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我们理解宗教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方法。如果我们对人们习以为常的“宗教鸦片论”进行重新认识与理论分析,则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即历史唯物主义宗教观,其意义在于强调宗教问题即是社会问题,宗教问题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迁,随着社会问题的改变而改变。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把宗教问题转换为社会问题,把神学问题转换为现实问题。宗教问题即是社会问题;宗教出问题,根子在社会。这应是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要紧之处。
在马克思看来,宗教之所以会成为“鸦片”,是因为宗教与统治权力的结合。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宗教的统治就只能是统治的宗教、政治意志的崇拜。”当宗教成为国家的精神,国家成为神权国家的时候,宗教就会成为“鸦片”了。因此,当旧的权力政体成为了武器的批判对象的时候,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就要对“鸦片化”的宗教使用批判的武器进行批判。如果伴随时代的变迁或权力政体的改变,宗教与政权发生分离,那么,宗教“鸦片论”及其相关问题就被自然取消了。这就是马克思所期待的社会解放、权力民主化结果,“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
宗教从国家权力之中解放出来,成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存在,与此相应,人们对待宗教的态度,也就应从“宗教鸦片论”转变为“宗教社会论”。否则我们就很难从历史唯物主义层面理解宗教在革命过程中所发生的变迁,以及伴随经济基础的改变而改变的宗教信仰现象。
那么,对于获得了国家政权的革命党而言,以无神论的思想主张对待宗教信仰,成为革命党对待宗教的主要方法。
这种理解对不对呢?其中,是否存在着一个从“鸦片论”到“无神论”的转变过程呢?是否存在着一个以政治意识形态作为“有神”、“无神”的潜在性判断标准呢?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无神论如何能够作为革命党处理宗教信仰的基本方法。
列宁曾经说,即便是获得了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也不可能“打倒宗教,无神论万岁,传播无神论……”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列宁当时面对的不仅仅是宗教与国家、统治者领域宗教信仰的关系,同时还要面对获得了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之间的矛盾。
为此,列宁指出,宗教信仰在国家层面是私人问题,在无产阶级政党层面则属于思想斗争的公共问题。就国家而言,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就我们自己的党而言,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宗教是私人的事情。“……对于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的政党,宗教并不是私人的事情。……对我们来说,思想斗争不是私人的事情,而是全党的、全体的无产阶级的事情。”
列宁的相关论述,实际上从宗教管理与信仰实践的层面,区分了公与私领域,区分了政党管理宗教与国家管理宗教的不同。就此而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列宁这里,就演变成为了国家与政党处理宗教信仰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即定位于社会管理与国家公共事务、公民的私人问题等层面上。
因此,从革命党演变过来的执政党,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政党,应当超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简单对立关系,不再以思想斗争作为解决宗教信仰问题的方法。我们党以社会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思想、文化的建设。所以,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为一体的“五大建设”之中,宗教就能够并且已经转换为社会文化建设的积极资源之一。
同时,马克思对宗教的分析是基于宗教与当时社会的关联,指出“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的斗争。”正是看到宗教的这种具体社会关联,马克思强调:“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精神意识,宗教是现实社会生活曲折、复杂的反映,甚至是一种建构。宗教信仰的社会学本质就是一种社会建构,人们与宗教信仰的关系,来源于这个实实在在的社会建构。社会结构决定了该社会宗教信仰的功能及其实践形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长卓新平在8月7日《中国民族报·宗教周刊》刊发的《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发展中国宗教学》一文认为,马克思当时所在之“不好的社会”产生了“不好”、“消极”的宗教,也是当时宗教作为社会意识所反映出来的特性。这也理应是我们今天分析中国宗教的一个基本方法,社会存在是什么样,那么社会的宗教反映就会是什么样。有些人指责我们今天中国社会的宗教,却不谈或回避今天中国的社会现实。
这意味着,执政党致力于经济社会建设的同时,应致力于把宗教问题转换为社会问题,努力把宗教工作的管理方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随着社会变迁,完善政教关系。这也应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当代中国的基本主题。
如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所说明的那样,如果说我们党已经完成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的话,那么,在宗教问题层面,就应当不再以思想斗争或阶级斗争模式来处理宗教信仰有神论的问题,而应科学理解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4个层次:
1、社会结构变迁了,宗教功能就会随之改变。社会改变了,宗教的社会功能也在改变。
2、革命曾经是改变宗教信仰的实践方式,而非改变宗教、消灭宗教的方式。社会革命不能等同于宗教革命。
3、执政党应当超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简单对立关系,把宗教信仰及其实践关系,转换为一种积极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
4、政教关系的法制化。这是执政党与革命党最大的不同。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实际上是政教关系的法制化,这是依法管理宗教的前提或基础。
已故宗教学家吕大吉先生曾经对我讲过一句话,深以为然。他说:“只要建设了一个好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宗教,自然就是好的宗教。”
当我们在积极肯定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经济社会积极作贡献的同时,表面上似乎在为当代中国宗教的“合法性”提供说明,但实际上也是在为中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一个普遍的价值认同,那就是——一个好社会,必定也能建成好宗教。
(本文原载:《中国民族报》2013年10月1日。转自:
http://www.mzb.com.cn/zgmzb/html/2013-10/01/content_944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