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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庙产兴学政策方针与地方的运作——以清末四川叙永厅为个案
发布时间: 2014/6/20日    【字体:
作者:徐跃
内容提示:叙永厅从光绪二十九年(1902)初开始,按五成计算对境内58座寺观提拔庙产。提取庙产虽然经过办学士绅议定,地方官的批准,实际上,与僧人议定的庙产提成是不大稳定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学堂学董要求把寺庙认提的田产提归学堂,佃户也转学堂投佃。在地方官的干涉下,叙永厅部分租佃寺庙产业的佃户与各区劝学员或学堂的学董建立了新的租佃关系。光绪三十三年(1906)劝学所设立,促进了地方新式教育的推行和发展,使乡村公立小学堂的数目迅速增加,也带来经费筹措方面的难题。为了增加办学经费,学绅对寺院僧人隐匿、漏报和拖欠的庙产进行了调查和清查。而僧人及各类庙会被迫分割出自己的资产以兴学,自未必积极。在这种情况下,学董只能借助官府的权威,派差锁押、拘传僧人,迫使其补缴所应交之学款。结果,叙永厅提拔庙产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地方官、办学绅员与僧人不断对抗和讼争的过程。
关键词:  清末 教育改革 庙产兴学 叙永厅  
 

    在清末改废科举、兴办学堂的教育改革进程中,朝廷制定了以地方之财办地方之事的政策方针,在各地推行“官绅通力合作”的办学模式,以官办学堂为“模范”,“倡率”绅民自办乡村公立小学堂。由于地方经费严重不足,清政府鼓励各地利用庙产、庙地,以及地方的迎神赛会等民间积累的公产,为学堂筹措资金。庙、会产业成为各地办理新教育的一项主要经费来源,通常称为“庙产兴学”。这一活动的推行,涉及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面相。①  

    然而,“庙产兴学”活动在地方运作的具体情形,详为论述者不多,以一个地方作相对深入细致的个案分析者尤其少见。与此相类,既存关于清季四川“新教育”的研究②,也相对忽视州县及基层乡村的办学运作,而基层“庙产兴学”的活动更基本未曾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之中。迄今为止,学界就清末庙产兴学运动本身的具体运作过程详为论述者不多,以一个地方做深入细致的个案分析则至今尚未见到。四川省宜宾市档案馆藏有叙永厅清末完整的学务档案,其中有大量是关于清末该厅提拨庙产兴学的记录。本文主要根据清末叙永厅劝学所档案,再参考其他文献,具体探讨晚清庙产兴学在叙永厅这一较为闭塞的地区的运作情况。 
 
    一、叙永厅庙产兴学方案的制定 
 
    叙永厅有一千平方里的土地,一部分是无法开垦和利用的贫瘠荒凉的山地,整体较贫穷,文化也相对落后,③且在清末民初还是一个土匪经常出没的场所。④该厅没有可航行运输的河流,仅有一条通往滇、黔的驿道。马帮在驿路上往来贩运山货、盐、鸦片等,维系着叙府、泸州与滇、黔地区的联系。但这一地区在晚清提取庙产兴学上,并不输于其他相对较为繁富的地区。  

    《叙永永宁厅县合志》的编撰者把“寺院”放在“建置”一栏里。根据这部方志记载,该厅有佛寺56座,道观仅2所,⑤佛教的势力远大于道教的势力。根据光绪二十九年(1903)各团保的调查造册,该厅较为富有的几个古刹报国寺、观音寺、普照寺收入均未上两百石,该地最有影响的普照寺也未超过十名寺僧。⑥当地寺观经济收入以田租为主,但该厅地处“由川赴滇、黔驿路”,从事山货、盐、鸦片等贩运倒卖生意的人不少,养成该地积有资本的僧人放贷的习惯。有的寺庙通过做法事获取一定的收入,根据《叙永永宁厅县合志》的记载:云山寺“在南三屯落卜堡,离城五十里,林木幽深,佛像庄严,旧藏有《华严经》八十一卷。每天旱民诣玉皇观诵念祈雨辄应。”⑦由于祈求的应验,满足了民众的现实需求,该寺捐赠的收入大于田租收入,寺庙的香火、焚献、和尚的口食、衣单之费多源于每日诵经祈报的民众随喜捐赠。⑧又如永清寺:“因潭水有石如眠牛,故土人于此祷雨辄应。”⑨该寺仅有田租三十石,寺僧三人,土人随喜的功德捐款是该寺稳定的经济来源之一。⑩  

    叙永厅提拨庙产之议始于光绪二十八年。《叙永永宁厅县合志》(民国)描写叙永厅清末庙产兴学的情形云:      
    天子自西安回銮,诏下,自京师以至各行省、府、厅、州、县。凡有书院,皆改为学堂,以讲求新学。于是海内喁喁向风,筹款措赀,缔构建立。而叙永、永宁地邻边陲,风气僿陋,鄙儒小拘,尤守成法。适叙永同知熊济文来权郡丞,知学堂不立,背违明诏,获戾滋重,聘生员李维汉,委李继文、许鼎元等十人倡办。以费无所出,维汉条议,遵照两湖张总督之洞《劝学篇》中抽收庙租之例,济文允准。尚未抽办,随移嘉定。同知周翔凤来,议定五层,通禀定案,上宪报可。于是僧、道髡缁羽流辈,素以徒手酣豢而坐享十方供数百年,一旦分其所有,事滋不便,合词控于大府。大府以事关兴学,未便偏徇,驳斥让责,词旨严厉。僧、道等啖维汉以利,迫以威,百出其技,以相剔嬲。维汉、继文坚不动。是秋,谈廷桢莅革,任以生、傅鸿枢言袒僧、道,议欲减层,不果,旋以事去。嗣同知蒋兆麟来,仍遵熊、周之法办理。 

    按文中所述,叙永厅提拨庙产之议始于光绪二十八年,最初是同知熊济文聘生员李维汉以及李继文、许鼎元等十人倡办,“以费无所出,维汉条议,遵照两湖张总督之洞《劝学篇》中抽收庙租之例”(即学七僧三)。熊氏同意,但尚未开始抽办他便调职。新同知周翔凤则与士绅议定按五成抽收,“通禀定案,上宪报可”。但是僧、道方面非常不满,一面上告官府,一面收买李维汉等。后者虽不成功,前者却缠讼甚久,又历经两任同知后,才确定“仍遵熊、周之法办理”(11)。  

    文中庙产兴学的主持者李维汉即是《叙永永宁厅县合志》的撰修者之一,故这段叙述不排除渗入了他个人的主观意识,但档案所见基本情形略同。  

    在地方官与地方士绅共同议定了提拨庙产办理新式学堂的方案后,叙永厅同知周翔凤与士绅李维汉、李继文、许鼎元、易启聪和收支局韦经等召集该厅各镇团总调查各寺院庙产和会产、行市款项。随后叙永厅同知周发出札饬各区保正、里长的晓谕:
    奉旨饬各州县城乡兴设初等小学堂,一切经费准由庙、会、斗息酌提应用。仰该保正、里长协同局绅认真查何庙、何会、何行市每年进项若干,余款若干,尽数提作学堂经费,以资兴办。晓谕通知。(12) 
 
    所有的寺庙经团保调查都造册在案,认提五成,唯有佛同寺仅租谷五石,在尼僧隆印哀求下,局绅怜其身世命蹇,田租过少,准其仅提四成。(13)实际上,按五成逐庙提拔的方式对于不少寺僧的生计确实造成了影响。一些仅够焚献的小庙一旦被提走一半的庙产,僧人可能真有衣食之忧。 
 
    前引周翔凤同知的札文说得很清楚,叙永厅办学不仅要提拨寺院之产,还涉及地方公庙、神会、各行各市等民间商业、手工业组织的积款。事实也的确如此,一所初等小学堂的设立和常年维持经费,至少要抽提学堂四邻几座寺庙及其他地方民间社会组织的“公产”。如水尾场江门公立初等小学堂的账目显示,该学堂所提之款涉及寺院、地方公庙、神会等二十多家。(14) 
 
    明清地方办理各种公益活动,在财产管理和收入支出都有既定的做法,在轮值、账簿、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程序。(15)而提拨庙产兴学与以往举办公益存在着相当不同的理念,士绅提取庙产时在征收、管理等许多方面处于混乱状态,如叙永厅同知在札饬中说的:
    提拨各庙租谷,经前署府札派各屯各里绅粮就近经收,择地存储,售银缴局。实心任事者固多,而任意拖欠者亦复不少。或称佃户未清,缴半欠半;或称年岁不熟,全年未缴分厘。借故推延,希图握银渔利。连年积欠约计三千余金。叠次签追,各该绅视为具文,仍自搪抵,殊属有碍学费。兹特选派收支局员,随带收支账簿,驰赴各屯各里,查明各该绅积欠有无握银渔利等弊,连年新报谷价,是否相符。(16)  

    可知由于管理程序的混乱,该地绅士提取庙产时存在这样和那样的漏洞,如侵吞、欠缴、拒缴等“化公为私”的弊端。重要的是,这里所说的不是被提者庙会方面的积欠,而是从事提产的士绅在提收后“择地存储,售银缴局”过程中的有意积欠,以“握银渔利”。这一现象说明,地方所抽取的庙产并不等同于实际筹集的办学经费。
 
    二、由提产到认佃 
 
    到光绪三十年(1904)三月,叙永厅设中学堂一所,(17)官立两等小学两堂、初等六堂。公立初等小学堂十二堂,私立两等小学堂两堂。初等私立小学堂四堂,师范传习所已招生20人,聘举人周百川任教习。全厅派往日本学习1人(官派),每年由收支局开支银260两。该厅尚未立师范学堂,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到光绪三十年(1904)间共派往省城、叙府、泸州学习师范者7人,已毕业返乡任教者4人,尚有3人继续学习。根据议案,叙永厅从光绪二十九年初(1902),开始按五成计算对境内58座寺观提拨庙产,每年提款二千多串。加之所提的地方公庙、神会产业,庙产在叙永厅筹措的新式学堂的开办与常年经费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学堂的常年经费是否稳定与寺院庙会等是否拖欠、抗缴有着直接关系。各寺院虽然遵地方官示谕造册和具结,但在地方学堂建立起来后,团保或学董提产时常遇到僧人的抗缴和拖欠。而这并不是一校的情形,每个学堂都面临着寺院、庙会拖欠、抗缴的问题。这类拖欠、抗缴问题往往是互相影响,一所寺庙违背议案抗缴,常引起其他寺庙的效尤,使学堂经费陷入困境。这种时候只有禀告地方,以借助地方行政权威的力量解决问题。但是,一般说来,地方判决稍迟缓,学堂就可能因经费困难而不能支付教师薪金而告停。 

    光绪三十一年(1905),上谕禁止捐及方外的消息传到叙永厅,同年秋叙永厅已造册认缴的寺庙在该地两个最大的寺庙真武山和普照寺带领下纷纷拒缴已认之款。一局绅在呈文中说:“真武山、普照寺两处藉此为口实,抗提庙租,已提定之各庙租石及请醮会款项,殊有摇动之势,蚁穴溃陧,危险实甚。”局绅呈请“提讯该寺住持僧隆映交出,讵容复肆把持”,防止其他寺庙效尤,“此而纠葛不清,必兹讼蔓”。(18)学董何玉清在禀文中说:“各庙提拨租谷藐抗不缴,牵制各佃,亦抗估玩延。筹定百余钏之款,势必终归无形消灭。”(19)水尾场团保也在报告中说:“该场僧等有意抗违,屡追不缴,若不恳请查案,饬僧交佃认缴,年年狡赖,终归乌有。”(20)面对庙僧的抗缴。收支局总收支韦经在呈地方官的禀文中说:
    禄素宫等庙,藐抗不遵,自系实在情形。惟念筹款艰难,提拔庙会,实化无益为有益,各区业经照办。若听其该庙等藐抗不遵,学费更无从挹注,它庙亦藉为效尤。据情牍呈公祖签饬,迅将庙款按照核准提拔数目逐款交出,如抗缴,传案究追。(21)  

    要求地方官传案追究抗缴的寺庙。不久,叙永厅地方官示谕通邑,严禁寺僧抗缴已认之庙产,并派差传讯真武山、普照寺两庙之主持僧,锁押定水寺僧玉林等拒缴僧人,(22)使叙永厅集体抗缴的风潮逐渐平息。但每年叙永厅仍有数目不等的寺庙拒缴、拖欠等,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8月,兴隆寺公立初等小学堂学董武文海报告说:“观音寺、永福寺等僧、佃等任情狡拒,势所必然,而兴学提租,亦因筹费维艰,不得已之办法,且核提五层,所余实多,尚非颗粒不留可比。”他开具了所调查到的寺庙各佃顶银数表,要求视学函牍地方官派差催提。其表如下:
    武氏最后在报告中表示了对各寺抗租的无可奈何:“伊等抗估不提,纷纷动摇,故学董一职,仍请另举贤能接办,以期推行而免中止。”(23)实际上,这些在地方官面前认定立案的寺庙的抗缴和拖欠,往往会造成学董自己赔垫。因此,学董确有自己的难处,请辞并非虚言。各寺庙抗缴、拖欠的理由和借口各有不同,其中较多的是以年岁歉收,佃户未缴清为借口。叙永厅地方官曾多次出示晓谕,严禁认提造册的寺庙、公庙或会、行抗缴、拖欠,并根据基层学绅的禀文,发出传票和派差追缴,迫使抗缴的僧人或会首就范,使各处的学堂款项有着,能正常运转。虽然如此,寺庙的抗缴和拖欠及讼争仍不断出现,常影响到学堂的正常运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学堂学董皆提出为稳定学堂常年运作经费,要求把寺庙认提的田产提归学堂,佃户也转学堂投佃。如永宁县劝学所在一份呈地方官的呈文中说:
    据学董张佑鸿报告声称,前奉主札谕抽提庙产,未经划拨,寺庙拖欠,以致上年薪脩每延至下年始付,且有经教员报告劝学所,特开谈判,作为账收者,殊不成事体。兹该学董等单开该抽拨之款未加稳项,提入学堂投佃,租谷由学堂照收。似此划拨清楚,将来薪脩一切,必无拖欠之虑。该学董等办事亦不至于棘手,理合据情详请。(24)  

    王承彦、傅成瑞等学董也在致叙永厅劝学所视学的信中说:
    前奉州主札谕,抽提寺院会馆私会以作学堂经费,奉札之下,董等即会同局绅与各庙议妥。殊伊等各存私见,阳奉阴违,不以破坏搪抵,则以奸狡之佃塞责。以致去岁之派款至今未足,教员之束脩,尚未付清,以及纸张、官报,无一付给清楚。推原其故,未始非由于不实行提产者之弊也。董等再四筹思,若不实事求是,则岁复一岁,仍不免积欠之虞。且恐自此以往,加顶当卖,将有提之无可提者。其焉得望学堂之有进步,而人材之克振兴也。为此具实缕陈,希即转详判主,照董所开各寺庙、私会,提入学堂投佃。庶经费无匮乏之忧,而学堂有成效之望。(25)  

    为防止寺僧的抗缴、拖欠,叙永厅劝学所成立后,开始实行提佃、认租的方式提庙产,将寺院议缴认缴之产提入学堂投佃。将寺庙田产提入学堂投佃,学堂就成了佃户的新主人,学董成了管家。这在稳定学堂的常年经费方面无疑有重要作用,但寺院僧人一般不愿将田产、佃户划入学堂的名下,在转佃和提佃问题上常与学董发生冲突。因为提款之举在僧人看来是国家兴学暂时困难,向寺院借产,将来还可能有停止的一天,田产的产权仍属寺院。而一旦将田产提走,让佃户转向学堂投佃,就可能意味着永远失去了这部分寺产。因此,在僧人的指使下,一些佃户拒绝换佃。另外,寺庙与佃户的关系往往在几代人以上,彼此之间已习惯。突然让一些佃户转投学堂,与学董之间建立一种租佃关系,一些佃户并不愿意。于是发生了抗佃,不愿到学堂投佃之事。这种时候地方官多据学绅的禀文,派差或交保锁押佃户,迫其认租、认佃。有的寺僧也为佃户缠讼而奔走,如佛园寺佃户王松廷拒绝转佃,被差人锁押,该寺尼僧隆印在禀文中说:“小尼不忍坐视,特沿途化食,赴城质证,代予诉冤。”(26)叙永厅因此示谕通邑,严禁寺僧抗缴已认之庙产,(27)并派差传讯、锁押主持僧及抗拒投佃的佃户。在地方官的干涉下,叙永厅部分租佃寺庙产业的佃户与各区劝学员或学堂的学董建立了新的租佃关系,但整个而言,清末叙永厅僧人、佃户抗拒把庙产提入学堂投佃的争讼一直未平息。
 
    三、由调查到清查 
 
    1906年4月,学部奏请裁撤学政改设直省提学使司,并着眼于“地方官应办之学务,统系不定则推诿恒多,权限不明则侵轶可虑……尤重在教育行政与地方行政之机关各有考成”的考虑,规定各厅州县均设劝学所,划定区域劝办小学,以期逐渐推广普通教育。(28)之后,学部奏准颁行《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及办事权限章程》和《劝学所章程》。该部在进呈奏折中提出,“兴学之道期于普及,而各省幅员辽阔,风气不齐,全赖办事官绅通力合作,广施诱掖劝导之方,徐收画一整齐之效”。今“就各省现在办学情形,参以东西各国地方兴学制度,凡提学使司以下人员,厘定职司,提挈纲领,分晰科目,以专责成;合官绅而筹任使,尤重在教育行政与地方行政之机关各有考成,不相扞格,期于实力奉行,徐图推广”。按照《劝学所章程》的规定,“各厅州县应于本城择地特设公所一处,为全境学务之总汇,即名曰某处劝学所。”劝学所以厅、州、县之“地方官为监督,设总董一员,综核各区之事务。每区设劝学员一人,任一学区内劝学责。总董由县视学兼充,劝学员由总董选择本区土著之绅衿品行端正、夙能留心学务者,禀请地方官札派”。推广学务为劝学员最首要任务,而劝学员成绩优劣则以办了多少学堂招收多少学生的数目而定。(29)地方劝学所的成立和劝学员的设立,使清王朝把教育行政深入到地方及乡间社会,加强了地方教育的统筹和管理;同时,也促进了地方新式教育的推行和发展,使乡村公立小学堂的数目迅速增加。(30)  

    叙永厅于光绪三十三年(1906)设立劝学所,其“设立宗旨端在推广小学、求教育之普及,与他项局所划然有别”(31)。叙永厅分为九个学区,每区设劝学员一人,负责推广学务和调查学款。叙永厅劝学所设立后,遵照“以分区筹款与兴学宣讲为办法大纲”,办学士绅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也促使了地方新式教育的推行和发展,使乡村公立小学堂的数目迅速增加。如叙永厅视学致觉洪寺、龙君庙学董的信中说:“府尊发有牌示,到该处张贴,开堂刻不容缓。贵学董等希即飞速遵札筹办,赶于本年七月内开堂,勿稽迟,是为祷。”(32)从“刻不容缓”“飞速”这样的遣词造句里,不难感受到地方官和视学对速度和数量的追求。对叙永厅这样的经济文化较为落后地区来说,必然会带来经费筹措方面的难题。随着分区办学和筹款方针的确定,学区与学区、村与村之间,开始强化主体利益、旧有学款的再次分配。如叙永厅一位乡间学董朱屏周在致视学的信中说:
    自光绪卅年协众同办留耕学堂,迄今六载年限。所有历年款费,除提捐两项常谷一百一十石余外,概赖地绅粮筹捐资补不足,始能置造完善,教育得人。倘仅以岁入常款囿办此校,则学优之士非厚聘不至,地方学堂何能起色?地方何日文明?故本堂虽于叙江两校各申送学生十名,皆由历年不吝重金,妥延教员之效。然非另能筹款,总见支绌。乃今敝堂四里许新增学堂三所,均皆争筹款费,以致敝堂措办无处。使各堂果能自始克终,同为地方作育人才,向通雅化,又何彼此之分。如下马台、四望山,均有常租数千石作底,姑置不论。彼塔山寺则升合分毫俱无。校长仓吏喻国襄不量始终,徒为妒嫉,将本方盂兰会、午王会、观音会及各种现款会底,概行收尽用完。暨今伊校伙食不济,停止已经月余,尚在朦争。劝学员以学堂愈多愈善,亦不量其能否成立,极力维持,将来终于堕坏,丧尽教名,大有关碍敝堂人、财之路。似此搜耗款费妄动不思办成,则徒市虚声,不成,则脱身无过。鬼磷萤火,搅绕一切,未免不服地方。是以不得不为我先生密陈本境确实情形,俾先生身处城垣,得真远地影响,便以后地方禀办学堂,务饬伊能期成立,始行举办,否徒虚耗款费,罪议赔偿,庶寒宵小之意心,塞许多争竞之路。 
 
    留耕场在该地相对来说较为富庶,而学董朱屏周亦属热心任事的士绅,在当地颇有人望。该地原只有此一学堂,经费尚能勉强维持,但学堂周围一下冒出三所新学堂,经费来源却无增长,自然直接威胁到留耕场初等小学堂的办学质量。 

    随着学堂的增设,资金来源成了更严重的问题。大家争相报告自己学堂已立,要将庙产提入自己办的或正准备办的学堂中投佃,寺庙财产成了社区办理学务的士绅争夺的对象,一些地方发生了争庙产纠纷。如叙永“天生桥学董李世清等彼此竞争,视学以众喙纷腾,莫衷一是,嘱由劝学员于会云据实查覆核”。调查的结果发现,张藻堂充当学董之学堂认定之庙产为李世清所提,又未投佃,劝学员以为“应拨还该堂,以息扰累”。(33)西三区万安寺学堂学董文生胡学林也在报告里说:“生寺原古刹也,其庙业半系插占,半系舍施,用是颇称富饶焉。自光绪甲辰,札谕与学,远近两场皆争提款,或钱或谷。独本庙学堂捐款不敷,迭与住持称讼,案经数载,未获定夺。”(34)这种彼此之间的竞争,造成一些地方的公立初等小学质量下降,甚至处于兴灭无常的状态。(35)  

    事实上,在1906年《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颁布后,争庙产办学绝不是个别现象。因各地都实行分区办学,而过去所办的初等小学堂认提的寺院、庙会公产往往横跨几区,这引发了其他学区士绅本位主义的想法,即将过往已认之款收回自办学堂。由于乡村公立小学堂数量的增加,各学区劝学员和学董都感受到筹措开办和常年经费的困难,希望酌量各区情形,增加办学经费。如西关区产柑子,西关外学堂学董赵成壁在报告中说:“学务初兴,在在需款”,“拟就本区植物,售数抽捐,议定每柑一挑抽钞一百文,柑户即照市价,一挑涨钞一百文,此项钞文出自食柑之家,于柑户实毫所损”。视学批“办法尚妥”(36)。而有的学区则开始向富绅和一般粮户征收学捐,一些劝学员、学董则再次把眼光投向了寺院之产,他们认为新学堂开办之初团保仅根据寺庙方所报数目提拨庙产,其中有许多不实之处,希望对此进行清查。如中区东关外初等公小学堂学董文生何绍银、武润之报告:“前查中区各庙庙租虽曾折半提拨,然当日提拨仅经各该团保查报,原收石数粘折半照提,多不实不尽之处。”他说,一些古庙地租均“系当日短提”,可再提古庙地租,只要“为之酌留香灯衣单焚献之用,于该僧实无所损”。(37)又如:“西三屯段拟增设学堂,段内并无场市,亦无积款,凡办学莫先于筹款,是特邀集该处劝学员学董等再三筹议,竟无他款可筹,惟南坛寺庙有林树裕款可提。”(38)在学董和劝学员的催促下,宣统元年该厅劝学所决定清查过去抽提寺院之产。视学在致地方呈文中说:“过去抽提系五成计算,各庙所收租谷数又系该管团保查报,多有短报、漏提之处。”使“僧人坐拥苍箱,籍资挥霍”。“现在办理新政在在需款,拟请公祖札饬各寺庙、各团保,从旁秘密调查。如果当日短报、漏提,即奉请补提,作为资助教育,化私为公,似无不可”。(39)叙永厅劝学所这个呈文不仅与上谕相违,同时也与四川总督札饬筹提庙款的政策相抵触。  

    上谕禁止捐及方外旨下后,四川总督曾“剀切晓谕,凡有奉旨以前,寺僧自置产业,一律永加保护,不准苛派”。(40)随后四川总督又通饬各属:筹办学堂经费提拨之款虽以庙业居一,但应“区别贫富,体察肥瘠,量其力之所能,按成分等”酌取。尤其要防止地方“约保吏胥,颠倒是非,肆意敲吸。总以不烦扰,不偏枯为主”。(41)叙永厅劝学所的呈文显然已越过了总督的批文,而这一呈文却为叙永厅所批准,并札饬地方:“学务事项,注重调查。”要各地根据劝学所的呈请,责成各学区劝学员和团总,清查过去“应提未提之庙产,一律抽提,具认不得违抗。责成保甲,切实查明:庙有常业若干;产尚在庙,抑或出当;如已外当,即查明业系若干,应提若干”。(42)  

    要查实寺院财产的确实数量是十分困难的事,故提拨庙产极易引起纷争。这里有一份叙永厅南一学区的清查报告。通过这一报告不难感受到在清查和增提庙产过程中学绅与僧人间的紧张关系。南一学区学绅致视学信中写道:
    缘去岁府尊杨札派江国珍、于会云查南一学区各庙租石,已经查明禀覆。举职充任经收本区内落卜堡、桑家坝各庙租石,照大坝章程,提抽办理。应举得协同该区劝学员黄平,前往分别查提。除落卜堡段内之兴隆山、桑家坝段内之兴隆山业已遵提交契外,尚有近城定水寺有庙租三十余石,其地方系在本区桑家坝段内,应归本区学堂提拨。同劝学员黄平往返三次,传该寺僧能泽,抗不到场,反潜辕朦禀,称伊庙租仅九十余石,经中学提外,只剩四十三石等语。查该寺庙租除前中学提拨四十六石零三斗外,现尚收租八十余石,即以桑家坝段内之三十余石,拨入南一学区办学,尚余租四十余石,足敷寺中每年焚献衣单及祭祀税捐等之用,于该寺每年支销毫无所损益。昔年中学堂提拨时,该寺实收租一百二十余石,隐匿三十余石未报,是以今日提拨该寺桑家坝庙租,该僧辄藉中学已提拨一半为例,坚称该寺现剩四十三石,朦禀巧避。窃提拨庙租以作学堂经费,原为新办学堂计,然使徒有益于学务,而不免有损于寺僧,职亦何忍出此。惟是再三查明,该寺自来实收租一百二十余石,今以桑家坝内之三十余石,提入南一学区办学,实尚收四十余石,尽敷该寺每年一切用度,原非苛刻提拨也。此定水寺朦禀之实在情形也。(43)  

    与田租不同,和尚做法事及香客捐赠的随喜功德钱与借贷方面的经济行为,是很难估算的。所以,从其他地区清代劝学所档案里可以见到,提拨庙产只限于寺院的固有资产田租和寺庙树木。而叙永厅的劝学员、学董、团保则试图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计算。(44)这既反映出边远地区在执行政策时出现的偏差,也提示出该地的贫困和筹集办学资金的困难。除了清查寺庙隐匿、漏报、短报的证据外,劝学员、学董、团保也关注一些寺庙是否存在着借贷“大利盘剥”的行为。(45)如叙永厅东关的普照寺一直在本地从事商贸生意和放贷,当团总前来调查时,该寺住持隆宪称该寺“年年亏欠,有焚献不足之虑”。往年维修庙宇,曾“在欧子钦处贷银二百两,利租六石”,并出示了凭据,证明寺院由债权人变成了债务人。但据学董调查,该庙前确培修,然“系光绪九年乡人等捐款助成”,并无借项。学董在报告中说:“去腊东关外学堂,提议拨抽庙租,该僧隆宪、隆映预为地步,遂称观音阁培修庙宇,伊在欧子钦处代借银两百两,利租六石。学董询明子钦,据言伊与隆映借银数百两,因此感情,支伊承认。据此,则隆映、隆宪之欠账利租,显系弊弄也。”(46)附生贺炯的报告提到:“至奉普法寺、万寿寺俩僧以大利盘剥,积金千万,一以该寺拆租银两,纳与胥家。”(47)又如团总胡远烈报告上说:“四面私访,未得端倪,问之邻近,且多影响之谈,无确实证据。”(48)另外,清查还包括庙僧是否犯有山规淫戒。 

    叙永厅劝学所规定:“庙僧曾犯有淫戒者皆提。”视学要求寺庙“邻围之团保,从旁秘密调查”(49)。劝学员李湘春在调查报告中说:“据奉真武山僧人元真,少年无赖,淫心素炽,被控累累,有案可查。”(50)有的调查甚至涉及十分久远的事,光绪十年(1887)一位颜姓妇女在“九鼎山寺附近夜间被抢,当时因伤身故”。这件杀人案件当时未被侦破,学董和团保此时想起了这件二十年前的无头案,九鼎山寺的僧人成为了怀疑和调查对象。团保在奉覆中说:“查九鼎山庙产业,丰饶者多……颜氏族又无人,无从下手查办。”(51)报告明确提示出查旧案的目的和兴趣源于九鼎山丰饶的庙产。由于和尚犯有淫戒会被逐出佛门削去僧籍,一些和尚风闻调查便弃庙而逃。劝学员易启聪在报告中写道:“会同团保李有成查各庙所犯一切,据李有成查覆言称,区内之厚安寺、南坛寺、宝莲寺、定水寺各庙产业果系丰饶,风闻调查,内中不法者早已远飏。”(52)清代僧人犯“淫戒”不守法规,处以没籍,而清末兴学时常处以没收寺庙财产。章太炎曾抗议此举说:
    僧徒作奸,自有刑宪。爱[爰]书论罪,事在一人。所住招提,本非彼僧私产,何当株连蔓引,罪及屋乌?必若全寺皆污,宜令有司驱遣。所存旷刹,犹当别请住持。今则缘彼罪愆,利其土地。夫处分赃吏,但有籍其家资,未闻毁其官署。佛寺既非私有,比例可知。蹊田夺牛,依何典法?(53)
章太炎的抗议,提示出类似行为在他省也较明显。叙永厅“庙产兴学”虽仅是个案,但非常具体地展现了清末四川庙产兴学运动的地方运作情形,不论这一个案与其他地方的运作具有多大的同一性或歧异性,都会深化我们对清末四川庙产兴学的认识。
 
    四、结语 
 
    清末庙产兴学运动涉及近代社会变迁的诸多方面。它的重要性及社会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既存研究直接以清末地方庙产兴学发生的史事和运作过程进行的专门研究仍未见到。正是由于基层研究的不足,我们至今仍很难确切了解清季这场运动的具体细节及其区域多歧性。清季庙产兴学没受到应有重视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大量记录着运作过程的地方档案和相关文献基本上未被使用。四川省宜宾市档案馆保存了较为完整的清末叙永厅地方学务档案,为我们在庙产兴学问题上作区域性的微观考察和研究提供了可能。  

    传统的地方教育经费筹集系统主要是一个由民间士绅控制管理的松散系统,近代举办教育,国家财政无法支付地方兴学,清政府解决这一困境的办法是地方自筹经费,以各地之财供地方兴学之用,其中包括征用传统宗教资产,解决地方筹资困难、财力不足的问题。但在清末,庙产兴学的政策方针的制定和推行尚处于初始阶段,对实际的筹措方式、比例等细则并没有明文规定。事实上,提取地方公产兴学对政府来说只是一个大的方向,既然以地方之产办地方之事,权责也都基本属于地方。因此,清政府制定的庙产兴学政策方针在地方的实践运作过程便呈现出复杂多面的特性。  

    叙永厅从光绪二十九年(1902)初,开始按五成计算对境内58座寺观提拨庙产,每年提款2000多串(54)。从理论上说,1902—1911年应提拨庙产2万多串用于学务。但提拨的庙产并不等于用于学堂之款。提取庙产虽然经过办学士绅议定,地方官的批准,实际上,与僧人议定的庙产提成是不大稳定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学堂学董皆提出为稳定学堂常年运作经费,要求把寺庙认提的田产提归学堂,佃户也转学堂投佃。在地方官的干涉下,叙永厅部分租佃寺庙产业的佃户与各区劝学员或学堂的学董建立了新的租佃关系。1905年,清廷颁发保护寺庙产业的上谕,对庙产兴学做出明确表态;各省督抚对上谕的含义作了不同解释。(55)而地方官绅多自行其是,提拨方外寺院产业办理地方学务的活动并未因此被遏制和减弱。光绪三十三年(1906)劝学所设立,促进了地方新式教育的推行和发展,使乡村公立小学堂的数目迅速增加,也带来经费筹措方面的难题。为了增加办学经费,学绅对寺院僧人隐匿、漏报和拖欠的庙产进行了调查和清查。而僧人及各类庙会被迫分割出自己的资产以兴学,自未必积极。在这种情况下,学董只能借助官府的权威,派差锁押、拘传僧人,迫使其补缴所应交之学款。结果,叙永厅提拨庙产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地方官、办学员绅与僧人不断对抗和讼争的过程。  

    近代社会史的研究极为复杂,清末“庙产兴学”的情形更是纷繁杂乱。对叙永厅的个案研究,只是展现了清末四川“庙产兴学”整个运动浮于大海的冰山之一角,多闻阙疑,对其他区域不宜做过多的推断。但从各州、县的学务档案中,可以见到僧徒作奸没收庙产,在当时是较为普遍的情形。而前引章太炎的抗议,更说明类似行为在他省也较明显,恐怕是个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现象。 
 
    注释:
    ①近代庙产兴学运动及庙产纠纷问题,一直较受学界关注,其中较有影响的成果:牧田谛亮:《中国近世佛教史研究》,索文林译,台北:华宇出版社,1985年;村田雄二郎:《孔教と淫祠——清末庙产兴学思想侧面》,《中国——社会文化》第七号,平成四年;释东初:《中国佛教近代史》,台北:东初出版社,1987年;王雷泉:《对中国近代两次庙产兴学风潮的反思》,《法音》1994年第12期;黄运喜:《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台北:法界出版社,2006年;弘誓文教基金会主办:《民国时期的佛教与政治》,第四屑印顺导师思想之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台北,2003年3月;徐跃:《清末庙产兴学政策的缘起和演变》,《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4期;吴林羽:《清末庙产兴学及其社会反应》,《济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高万桑:《近代中国的国家与宗教:宗教政策与学术典范》,黄郁琁译,《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4期,2006年12月;Vincent Goossaert, "1898: The Beginning of the End for Chinese Religion?"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65, no.;付海晏:《革命、法律与庙产—民国北平铁山寺案研究》,《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等。
  ②王笛:《清末新政与四川近代教育的兴起》,《四川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
  ③《叙永永宁厅县合志》载:“叙永厅、永宁县光绪初年有人口256,138人,仅有丹山和蓬莱两所书院,义学三堂。”刘朝镕等修,万慎总纂:《叙永永宁厅县合志》卷三《食货志·户口》;卷十《学校志二》,光绪三十四年铅印本。而相距叙永厅几十公里的合江县则有石岩、钓鳖、白猿、弘道4所书院(胡昭曦:《四川书院史》,成都:巴蜀书社,2000年,第84页)。在相邻的叙府宜宾县,“清光绪三十一年则有书院7所,义学100余所。”(民国《宜宾县志》卷六《学校》)这两组数字大致反映了叙永厅与周边地区的文化差距。
  ④周询在《蜀海丛谈》介绍说:“叙永直隶厅同知,系冲、繁、难三字要缺。距省城一千里。原辖县一,曰永宁县。清光绪末年,划泸州属之九姓乡,增设古宋县,亦改归叙永厅管辖。叙永厅原设巡检一,分驻古蔺。后又改叙永为永宁直隶州,改永宁县为古蔺县,遂裁撤巡检。厅境当川与滇、黔两省冲要。由川赴滇、黔驿路,必出于此,故设有税关,由同知兼管。厅署设佐治之员一,曰照磨。又学官二,曰教谕及复设训导。厅属毗连两省,盗匪出没无常。”见周询:《蜀海丛谈》,成都:巴蜀书社,1985年,第68页。
  ⑤刘朝镕等修,万慎总纂:《叙永永宁厅县合志》,卷七《建置·寺观》(附表)1-4页,光绪三十四年。
  ⑥⑧⑩《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各庙庙产调查造册》,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2(全宗号清1,目录号2)。
  ⑦刘朝镕等修,万慎总纂:《叙永永宁厅县合志》卷七《建置·寺观》,光绪三十四年。民众在云山寺诣玉皇观,说明该地寺庙存在释、道杂处的情形。
  ⑨刘朝镕等修,万慎总纂:《叙永永宁厅县合志》,卷七《建置·寺观》,光绪三十四年,第3页。
  ⑩民国《叙永厅县合志》卷十《学校·学堂》,第7页。
  (12)《叙永厅同知周全衔为谕饬事,礼房呈》,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2。
  (13)《叙永军粮府缘北三区佛圆寺恳求将佃户王松廷释放回家务家一事的批》,(光绪三十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9-13。
  (14)《水尾场江门公立初等小学堂提款一案》(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7。
  (15)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胡昭曦:《四川书院史》,成都:巴蜀书社,2000年,第197-217页。
  (16)(44)(47)《叙永直隶军粮府为收支局贺炯赴各屯各里追缴历年积欠一案的札》,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7-9。
  (17)《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奉义开办就西城丹山书院改设》,民国《叙永厅县合志》卷十《学校·学堂》,第7页。
  (18)《为牍呈事犊查办抽提庙租一案》,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2-6。
  (19)《学董何玉清禀关于寺僧的抗缴庙产文》,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12。
  (20)《水尾场团保追缴庙产报告》,光绪三十年一(1905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2-4。
  (21)《收支局为抗缴传案究追牍呈事》,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十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2-5。
  (22)《为牍覆事牍覆查办抽提庙租一案》,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2-1。
  (23)《兴隆寺公立小学堂报告》,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3-1。
  (24)《永宁州劝学所禀复查东关外公立初小学堂以庙租等三项提充学费事》,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1-9。
  (25)《学董王承彦、傅成瑞等致叙永厅劝学所视学信》,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初十,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16。
  (26)《佛园寺尼僧隆印具禀》,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清,15-1。
  (27)《叙永直隶军粮府缘叙永直隶厅劝学所为申详催督庙租一案的批》,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21-34。
  (28)《学部政务处奏议请裁撤学政设直省提学使司折》、《学部奏陈各省学务官制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75-181页。
  (29)《学部奏定劝学所章程》,见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及教育团体》,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12月;《四川教育官报》1911年27期、28期“报告”,第61-62页。
  (30)见邱秀香:《清末新式教育的理想与现实》,《台湾政治大学史学丛书5》,1990年,第178页。
  (31)《叙永直隶厅劝学所为拟定本所学务规则一事的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2-20。
  (32)《视学致觉洪寺、龙君庙学董函》,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1-12。
  (33)《查镇国寺拨租办学一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1-15。
  (34)《西三区万安寺文生学董胡学林报告》,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1-17。
  (35)《谨将回龙山学堂兴灭原因报告》,宣统元年三月十日,宜宾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2-6。
  (36)《叙永厅劝学所视学全衔岳钟灵为牍事》,宣统元年六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2-9。
  (37)《叙为牍呈事案据中区东关外初等公小学堂学董文生何绍银等报告》,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1-9。
  (38)《牍知事据西三屯保总李玉春、保正李铭臣为据情陈明禀》,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2-8。
  (39)《叙永直隶厅劝学所为访查学堂租庙一事的牒》,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2-4。
  (40)《总督部堂批资阳县详高等小学庙会各款僧道藉辞阻挠恳请查示饬遵一案》,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五月,《四川学报》第7册,《公牍》,27页。
  (41)《总督部堂通饬各属筹提庙款毋得抑勒滋扰札》,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七月,《四川学报》第七册《公牍》,第15页。
  (42)《叙永直隶军粮府全衔杨札》,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16。
  (43)《叙永直隶厅视学员为牍呈南一学区小学堂收支员于龙报告各情一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21-17。
  (45)借贷获利,在传统上就是一些寺院筹措金钱的一种方式。参见杨联陞:《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见《国史探微》,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06-207页。
  (46)《叙永直隶厅军粮府缘叙永直隶厅视学员为牍呈请签饬一区禄寺官等五庙提交庙款一案的批》,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21-18。
  (48)(49)(50)(51)(52)《僧人不法事迹一案》(宣统元年四月),宜宾市档案馆藏:叙永厅劝学所档案,1-16。
  (53)章太炎:《告宰官白衣启》,马勇编:《章太炎书信集》,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73页。
  (54)巴县仅按二成计,每年提拨庙产达五千多金,可见两地经济贫富之差距。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廿九日,四川省档案馆,巴县档案6-1023(全宗号清6,案卷号1023)。
  (55)见《直隶总督袁奏遵旨严禁刁绅蠹役滋扰寺院并分别声明折》,《四川学报》第十册(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附编1—2页;《总督部堂通饬各属筹提庙款毋得抑勒滋扰札》(光绪三十年七月),《四川学报》第7册《公牍》,光绪三十一年五月,第15页。
 
本文原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http://chis.cssn.cn/zgs/zgs_zgjds/201310/t20131025_5467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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