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有好几本着作谈及非穆斯林在伊斯兰法律管治下的权利,当中大部分都偏袒伊斯兰观点,并没有提及法律蕴含的**情况。
本研究尝试按伊斯兰四个学派所言,检视此等法律,兼论现代改革家比较宽容的观点,并指出这些法律之**含义。
本研究期望向读者呈现问题正反两面情况,以厘清真相。
“伊斯兰国家”的概念
著名巴基斯坦穆斯林学者Mawdudi说:“所谓伊斯兰国家,是意识形态上的国家,根本地有别于民族国家。”这说法为所有履行伊斯兰法的伊斯兰国家,从政治、经济、社会、宗教系统上奠定根基。这种意识形态系统按宗教信仰将人分类。Mawdudi列举出伊斯兰国家与俗世国家之别:
伊斯兰国家从意识形态定义,国民分为穆斯林,即信士,和非穆斯林,即不信道者。
伊斯兰国家一切政策和行政的责任「只应放在相信伊斯兰意识形态的人士那里」。因此,非穆斯林不能参与制订政策。
伊斯兰国家必须分辨(即歧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然而,伊斯兰法「Shari’a」赋与非穆斯林“若干特定权利,除此以外,他们不能沾手国事,因为他们不信服伊斯兰意识形态。”他们若改皈伊斯兰,才能“以平等身份参与国家与政府事务”。
上述为伊斯兰四大法学派之一哈那菲派(Hanifites)的观点。其余三个学派为马立克派(Malikites)、哈比立派(Hanbilites,最严格、最原教旨主义),及沙斐仪派(Shafi’ites)。此四者都信奉基本伊斯兰教义,却对伊斯兰法有不同诠释;此宗教法源自四个来源:
a) 古兰经(Qur’an阅读或诵读):穆斯林群体的经典,被声称直接引述安拉的话语,由吉卜利里(加百列)默出来。
b)圣训(Hadith叙事):伊斯兰传统集,记载穆罕默德的言行,由先知同时代人覆述而来,包括一、二手,甚至三手数据。
c)类推(Al-Qiyas比较):由伊斯兰法官按先例所作裁决。
d)公意(Ijma’):由一个国家的著名穆斯林学者对伊斯兰法的一致的诠释。
在古兰经里白纸黑字写下的法例其实很少,大部分宗教法都源于著名学者对古兰经及圣训的解释,及其他伊斯兰道统的法令(Fatwa法律意见),以后会详论这点。
非穆斯林之类别
Sheikh Najih Ibrahim Ibn Abdullah在「伊斯兰国家信士与少数民族法令」里指出,法学者一般将非穆斯林分为两种:战争之境(Dar-ul-Harb),即没有与穆斯林立和约的非穆斯林,其性命财产不受复仇法保护;与和平之境(Dar-us-Salam),其中又分为三类:
1) 经书人民(Zimmis,受保护者):在伊斯兰国家生活的非穆斯林臣民,同意付丁税(Jizya)换取保护和安全,并愿意遵守伊斯兰法者。他们享受永久和约。
2) 停战人民(Hudna,临时停战协议):被穆斯林打败后签订停战和约的人,他们愿意仍居于自己的土地,却像经书人民般守伊斯兰法,并答应不会向穆斯林开战。
3) 受保护外侨(Musta’min,受保护者):指到伊斯兰国家作外交、经商、探访、或希望学习伊斯兰的学生。外侨不应向穆斯林开战,他不用付丁税,却会被劝谕尽快皈依伊斯兰。外侨若不接受伊斯兰,可以安全回自己的国家,穆斯林不能伤害他们。这些人一旦回国,就被视为在战争之境。
本文会集中讨论有关对经书人民(Zimmis)的法律。
伊斯兰法与经书人民(Zimmis)
穆斯林法学者(Muftis)都同意,经书人民身份主要适用于基督徒与犹太教徒,其次为波斯宗教徒(Magis)或祅教徒(Zoroastrians),可与他们签订和约;至于应否与其他群体,如共产党或无神论者立约,哈比立派与沙斐仪派认为不应与不虔敬者、或不信至高真主者立约;哈那非与马立克派则认为无论是否信奉真主者,都可缴丁税。然而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则认为多神论的阿拉伯人不可有这个选择,因他们本是先知之民,不接受伊斯兰的话就要死。
Jizya(丁税)
丁税的意思是罚款,是居住在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所缴交的保护税,以确认其合法身份。Mawdudi说,“缴丁税使他们的性命财产都成圣,无论伊斯兰国家或穆斯林公众都无权侵占他们的财产、荣誉,或自由。”缴丁税其实是屈辱与附庸的象征,因为伊斯兰国家不看待经书人民为国民,尽管大多数时候,他们其实是当地人。
这概念使经书人民从一开始就被社会群体异化。经书人民在自己的土地、族人之间,在本国政府管治下竟要付丁税,而这是屈辱与附庸的象征,试问他又怎会有归属感?’Abdulla Mustafa Al-Muraghi在《适用于非穆斯林的伊斯兰法》(The Islamic Law Pertaining to non-Muslims)里指出,经书人民除非皈依伊斯兰或离世,才能免缴丁税;但沙斐仪认为,经书人民就算皈依了伊斯兰,也不立刻免税。无论如何,免丁税成为经书人民改宗接受伊斯兰的诱因。
Sheik Najih Ibrahim Ibn Abdulla总结丁税之目的,他引述Ibn Qayyim al-Jawziyya的话说,丁税之例:
“……免〔经书人民〕流血,是不信者受屈辱的象征,是要侮辱、惩罚他们。正如沙斐仪所说,丁税是居住在伊斯兰国家的交换条件。”所以Ibn Qayyim续说道:“因为整个宗教都属真主,丁税旨在侮辱不虔不敬的人;这是真主的宗教所要求的,要压迫不虔者。古兰经说:’要与他们战斗,直至他们…规规矩矩地交纳丁税。’(9:29)若不执行此法,容让这些人按自己意愿实行自己的宗教,就是赋与他们权力与自主权。”
经书人民与宗教活动
穆斯林视经书人民为不信道者(多神主义者),以为信三一神等于信三位神。穆斯林宣称伊斯兰为惟一真宗教,为了保护穆斯林免受染污,尤其免犯不可饶恕的“shirk(以物配主)”之罪,其他宗教信徒绝不能在穆斯林之间进行宗教活动,因这是大亵渎。基督徒若公开进行宗教活动,就是引诱穆斯林叛教。这里要强调,Muraghi认为经书人民与不信道者都信奉多神,所以有同样待遇。
据穆斯林法学者所说,住在穆斯林中间的经书人民(基督徒与犹太教徒)必须遵守以下律法:
1) 经书人民不可建新的教堂、庙宇或会堂。他们可以重修旧有的教堂或敬拜场地,却不能加建。所谓「旧有教堂」,即在伊斯兰占领该地前已有的、又与穆斯林立和约的教堂。而阿拉伯半岛(沙地阿拉伯)则严禁兴建任何教堂、庙宇或会堂,因为那里是先知之地,只能奉伊斯兰。然而,穆斯林在占领地土后,可以随意拆毁所有非穆斯林敬拜场所。
2) 经书人民不得在家、或教堂里高声祷告或诵读他们的经书,以防穆斯林听见他们祷告。
3) 经书人民不能刊印或公开售卖他们的宗教书籍,只可以在他们的教堂和庙宇里私下刊印,在本民中售卖。
4) 经书人民不得在他们的房顶或教会上挂十字架,因为这是不信道的象征。
5) 经书人民不得藉电台、电视台、印刷、报章杂志等媒体广播或展示他们的宗教礼仪。
6) 经书人民于他们的宗教节期不得在街上集会,只能安静地往各自的教堂或庙宇里聚会。
7) 若不是非常时期,经书人民不能参军。就算在非常时期参军也不能担当领导位置,只能当佣兵。
哈那菲派的Mawdudi对基督徒比较宽容,他说:
“他们在自己的城镇有完全自由这样做(进行宗教活动),然而在纯穆斯林范围内,伊斯兰政府就可按需要严格限制此等活动。”
伊斯兰的叛教
所谓叛教,就是以言语或行为拒绝伊斯兰教。“叛教的行为,就是结束一个人对伊斯兰的信奉。”谁若拒绝伊斯兰基本信条,就是拒绝信仰,这是叛教,在伊斯兰里属大罪。古兰经说,既表示信道,又作证使者的真实,且眼见明证的降临,然后表示不信,这样的民众,真主怎么能引导他们呢?真主是不引导不义的民众的。这等人的报应,是遭受真主的弃绝与天神和人类的共同的诅咒;他们将永居火狱中,不蒙减刑,也不蒙缓刑。惟后来悔过自新的人,(将蒙赦宥),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3:86-89)
理论上,伊斯兰法要求穆斯林不强迫经书人民信伊斯兰,每个穆斯林应该展现伊斯兰的美德,吸引非穆斯林发现伊斯兰的伟大与真理后而自愿皈依。谁一旦成为穆斯林,就不能撤消。若然,他首先会被警告,然后有三日可重新考虑和悔改,若他坚持叛教,妻子就要与这人离婚,他的财产充公,孩子都要离开他。这人不可以再婚,而要被送到法院判处死刑。他若悔改,就可以得回妻儿或再婚。根据哈那菲学派,叛教的女子不能再婚,必须有时间沉思以重皈伊斯兰,若不悔改或撤消,虽不会处死,却要被迫害、被打、下狱受刑直至死去。其他教法派则认为应处死。以上处分载于布哈里圣训:“阿巴斯('Abbas)说…安拉的使者…说:‘谁若改教(从伊斯兰改信任何其他宗教),杀之。’”
Doi在《伊斯兰法》 (Shari'ah: The Islamic Law) 里提到:“伊斯兰四个宗教法学派一致同意叛教须判处死刑。”
若一个非穆斯林想成为穆斯林,是被鼓励这样做的,谁(包括父母)若要阻止就会受罚。然而,谁要是尝试劝穆斯林改教会受罚。
民法
经书人民与穆斯林守一样的民法,在关乎名誉、偷窃、通奸、谋杀、毁坏财产等事上均被相同地处理。无论其宗教如何都得按伊斯兰法被处罚。此外在商业,或如销售、租赁、成立公司、农场、保安、抵押与订立合约等财务范畴,经书人民与穆斯林一样按伊斯兰法办事。举例说,无论穆斯林或基督徒,窃贼都处以斩手之刑。然而经书人民却不能与穆斯林享有同等权利,比如说,不会获发携带武器的执照。
婚姻与儿女
穆斯林男子可与经书人民女子结婚,但经书人民男子则不能与穆斯林女子结婚。妇女若改信伊斯兰,又想结婚,其非穆斯林父亲无权主婚,必须由穆斯林监护人代劳。
若父母其中一人是穆斯林,孩子就要按穆斯林方式教养。如果父亲是经书人民而妻子改皈伊斯兰,妻子必须离婚,孩子抚养权就归她。有的原教旨主义学派主张穆斯林丈夫有权将经书人民妻子幽禁在家,限制她到自己的宗教场所敬拜。
死刑
哈那非学派认为,犯同样罪的经书人民与穆斯林须受同等刑罚。若穆斯林故意杀害经书人民,要判处死刑;基督徒杀害穆斯林的话也一样。但其他法学派对伊斯兰法则有不同诠释。沙斐仪派认为穆斯林杀害经书人民不须判处死刑,因为穆斯林与多神论者(Mushrik)身份地位有别,但须赔偿,罚款则视乎案发当地政府所属学派主张而定。可见不同学派对本于圣训而来的伊斯兰法有不同诠释。
各学派都引述圣训、先知所经历的例子,或「领受正确指引」的哈里发之做法,证明其法律的主张合理。
经书人民的作证
经书人民不能举证指控穆斯林,只能指控经书人民或受保护外侨(Musta'min),宣誓也不受伊斯兰法庭承认。据伊斯兰法,他们甚至无资格宣誓。Muraghi明说:“经书人民作证不算数,因为安拉─愿祂被高举─说:‘真主不许不信道者 (kafir) 高于信士。’”经书人民被算为不信道者,不论其道德信誉如何都不能指控穆斯林。经书人民若错误指控另一位经书人民而受罚,他的信誉即荡然无存,作证也不算数。其中衍生问题是,若一位穆斯林犯上严重罪案,却只有经书人民做证,法庭就很难判案,因为不接受经书人民的证供。然而,若某信誉破产的经书人民改皈伊斯兰,他可以指证经书人民和穆斯林,因为宗教法说:“改皈伊斯兰之后,他的信誉更新了,可以做证……” 这人只须在众人面前发出伊斯兰的认信,就能从边缘人提升至穆斯林,得享穆斯林的所有权利。
个人法
有关婚姻、离婚、承继遗产等个人问题,经书人民可将案件呈向他们自己的宗教法庭,各基督教派别有权自行断案。经书人民可在家或教堂内进行宗教礼仪,不会被国家干预,甚至可喝酒、养猪、吃猪肉,但不能售卖与穆斯林。经书人民不能将家庭、婚姻、离婚,或承继遗产等案件呈上伊斯兰法庭,但若一个穆斯林法官愿意接办该案件,法庭得就伊斯兰法断案。
政治权利与义务
所谓伊斯兰国家,是从意识形态上言,所以国家元首必须为穆斯林,必要按古兰经与传统(Sunna)、据伊斯兰法施政。咨议会的功能,乃协助元首履行伊斯兰原则,不接受伊斯兰意识形态者不能担任国家元首,或成为议员。
Mawdudi因应现代社会需要,对经书人民似乎较宽容,他说:
现在的国会或立法机关与传统的咨议会不同,可让非穆斯林参与,然而宪法必须完全保证法例合符古兰经与传统,此两者成为公共法的主要来源,国家元首也必须是穆斯林。
在这情况下,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影响力只限于一般国家事务、与关于他们群体利益之事。他们的参与不能破坏伊斯兰基本要求。Mawdudi又说:
各非穆斯林群体可以组成一个中央机关形式的代表议会,这议会的成员和投票权局限于非穆斯林,他们在这框架下有完全的自由。
但大部份其他法学派并不认同此说,他们认为非穆斯林不能执掌位何位置,以致高于穆斯林。因为居权位者必须执行伊斯兰意识形态。再者,他们认为非穆斯林(不论其才能、诚信,对国家的忠心)总不能和不会忠心达成伊斯兰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目标。
商业社会
非穆斯林不能居于权力位置,这情况并不局限于政治与公共范畴。一位穆斯林雇员曾写信问:“(一家公司的)穆斯林雇主可以擢升基督徒,使之高于其他穆斯林吗?” (Al-Muslim Weekly;卷8;发行号418;星期五1993年2月5日)
三位著名穆斯林学者就此提问发表他们的法律意见:
利雅得伊斯兰法学院高级研究教授Sheikh Manna' K. Al-Qubtan指:
基本上,非穆斯林不应指令穆斯林,因为伟大真主说:“真主绝不让不信道者(即是基督徒)对信道的人(穆斯林)有任何途径。”(古兰经4:141)因为真主─愿尊荣归他─提升穆斯林至高位(超过所有人),并借着古兰经经文,在此将能力赐给他们,伟大真主说:“尊荣只是真主及使者(穆罕默德)以及信士们(穆斯林)的。”(古兰经63:8)
因此,据这两节经文,非穆斯林职位不应有权管穆斯林,因为穆斯林要服从上级,地位会比那人低,这是不合宜的。
利雅得伊斯兰法学院伊斯兰法学系教授Salih Al-Sadlan博士引用同样经文,指不信道者(在这案例中的基督徒)无论在公共或私人领域,都不能指挥穆斯林。因为这样做:
“是抬举了不信道者(基督徒),侮辱了穆斯林。不信道者可能滥用职权侮辱穆斯林属下。所以雇主应敬畏全能真主而只让穆斯林管辖穆斯林。再者,任何下命令的职位,若有穆斯林可以出任,就不应让不信道者来做。我们建议雇主把不信道者黜职,让穆斯林来做。”
利雅得师范学院伊斯兰研究教授Fahd Al-'Usaymi博士认为,穆斯林雇主应该聘用优于那位基督徒(经理)、或与他一样能干的穆斯林,或虽然较那位基督徒逊色、但经训练后能以胜任的穆斯林。因为穆斯林优于别人,基督徒不应管辖穆斯林。他又引述古兰经63:8及58:22:
你不会发现确信真主和末日的民众,会与违抗真主和使者的人相亲相爱,即使那等人是他们的父亲,或儿子,或兄弟,或亲戚。
'Usaymi认为,若让基督徒管辖穆斯林,下属可能要奉承上司,在不信道者面前侮辱自己,希望得到一些他所有的。这与被确认的证据相违。然后他引述第二位哈里发欧麦尔伊本哈塔布(Umar Ibn Al-Khattab)的事迹,欧麦尔不满其中一位总督委任经书人民为司库,说:“难道全国女人都不能生育,只生育这个人吗?”然后'Usaymi说:
穆斯林在对待其他穆斯林的事上应敬畏真主,要训练他们…因为惟有穆斯林具备诚实与敬畏真主的特质,不信道者(基督徒)本来就不诚实、不敬畏真主。
这是否说,基督徒雇主同样不能聘请穆斯林做工?更糟糕的是,那么经书人民无论才干,都不能担任合适职位服务国家了?
表达意见的自由
Mawdudi比一般穆斯林学者较宽容,曾提出具革命性的意见。他认为在伊斯兰国家里:
“非穆斯林都有良知、意见、表达、结社的自由,与穆斯林一样,只要服从一样的法律限制便可。”
但大部分伊斯兰法学派都不同意他的说法,尤其在批评伊斯兰或政府的自由方面。就是在Mawdudi的家乡巴基斯坦,批评政府或国家元首是犯法的,那里和大部分伊斯兰国家一样,许多政治犯被关起来。历代以来,除了少数例外,就是穆斯林也没有批评伊斯兰的自由,批评者不是受罚就是被处决;更遑论由经书人民来批评了。
而Mawdudi所谓的“限制”定义很模糊。真要明确定义的话,你最终会发现,这根本是压抑人任何对伊斯兰信仰及其政府的批评。
再者,既然经书人民不许使用电台或电视等媒体,又如何能向公众展示其宗教的正面之处呢?或者Mawdudi的意思是,经书人民在自己的群体内可以这样做,逾越这范围就要受罚。然而按伊斯兰宗教法,穆斯林却可以毫无限制地,向所有宗教人士传教。
穆斯林与经书人民
穆斯林与经书人民的关系分为两类,即禁止与可行的事:
禁止的事
穆斯林不可:
仿效经书人民的服饰
参与经书人民的节期,或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们,使他们具备管辖穆斯林的权力
租赁地方或卖地给经书人民兴建教堂、酒馆,或作任何有益于对方宗教之用途
受雇于经书人民,以致协助其宣扬信仰,如受雇建教堂等
给教堂或庙宇献捐
携带任何盛酒、或酿酒器皿,或协助搬运猪
称经书人民为「我的主人」
可做的事
穆斯林可以:
金钱上资助经书人民,只是用途不能违反伊斯兰法,如用作买酒或猪肉
让经书人民邻居优先购房产;但哈比立派不赞成这点
吃由经书人民做的菜
经书人民患病或失去挚亲时慰问他们,也可以送葬,但必须走在棺椁前面,不可走在后面,并要在棺木下葬前离去
经书人民结婚、生子、久别归家、患病得愈,穆斯林可以前往祝贺,却不能说任何称许对方信仰的话如:「愿安拉抬举你」「愿安拉尊荣你」或「愿安拉使你的宗教得胜」等
总结
本研究展示出,伊斯兰国家并不承认非穆斯林为国民,尽管他们是该地原居民,这是实情。目前生活在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土耳其及阿拉伯的基督徒正受着不公平、不公义的代遇,他们应与其他国民一样享同等权利,不问宗教。若说伊斯兰是真宗教,指其他宗教人士为不信道者,实在是从社会、宗教、法制方面歧视经书人民。
基督徒相信基督教是真宗教,别的宗教都不是,但这是否说,由女皇统领的英国(女皇也是圣公会领袖)就可以视穆斯林为二等公民?再者,为何居于西方国家的穆斯林与其他国民皆享同等自由权利,穆斯林国家却不给与本土基督徒同等自由?穆斯林可以在西方世界建清真寺、学校、教育机构,可以毫无限制使用各种媒体,公开宣传活动,自由派发伊斯兰材料,但伊斯兰国家本土的基督徒却没有同等自由。为何西方国家的基督徒可以自由选择宗教不受迫害,而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一旦改教就会因叛教罪而遭处决?以上问题请读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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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数据:
1.Abdullah, Najih Ibrahim Bin, The Ordinances of the People of the Covenant and the Minorities in an Islamic State, Balagh Magazine, 开罗,埃及,卷944,1988年5月29日;卷945,1988年6月5日。
2.Al Muslimun, 卷8;发行号418;星期五1993年2月5日。
3.Doi, `Abdur Rahman I.; Shari`a: The Islamic Law; Taha Publishers; 伦敦,英国,1984
Mawdudi, S. Abul `Ala', The Rights of Non-Muslims in Islamic State, Islamic Publications, LTD. 拉合尔,巴基斯坦,1982。
4.Muraghi, Abdullah Mustapha, Islamic Law Pertaining to Non-Muslims, Library of Letters. 埃及。
(本文译自Samuel Shahid的在线文章'Rights of Non-Muslims in an Islamic State'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NonMuslims/rights.htm,转载自:“伊斯兰,基督教,真理”网。)
http://www.ysljdj.com/topic19/tc-1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