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慈善事业的公信度,来自于它的内在信仰,来自于它的悲悯情怀,来自于它的道德持守,来自于它的民间性质。这就决定了宗教慈善事业的公信度,有着其他慈善事业难以比拟的内在性、普遍性和长久性。
今年2月,国家宗教局等中央六部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这对于鼓励、规范我国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推动宗教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必将起到极大地促进作用。意见指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本文拟就宗教慈善事业的“公信度”作一探讨,以推动人们对宗教慈善事业有更好的理解与认知。
众所周知,去年以来,受郭美美等一些**事件的影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陷入了巨大的信任危机之中。相反,我国宗教界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开展的慈善工作,却因为有着较高的社会公信度,受到人们的欢迎,并越来越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什么说宗教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度会比较高呢?或者说,宗教慈善事业的公信度来自哪里?
也许有人会说,宗教慈善事业的公信度来自于它的实效。这话不错,但它的实效又来自于哪里呢?我认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公信度来自于四个方面:
一、宗教慈善事业有其内在信仰作支撑。在各大宗教的教义中,都有着济世、救人、行善的主张。如佛教主张“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道教主张“齐同慈爱、济世利人”;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并重、两世吉庆”;“我们只为爱戴安拉而赈济你们,我们不望你们的报酬和称谢。”天主教、基督教主张“作光作盐、荣主(神)益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不仅要“爱上帝”,而且要“爱邻人”,“爱自己最小的兄弟”。因此,宗教的慈善活动,可以说是其信仰实践的组成部分,是宗教信仰的外化与物化的表现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教义与慈善活动的关系,是体与用的关系。宗教教义为其慈善活动提供了思想伦理基础,慈善活动又使宗教教义有了具体落实的途径,从而彰显出自身的社会价值。因此,宗教的慈善活动是建基于内在信仰的、非功利性的活动,它的手段与目的是一致的。而去年发生在中国公益慈善界的一系列**事件,最让人诟病的地方,就是他们把慈善事业当作了谋利的手段,从而异化了慈善事业的本怀与初衷。
二、宗教慈善事业有其悲悯情怀作动力。举凡宗教,大都有一种民胞物与、悲天悯人的情怀,对于苦难者有一种发自心底的关爱与同情。一般来讲,慈善事业的救助对象,都是一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其中有些人,如艾滋病人、麻风病人等,由于有着巨大的传染性,更加缺少社会的关怀与救助。但是在这些群体身边,我们往往能看到宗教界人士以其巨大的爱心与奉献精神,为他们带来了温暖与亮光。如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中,就有不少修女和教友,主动请缨,奔赴抗非典的第一线,用她们专业的医护知识,用她们至纯至真的爱心,迎击疫病,关怀病人,用柔弱的肩膀托起希望;首都天主教界,在已故傅铁山主教的倡导下,多年前就开始了向麻风病人献爱心活动。在其他宗教中,也涌现出了许多热心救助艾滋病人的感人案例。我国宗教界这种大无畏的慈善之举,不仅见证了巨大的爱心,也体现了深刻的悲悯情怀,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与赞誉。
三、宗教慈善事业有其道德持守作保证。我国著名的宗教学者牟钟鉴先生曾经指出:中国宗教文化一个突出的历史特点便是重视行善积德和道德教化,把去恶为善放在宗教教义与宗教活动的首位,作为宗教的主要精神方向。因此,在中国,各宗教一般都具有良好的道德形象,这也是宗教能够在中国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说慈善工作有什么门槛的话,那就是道德的门槛。中国宗教这种深厚的道德理性传统,为其开展慈善事业提供了较高的道德感召力。
四、宗教慈善事业有其民间性质作前提。民间性是宗教慈善事业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必须坚持民间力量自主发展的原则。政府部门可以指导、支持和依法监管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但不能过度干预宗教慈善机构的内部运作,更不能把宗教慈善事业官方化或半官方化,否则就有可能事与愿违,挫伤捐赠者的捐赠热情。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宗教慈善机构作为社会慈善机构的重要成员,它和政府福利机构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的民间性,具有民间机构的活力与效率。我国目前的一些宗教慈善机构,虽然成立较晚,规模也较小,但由于具备“民间性”的先天因子,再加上尚诚守信的宗教伦理,因而较好地维护了自身的社会清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信任与欢迎。
因此,我们说,宗教慈善事业的公信度,来自于它的内在信仰,来自于它的悲悯情怀,来自于它的道德持守,来自于它的民间性质。这就决定了宗教慈善事业的公信度,有着其他慈善事业难以比拟的内在性、普遍性和长久性。
从一定意义上讲,宗教界与公益慈善事业,是一个互利双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说,从事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既是宗教本质的要求,也是宗教信仰的见证,还是宗教社会价值的体现;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来说,有了宗教界的参与和支持,不仅扩大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实践主体,也使公益慈善事业找到了它的理想承担者。我们相信,以《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出台为契机,我国宗教界一定会更好地发挥自身社会公信度高的优势与特长,更好地担当起慈善事业不可或缺的主体与生力军作用,在推动慈善事业更好发展的同时,也更好地推动自身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宗教界与慈善事业的互利与双赢。
(本文转载自:《中国宗教》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