教将僧侣看成出家人,则断绝了与俗世的亲属关系,因此将俗世的亲属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
 
    (二)严密分明的教阶制度
 
    僧侣僧阶有很多级,有说7级,有说8级,有说10级。[④]为了便于论述,本文采用7级的说法,即帕(沙弥)、都/都竜、祜巴(长老)、沙密(沙门统长老)、常卡拉乍(僧正长老)、松列(僧正长老)、阿戛木尼(大僧正长老)。
 
    南传佛教结合傣族传统社会的具体情况,从年龄、身份、学识方面对各级僧侣的担任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帕,俗称小和尚,在寺庙接受教育的僧侣。一般要年满十岁以上,有大佛爷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由于他们来寺庙主要是接受教育的,所以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打扫卫生、化斋、服侍大佛爷等劳动,然后在大佛爷教导下念经、学习傣文。
 
    都/都竜,俗称二佛爷,为最低神职人员。僧侣年满二十,由四位佛爷考核合格,且动一定的佛学知识、佛教礼仪即可担任。他可主持寺庙事务及宗教仪式。
 
    大佛爷,即长老。大佛爷有分6个等级:祜巴、沙密、常卡拉乍、帕召祜、松列、松列阿戛木尼。僧侣年满三十,由八位佛爷考核合格,佛教知识较深厚,经申请即可担任。祜巴以上的僧侣则一般不允许还俗。
以上是各级僧侣担任的一般条件。按照南传上座部佛教的规定,平民不能称“松列”或“阿戛木尼”。祜巴以上的委封、撤销、开除都有宣慰议事庭决定。
 
    平民出身的僧侣最多能担任祜巴一级的僧侣,而要担任更高级别的僧侣则必须为土司的亲属或教子。
 
    严格的教阶制度使傣族南传佛教内部形成了一种等级秩序。这种等级秩序对于建立佛教合法性、保障佛教组织的宗教性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这种等级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僧侣修行的深浅来确定的。加之傣族传统社会全民信仰南传佛教,使得民众对拥有较高僧阶的僧侣充满敬意,对他们所代表的佛教充满认可。同时,在南传佛教内部也有利于形成高级僧侣教导初级僧侣的制度。
 
    (三)次第而进的教育制度
 
    在佛教看来,成佛有两种情形,一种称为“渐悟”,一种称为“顿悟”。这种区分是佛教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经过历代大德高僧的体会而逐渐形成的。就傣族南传佛教的修行来看,他更多主张一种渐悟的过程。
在傣族传统社会,每个男子到一定年龄都有僧侣生活的经历。通过几月或几年时间不等的僧侣生活,完成男子社会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而变成一个有一定文化的傣族人。到一定时间之后,大部分僧侣都会还俗,仅有少部分僧侣继续修行。由于僧侣人数众多,使得僧侣素质也就良莠不齐。因此,傣族南传佛教必须构建一套完整的修行教育制度。其修行教育的内容就是佛教基本义理和前面所述的戒律制度,但是在修行教育方法上,傣族南传佛教有其独特之处。
 
    第一、在修行教导方式上,主张渐次修行,分类教导。
 
    按照傣族南传佛教的规定,凡是出入僧团者,必须从听从教导、学习教义戒律着手,并将其应用于生活实践之中。
 
    例如在《弥沙塞羯磨本》中记载道:
 
    成就戒;成就威仪,畏慎小罪;多闻能持佛所说法。善诵二部律分别其义。能教弟子增戒增心增慧。能除弟子疑。能使人除。能治弟子病。能使人治。能教弟子舍恶邪见。能令人教舍。能回弟子国土觉。能使人回。[4]
 
    而作为师父,也应对自己的弟子进行教导。《四分律》中记载道:
 
    弟子若有疑事。当以法以律如佛所教如法教除之。若恶见生。当教令舍恶见住善见。当以二事将护。以法以衣食将护。是中法将护者,应教增戒增心增慧教学问诵经。是中衣食将护者。当与衣食牀卧具病瘦医药。随力所堪为办。自今已去制和尚法如是。和尚应行。若不行如法治。[5]
 
    而在师父与弟子的关系上,《四分律》认为应该是:
 
    和尚看弟子,当如儿意;弟子看和尚,当如父意。展转相敬,重相瞻视,如是正法便得久住。
以上经典说明,初入僧团的僧侣应当在师父的指引下进行修行学习。而在具体的教导内容上,除了教导基本的佛教义理之外,还应当注重因材施教,根据僧侣个人品性和根器进行指导。因为,在佛教看来,每个人的根器是不同的,其教导内容也就应该有所差别。例如,在佛教历史上,“多闻第一”的是阿难,“论议第一”的是迦旃延,而“说法第一”的却是富楼那,弟子能有各自的特长,均是佛陀因材施教的结果。所以,在傣族传统社会中,同样是当了几年僧侣,有些学会了医术,有些擅长艺术,有些精于念经,这就是在具体学习中,因材施教的结果。
 
    第二、修行过程中,强调自我忏悔,不断反省。
 
    佛教修行,以修心为上。即使是进入佛门的弟子,也难免有内心偏离佛教教义和戒律的时候。除了外部的惩罚制度之外,还需要僧侣对自己的思想言行不断的进行反思和总结。傣族南传佛教的僧侣除了参加日常的早课、晚课以不断精进修行以外,还形成了布萨、别住羯磨和安居制度。
 
    布萨又称为“小洗”,布萨的地方成为“布萨堂”(八角亭)。按照傣族习俗,凡是每个中心寺都设有一个布萨堂,是受戒、惩罚犯戒比丘和诵经忏悔的地方。在每个月的塑、望两天,中心佛寺的长老和各个佛寺的主持均要到布萨堂诵经、忏悔,也称为“洗戒”。在诵经的过程中,僧侣要对照所念的《别解脱律仪戒》和《佛祖遗教经》检查自己的过错和过失,再进行忏悔。
 
    别住羯磨又称为“大洗”,一般是每隔三年或数年举行一次。这种聚集一般以勐为单位进行。参会人员均为全勐各个村寨的佛爷、长老。整个仪式大致分为三个议程:首先是诵《羯磨仪轨》。然后是自我检讨、相互检讨和忏悔。第三项议程就是为通过审查的比丘举行升级仪式。
 
    安居是一项古老的僧伽制度。每当夏天雨季到来的时候,僧侣就住进寺院,不得随便外出。在寺庙中不断念经、忏悔。安居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逐渐成为傣族隆重的宗教节日“关门节”和“开门节”。
 
    可见在傣族南传佛教的教育制度中,教育是不间断的。只有通过这种不间断的教育、忏悔等制度,才能提高僧团的威望、僧侣的素质。
 
    二、以“赕”为中心的社会保障制度
 
    “赕”在整个南传佛教的社会活动中占有核心地位。佛教教义认为,“四谛”是佛教教义的基础,坚持“四谛”就是坚持佛教的核心思想。“四谛”揭示了人生的真理,[⑤]而要脱离苦海,达到涅槃的方式为“六度”,[⑥]而“六度”之一则为“赕”(汉语为“檀那”,即布施、奉献)。南传佛教将“赕”的功能进行发挥,认为“赕”是破处贪心,免除贫困的重要法门。任何人都要通过“赕”才能获得今生和来世的幸福,否则就会遭受痛苦。以此为理念,上至土司头人下至普通百姓一生都要“赕佛”,以期获得幸福的生活。南传佛教逐渐形成了以“赕”为核心的佛教活动,并将其规范化、制度化。从社会功能角度上讲,“赕”也成为佛教在傣族地区持续传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村寨为基础的经济保障
 
    按照南传佛教教义,僧侣是不从事耕作的,他的一切生活来源均来自信众的“赕”。由于信众对佛教的尊崇,很多民众都愿意“赕”,乐意“赕”,如此则形成一套定制,以供养僧侣的基本生活。一些有钱人家,还经常做法事,赕的数量也很多。这也成为僧侣重要的收入来源。
 
    第一,日常的生活供养。按照教规,僧侣的日常饮食需到村寨化缘。但后来逐渐形成定制,由每家每户轮流给寺庙僧人送饭。笔者2010年在勐腊调研期间,该种风俗仍然保留。到中午时,则由事先安排好的家庭,给住在寺庙里的僧人送饭。饭菜谈不上丰盛,吃饱即可。同时,僧人一般保持着过午不食的习俗,但对于小和尚因在长身体的时候,所以仍可保持一日三餐的习俗。
 
    第二,专门的赕佛经济。“赕”是寺庙维持运转重要的经济支柱,并且,通常“赕”也是僧侣一项重要的收入。在傣族传统社会,赕的名目繁多,“人无老少,事无大小,富的多赕,穷的少赕,富的要杀猪、牛,有的承盖或修理寺庙的房子,穷的杀鸡或用糯米饭,也有的给钱,给黄蜡。”[6]例如,“赕迫帕召”是八月十五修补佛身,“赕老轮瓦”要求各个村寨每户向佛寺赕一抖谷子,平时群众还自愿向佛寺赕各种东西。赕来的物品用不完的,寺庙可以变卖给需要的人,其收入在布章、佛爷以上的僧侣之间分配。如此,成为佛爷以上僧侣的重要私产。
 
    (二)以土司头人为中心的政治保障
 
    此前研究,一般认为在傣族传统社会,政治控制着宗教。其依据在于祜巴以上僧侣的晋升,均需得到相应级别土司的批准,而高级僧侣像“松列阿戛木尼”必需为召片领的血亲或勐王一级的人才能担任。[7]其实这仅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其实这种观点将政治与宗教的关系过于简化,未能全面深刻的研究宗教的相对独立性,也未能认识到宗教在平衡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正面作用的表现。在傣族传统社会,由于南传佛教思想已经渗透到每个人的心灵。政治和宗教的功能在一些事情中已经很难分开。像高级僧侣松列阿戛木尼的任职要求,即使是政治控制宗教的一种方式,但是担任的人仍然要遵守佛教教义教规,不能随心所欲。否则就会受到法律、道德的谴责。例如,在《勐海傣族寨规与勐礼》中规定:“当召、当帕雅的人,不懂‘三规’(教规、赕佛规、头人规)或轻视亲戚家族的,有罪无理。”并且,由土司、头人担任高级宗教职务,在客观上也使南传佛教的发展获得了政治保证。
 
    同时,宗教场所成为颁布重要政令的场所。按照傣族习俗,召片领或各勐的召勐会选择开门、关门两个宗教节日,分封各级头人。当着群众讲:“当着佛的面,把你们拥护的,喜欢的头人加封了,好好听他们的话,要你们做什么就什么。”他们也会对分封的头人讲“大家拥护你,现在委你当头人,你要好好听话,好好的做事。”[8]另外,从他们任命的官职上也能体现佛教对其的影响,如村寨头人以“叭”为官衔,“叭”在傣语中本义为佛主命令的执行者。“叭”则为“帕雅”的速读,“帕”为佛主,“雅”为命令。通过这种特定地点的特定仪式,使得任命具有神圣性和合法性,而寺庙也借此进一步的强化了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再有,土司头人也支持各种宗教活动。以升祜巴为例。虽然按照南传佛教规定,平民能担任的最高宗教职务为祜巴,但升祜巴也是一项开支极大的宗教活动,“一般均不下千元半开”,[9]一般家庭和村寨难以承受相应开支。而一个勐若无一个祜巴,就会被认为是全勐的耻辱,若一个勐有四个祜巴,则是全勐的荣誉。所以,召片领和召勐都希望本勐能有人当祜巴,也愿意出钱搞相应的宗教活动。
 
    (三)以敬佛尊教为中心的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南传佛教在傣族地区的传播,傣族社会不仅从经济和政治上予以保障,在法律制度上也予以保障。傣族现存的主要法律有三部:《孟连宣抚司法规》、《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和利益规程》。这三部中都有大量关于佛教内容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立寺庙和僧人的特殊地位。
 
    傣族法规规定佛寺神圣不可侵犯,对相关佛教人员予以保护,着重维护佛教的特权。例如规定“拆毁佛像、佛寺、佛塔,砍菩提树、杀害无罪的僧侣、圣贤、祭佛师者,判处死刑,其子女罚为寺奴。”[10]若是“偷佛主的钱,拆毁佛像佛塔”,属于处以极刑的范围。对于僧侣也要尊重。这种尊重不仅是傣族传统社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法律规定:“倒叭、召勐不让路给佛爷和尚,罚赎罪的蜡条五千支;和尚不让路给佛爷,罚赎罪的蜡条8000支”。法律还规定:“和尚反对佛爷……这些人都是忘恩负义,不懂道理的;不能给这些人申诉。”在诉讼中还规定:“那些想反对佛爷和尚的人,也是不懂道理,同样不能让他们申诉。”可见,傣族传统社会通过法律切实的保障了僧侣在群众中较高的法律地位。
 
    第二,确立僧人在行为规则,约束僧人行为。
 
    本文前面已经论述了傣族南传佛教是如何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教育和约束僧侣言行的。但是,仅有内部教化并不能完全保障僧侣的思想和言行完全吻合佛教交规教义。不排除个别僧侣可能因一时的“贪嗔痴”而做出违法教规教义的事情出来。这在傣族案例中也有很多记载,像“比丘拐卖妇女”、“比丘骗取奴隶”、“比丘偷鸡”、“比丘指使徒弟偷盗”、“脱离佛门”等相关案例中都说明僧侣也会犯罪。[11]当然,由于僧侣的特殊地位,对他们的惩罚与普通人是不同的。不过傣族传统法律难得的地方时,这些标准是不降低了,而是提高了。这些案例,体现傣族传统社会对僧侣犯罪采取的是原心定罪的标准。[12]这是一种以动机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原心定罪”,即“根据罪犯的初始动机定罪量刑”。[13]可见,傣族传统法律一方面在维护南传佛教及其僧侣的特殊地位的同时,也对僧侣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正是这两方面的结合,才保证了南传佛教在预设的轨道中发展。
 
    三、结语
 
    众所周知,南传佛教在傣族传统法文化中的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傣族传统社会又是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保障了南传佛教在预设的轨迹下运行,在发挥其积极功能的同时,尽量消除其可能存在的消极影响,是傣族传统法文化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本文通过对傣族南传佛教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赕佛”制度的研究,探讨了这一问题。当然,这个探讨还是初步的,深入的探讨有待进一步推进。笔者希望通过这样的探讨,能让学界同仁一起关注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宗教管理制度,以便为完善当前的宗教管理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 郑筱筠.试论中国南传佛教的宗教管理模式[J].中国宗教,2011,(1).
[2] 岩香宰.说煞道佛:西双版纳傣族宗教研究[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第193页。
[3] 王松、王思宁.傣族佛教与傣族文化[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8.第139页。
[4] 《弥沙塞羯磨本》[EB/CD]http://fofa.foxue.org/2007/584_0316/90544.html,2012-10-25访问。
[5] 《受戒揵度之三》[EB/CD]http://sutra.goodweb.cn/lon/lee22/1428/1428-33.htm,2012-10-25访问。
[6]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一)[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第151页。
[7] 史继忠.西南民族社会形态与经济文化类型[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第286页。
[8]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三)[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第103页。
[9]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二)[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第120页。
[10] 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204页。
[11] 具体参见:杨一凡、田涛.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九册)[M].黑龙江: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第312-334页。
[12] 刘华.论傣族传统法文化之特征[A].何明主编.西南边疆民族研究(第九辑)[M].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
[13] 曾庆敏.法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第1377页。
 
注释:
[①] 这些论文大多属于早期傣族传统法文化的研究成果。参见:李忠华.小乘佛教对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J].云南社会科学,2003(3);耿明.傣族历史上的原始宗教及其与法律的关系[J].云南社会科学,1999(3);刀波.南传上座部佛教对傣族封建法律的影响[A].云南民族学会傣族研究委员会.傣族文化论[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
[②] 傣族法律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两部分。不成文法部分是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整理而成,引用时均注明出处。
[③] 这些观点大多以阶级斗争学说为知道研究傣族传统社会的。在此观点之下,任何社会组织和行为都是阶级关系的投射。参见岩温扁。略谈西双版纳傣族封建制法律[J].王懿之、杨世光。贝叶文化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p573);曹成章、张元庆.傣族[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4(p42-43).
[④]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差异,主要是傣族南传佛教本身分为几个教派。参见:《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三)[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p103);《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一)[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p149);岩香宰.说煞道佛:西双版纳傣族宗教研究[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p189-190).
[⑤] 四谛即“苦”、“集”、“灭”、“道”,谛是梵语,即真理的意思。四谛是解释世间的苦(苦谛Dukkha-sacca)和苦的原因(因谛或称集谛Samuday-asacca),说苦的消灭(灭谛Nirodha-sacca)和灭苦的方法(道谛Magga-sacca)。
[⑥] 六度中的“度” 是梵语 “Pāramitā 波罗蜜多”,字义是“到彼岸”,就是从烦恼的此岸度到觉悟的彼岸。六度就是六个到彼岸的方法。
 
                          (本文转载自:《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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