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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甘丹颇章政权宗教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五世达赖喇嘛《哲蚌寺寺规》为例
发布时间: 2013/12/25日    【字体:
作者:罗布
内容提示:甘丹颇章政权作为政教合一体制的某种典型形态,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与规范在其整个制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五世达赖喇嘛等在继承格鲁派寺院原有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和完善了格鲁派寺院内部的组织形式、执事僧人的任免升迁制度、寺产管理方式、学经制度、考试制度以及寺内纪律仪节等,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宗教法规体系。
关键词:  甘丹颇章政权 ;格鲁派;宗教制度;法律规范  
 
 
 
    甘丹颇章政权建立以后,尤其是在和硕特蒙古军事力量支持下彻底镇压噶玛噶举派及藏巴汗残余势力的武装反叛活动,从而稳固确立格鲁派寺院集团及其所建立的甘丹颇章政权在西藏的统治地位后,格鲁派寺院集团的势力也迅速得到发展壮大。表现在:第一,没收噶玛噶举派的若干寺院并将其改宗为格鲁派,又以教义不纯或与格鲁派的反对力量有勾结为由,将其他一些教派的寺院予以没收,或迫使他们改宗格鲁派。第二,大规模维修、扩建拉萨大昭寺、热振寺、甘丹寺、哲蚌寺等寺院,并在藏区各地新建了以“十三林”为代表的大批寺院。第三,得到大量庄园领地和属民。第四,五世达赖喇嘛受清朝顺治皇帝的迎请进京朝觐,并被授予“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的名号,正式以中央朝廷册封的形式确立了达赖喇嘛作为藏传佛教最高首领的地位。于是,作为西藏甘丹颇章政权的统治者,格鲁派寺院集团开始重视其统治意志的凝练和体现,即制定体现和维护自己利益的法律条文,以宣布和强调自己的统治地位。
 
    为此,以五世达赖喇嘛为首的西藏上层统治者不仅制定和颁布了《十三法典》、《噶伦办事章程》等世俗行政法规,同时也以《寺规》形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宗教法规,形成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强调教法、王法、自法在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过程中既相区别、又互为补充的密切联系,并通过对自然法则的敬畏和先祖例规的秉承,以增加法律的神圣性。本文即五世达赖喇嘛制定和颁布的《哲蚌寺寺规》为例,对甘丹颇章政权宗教法律制度内容和特点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概括。
 
    一、清理、整顿寺院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严格规范寺院管理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各寺院的规模、人数以及寺院的管理状况和僧人的学经行止情况,才能对症下药,使整顿、规范寺院管理制度的工作具有现实针对性。
 
    由于甘丹颇章政权建立前后战事频仍、社会动荡,寺僧管理趋于混乱,甚至出现了僧侣行为放逸,“不但不严守戒律,甚至违犯道德规则”[1]的情况。这种状况当然也出现在格鲁派内部。如果不对此进行较为彻底的清查和整顿,显然会影响到格鲁派在藏传佛教界优势地位的确立,甚至也关系到甘丹颇章政权统治的持续巩固。因此,尽管有人以“除了一些品行极端恶劣的僧衣俗人和一些寺、庵混处一地的情况外,一般的百姓人家福田清净,功德也大”[2]为由,出面劝阻五世达赖喇嘛清查寺院,但是五世达赖喇嘛立足全局,着眼未来而不听劝阻,于 1663年对全藏各类寺院进行清查,并根据寺院的清修程度和僧人的闻思修状况,将各类寺院和从教人员分为三个等级。与此同时,五世达赖喇嘛还确定了政府对不同等级寺院发放布施的次数、品种和数量的不同标准。[3]对于那些规模较大、属于第一、第二等级的格鲁派寺院,甘丹颇章政权则特别给予稳定、优越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对于第一等级的寺院,政府拨与大量土地属民并免征各类赋役,而且还赋予他们以司法独立权;对于第二等级的寺院,虽不拨赐土地属民,也没有司法独立权,但其开展各类宗教活动所需费用均由政府提供。[4]另外,五世达赖喇嘛还根据这次清查、统计、分类的结果,给全藏各寺院规定了常住僧侣员额,任何寺院均不得擅自增加。据第司·桑杰嘉措所著《格鲁派教法史·黄琉璃宝鉴》记载,到 1694 年时,西藏 1807 座各派寺院中,有格鲁派寺院 534 座,占寺院总数的近三分之一,而格鲁派僧侣 26789 人,也占西藏僧侣总数 97538 人的近三分之一。[5]由此看来,到十七世纪末时,清理、整顿各类寺院并确立格鲁派在藏传佛教界的优势地位问题已经得到了完美解决。如何加强对格鲁派寺僧的规范和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则、制度,则是甘丹颇章政权统治者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的另一重要任务,五世达赖喇嘛、第司·桑杰嘉措等格鲁派上层也进行了不少成功的探索。比如:为了加强对格鲁派寺院集团的有效管理,五世达赖喇嘛探索并确立了格鲁派不同寺院之间的主、属关系,使庞大的格鲁派主、属寺院网络分布覆盖于广大藏区社会,并由达赖喇嘛掌握任免各大寺院堪布的权力,规定这些大寺院堪布轮流到拉萨,接受达赖喇嘛对其经论佛典知识的考试,从而使整个格鲁派寺院系统牢牢掌握在达赖喇嘛手中,以至“没有一件事不经过达赖喇嘛的批准和同意能够办得成”[6]。同时,五世达赖喇嘛又通过给各大寺院制定和颁布《寺规》,规范格鲁派各大寺院内部的组织形式、寺产管理、执事僧人的升迁任免、僧徒的学经、考试等制度,并特别对寺内纪律、仪节、僧尼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从而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宗教法规体系。
 
    二、宗教法律制度的内容
  
    由于各寺院的规模大小、政治地位、僧徒人数、学经体制,以及寺产多寡不同,有关寺院管理的法规制度也因寺而异,而并没有统一刻板的规定。总体而言,象哲蚌、色拉、甘丹等大寺发展历史较久,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突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框架,其他各寺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往往以三大寺为样板。五世达赖喇嘛制定的《哲蚌寺寺规》,在继承哲蚌寺原有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寺院管理体制和各部门职责,并对寺内纪律、仪节、僧尼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我们即以此为例,略做分析。
 
    (一)组织体系
 
    甘丹颇章政权建立之时,拉萨三大寺等格鲁派各大寺院均有二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并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五世达赖喇嘛在制定《哲蚌寺寺规》时充分肯定了这种独具特色又行之有效的寺院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了这种寺院组织体制。按照这些《寺规》,哲蚌寺等较大规模的格鲁派寺院在其组织体系上一般分为措钦、札仓、康村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组织在职能上又分为学经组织和寺产管理组织两套系统。
 
    措钦(tshoks-chen),藏语译音,意为大会,指全寺僧众大会。措钦既是全寺僧众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寺院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为喇基会议(bla-sbyi-lhan-rgyas)。作为全寺性管理机构,措钦组织结构严密,权力集中,掌管着全寺政教大权。
 
    喇基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各札仓堪布、堪苏(mkhan-zur 卸任堪布),措钦协敖(tshoks-chen-zhal-ngo 大会执法僧)、措钦翁则(tshoks-chen-dbu-mdzad 大会领诵师)、基索(sbyi-so 总管)等,均由西藏地方政府任命。喇基会议由堪布赤巴[7]主持。措钦协敖任期一年,其人选由喇基会议向达赖喇嘛推荐后任命,主要职责是根据寺规教法督促和检查喇嘛们学经、持戒、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在一年一度的拉萨祈愿大法会期间受权接管拉萨市政大权 21天。
 
    基索(总管)设两名,其人选由喇基会议从曾任过札仓级管家并富有管理经验的僧人中推选并举荐给达赖喇嘛批准任命,任期十年,其职责是带领两名基恰(sbyi-phyak 总司库)和分管各处寺属庄园财产的恰佐及文书、会计等人,负责全寺各庄园、牧场、属民、商业、放贷、房产等各项与寺产经营相关的内外事务之管理。
 
    寺院对寺属庄园和牧场拥有不受政府干涉过问的绝对管理权力,具体管理事务由基索负责。对于农区庄园,一般由基索派“豁堆”或“涅巴(gny-er-pa)”进驻各庄园监督经营和管理,而对所属牧场的经营和管理则与农区庄园有别,不是派专人长期居住在牧场进行监督和管理,而是每隔三年清点一次牲畜,并在固定季节临时派人收租。西藏地方政府定期发放的布施以及各地施主捐献给寺院的银两、粮食等,数额巨大。基索以此为本金,放贷收息,成为寺院经济又一重要来源。
 
    札仓(grwa-tshang),藏语译音,意即僧人聚集的地方,是依学行划分的僧团,类似学院,故又译“僧院”,是寺院的二级管理机构。每个札仓都各有自已的殿堂、僧众、属寺和庄园、牧场、农牧奴等,并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完整管理组织。
 
    一般规模稍大的寺院都设有若干个札仓。如:哲蚌寺初建时有洛赛林、果芒、德阳、夏果、推桑林、堆瓦及阿巴等七个札仓,后调整、合并为四个札仓,即:洛赛林、果芒、德阳和阿巴札仓。
 
    札仓作为寺院二级组织,其管理机构由札仓的堪布、翁则(领诵师)、协敖(教法官)、强佐、恰卜日(chab-ril)[8]、雄列巴(gzhung-las-pa)[9]、康涅尔(khang-gnyer 房管员)、曲松哇(chos-srung-ba)、贡涅尔(dkon-gnyer)等人组成。札仓堪布由西藏地方政府任命,总管本札仓的学经、法事、行政、财务等一切事务,每届任期六年,有权任免札仓内各种执事人员和委派所属庄园牧场管理人员。
 
    从组织体系上讲,札仓是寺院的二级组织,但在经济上,札仓却拥有地方政府直接封赐的独立豁卡及其经营管理大权,而并不依附于寺院喇基组织。作为札仓最高首领,堪布可以从自己的下属中任命代理人经营和管理庄园。比如,哲蚌寺洛赛林札仓堪布在其手下设有两级管理组织,一级称“札仓恰甫联杰康(krwa-tshang-phyag-sbug-lhan-rgyas-khang)”,其下又设“簿佐(sbug-mdzod)”。“札仓恰甫联吉康”成员从洛赛林札仓系统的三个大康村中通过僧人集体推选,禀呈地方政府正式任命,在札仓堪布主持下全面管理本札仓宗教和政治事务。“簿佐”成员则由札仓堪布直接任命,在堪布主持下负责管理和经营札仓经济事务。[10]

    札仓经济事务的具体经营方式则与喇基会议对寺院经济的经营差不多,一方面安排“簿佐”人员管好各地施主捐给札仓的布施款物,并负责放债收息,另一方面则由“簿佐”从所属各康村选派代理人———“豁堆”或“涅巴”到各地负责庄园的经营管理和牧场的收租工作。
 
    康村(khams-tshan),藏语音译,是依僧徒来源地区划分而成的僧团单位,类似同乡会,康村内成员彼此间有共同的生活习俗和语言环境,便于管理。作为札仓下一级组织,其是否设置则依札仓内僧徒人数的多寡而定。大的寺院,一般均设有康村。如:哲蚌寺的四个札仓中,阿巴札仓和德阳札仓因人数少,没有设康村,而洛赛林札仓则设有二十三个康村。其中,个别大的康村如果芒札仓下的哈尔东康村 (har-gdong-khams-tshan) 和桑洛康村(bsam-blo-khams-tshan) 僧人多,且有自管的庄园、牧场、属民,势力很大,其余康村则都没有独立的经济实体。
 
    康村作为寺院基层组织,由基根(spyi-rgan总师傅,本康村年长师傅)、格根(dge-rgan 师傅)、措都瓦(tshogs-vdu-ba集会审查员)、欧涅(dngul-gny-er财务管理人员)、僧舍管理人员、以及卡帖格根(khag-theg-dge-rgan 新僧担保师)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措钦和札仓两级组织的决议,负责本康村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康村僧人的卫生工作及调解内部纠纷等。
 
    由于康村在经济上的独立性不强,能够拥有独立领地(庄园、牧场等)的康村只是极少数,因此,绝大部分康村实际上也就没有独立的寺产管理机构。拥有独立经济实体的康村,则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如:果芒札仓下的哈尔东康村和桑洛康村等极少数拥有独立庄园、牧场的康村则设有本康村相对独立的寺产管理机构,并对本康村所属庄园、牧场的经营、管理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其具体经营管理方式则与札仓基本相似,只是比札仓相对简单一些而已。
 
    米村(mi-tshan),藏语音译,一般是各康村内从同一个“子寺”或同一地区、同一部落来的僧人自发集合成的一个单位,人数从十数人到数十人不等。
 
    (二)学经制度
 
    学经制度也即藏传佛教教育制度。由于各教派对某些教义的阐释有别,同一教派内不同寺庙的规模不一,因此,各寺院对佛典习修的内容侧重点及习修时间的规定各有不同。格鲁派在创立过程中吸收了其他各派教典修习制度的优点,结合本教派对研修显、密佛法次第的理解和主张,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学经制度,尤其是在格鲁派取得政教大权以后,寺院教育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将寺院教育制度纳入政教合一体制框架,使“藏族教育走上了一条为寺院所彻底垄断的道路”[11]。
 
    按照格鲁派先显后密、次第渐进的修佛主张,完整的学经顺序应该是先在显宗札仓依序学习各类经典,毕业后再转入密宗札仓修持。除各大寺院内设的密宗札仓外,还在拉萨设立了上、下密院,专门为完成显宗修习并已取得“格西”学位的僧人修持密宗教法而设。
 
    按照格鲁派学经制度,入寺的学经僧尼首先要在自己师傅的辅导下学习识字并掌握基本文法知识,同时学习和背诵四十多种“曲觉(chos-spyod)”[12]。通过二至三年基础学习阶段后,才开始系统、按部就班地学习显宗五部大论。五部大论的学习一般分十四至十五个班级,全部学完一般需要二十余年时间。以哲蚌寺果芒札仓的学制为例,共分十五个班级,共需二十二至二十三年时间:
 
    1.因明部:内分五级,学习五年。
    A..卡朵嘎玛增扎(kha-dog-dkar-dmar-vdzin-gr- wa),学习一年。
    B.卡朵贡个增扎(kha-dog-gong-gi-vdzin-gr-wa),学习一年。
    C.兑仗增扎(bsdus-vbring-vdzin-grwa ),学习一年。
    D.兑钦增扎(bsdus-chen-vdzin-grwa ),学习一年。
    E.达日增扎(rtags-rigs-vdzin-grwa),学习一年。
 
    2.般若部:内分六级,学习七年。
    A.洛日增扎(blo-rig-vdzin-grwa ),学习一年。
    B.顿登久增扎(don-bdun-bcu-vdzin-grwa ),学习一年。
    C.雄沃增扎(gzhung-vog-vdzin-grwa ),学习一年。
    D.雄贡增扎(gzhung-gong-vdzin-grw ),学习一年。
    E.噶卜当波增扎(skabs-dang-po-vdzin-grwa),学习一年。
    F.帕尔钦增扎(phar-phyin-vdzin-grwa),学习二年。
 
    3.中观部:内分两级,学习四年。
    A.乌玛萨白增扎(dbu-ma-gsar-pavi-vdzin-grwa),学习二年。
    B..乌玛宁白增扎(dbu-ma-rnying-pavi-vdzin-grwa),学习二年。
   
    4.俱舍部:一级,佐基增扎(mdzod-kyi-vdzin-gr-wa),学习四年。
    5.戒律部:噶让沃给增扎(bkav-rams-vog-gi-vdzin-grwa),学习年限无定规。[13]
 
    僧徒学完上述全部显宗课程后,可以由自己的师傅推荐,向各自所属札仓申报不同等级的学位,经过不同层次的严格论辩通过后,方可获得。拉萨三大寺在修完显宗各部后申请的学位称为“格西(dge-bshes)”,意为善知识。修密宗通过考核者,则被授予阿让巴(sngags-rams-pa)学位。
 
    格鲁派各大寺院所授格西学位的等级层次和名称有所不同。拉萨三大寺系统的格西学位分为四个等级,由低而高分别为朵让巴(rdo-rams-pa)、林赛(gling-bsre)、措让巴(tshogs-rams-pa)和拉让巴(lha-rams-pa)。
 
    朵让巴,意为石阶善知识,每个显宗札仓会聚本札仓僧众,在各自佛殿门前石阶上给申请学位者组织佛学辩论问难,通过者可获得此学位。有名额限制,每个札仓每年授予一名优胜者。
 
    林赛,亦称噶居巴(bkav-bcu-pa),由寺内不同札仓混合在寺院大殿内组织对各札仓推荐候选人的佛学辩论问难,通过者可获得此学位。每年限授八名。
 
    措让巴,在每年举行的拉萨会供法会(传小昭)期间,由三大寺高僧组织对各寺推荐的候选人的佛学考核辩难,通过者经地方政府(达赖喇嘛)审核确定后,方可获得此学位。每年限授十名。这一学位的授予源于五世达赖喇嘛圆寂后,第司·桑杰嘉措为其举行的周年纪念法会———拉萨会供法会(传小昭),规模略小于祈愿法会。
 
    拉让巴,在每年举行的拉萨祈愿大法会(传大昭)期间,组织对格鲁派各寺推荐的候选人的佛学考核辩难,通过者经地方政府(达赖喇嘛)审核批准后,方可获得此学位,并得重奖。这是格鲁派三大寺系统的最高显宗学位,每年授十六名。这一学位的授予源于四世班禅洛桑曲吉坚赞在 17 世纪初代理甘丹赤巴时期。[14]
 
    格西,尤其是拉让巴格西学位的获得是一种非凡的荣耀,极受人们的尊重和敬仰。而费尽数十年功夫,层层过关斩将攻取拉让巴格西学位的最终目标,则是争取升任甘丹寺赤巴。甘丹寺赤巴作为宗喀巴法座的继承者,在藏传佛教发展史上拥有极高的尊崇,而在格鲁派当政的年代,被称为赤仁波且(khri-rin-po-che),其地位更其显要,仅次于达赖、班禅。
 
    然而,要当上甘丹赤巴何其艰难。获得拉让巴格西学位后,要进入上、下密院修持密法,称佐仁巴(rdzogs-rim-pa),依年资逐步升任上、下密院格贵(dge-bskos)、喇嘛翁则、堪布。卸任后,等待甘丹寺夏孜札仓(shar-rtse-grwa-tshang) 或强孜札仓(byang-rtse-grwa-tshang)堪布出缺,轮流替补,再过数年后才有可能最终升任甘丹寺赤巴。因此,真正能够坚持到最后的只是极少数。
 
    应该提及的是,这一学经制度与寺院人事升迁制度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寺院各执事人员的升迁,在不排除一定经济条件的情况下,往往与僧徒学经层次和所获学位的不同等次有密切关系。而一旦升任各级各类僧官执事,尤其是三大寺札仓级以上堪布,往往就进入甘丹颇章政权的僧官序列,得以在政教合一体制框架内享有各种政治、经济权利。
 
    (三)寺院日常事务管理与僧人行止规范
 
     除了寺院组织体系与学经制度等方面的规范外,寺院内外环境、各类法事活动的秩序、寺内不同执事人员仪节待遇、以及各类僧徒日常行止等,都直接关系到寺院的清修与精进程度。作为已经在西藏社会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并成为统治集团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宗教力量,以三大寺为首的格鲁派寺院的总体风貌如何,直接关涉到甘丹颇章政权统治的稳固与否。因此,五世达赖喇嘛等在加强对格鲁派寺院集团事务的管理时,除了继承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寺院在组织体系和学经制度等总的体制框架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对寺院日常事务与僧徒行止仪节的规范。五世达赖喇嘛制定的《哲蚌寺寺规》在这方面做了更为明确、详实的规定,成为本《寺规》的核心内容。[15]概括而言,主要包括:
 
    1.僧徒穿戴必须符合《律经》的规定;
    2.各种法事集会中必须遵守按学龄、年事等因素排定的座次之规定;
    3.新僧入寺的年龄与身高的规定;
    4. 各类日常法会的会期长短与所诵经咒的规定;
    5.各类法会、讲经活动中布施品分配的规定;
    6.夏、冬季法会期间僧徒学经的规定;
    7.学经、辩经规则及通用经咒念诵的规定;
    8.各札仓按声音和身材兼顾的原则选任领诵师的规定;
    9.选派“林赛”格西候选人的规定;
    10.选派各子寺堪布必须具备中等以上经论知识的规定;
    11.僧徒去桑浦寺(gsang-phu-nevu-thog-dgon)游学的规定;
    12.雪顿节前结束夏安居的规定;
    13.讲经会(rigs-grwa)等各类集会活动时熬茶、供粥次数的规定;
    14.向不同札仓的上师求授灌顶、随许和授记的规定;
    15.对违犯寺规僧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16.夏季野营时僧徒娱乐游戏活动的规定;
    17.除堪布喇章和密宗院堂外,不得在午前吹奏各类法器的规定;
    18.禁止在寺院内骑马、留宿女性、大声喧嚷(除打夯歌外)的规定;
    19.禁止在寺院视界范围内杀生的规定;
    20.禁止持戒僧徒参与春播、秋收等生产活动的规定;
    21. 禁止在寺内收留不同教派的人及逃亡者的规定;
    22.关于阿巴札仓(密宗札仓)僧源的规定;
    23.禁止各显宗札仓僧徒朝圣远游的规定;
    24.禁止僧徒在秋季结队到康区、蒙古及汉地化缘的规定;
    25.关于轮流取用(哲蚌寺)东西两头泉水的规定;
    26.禁止在寺院广场上随意买卖东西的规定;
    27.关于寺院各类执事人员坐骑的规定;
    28.禁止在拉萨祈愿大法会期间以康村、米村为单位强要布施份额的规定;
    29. 关于拉萨祈愿大法会期间铁棒喇嘛权责的规定;
    30.僧徒要听从经师或学长的训导,严格持守长净、夏安居的规定,等等。
 
    另外,五世达赖喇嘛还制定了拉萨传昭大法会管理规定,对法会期间各寺院僧人的座位排序、执事人员的工作规则以及参会僧徒的行为规范等方面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6]
 
  
 
    甘丹颇章政权建立之初,五世达赖喇嘛等在继承格鲁派寺院原有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和完善了格鲁派寺院内部的组织形式、执事僧人的任免升迁制度、寺产管理方式、学经制度、考试制度以及寺内纪律仪节等,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宗教法规体系。这一系列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与《十三法典》、《法典明镜二十一条》等世间行政法律规范一道,构成甘丹颇章政权在更高层面和更大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此同时,五世达赖喇嘛等人还构建了各地格鲁派大、小寺院之间以拉萨三大寺和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等为中心的母 - 子寺关系,形成主寺和属寺、母寺和子寺之间的层层隶属关系,从而在全藏范围内组织起一张严密而又巨大的格鲁派寺院网络,造成格鲁派寺院集团的强大组织势力。格鲁派寺院这种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与甘丹颇章政权集权化的行政体制和三大领主均分天下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一道,构成甘丹颇章政权互为关联的严密制度体系,从而有力增强格鲁派寺院集团的政治、经济势力,并因此而得以控制各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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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G. Tucci, Tibetan Painted Scrolls, Vol.1, Rensen book co.Ltd. Kyoto, Japan, 1980:69.
[2][3] 五世达赖喇嘛.五世达赖喇嘛自传(藏文,上)[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657,657-658.
[4][5] 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藏文)[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104,110,106.
[6] G. Tucci, TibetanPaintedScrolls[J].Rensenbookco.Ltd.Kyoto,Japan, 1980:69.
[7] 指所有健在的堪布、堪苏中最年长者。
[8] 在札仓协敖的领导下,监督本札仓僧人日常行为操守,并负责札仓内上下传令工作。
[9] 札仓中管理僧众学经事务的僧人,僧众学经、辩经及考取格西学位等事务,通常由雄列巴协助札仓堪布管理。
[10] 西藏社会科学院宗教所哲蚌寺志编委会:哲蚌寺志(藏文)[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9:289.
[11][13] 丹珠昂奔.藏族文化发展史(下册)[M].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1:849,850-851.
[12 ] 指各种法事活动中念诵的经文。
[14] 东嘎·洛桑赤列.西藏教育学发展史略[M]//.东嘎·洛桑赤列选集(藏文).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7:218.
[15] 见五世达赖喇嘛.哲蚌寺寺规[G]// 罗布.甘丹颇章时期西藏地方典制约章汇编(藏文). 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8:324-372.
[16] 罗布.甘丹颇章时期西藏地方典制约章汇编(藏文)[G].303-3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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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索甲仁波且.西藏生死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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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藏族丧葬礼仪的文化学意义解析[EB/OL].
http://www.bokee.net/company/weblog_viewEntry/11943548.html.
[15] 李涛,江红英.藏族对死亡的诠释[M]//.中国西藏基本情况丛书———西藏民俗,北京:五洲传播出版社,2002.
[16] 转引自富晓星,张有春.人类学视野中的临终关怀[J].社会科学,2007(9).
[17] 包路芳.蒙古族的死亡观与临终关怀[J].社会科学,2007(9).
[18][19] 庄孔韶. 现代医院临终关怀实践过程的文化———专题导言[J].社会科学,2007(9).
[20] 郑晓江.宗教之生死智慧与人类的灵性关怀[EB/OL].
 
           (本文转载自:《西藏大学学报(社会中哲学版)》2013年6月第2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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