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三改一拆”行动,现决定在全镇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重视抓好“三改一拆”行动中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的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建寺庙和露天宗教造像通知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深入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法规、规章的实际行动,是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和整合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重要契机。各村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拆除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规范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坚决遏制乱建滥建庙宇现象,改善宗教社会形象,引导宗教健康发展,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宗教氛围,积极构建和谐宗教。
三、基本原则
宗教信仰和民间信仰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等特点,在开展涉及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信仰原则。宗教和民间信仰,是广大信众的一种精神追求,具有很强的心理调适、道德约束和终极关怀等功能。在组织协调、集中整治中,既要保证“三改一拆”工作的整体推进,又要考虑广大信众的信仰需求。
(二)属地管理原则。“三改一拆”行动涉及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拆违工作,要在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负总责。原则上各村只保留一个宗教信仰或民间信仰场所。
(三)依法管理原则。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违法建筑问题,不是什么宗教信仰或民间信仰问题,不能将信仰问题与违法建筑混同于一体,不能将非信仰问题作为信仰问题来处理。对于违反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进行处理,做到工作合法、程序合规。
四、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12月上旬)。各村要迅速行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人员调查排摸,重点摸清本辖区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情况,特别是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情况;摸清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建情况;摸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量、类型及历史沿革情况;摸清宗教场所夜晚亮灯及部分宗教建筑外观不符合规定情况。
(二)强力拆除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底)。对涉及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违法建筑坚决予以拆除,做到“七个必拆”:一是未经审批登记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及其他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必拆;二是对依法登记活动场所未经审批搭建的违章建筑及规划审批超面积部分必拆;三是违法违规占用农耕地的小庙小庵必拆;四是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的小庙小庵必拆;五是严重影响村庄规划或美丽乡村建设的小庙小庵必拆;六是交通干线两侧的小庙小庵必拆;七是借教敛财的小庙小庵等非法活动场所必拆。暂缓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扩建、改建的审批,严格控制大型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审批。倡导节能理念,要求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景观和宗教标志物平时一律不得亮灯。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1月至12月)。继续推进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规范管理,按照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意见》(玉县委[2012]30号)文件精神,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重新调整布局,分类分批,归并整合一批,将各类神像“集中办公”,集中改造一批,将部分小庙小庵改造成老年活动中心、村文化礼堂等。着力解决部分宗教建筑外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对未经审批或违反审批限定擅自搭建的宗教建筑外立面或宗教景观进行整改。切实抓好佛、道教领域专项治理,重点突出“治乱”、“治假”、“治过热”,解决宗教场所“被租赁承包”、“被股份制”现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行动。开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是“三改一拆”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各村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好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的排查工作。
(二)明确重点,强势推进。统筹安排和推进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先重点后一般,把排摸掌握的违建现象较突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场所作为整治重点,在2013年12月全力拆除,在全镇掀起拆违工作高潮。在集中力量做好重点区域、重点场所整治的同时,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宗教领域过热、过滥、过乱现象。
(三)讲究策略,注意方法。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拆除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到大批信众,各村要尽量采用社会治理通用法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去处理,把握政策界限,依法依规推进整治。要重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宗教界代表人士及各阶层重点人士的作用,做好做细群众思想工作,讲究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本文转载自:玉环阳光工程网2013年12月18日。http://www.yuhuan.gov.cn/yggc/shamen/zcwj/201312/t20131218_70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