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仰是社会制度的制高点 任何一个现代制度的起源都是对造物主的崇敬。“有限责任制”起源于马太福音。“因为他没有偿还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儿女,并一切所有的都卖了偿还。那仆人就俯伏拜他说,主啊,宽容我,将来我都要还清。那仆人的主人,就动了慈心把他释放了,并免了他的债”。在中世纪,还不了钱,当事人吵到神父那里。为了保持“造物主殿堂”的安静,规定如果还不了债,就不用还了。第一个股份制建在10世纪,那时神父们集中了57%的地产,但神父不能结婚,他们不得不引入“职业经理人”来帮他们管理;从而产生了股份制。 基督教在经济上的另外一个贡献,就是复式簿记及会计。一位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籍的圣芳济修会的帕修黎修士(FraLuca Pacioli)被认为是现代会计之父,1494年出版了一本名为 Summa de Arithmetica, Geometria, Proportioni et Proportionalita的书。这本书主要是处理数学上的问题,但其中一章是复式簿记,这复式簿记后来成为现代会计的基础。经济及社会学家桑巴特(Werner Sombart)说:“复式簿记与伽利略及牛顿系统是在相同的精神下出生的。”帕修黎在书中写到人应该以“奉神的名”开始他们所有的经济交易,他发展出的方法学永久地改变了商业的未来,也引导出商业欣欣向荣的发展。他的天才会计等式:资产=负债+资本,今日已被广泛地使用。 神权是精神的威权,需要人们心灵的认同,是一种分散性的权力。帕斯卡尔(Pascal)说:“ 正义与权力必须合一,如此正义方有行使之权力,权力也方能符合正义之要求。”神权最初就是一种具有正义性质的权力,否则,难得到人们心灵的认同。而王权(即政府的权力)是人际的威权,以暴力作后盾,是一种垄断性质的权力,属世俗的范畴。众所周知:思想支配着行动,精神支配着物质,因而神权理应高于世俗王权。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公权力受制于一定的正义理念,脱离赤裸的暴力。王权若没有神权的监督与制衡,王权就会堕落腐化,成为人间的祸害,社会就不能良性发展。所以,宗教对政权精神指引是必要的。 英国奉圣公会为国教,国王根据首相的提议任命圣公会大主教。上院由皇族、世袭的贵族以及教会领袖组成。26名主教和大教主因其担任的公职而成为国会上议院的议员,天主教、佛教、犹太教、穆斯林和印度教等其它宗教的代表也被任命到上议院中。英格兰君主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脑,英国君主的登基、加冕,王室成员的婚礼葬礼必须由英格兰教会坎特伯雷大主教主持。这不是政教合一,因为英王虽然领导教会,但他不领导国家。英国在1944年通过一项教育法案规定:中小学每天都要举行集体崇拜仪式,必须教授宗教课,宗教课内容是圣经研究。当然,英国允许自由地信奉许多不同形式的宗教。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和天主教会在各自的范围内是独立且拥有主权的。 1814年5月17日颁布的挪威王国宪法第2条规定: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为国教。信奉基督教路德教的国民应当培养其子女信奉基督教路德教。第4条规定:国王必须信奉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并维护基督教路德教。挪威政府负责全国路德教教会全部开支,也资助回教、佛教等任何其它宗教。宪法甚至规定政府执政班子中必须有过半数为路德教教徒。 瑞典王国王位继承法第4条规定:根据政府组织法第二条“国王应永远信奉纯正福音派基督教”的明文规定,亦即为奥格斯堡信仰声明书出及1593年乌普萨拉会议决议的未修改的文本所采纳并说明的规定,应在王国境内培养与教育王室的王子版依上述信仰。凡不版依上述信仰的王室成员,一律取消其王位继承权。 冰岛共和国宪法第62条规定:福音路德教为国教,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 荷兰王国宪法补充条款第4条规定:“付给各种宗教团体及其教士的薪金、养老金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津贴保持不变。对于尚未从公共基金支领薪金的教士得授予薪金,薪金过低的教士得酌情增加其薪金”。第53条规定国王在议会联席会议上作宪法宣誓,其最后的誓词为“愿全能的造物主佑助我”!第54条、第97条规定议员宣誓、第86条规定大臣就职宣誓,其最后的誓词为“愿全能的造物主佑助我”! 印度宪法第60条规定的总统就职誓词是:“本人……,谨对造物主庄严宣誓(或庄严保证):我愿忠实执行印度总统之职务(或代行总统之职权),并愿竭尽全力遵守、保护、捍卫宪法与法律,我将献身于为印度人民服务,献身于印度人民的幸福”。第69条规定的副总统就职誓词是:本人……,谨对造物主庄严宣誓:我对于依法产生的印度宪法,矢志忠诚,……”。 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把神放在突出的位置。譬如: 1874年颁布实施的瑞士联邦宪法开头云:瑞士联邦,本着加强联邦各州之间的同盟以及维护和增进瑞士民族的团结、力量与荣誉的愿望,谨以全能造物主的名义,制订联邦宪法。 1900年实施的澳大利亚宪法开头云:诚惶诚恐地依赖仁慈、全能造物主的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马斯尼亚人民,一致同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开头就说:“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造物主与人类所负之责任,愿以联合欧洲中一平等分子之地位贡献世界和平,兹本制宪权力制定此基本法”。德国公立学校的宗教教育是由宪法明文规定,德国的教会神职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国家给予宗教大量资金(血的教训告诉德国人:信仰造物主是社会和谐和过有德生活的基础)。 1961年,南非共和国宪法云:“万能之造物主,掌握万邦命运与各民族历史;汇聚吾人来自各地之祖先而予以此土;教之导之,无时或已;免我于危殆,使民永相守,吾人敢不钦遵;今吾等集会于国会,特宣告全国:吾人凛于对造物主与人类所负责任;复深知团结之重要,以保障吾国之完整与自由;以维护法律与秩序;以促进国民之幸福及精神与物质上之利益;愿与举世爱好和平之各民族合作,尽追求和平之责;并负起建立南非共和国之责,特制定宪法”。其宪法第二条规定:“南非共和国国民承认造物主之主权与领导”。 1975年希腊共和国宪法开头云:希腊第五次修改宪法议会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即造物主——引者着)的名义制订本宪法(连民主发源地的希腊都在宪法开头就写进了造物主,这充分说明:信仰造物主是当代民主的源头活水)! 1982年加拿大宪法云: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造物主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 阿根廷国家宪法序言云:我们,阿根廷国家人民的代表们,由各省选举并代表他们的意志,参加制宪大会,履行已签订的协议,为了确立全国团结、维护正义、巩固国内和平、处理共同防务、提高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我们的后代以及世界上一切希望在阿根廷国土上生活的人们享受自由的成果。在一切理智和正义的源泉—— 造物主的庇佑下,制定并颁布阿根廷国家宪法。 爱尔兰宪法前言规定:“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为一切权利的来源,为世人和国家一切行动的归宿亦即我们的最终目的”。摩纳哥宪法前言规定:“摩纳哥君主兰尼埃三世亲王,根据造物主的旨意,……兹决定颁一部新的国家宪法。” 巴基斯坦宪法是以至仁至慈真主的名义制定的。 二、圣经也是一部政治性的书籍 在耶稣的门徒中,有分属于不同政治派别的。譬如那个叫“奋锐党的西门”,就是一个政治激进分子。专门从事推翻罗马帝国统治的武装起义,暗杀那些和罗马帝国有来往的“犹奸”。可耶稣对西门没说过“不可以革命”之类的教导。 耶稣的大门徒彼得,跟随耶稣很长一段时间,头脑里还老想着“革命”和“改朝换代”的事。就在耶稣马上要被钉十字架前几天,他还在问耶稣说:如果有一天革命胜利了,你当然就是国王了,那么我呢,是坐在你的右边当宰相呢,还是坐在你的左边当宰相?而且这位老兄跟随耶稣的时候,身上一直是带着把刀子的,他随时准备用暴力抵抗官兵衙役。可非常有趣的是,耶稣明明知道彼得身怀凶器,却没有将他赶回到加利利的河边打鱼去。 当犹太当局勒令彼得停止讲道时,彼得明确地拒绝顺服(徒5:29)。使徒约翰把罗马帝国称为“兽”(启13)。保罗甚至讲到“圣徒要审判世界”(林前6:2)。 当然,耶稣门徒中,也有对政治“不闻不问”的。有一个门徒,除了对自己的“荷包”感兴趣外,他既不批判统治者,更不批判自己的文化和传统。以至于后来他以30个银两代价,把自己的救主给出卖了。如果从“不参与政治活动”“不反对政府”这个标准来看的话,倒是最符合今天某些人“真正基督徒”标准的。 圣经认为“沉默有罪”,面对他人的苦难和社会不公要主动去帮助,知善不为就是罪。耶酥说:“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面对罪恶不责备、不揭露、不制止,不抵抗,也是罪,或者说知恶不语也是罪。这就要求对不公不义进行公开的反抗。约翰.卫斯理说:“若对罪恶保持缄默,就等于是认可犯罪”。18~19世纪的福音主义推动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包括废奴运动、改善童工待遇、禁酒运动等,影响相当大。 三、政治不能超越宗教信仰而中立 人是思想支配行动的动物。人的思与行是统一的,人的政治行为与政治思想也是统一的。人的政治行为属于政治方面;人的政治思想属于意识形态方面,是受道德和宗教信仰支配的!人的宗教信仰与政治行为是不可能分开的。所以,人不可能做到政教分开。 人首先是一个宗教人,其次才是一个政治人。宗教是政治的核心,而政治则是宗教的外展。政治从来不是空泛的权力之争,乃涉及到政治哲学和政治理想。宗教涉及一定的价值观念和尺度,政治就是把这些价值观念和尺度施行出来。所以,不可能政教分开。 自 “启蒙运动”以来,西方人本主义者反对基督教,他们主张教育的“中立”性,学术的“中立”性,以此排斥基督教文化的影响。然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评判尺度,不存在所谓的“中立”。人对造物主不可能中立。只有两个选择:是支持,还是反对?是以造物主为中心,还是以人为中心?在当今许多无神论国家中,他们把基督教别上宗教的标签,予以政治、法律和经济等各方面上限制。但他们也有自己的信仰,他们所信的就是某个人或某个人的主义。他们借助权力和文化优势压制基督教,他们维护、推行的是自己的宗教而已。 民主政权是中性的,就像水是中性无色的一样。然而现实中的水总是呈现各种颜色,是因为水染上了各种颜色粒子。民主政权从理论上说应该是中性的,现实中的政权总是呈现出各种宗教色彩和意识形态色彩,政权的色彩理应由人民的爱好来决定。因此,与宗教绝对分离的国家并不存在,世俗化的国家不过是人本主义者自编自演的骗局。任何国家中都有主导性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不是以基督教为根本,就是人本主义宗教。 人本教的核心就是反对造物主的约法,拒绝造物主的律法作为公义的标准。他们声称自己在价值上保持“中立”和“多元”。然而,正如改革宗护教士巴森所言,这种多元主义是不可能的:“一种宗教对谋杀所要求的是死刑,而另一种宗教则禁止死刑,国家要对这两种观点都给予‘同等的保护’,是不可能的;不管国家是不是把杀人犯处以死刑,都必然会触犯相抵的宗教信念之一,从而没有对二者予以同等的尊重。” 对于政治行为而言,是不可能存在两种道德标准的,多元主义者弃绝造物主的标准,就顺从人本教的标准,人本教的实质上就是国家主义:国家决定的就是公义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就是唯一具备合法性的法律。这种思维所导致的就是弥赛亚式极权政体,国家以救世主的形式出现。任何独揽大权的人本主义国家最终便是极权主义。 人本主义强调的人的“自由意志”,就是人脱离造物主的自由,就是人自己扮演造物主的自由,结果就是专制。“自由意志”就是自己作主,就是人成为自己的造物主和决定者;圣经上讲的更多的是人的责任和义务;人在基督里在造物主之下才有自由。中国是一个传统的人本主义社会,不管是儒教、道教、佛教,还是一度盛行的马教,主张的都是人是自己的救主,人能够决定自己的命运,高举的都是个人的意志,最终导致的都是个人的骄傲和专制。 宗教和政治是不可能分离的。宗教一直是美国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美国政治中有宗教,宗教中有政治,这种互影响的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小布什总统的司法部长阿什罗福特的父亲是牧师,阿什罗福特本人就是神学家,长期担任宗教组织“造物主之会”和“美国同情协会”领导职务,是主张用基督教神学制度取代世俗制度的“统治神学”的信奉者。阿什罗福特率先在司法部举行全体官员的祷告会,当被询问是否有违政教分离时,他回答说,“我从来不从世俗的角度来判断事务,而是以《圣经》的标准来判断”。 四、政府与宗教的关系 政教合作关系也包括三个方面:1)精神上的合作,就是政治家的意识形态受宗教指导,这是思想自由必然结果。2)组织上的合一,儒教、回教、马教是组织上完全合一的。儒教的组织就是官府,官府就是儒教组织;回教也是如此,不过它有教堂;马教组织就是XX党,XX党就是马主义组织,它控制了一切,包括人们的思想、也包括军队。3)法律上的合一,凡是在宪法中规定政教合一的国家,就是法律上的合一,多是儒教、回教、马教国家。基督教国家也有以基督教为国教的,但他们在组织上是彼此分立的。 政权与宗教的关系表现为4种:1)对立的,互不信任的关系;2)各行其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3)支配关系。4)平等的合作关系。下面介绍后2种。 1.政权从属于神权 古埃及、古印度都是教权高于君权、高于世俗的权力。在古代印度的摩揭陀王国,依据《摩奴法典》,婆罗门“居众生之首,统摄世间万物。普天之下,无一不为婆罗门所有”。婆罗门虽有神统的资格和圣明,却不是政治的主宰者。政治的统治者是刹帝利阶层中的“王者”,他们被认为是神遣的统治者。古印度宗教与政治呈二元结构,婆罗门管宗教,王者主宰政治。在二者关系上,“王者须礼敬婆罗门”,教权凌驾于王权之上。 2.神权从属于政权 王权至上是黑暗的政教合一。因为王权至上的国家根本就没有独立的神权部门,王既是党政军的首脑,也是宗教部门的首脑。一人领导一切,就是政教合一。国家运用暴力迫使宗教为政治服务,国家不仅掌管人的身体和外部的行动,而且也试图通过宗教来控制来人的灵魂,使个人、家庭和教会都臣服在国家的羽翼之下,导致全面性的灾难。中国就是典型。 3.政权与精神领域处于平行制衡的关系 “造物主的物归造物主,凯撒的物归凯撒”,说的是纳税的事,并不意味着政治领域可以成为一个与造物主分庭抗礼的独立王国;耶稣并没有主张基督徒远离政治,与政治隔绝。 中世纪伟大的神学家阿奎那认为,世俗权力主要负责处理世俗事务中的公共物质福祗问题,而宗教权力的主要教职责是为信徒们的精神福祗负责。人们不但有世俗的需要,还要追求有道德的生活。人类需要的二重性决定了两种权力的存在。人们追求世俗的生活,就需要有世俗的权力予以保障;人们要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就离不开宗教权力。既然两种权力各有自己的使命,因此也该有各自的权责和领域,两种权力不要相互逾越各自的领域。但两者并不是界限分明的。他认为,如果宗教权力进入世俗权力领域的行为附加一定的条件限制,算不上越权行为的,也不会破坏二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当天国秩序与王国秩序之间发生冲突时,作为教徒的个人只能选择站在造物主的一边来反抗君主国家。在此意义上,作为信徒的个人就获得了高于世俗权力的良知权利。 但丁在他的《帝制论》和《神曲》中都表明了他的政治观。他认为正义的世俗王权和教皇的权力应该是平等而独立的,他们都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同时二者应约束自己的权势。 仅仅因为教廷卷入世俗事务就认为中世纪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社会,理由是牵强的。如果中世纪欧洲是一个政教合一的体制,那马丁.路德是逃不掉的。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教国家里,宗教法就是一切,与宗教教义抵触的言行是逃不掉制裁的。因为神职人员同时兼任行政长官和法官。而在西欧中世纪,始终并存着两个权力、两种法律体系和两个法庭。同一个人在某些事务上需要服从教会的指导;而在另一些事务上需要遵守政府的法令。相应的,如果他冒犯了其中一方,也有可能从另一方那里获得庇护。马丁.路德的情形就是这样。他公开地反对教皇,但却始终处于德国王公的保护之下。教皇在对待自己治下教士这件事上的力不从心反映了欧洲权力的多极化。所以,用政教合一来形容中世纪的西欧是不准确的。 加尔文主张世俗权威不能支配教会,教会的权威应从国家权威中独立。不是国家创设了教会,也不是教会创设了国家,二者都是造物主造的,各有自己的区域。教会服侍造物主的道;世俗政权维护造物主交与的维护基本公义的责任。为此,政权要受到造物主的道的指导和监督,它绝不可以去干预教会服侍造物主的工作!教会应当服从至高造物主,在属灵事务上引导世俗的当权者;教会除了显而易见的世俗事务外,不受世俗政府的支配。在纯信仰问题上,加尔文坚持只有牧师团(Company of Pastors)才有发言权,市议会不得过问。如禁止某人领圣餐或将之开除出教及牧师的讲道内容,市议会无权过问。恺撒若干涉了思想、文化领域就是僭越,就是僭夺了造物主的权力。基督教会作为造物主所设立和拣选的真理的见证者,必须以大无畏的精神捍卫真道,指责社会的邪恶。基督教会在国家政府面前软弱,乃是基督教会的耻辱。 加尔文主张教会的权威不可凌驾于国家权威之上,教会应拥有跟政府同等的权威。加尔文指出,造物主在人间设立了四大政府。一是“个人政府”(self-government),就是自己对自己的管理。二是“家庭政府”(family-government),就是作为父母对自己家庭的管理。三是“教会政府”(church-government),就是信徒对其教会的管理。四是“公民政府”(civil-government),就是公民对其社会的管理。家庭、教会、学校、商业和慈善之事等,都是国家不该掌控的。从经济学而言,政府参与这类事务是没效率的;从神学而言,这样的干预违背了《圣经》,还导致各种腐败。合乎《圣经》的公民政府扮演的是“守夜人”的角色,确保社会治安,为公民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加尔文指出:“公民政府的权柄是从造物主而来,但不能说灾疫、荒年、战争以及其它从罪来的刑罚也都是出于造物主,因为惟有正义的、合法的公民政府才是造物主所设立的。独裁的、不义的政府不是造物主所命定的。”在人堕落犯罪之后,造物主设立公民政府,乃是源于造物主的“普遍恩典”,使人类免于互相吞咬,彻底毁灭。因此,基督徒对公民政府的顺服,不仅是出于惧怕刑罚的心理,乃是为了良心的缘故。 加尔文强调:“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若从根本上僭越非国家领域区域性司法主权,就当被视为是无效的法律,因为造物主并没有赐给国家绝对的无限的司法权”。加尔文指出:“再没有任何行为比把自己的国家从专制的束缚下解救出来更为高贵了。” 加拿大长老会在关于教会与国家关系宣言中说:“至高无上的权力惟独属于造物主。把至高权力归于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都是对主耶稣的背叛,对教会和国家都是极其有害的。……教会有责任谴责、抵制各种形式的专制,包括政治上的、经济上的与教会管理上的,尤其是当其蜕变为集权性质时更当如此。任何公民都有权否认、脱离篡夺耶稣基督主权的任何政府或权力部门,实际上圣经吩咐我们对于此类权柄当拒绝服从。……我们反对任何把教会视为国家宗教部门的谬说,也反对把国家视为教会政治工具的误解。我们反对认为主张教会生活应当可以完全脱离国家政治生活的各种学说,不管是基于宗派性的立场,还是基于世俗性的考虑,此类立场,我们一概不予接纳……造物主命定国家对教会有三重义务。国家有义务确保公共安全,提供保护,毫不偏颇地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对于教会各个部门,国家都有义务毫不偏袒地承认教会的职份,承认教会对正当资源、时间和机会的权利,承认教会有权利以公开的形式敬拜造物主,有权利按照造物主的真道教育子女,有权利把福音传遍全国。关于造物主的国和义,教会奉主耶稣之名向国家官员发表的讲话,国家必须予以重视。” 1962~1965年的“梵二会议”认为:教会应当与国家合作,为人民利益而奋斗,但又认为教会是人类超越性的标志和监护者,不应与政府混为一谈。教会与国家各自独立,教会不应从政府获得特权。教会的理想是世界主义,国家的理想是爱国主义。 1976年世界教会协会在《教会与国家关系准则》的报告书中,对国家与宗教关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与宗教之间应保持“批判和建设性的合作关系”。 西班牙王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宗教都不具有国家性质。公共权力应注意到西班牙社会的宗教信仰并与天主教教会及其他教派保持合作关系。” 理想的政教关系是一种平行的独立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这好比两根铁轨,平行、独立,相互制约、相互依存!欧洲的经验是:最好让宗教成为朋友,而不是敌人。在欧洲,宗教自由已经使宗教变得公开、可以预见,成了政治中的一个可靠合作伙伴。 总之,人类社会的正道就是分权制衡。精神领域绝对不能从属于政权,那样才能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才会有创新。如果精神领域从属于政权的话那就是人类最糟糕的局面。 本文节选自同名文章,全文见圣山网论坛2009年3月23日。 http://www.shengshan.org.cn/bbs/redirect.php?fid=2&tid=1823&goto=nextnew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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