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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伦特到梵蒂冈——变动语境中的公教政教关系表述
发布时间: 2014/6/27日    【字体:
作者:刘林海
关键词:  政教关系 梵二会议  
 
    一、缘起
   
    在当代罗马公教的发展历程中,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次会议颁布了一系列教会宪章、法令和宣言,不但以全新的姿态表明了教会融入现当代社会的决心,而且对于公教会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尤其是对教会的本土化或处境化也具有指导性意义。与公教会的许多公会议一样,这次会议也充满了争论,既有来自教会内部的,也有来自教会之外的学术界的。有些人认为是完全抛弃了传统的尤其是特伦特大公会议,是断裂的。有些人则认为并非是断裂的,而是延续了传统,没有质的变化。当然,也有人认为是继承中的断裂,是公教在新形式下表述方式的不同,是基于传统的更新或改革。对于此次公会议的成效,也有不同的认识,有些人认为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会议,有些人则认为它失败了。虽然会议虽然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但围绕这些问题的争论至今没有停止。
 
    从研究的角度来说,这些研究和争论是必要的,可以不断深化认识,提高研究水平。不过,这些认识也有可改进之处。大多数认识往往局限在神学或礼仪等纯宗教范畴,很少将决议放到客观的历史环境中进行分析。有些研究虽然立足于大背景的分析,但往往侧重外部环境也就是世俗社会,对于公教会自身的角色变化关注较少,尤其是缺少历史角度的分析,把公教视为一个先验静止的存在。基督教虽然有相对固定的信纲、教义、礼仪、教会理论等,也有其超越世俗社会的一面,但它始终是在世俗社会中发生、发展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教会也就无法完全超越世俗社会,其信纲、教义、礼仪、教会理论等也都有一个形成过程,并非先验的。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不能脱离具体的环境。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公教的历史及其与现代社会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天主教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受各种原因的影响,中国的天主教与罗马公教之间还存在分歧,双方在一些问题上至今没有达成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会的发展。影响中国与罗马教廷关系正常化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处理政府与教会的关系。虽然双方都在设法化解矛盾,但客观的说,距达成满意的结果还有较大的距离。如何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当然有待于中国政府和梵蒂冈的共同努力。从研究的角度来说,考察近代以来教会在这个问题方面表述的变化,或许不无裨益。它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放思想,破除成见,为基督宗教在中国的良性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本文拟从时代大背景入手,对特伦特公会议(1545-1563)、第一次梵蒂冈公会议(1869-1870)以及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1962-1965)在教会与世俗关系方面的表述做粗线条勾勒,以阐明教会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特伦特公会议
 
    1545年,经过了多年的争论和准备后,教宗保罗三世(Paul III,1534-1549)终于宣布在特伦特召开宗教会议。这次公会议断断续续地持续了18年,历五位教宗,在三个阶段的二十五次会议中,对教会的经典、信条、教义、神学、礼仪、教会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发布了众多的改革法令。这些法规奠定了近代公教的基础。在这次为消除异端、实现基督教会的统一,彻底改革教会,消除腐败,商讨抵抗穆斯林的进攻而召开的会议上,虽然教俗之间的矛盾很尖锐,但教俗关系并非会议讨论的重点,只是在最后两次会议上涉及到,最终形成一个很笼统且模糊的决议(改革法令的第20章)。
 
    在1563年召开的第24次会议上,教宗代表(会议主席)在教会改革的草案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教俗关系问题上,基本保持了教会以往的高姿态,即强调教权高于世俗权力,要求君主等世俗权威要顺从教宗和公会议[1],明确提出教会自主权不能受到干涉,消除世俗权对教会的妨碍及侵权行为。这个条款共有13条,详细罗列了教会在宗教与世俗司法、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主权,尤其强调教会及教会人员享有的免除权(Immunity)。但是,这项意在加强教会权力的草案遭到了世俗政权代表的一致反对。迫于压力,经过多次激烈的争论和修改,作为改革条款的最后一章也就是第二十章。在具体的表述中,公会议并没有明确提出世俗君主要从属于神职人员,而是笼统的对教会的豁免权、自由和司法权做出了声明。会议劝告世俗君主作为公教徒,要谨记神赋予的保护信仰和教会的职责,不但要同意恢复教会自己的权利,而且要号召自己的臣民尊敬神职人员。不得侵犯教会及教会人员的免除权,要遵守教宗和公会议的宪章。[2] 
 
    从会议关于教俗关系的讨论及最终的决议来看,以教宗为首的罗马教廷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表现出强硬的姿态。一方面,它并没申明教权高于俗权,甚至没有提到二者的关系。而教权至上是以往教俗权力斗争中教会最具分量的理论武器。另一方面,会议并没有坚决否定世俗政权插手教会事务,尤其是在神职人员的任命和教会财税的权力,而是侧重恢复自己传统的特权。这个决议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际上都没有太大的意义,世俗政权插手教会事务的现状在会议之后仍然延续着。
 
    特伦特宗教公会议在教俗关系上的这种表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与当时的形势分不开的。从内部说,教会面临着各种矛盾,一是教会分裂的矛盾,新教势力逐渐扩大,与罗马成抗衡之势。一是教廷内部的矛盾,以教宗为首的教宗权力至上派与以公会议派为代表的公会议权力至上派之间斗争激列。罗马教廷及神职人员的腐败严重损害了教会的形象,使其威信扫地。这些矛盾无形中削弱了教会的力量。使其在与世俗政权的抗衡中处于劣势。从外部来看,则是由于复杂的政治环境的制约。一方面,公会议成为神圣罗马帝国、法国和教廷三者之间角力工具和场所。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利为了保证德国的稳定,希望通过和平手段解决新教和公教的争端,因此不断向教廷施压,要求召开公会议;否则就以皇帝的名义召开帝国会议,将宗教纷争的裁决权纳入世俗手中。这种侵权的企图当然遭到教宗的反对,教宗希望把会议作为讨伐异端而非讨论教义的工具,同时摆脱帝国的控制。为此,教廷与法国结盟,寻求武力支持,对付查理五世。1517年,双方签订了《博洛尼亚和平协定》,法国取消了1348年的反对教廷的《布尔日国事诏书》,国王弗朗西斯一世获得了对法国教会的实际控制权。法国为了谋取欧洲大陆的霸权,不但与教廷结盟,甚至联合德国的路德派诸侯和奥斯曼帝国与查理五世抗衡。这种矛盾的格局一直贯穿了会议的全过程,并对会议的决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法国和德国虽然有矛盾,但在世俗政权对教会的控制问题上态度是一致的,不愿意教廷主导和插手。另一方面,教廷在教俗矛盾发展的大趋势中已经开始处于下风。随着民族国家意识的产生,王权至上派占据了上风,教廷与欧洲各世俗政权关系紧张。西班牙、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政权的世俗君主虽然在教义上以罗马为指归,但对教廷超越于世俗的司法、财政等权力并不买账,而是竭力排斥。
 
    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内外形势下,公会议为确保自己的现实利益,就只能采取模糊化处理的方式,以缓和与世俗政权的关系。
 
    三、第一次梵蒂冈会议
 
    在教宗庇护九世(Pius IX, 1846-1878)主导下,1869年12月,公教在梵蒂冈召开会议,讨论教义及改革等问题。因普法战争的爆发和意大利王国兼并教宗国,这次会议在通过了关于信仰和教会的两个法令后,就在1870年秋天无限期休会。会议本来设有一个关于教俗关系的议题,但没有形成最终决议。在教会的通过决议中,关于教俗关系的表述并不多。尽管如此,其重要性还是不容忽视的。第一,会议以1438年的佛罗伦萨公会议决议为依据,重申了罗马教会及教宗在世界上的最高地位[3]。第二,在1864年庇护九世颁布的《错误言论大纲》中,已经详细阐明了教廷在教俗关系上的态度:教会的自由、主权等不容侵犯,世俗政权不得干涉或控制教会的各项事务[4]。第三,会议还以强硬的姿态通过了关于“教宗无谬误”(Infallibility)的理论,重申了教宗对普世教会享有的最高的直接司法权,强化了教宗的最高权威[5]。第四,教会不仅仅满足于拥有精神权力,而且还提出了拥有世俗权力的必要性。这体现在其对教会不拥有世俗权力论者的驳斥上[6],也反映在诸多主教们对会议的意见中[7]。
 
    与特伦特宗教会议相比,梵蒂冈公会议在教俗关系方面的态度显然是非常强硬的。这种态度无疑也与当时的社会现实密切相关。作为在位时间最长的一位教宗,庇护九世见证了19世纪中期以来欧洲的政治革命与思想巨变,也感受到了民族国家兴起对教会带来的压力。法国大革命、神圣罗马帝国解体、1848年革命、德意志和意大利的统一、法德战争、奥匈帝国的衰落等,不但改变了欧洲大陆的政治格局,而而且极大地改变了公教会的命运。18世纪以来,随着启蒙运运动的高涨,宗教在欧洲受到激烈的批判,理性主义、唯物主义、自由主义成为最主要旗手。在思想巨变中,泛神论、自然神论、无神论、唯物论等大行其道,基督宗教备受质疑,甚至被否定,宗教和神启被排除社会之外,变成个人的私事,一些政府甚至公开放弃了官方的公教信仰。在民族主义的浪潮中,王权至上论成为国家对抗教会法权的重要工具。王权至上论强调国家至上,主张国家对教会享有全方位司法主权,是教会的领袖,可以任免神职人员,享有对教育、婚姻、教会财产的主权,反对教廷干预或主导国家教会。在这种思潮的推动下,欧洲各公教政府普遍对教廷持敌视态度,压制甚至镇压神职人员。教会国家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教会的阵地则不断萎缩。
 
    教廷阵地的萎缩突出表现在教廷驻地命运的飘摇。自中世纪以来,以罗马为中心的教宗国就是意大利中部最大的政治势力之一,在欧洲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辖地也在18世纪达到最大化。特伦特公会议之后,公教内部世俗君主与教廷关系一直紧张,尤其是意大利半岛的威尼斯等,教宗在这些地区的宗教主权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随着欧洲大陆政治格局的变动,尤其是意大利统一步伐的加快,教廷也卷入了法、德、意等斗争的漩涡,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多次受到法、德、意的攻打与占领,教廷也被迫流亡。1870年,意大利王国攻陷罗马吞并了教宗国。教宗退缩到梵蒂冈山,成为国中孤城。教宗国的命运每况愈下。 
 
    面对这些压力和挑战,教会内部的人士认为,教会应该通过公会议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一来驳斥各种错误,重申基督教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二来通过强调基督教对人救赎的必要性表明教廷的优先地位以及独立于世俗政权的地位,强调教廷拥有世俗权力的必要性。[8]为了确保教会的凝聚力,对内则不断强化教宗的权威。公教会在教俗关系方面的一系列言论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出台的。
 
    梵蒂冈公会议前后的公教会在对变化的现实做出反应的同时,其自身也在变化。经过三百多年的发展之后,教会民族化、国家化的潮流已经不可逆转,教廷的这些言论也很难变为现实。值得注意的是,教廷是明确反对这个潮流的,各种对错误言论的驳斥就非常鲜明的证明了这一点。这似乎使得教廷陷入了保守的行列,开了历史的倒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这么说。但是,如果不将教会看成一个纯精神的机构,而是与其他政治体一样的组织,情况则未必如此。实际上,罗马教廷在这个浪潮中,也在走“民族化”的道路,尽管是被动的,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主观上排斥它。教廷的直接管辖的地域渐趋固定,其世俗权力也不断缩减,由一个超越欧洲各政权的超级组织变成一个区域性的政权。教廷的地位不是借助于原来公认的其普世最高精神权,而是通过与不同国家单独签订的宗教和解协定(concordat)实现的。教廷内部教宗的君主地位确立,他享有最高行政权,其对教廷和公会议的权力也牢固的树立起来。教廷在1870年退守梵蒂冈山则可以视为现代教宗国的诞生。教廷身份的这种变化对于其后来真正融入现代社会奠定了重要基础,并在一个世纪后结出了硕果。
 
    四、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 
  
    教宗约翰二十三世(John XXIII,1958-1963)上台不久,就准备召开公会议,以便实现教会精神上的革新,更新神职人员的观念及机构使之更适应现代形势,在这个基础上寻求基督宗教各派的联合。1962年12月,在经过了几年的筹备后,会议正式开始,1965年(保罗六世,Paul VI,1963-1978)结束。在为期三年的会议中,大会先通过了4个宪章、9个法令、3份宣言,涵盖了从经典、神学、礼仪、教会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积极开放的心态融入现代社会并寻求各教派的联合,还对非基督宗教发表了看法,在宗教自由的前提下,立足不同宗教的和睦相处。
 
    这次会议成立专门的小组,讨论教俗关系,分散在《教会教义宪章》(Lumen Gentium)、《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灵宪章》(Gaudium et spes)、《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的法令》(Christus Dominus)等,主要以下几点:
 
    第一,阐述了教会和政府的一般关系。“教会凭其职责和管辖范围决不能与政府混为一谈,亦不与任何政治体系纠缠在一起。……在各自的领域内,政府与教会是各自独立自主的机构。但二者各以不同其不同的名义,为完成人类所有私人及社会的同一圣召而服务。” “教会在各时各地应享有真正自由”[9]。
 
    第二,对教会的性质进行论述。作为一个有形的精神团体,教会的使命是宗教性的,“不为任何个别文化形式,或经济社会体系所束缚,……人民必须信任它,并确实承认它执行这项使命的自由。”。梵二会议虽然把所有的信徒视为一个民族——天主的民族,但又强调其属灵的超越性特征,“这个王国的性质不是人世的,而是天上的,其公民则有各民族而来……基督之国,既不属于此世……教会,为建设基督之国,编丝毫不损及任何民族的现实福利,反而促进采纳各民族的悠长和善良的风俗。”[10]。天上神国和地上王国“相互渗透”,“和世界共同体验尘世的命运”,“一面帮助世界,一面由世界接受帮助”。[11]属灵的教会以普世的拯救为目标,但在末世到来之前,教会仍在世界上旅行,要完成现世的使命[12]。
第三,阐述了教会在神职人员遴选方面的自主权。“为尽自己以救人为本的传教职务,主教原本享有完全的自由及独立。不受任何政府权力的牵制。”[13]“任命主教,设立主教,是教会合法当局本有、特有、独有的权利。为此,为维护教会的自由,并为更易于推行信友的利益起见,圣神大公会议希望,此后不再让给任何政府、拣选、任命、推荐、制定指教的权利及特惠。有些政府,对于教会的尊重,神圣大公会议表示感激与重视,并敦请他们,与宗座交涉之后,自动放弃他们目前因条约或习惯所享有的上述权利或特惠。”[14]
 
    与特伦特会议和第一次梵蒂冈会议相比,第二次梵蒂冈会议在教俗关系方面的表述,无疑更全面、更明确、更具体、更温和。在层次上也丰富的多,既涉及宏观的教俗关系,也有教会层面的政治,更关注信徒个体的政治参与问题。它既没有像特伦特会议那样回避教会神职人员的任命问题,也没有像第一次梵蒂冈会议那样强调教廷拥有的世俗权力,而是以对话协作的精神阐述教俗关系。这些变化也离不开具体的历史环境。
 
    从外部大环境来说,在经过了19世纪以来的对抗与敌视后,资本主义政权对待基督宗教的态度有所改变。社会思想领域里经过一个多世纪的纷乱,原来的各种思潮已经不再是主要的敌人,自由、理性并没有妨碍教会的发展。相反,在宗教传统强劲的欧洲,这些思潮被改造和利用,成为教会发展的新动力。也有向传统宗教回归的趋势。这无疑大大改善了公教会的生存空间。与此相应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公教会对于传统资本主义各种制度的态度也渐趋缓和甚至肯定,呈现出积极的合作态度。国际政治领域的变化,尤其是共产主义的兴起为传统资本主义与公教会的合作奠定了新基础,基督宗教也被作为对抗共产主义的工具。在社会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的对抗中,教廷无疑倾向于后者。在梵二会议对于唯物主义为代表的无神论予以坚决抨击,表示“极其坚决地加以摈弃”[15]。对教会而言,关注的重点也转移到新兴的社会主义阵营,无神论和共产主义等是最大的担忧。如教宗在1950、1954、1958年先后发布了通谕,对一系列教俗关系问题进行界定,其态度还是比较强硬的。即便如此,教廷的态度还是较为务实的,承认“人无论有无信仰,都应该有助于建造人人共同生活其间的世界。为此,绝对需要坦诚而明智地交换意见。”[16]为积极的对话打开了理论之门。 
    19世纪末以来,欧美社会的政治制度趋于稳定,现代化步伐加快。现代化带来的各种进步及社会变化,并带来新的问题,也影响到对教俗关系的具体表述。这些新问题是教会必须首先面对的,也是其融入现代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关键。
从教会内部来说,经过19世纪以来的国家化,罗马教廷的地位逐渐稳定。进入20世纪,教廷的合法地位彻底解决。1929年,教廷摆脱了意大利的统治,成为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组织。这一点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作为一个国际化的政权组织,虽然其使命是宗教性的,但从现代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说,梵蒂冈是一个政治性的国家组织。其与世界其他国家或者组织的关系就带有国家之间的外交色彩,而不仅仅是超越性的宗教关系。这一点是不容忽视的。
 
    五、结束语
 
    通过上述简单的梳理,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未未必确切的粗浅认识:第一,教俗关系始终是一个矛盾,世俗权威在教会事务上并非置之度外的,大多数情况下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是为历史所证实的;第二,公教会关于教俗关系的表述总是在现实的环境中做出的,具体的呈现方式则既受制于时代大背景,又取决于公教会自身的情况,其解决也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第三,教廷虽然是一个关乎信徒灵魂得救的精神性组织,但近代以来,其在民族国家的浪潮中也不能幸免,逐渐国家化乃至现代化。在涉及到教俗关系的实际问题上,不能只考虑宗教层面,也要充分注意其政治性的国家化一面,应具有平等的意识。
 
注释:
[1] Joseph Mendham, Memoir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James Ducan, London,1834, pp.285-288.
[2] James Waterworth, 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 C. Dolman, London, 1848., Session XXV, On Reformation, XX(pp.275-276).
[3] Decrees of the Vatican Council, in Dogmatic Canons and Decrees, The Devin-Adair Company, New York, 1912, p.246.
[4] Syllabus of Pope Pius IX, Dogmatic Canons and Decrees, pp.185-209.
[5] Decrees of the Vatican Council, pp.248-256.当然,公教会内部对这种做法也有反对意见。
[6] Syllabus of Pope Pius IX, p.194.
[7] Henry Edward Manning, The True Story of the Vatican Council, Catholic Publication Society, New York, 1912, pp.30-31.
[8] Henry Edward Manning, The True Story of the Vatican Council, pp.26-27.
[9]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灵宪章》,76。(本文所引梵二会议文件,均出自中国天主教在线网站,不再注明出处。www.chinacath.org)
[10] 《教会教义宪章》,13。
[11]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灵宪章》,40-45。
[12] 《教会教义宪章》,48。
[13]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19。
[14]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20。
[15]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灵宪章》,20。
[16]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灵宪章》,21。
 
本文转载自:纪念“梵二”会议50周年。
http://www.chinacatholic.cn/html/ccic/report/14060101-1.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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