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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现状思考
发布时间: 2013/10/8日    【字体:
作者:陈曼青
内容提示:(编者按)2013年7月15日至26日, 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主办的“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在北京成功举办。尽管时间很短,不少学员还是很好的完成了作业,从不同角度对宗教与法治问题进行了探讨。特选部分作品刊载,以飨读者。
关键词:  慈善 现状 原因  
 
    践行社会公益服务向来是基督教的优良传统。建国前基督教在传教同时积极开展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服务,为中国的教育、医疗、卫生、慈善等事业做出巨大而积极的贡献。建国后,教会除教堂内的教会活动保留外,其他的慈善和社会服务项目逐渐被收归国有,基督教所有的活动仅限于教会内部。文革时期一切宗教活动被迫停止。1979年开始,在经历了文革几近毁灭性的打击后的中国教会重新陆续恢复宗教活动,其中包括一些教会内的社会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与国际接轨越来越密切,中国社会也相应面临着巨大的社会转型难题,诸多不断涌现出来的社会问题一时成为政府难以有效顾及的盲点。社会及宗教组织自身对宗教参与社会服务的需求和呼声越来越大。
 
    2012年2月1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着重强调了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指导要求。可以说,客观的现实环境为信仰实践再次提供了一个机会。
 
    一、基督教在社会公益服务领域的现状 
 
    社会需求极大,但教会的社会公益服务规模和行动却极为有限,这可以说是当前基督教在中国社会服务领域内的现状。如果从教会自行组织的社会服务与教会注册专门机构开展的社会服务两种类型来划分,其中主要局限分别集中体现为:教会自行组织的社会服务
 
    1、参与的力度有限。相对专门服务机构的常态社会服务,由基督教两会和众多堂会来组织和开展的社会服务目前尚显得零星而短暂。  大体来看,堂会教牧人员和广大信徒近年主要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孝老等多项社会公益活动的开展中以奉献爱心、参与社会服务为主题,以乐于助人、乐意奉献为根本,积极传扬基督教的文化。具体而言,有捐资助学,对口资助贫困儿童、残障儿童;捐款赈灾;与社区居委会合作举行义诊活动、开办艾滋病知识讲座及其他各类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在探访中有对患癌症信徒进行心灵关顾、对临终病患给予安慰、对婚姻危机中的信徒进行婚姻家庭辅导、为社区居民定时送上关心慰问,以及配合所属街道帮扶吸毒人员进行戒毒辅导;在孝老方面,堂会在组织义工关怀和探访社区空巢孤寡老人的同时每年还分别利用中秋节、重阳节、母亲节、父亲节等节日开展尊老、敬老、慰问长者活动,及向特困家庭的老人送上礼品或慰问金等等。有的堂会还建有小型护老中心,服务有需要照顾的老人。 
 
    虽然在以上各方面教会都有参与,但多局限在教会信徒内且力度有限,教会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堂会的牧养、培训工作和崇拜事工上,社会服务更似聚会之外附带的一点功能,专门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少之又少。试想其中每一项服务都由专人负责并推进,基督教在社会发挥的影响将是另一番景观。另外,教会的社会服务在城市外来工及外来工子女教育,青少年事工、院牧事工、与社工合作开拓实践平台,对社会边缘人群的关顾、环保项目及志愿者培训和开展志愿者服务等工作几乎未予开展,并且在所有服务项目上至今缺乏系统化的研究及有效的资源整合和整全的规划。
 
    2、影响力不足。由于各方面政策限制,教会的活动仅限于教会内的活动,宗教的社会服务活动往往是不被媒体公开报道和宣传的。以广州基督教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广州市基督教两会共筹集资金达400多万元人民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服务。而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和雪灾的救助赈灾过程中,广州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广州基督教协会领导班子组织教牧人员和信徒为灾区人民及死难者不住地献上祷告,并发动各堂会和信徒开展赈灾扶助、奉献爱心的活动,为汶川大地震捐助人民币共计200万元,及一大批的赈灾衣物和食物。但这一切不为广大公众知道,也就是说教会所付出的并不能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力。这种结果往往导致社会对教会所作所为并不清楚,有的非信徒甚至误以为教会是只知收奉献金而缺乏对社会实际关怀的团体。另外这难免使得志愿者和信徒的服务热情也一定程度上的受挫。
 
    3、自发性偏弱。在许多的出资捐款活动中,可以看到包括基督教在内的几大宗教的社会服务都是响应各地民宗局和各教堂所属地段街道管理部门所号召的项目而来,诸如农村帮扶和扶贫、支教工作,以及所属街道和各区民政部门的对口扶贫助学活动。在响应中教会虽然会发动广大信徒积极投身其中,但是大多皆是应政府号召而来,除此之外,教会很少主动去寻找在堂会以外需要帮助的地方和群体,充分显出教会自身服务的被动。教会注册专门机构开展的社会服务1、注册机构数量少。除基督教青年会和女青年会作为政府认可的老牌社会服务机构外,专门性的由两会和各个堂会法人资格申请通过的具有基督教背景的从事非宗教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近年开始出现在社会公众视野中。其中典型的,例如四川泸州基督教会通过向政府申请注册,于2011年重新建起了教会医院——泸州基督教会福音医院,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这主要源于近些年国内的社会服务尤其是对社区的服务项目逐渐转为以政府向社会购买为主,即政府将社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申请团体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就可公平参与投标竞争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基督教团体可以先出资在民政局注册专业的社工机构,获得项目申请资格后再参与招标竞争。这个准入模式对之前难以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教会来说是一个大好消息,但目前全国各地的基督教注册专门机构参与社会服务的宗教团体数量依然不多。
 
    2、发展不均衡。 从全国各地基督教的发展情况来看,以处于经济政治比较开放发达的江苏、浙江、福建沿海城市的教会的专门服务机构开展的事工较为多样且达到一定规模,在社会服务领域相对走在了前面。但内地还有相当一部分教会的社会服务处于停滞中。
 
    3、社会悦纳程度低。  长久以来我国国民受着无神论的教育,整个民族以唯物主义为标准世界观,很多人由于缺乏对宗教信仰的了解,普遍地认为宗教是一种消极落后的存在。这种意识深入国民教育中,而且对于基督教、天主教有的地方甚至依然以带有政治色彩的洋教来看待。民众对基督教文化至今感到陌生和难于接纳,一些教会社会服务机构因此存在着难以融入社区,难以走入非信徒人群的困难。这与香港基督教的社会服务深入每一个街巷,带入各种有效服务和关顾的程度差距甚远。
 
    4、管理模式陈旧。我国教会现行管理依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时代而来的非企业制也非完全的事业单位制。教会定位为社会团体,其实是应该倾向于企业独立式的管理制,但目前多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许多事务实行多头管理和审批,很多教会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模式也与此如出一辙。这样的办事流程并不适合完全自养的宗教团体。在许多情况下社会服务需要根据社会需求快速做出工作调整和回应,以争取及时处理到内部问题和赢得更多社会认可。但我们的管理却恰恰让社会服务机构在这一块放慢了节凑。
 
    二、  主要原因分析
 
    1、宗教政策限制。  政府对宗教的整体态度为——尊重宗教信仰、不打压但也不鼓励的政策取向。所以在改革开放前政府采取教会与世俗社会生活两不相扰和相互隔绝的方针政策,即教会活动严格限制在教堂之内的方针政策一直沿用到今天。即使政府已经在宗教团体注册社会服务机构方面开了小口,但影响也是极为有限的。
 
    2、培养的人才少。旧有的典范相信,社会的现代化必然伴随着世俗化,意味着宗教在社会的发展与影响将日益退减。但社会的世俗化,并没有必然地同时在个人意识层面上发生。世俗化没有动摇教会的基础,反倒成为部分人寻求宗教的导因。这也是基督教业已在中国社会上占有一定的位置的主要原因。如今主要困扰教会的,也不再是信仰需求的不足,而是教会资源不能够充分满足信徒的属灵需要,尤其突出的是教牧人员严重缺乏。这种缺乏从历史来看,主要源自文革期间一大批教牧人员被解散分流,文革后教会在人员极度溃乏中再度开放。这时师资与设备极为欠缺的神学院也才开始有限度的招生。培养的人才少,而教会的事工多,当坚守的老一辈逐渐退休离去后,教会自然地出现了教牧人员的青黄不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教会普遍面临的仍然是“庄稼多,工人少”的难题。教会内部的人才出现短缺自然影响到教会社会服务的能力。
 
    3、宗教团体进入社会服务的准入门槛相对过高。社会的需求和宗教自身的优势将决定宗教背景的社会服务机构会越来越多,承接的社会服务项目也会越来越多。但事实上目前全国宗教界包括基督教在内的其他宗教参与进来的并不多。一是宗教团体虽然定性为社会团但在直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上有所弱势。广州市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是于近日方才被评定为广州市第一批具有宗教背景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对于广大教会能直接成功申请社会服务项目实际是有一定难度的。其次与宗教团体的经济能力相关。对于完全自养且家底不算充裕、有的仅够维持生存的宗教团体而言,由于在注册专门社工机构中需要一笔不小的注册资金,另外在中标后还需在政府社会服务购买资金尚未完全到账期要垫付一定费用来支持运转,这些门槛的存在造成依然有很多教会没有能力进入这种政府购买型的社会服务,多数教会对此望而却步。
 
    三、几点思考
 
    针对基督教社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除教会自身实力有待加强外,还迫切需要的则是国家对宗教更多的政策支持与宽松的环境。在各种不利因素中,可以看到观念性的、政策性和制度性的问题是制约基督教充分参与到社会公益服务的根本问题。而所有的政策和制度设计皆来源于设计者背后的观念。面对当前基督教参与社会服务的需求与困局无疑首先需要观念上的更新,即对宗教重新进行准确的定位。近年来宗教出人意料的得到了大复兴已让人看到——对宗教信仰这种根据个体内在良心命令而来的选择的难以根除性。而世界各大发达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无不证明了:国家充分发挥宗教的社会服务作用有利于在社会结构开拓出一片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空间,且能在公共空间中培育出良好的社会公德;同时也有利于宗教以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广泛的社会动员力量整合社会的资本,建立互助的网络,达到更灵活更及时地回应社会问题。这无疑可以全面提高国家的社会保护能力,为政府分担压力与责任,为政府的公共职能作出重要的补充。所以,政府有必要适时改变对宗教的消极观念,扩大使用宗教社会服务的优秀资源,并根据不同情况为宗教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创造多种可行的途径和准入机制。其次,有待实现宗教社会服务市场化。对于基督教而言,加强堂会的社会服务能力不仅是促进教会进入社会公共领域、走进公共视野,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可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是基督教践行造福人群、服务社会的使命和推广基督文化的客观要求。明确政府与教会在社会服务中的双方职责,实现由市场决定教会各方面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基督教在优胜劣汰的环境中更为主动和积极的投入到社会公益服务中,而且可以节省政府对宗教及宗教社会服务的投入和卸下政府过多承担的责任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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