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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末民初(1901-1915)湖南的寺产冲突
发布时间: 2014/7/25日    【字体:
作者:许效正
内容提示:民国初年的湖南庙产冲突既受全国政治形势的影响,又具有鲜明的湖南地域特征,是中国社会由封建专制制度向民主共和制度快速转轨过程中传统与现代、专制与法治、精英意识与大众意识激烈冲突的一个缩影,充分反映了辛亥革命对中国社会生活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  佛教 庙产兴学  
 

      1901-1915年间,湖南各地发生了一系列激烈的寺产冲突,这些冲突是由各地大肆抢占佛教寺产的行为引发的。就其表现形式来看,既有普通乡民发动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又有佛教社团发起的有组织的抗争。就其性质而言,既是经济利益的激烈争夺,又是新旧观念的严重对抗。这些冲突不但引起了上海《申报》、天津《大公报》等媒体的关注,而且多次惊动中央内务部,直接导致了中央宗教政策的重大变化。对之进行研究,无疑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目前,学术界关于庙产冲突的研究成果还不多,关于湖南寺产冲突的研究就更少了。[1]

  一、清末民初时期湖南寺产冲突的概况

  1901年清末新政开始以后,在全国形势的影响下,湖南各地开始强占寺产兴办各类新式学堂,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逐渐增多,它们牵扯到的社会层面极广,其激烈程度在全国也是少见的,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普通乡民发动的群体性暴力事件,二是有组织的抗议活动。

  1. 普通乡民发动的群体性暴力事件

  湖南的寺产冲突是伴随着庙产兴学运动的迅猛发展而迅速激化的。所谓庙产兴学,是指各地官绅大规模强占各类庙产用于兴办学堂和其他新政机关的行为。这场运动发端于戊戌变法期间,清末新政期间蔓延全国城乡,辛亥革命前后进入高潮。伴随着庙产兴学运动的迅猛发展,庙产冲突持续激化,到民国初年就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湖南的寺产冲突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五日(1906年8月24日),醴陵县武生黄邦朋就纠集多人,砸毁了设在大佛寺里的学堂,他们“打毁校内图书仪器及一切什物,并殴伤学生多人,逼令程□□书写不准开学堂字据,将所有钱米衣服劫掠一空”[2]。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4月),湖南省永州府东安县也发生了寺僧砸毁学堂事件。师范生雷发聋在当地某寺创办了一所两等小学堂,此举引起了该寺僧人的强烈不满,他们“煽动该处地痞,聚众持械,赴该学堂凶闹,将所有器物一律打毁,并将雷发聋毒殴致毙。有某教员因出弹压,亦被殴毙。时雷弟某亦为校筹款,行至附近之某店憩息,地痞又率众奔至,势将凶殴,经店主出为解散,雷弟乘此逃脱,而店主亦被殴毙。并将该店什物抢掠一空。此外尚殴毙某某一人,合计四人”[3]。因为兴办一所学校而连毙四命,寺产冲突的激烈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以上事件影响较大,上海《申报》进行了报道,其他没有被媒体报道,或者由当地媒体报道的类似事件还有多少,就不得而知了。

  辛亥革命后,由强占佛教寺庙引发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就更多了。1912年5月25日,“省城学界开教育会会议,议将省城已设学堂之庙内神像毁坏,以除迷信”,此举引发了一系列暴力事件。“(1912年6月)二十五号,长沙泐潭祠公立高等小学校长易惠泉随将该校庙内神像打毁,并作价卖与漆店,用车推像。出经驻扎风神庙第三标军队瞥见,便整队赴该校哄闹。易君逃出,监学骆君左腿受刀伤,学生被伤十余人,该段巡警受伤甚众,校中仪器书籍打毁一空,损失万余金。旋经都督饬军务司派队解散。不想,二十六日,该队又将青石桥多佛寺初等小学校、纱冒塘李真人庙女子工业学校、府城隍庙小学校打毁。”[4]长沙市的其他学堂也被军队砸毁,“长沙县小学堂系就古泐潭寺改设,近因毁灭神像,为军界打毁两次,已将该学堂封闭。又附近有杨氏私立女学,亦系借用庙宇,甫经开办,亦为军士打毁” [5]。

  连续发生的军人砸毁学堂的暴力事件引起了长沙市的极度混乱,“外间纷纷谣说,谓军界仇视学界,须将全省学校一律毁灭。一时以讹传讹,竟有谓已打毁男女学校数处者。各校闻之,因之俱有戒心,甚至仓皇走避,女校尤为恐慌。顷刻之间,各校已相率罢课。都督闻知此事,立饬军务司设法维持。当即由司拨派兵士分投各校稽查,并予以保护。乃各校不免误会,见有军士到门,疑为毁学而来,多从后路逃出。闻周南女校五百余人,公立第一女子师范并附属幼稚园亦四五百人,均各只身走出,其时纷乱拥挤,各觅肩舆,咫尺之间,动须舆金数百,至一二千不等。此外,如衡粹女校及某某女校,俱已同时奔避,校舍为之一空。至各男校,如第一法政学校,当军士入内稽查,学生正值上课,一见军人,群起警窜,踰墙上屋、爬窗、夺门,至有失足跌伤者。风声所播,到处皆警” 。[6]

  2.由佛教团体发起的抗议活动

  辛亥革命后,黄兴、宋教仁、唐绍仪、蔡元培等社会名流号召人们“以人道主义去君权之专制,以科学知识去神权之迷信”[7],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破除迷信运动。湖南是黄兴、宋教仁等辛亥元勋的故乡,破除迷信运动自然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破除迷信风潮的影响下,湖南的传统佛寺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长沙县绅士李昌炽抢占谷山寺寺产[8];省城绅士陈云生勾结警员盗卖太平街准提庵寺产[9];长沙县绅士伍鹏万抢占洪恩寺,改办教育用品工厂[10];湖南岳麓山万寿寺寺产被长沙县征用,寺僧含安控告多年无果[11],……同盟会员谭心休在担任西路招抚使期间,也在宝庆下令,将各类庙宇强行改为学堂或其他机关,其中绝大部分是佛教寺产。对此,天津《大公报》曾有报道:“湖南反正以来,寺产之被提充办理地方公益者不可胜数,尤以宝庆府为甚。”[12] 

  为了保护佛教的合法权益,湖南籍高僧寄禅大师联合全国的80多家寺院共同发起了中华佛教总会,以对抗各地对佛教庙产的大肆侵占,由于该会以保护寺产为己任,又先后得到了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袁世凯政府的承认,发展异常迅猛,到1913年,便拥有22个省级支部,400多个县级分会。中华佛教总会对湖南大肆征用寺产的行为非常关注,派僧镜融等人在开福寺组织了中华佛教总会湘省支会(会长永光,副会长光明、青莲),并获得了湖南都督府的批准,不久又成立了湘潭分部(会长体云,副会长佑忠,会址海会寺)、浏阳分部(会长履和,会址三官殿)、攸县分部(会长圆觉,会址十方堂)、衡州分部(会长成就,会址雁峰寺)、衡山分部(会长庄严,会址清凉寺),桂阳分部(会长演修,会址麻峰寺)、常德分部(会长解定,会址万缘寺)。[13]

  中华佛教总会湘省分会和各地分部成立以后,充分利用组织的力量和《临时约法》赋予的合法权力,积极支持寺僧状告强提寺产的绅士,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这些寺产诉讼案件中,最有影响的有谷山宝宁寺僧常静状告长沙县绅士李昌炽抢占谷山寺寺产案[14]、省城三官殿僧愿成控告绅士周道腴假烈士祠名义抢夺三官殿庙产契据和佃约案[15]、省城太平街准提庵僧德圆禀诉陈云生勾结警员盗卖太平街准提庵寺产案[16]、长沙洪恩寺僧雪泉控告绅士伍鹏万抢占洪恩寺改办教育用品工厂案[17]、 湖南岳麓山万寿寺僧含安控告长沙县寺产案[18]、艑山寺僧妙法控告岳阳县强征寺产案[19]、会同县旗山寺僧月恒控告县知事违法袒纵士绅黄元龙强占寺产案[20]、常德佛教分会僧解定控告常德山干明寺住持僧天文盗卖寺田案[21]等。这些案件都得到了中央内务部批示。除此之外,中华佛教总会湘省支部还采取上书、请愿的形式,与各县强占寺产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有效遏制了各县疯狂征用寺产的势头。

  二、湖南僧俗冲突的影响

  民国初年,湖南的庙产冲突,牵扯到的社会层面很广,涉及到的地域很多,宝庆、湘潭等地的死亡事件,长沙军人连续砸毁学堂所引发的风潮,中华佛教总会湘省支部所发起的上书、请愿运动,不但加剧了社会的动荡,而且也损害了新政府的形象,更为主要的是,湖南的庙产冲突还直接影响到中央政府的决策,导致中国宗教政策的两次重大变化。

  1.湖南都督的请示直接导致了国务院保护寺产命令的变化

  1912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命令,要求各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佛教财产: “军兴各省其因临时占用者,仍应妥为清理,分别发还,俾佛教人民得享约法保障,至未占用各庙产,通由各该管长官按照约法第六条切实保护,如有藉端侵占,一经佛教徒提起诉讼,该管官厅应即秉公核断,一律退还,用示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之至意。” [22]这是北洋政府颁布的第一个保护佛教庙产的命令,与《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吻合的。但到1912年10月份,内务部却发出通告,将全国的庙产分为官、公、私三类,并要求各地将官产庙宇和公产庙宇改为他用。[23]这就公开否定了国务院的保护佛教寺产的政策,为各地继续强占佛教寺产打开了方便之门。而导致袁世凯政府宗教政策这一重大变化的直接原因,就是湖南都督府的请示。

  国务院保护寺产命令的颁布,使佛教人士惊喜若狂,中华佛教总会湘省支会据此上书当地政府,请求按照国务院的命令保护佛教,发还被征用的寺产,这就给湖南各级政权造成了很大压力。为了改变被动局面, 湖南都督于1912年8月向内务部发出咨文,对国务院严令保护佛教的政策提出了质疑。他们首先认为佛教会目的不纯:“僧界得参上层者,固不乏人,昧于法界者亦居多数,淫佚骄纵习于性成,难保不藉佛会为名牵掣地方公益”。其次,他们认为僧尼没有资格享有佛教寺产:“查湘省各属庵寺,其历史情状不一,僧侣不勤四体,能自置产业者百中不过二三,故各处庵寺或田产,或由地方人民倡合建筑,……诸如此类,其主权所在,非属华宗巨族,即属地方民众。”其三,他们认为保护寺产的命令不符合实际:“现值文明发达,一般社会均知去虚求实,积年迷信一旦破除,乡村小学、族学,多由主权者本其意思,认定此项款产为经费,其余校址亦因避建筑之困难利用佛庵,此在政策上为必要之设施。”若按照国务院命令行事,“必致主权含混,轇轕滋多,僧俗争持, 政教冲突,不独此后公益阻力横生,目前自治机关与夫地方小学即将首蒙其影响,推其结果,势必尽归于破坏,本民政司教育司前此与地方官绅之劳力亦尽付东流。”最后,他们建议内务部责令中华佛教总会修改章程,删除第十八条“各寺财产无论十方捐助及自行手置,一概不得变卖,如出于不得已,须报分会经全体会议议决认可方能推割”的规定。[24]

  北京政府内务部对湖南的请示大加赞赏:“该司等会同研究,呈请咨部定夺,具见悉心要政,维持社会之苦衷,本部实深嘉许”,当即表示:“佛教总会第十八条所称等类均在应行修改之列,其未修改以前,遇有以寺庵财产交涉者,须以有无确实凭据,断定其所有权之主体,该会不得混以檀越二字,阴行恋栈之实。若从前已经收为地方公益之用,据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自应仍前办理,该会亦不得再加干涉,至以后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者,据《临时约法》第十五条所规定虽属公民财产,犹当守服从之义。”[25]

  此后,内务部还根据以上文件的精神,将佛教寺产分为官产、公产和私产,明确规定:“如该祠庙历属于国家祀典者为官产,其有年代碑记无考,非公非私者亦属官产,由地方公共鸠赀或布施建设者为公产,由该祠庙住守人募化及以私产建设者为私产。”[26]这就极大地缩小了寺产保护的范围,为各地继续征用佛教寺产大开了方便之门。针对湖南的寺产冲突,内务部也提出了明确意见:“按照保护佛教财产,前由国务院通咨在案,各省长官自应遵照约法切实奉行,惟各庙有公产私产之别,即各僧有主体客体之分,公私界限每以混含,僧俗主权尤多纠葛,苟非详为区别,断难两得其平。查各处庙宇当建设之始,无论为私产为公产,或原为私产继而乃捐作公产,其界限未有不明晰者,迨历年既久,人事改迁,往往任其所之主权莫属,住持斯庙者,遂得乘其失业,攘为己财,或混谓其善士所布施,或捏称某始祖所手置,或曾经一二僧人之增购,即全冒该产为继添,或曾经公私信士之助修,则指为众僧所募集,反客为主,以私夺公,颠倒混淆,莫可究诘。若概以宗教财产目之,贸然加以保护,不独为各地方行政之妨碍,亦大失民法上物权之精神。该僧等先后所称,如持有私置确据,自应验查明实,分别发还。若事涉疑假之间,即当退居客位,听从提用,以重财权,然衣钵蒲团,生命所托,持之过激,小之不免冻馁之虞,大之即为地方之害,是在为政者妥为安置,无使失所依归,庶足以示体恤而弭隐患。”[27]

  由此可见,从1912年6月到1912年10月,北洋政府的宗教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湖南都督府的请示,则是造成这一重大变化的直接原因。

  2.湘籍人士的活动导致了北洋政府庙产政策的第二次重大变化

  袁世凯政府将庙产分为官公私三类的做法,使一度缓和的僧俗冲突又迅速激化起来,全国各地又恢复了强占佛教寺产的做法,“假以团体名义,毁像逐僧者有之,苛派捐项者有之,勒令还俗者有之,甚至各乡董率领团勇强行威逼,稍有违抗,即行禀报该管官厅严行拘捕,各僧道累讼经年,迄未得直。强半假托议会议决,莫可回护于抽提庙产者,益肆行无忌,仍欲继续勒捐,否则认为违(法)犯罪。凡有财产,均一律充公。去年湖南、奉天、安徽、吉林、河南、江苏、浙江各省僧徒,以此毙命者,均征诸事实。”[28]在这种形势下,湖南各地强占佛教寺产的行为也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在宝庆、浏阳和湘潭,激烈风暴和死亡均有出现。[29]

  为了保护佛教的权益,湖南僧人纷纷求救于中华佛教总会。为了保护佛教的利益,于是,湖南籍高僧、中华佛教总会会长寄禅大师于1913年10月率各省佛教支部的代表到北京请愿,请求内务部取消将庙产分为官、公、私三类的做法,并与内务部礼俗司司长杜关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寄禅大师忧愤交加,当夜便在北京法源寺圆寂了。《民报》对此有详细报道:“自去年革命时,各省以筹军饷事,寺院多被扰。湖南议悉将各寺产没收 ,僧界大为恐慌,历与交涉,仍不少休。寄禅以四十年僧人之资格,交游偏[遍]海内,湘僧乃责难与寄禅,寄禅遂与此为责任来京,即向内务部交涉。此事属于礼俗司所管,司长杜关四川人(中略),其人固带有抄没寺产之性质而来,适为礼俗司司长,遂以内务部名义通行各省调查寺产,将实行其所抱之政策。而寄禅适以此事向之交涉,遂大受其揶掄。寄禅与之辩论,杜氏持之甚坚,且多凌灭,寄禅气愤难宣,归即气痛,晚饭不能下咽,寄禅对于佛教之前途非常悲慨,涕泗滂沱,道阶力宽慰之,乃拉其往门楼胡同章曼仙处夜谈,一箭之遥也,章曼仙为其同乡旧识,与之夜谈至十二下钟归寺,仍念湖南庙产事,愤慨不已。道阶劝之就枕,不能寐,复起,再睡,转侧。久不闻声,道阶近抚其首,气已绝矣。各界闻之,皆难其谢世之速,而愤杜某之可恶”。[30]

  寄禅大师的意外圆寂,在僧界和知识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界闻之,皆难其谢世之速,而愤杜某之可恶”,并将杜关斥为“么魔小丑”[31]。寄禅大师的诗友熊希龄也恳请袁世凯善待佛教:“窃维共和成立,各省秩序未尽恢复,争夺相乘,毫无人道。其故由于旧日社会腐败,道德堕落,教育未普,风俗日颓。今欲匡其不及,惟须由宗教着手,乃足以济教育之穷……兹有湘人八指头陀天童寺僧敬安,道行高洁,热心救世,以国人风气浇漓,思欲振兴佛教,又因各省攘夺寺产,日本僧人乘隙而入,虑及为渊驱鱼,求政府按照约法信教自由,力加保护,俾得改良佛教,敦进民德,以固共和基础……龄因该僧宗旨相合,用敢代恳钧座饬交内务部及各省部督加以保护,勿任摧残,不胜待命之至。”[32]

  为了安抚僧界的不满情绪,平息舆论界的责难,袁世凯政府便废除了将寺产分为官产、公产和私产的政策,重新强调寺产属于佛教的原则。1913年1月13日,内务部在《内务部咨浙江都督覆陈本部对于各项祠庙意见请酌量办理文》中,指出宗教财产“无论对于国家对于宗教纯粹正当公产”,这就废除了将寺产分为官产、公产和私产的政策。同时,该文件还明确了中华佛教总会的佛教寺产所有权资格,“祠庙对于国家或宗教既均属公产,无论债务债权两方面均不能以私人资格指令抵押,或假其名义向人贷借物品。若有此事,则借者贷者均属违法,故僧徒犯罪有关破产者,其责任均归该僧徒负之,与祠庙无涉。……惟该佛教总会对于在会各庙之私有财产,自有代表佛教为所有权主体之资格,即有代负责任与督察举发之义务,除以该庙资格与外界交涉者,无论刑事上民事上均应由该会代负责任外,其各僧徒以私人资格犯罪者,应由该会随时送官惩办。如果知情不举故意纵容,则责任所在,咎所难辞,该管官厅即应分别情节,按律处判,自未便以总会章程置法律于不顾。” [33]

  此后,袁世凯政府不断完善“佛教寺产属于佛教所有”的原则。1913年6月2日,内务部在《覆吉林都督电》中明确指出:“宗教寺院即以该正殿所供之主位神像见于各宗教经典者为限。”[34]1913年6月20日,袁世凯政府又颁布了《寺院管理暂行规则》[35],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寺院,以供奉神像见于各宗教之经典者为限。寺院神像设置多数时,以正殿主位之神像为断”。此外,《寺院管理暂行规则》还强调了两点:一是寺院住持僧只享有寺产的管理权,不享有所有权,即“寺院财产管理,由其住持主之”、“寺院住持及其它关系人不得将寺院财产变卖、抵押或赠与人”;二是加强了对寺产的保护力度,强调“不论何人不得抢夺寺院财产”等。需要指出的是,袁世凯政府重新确立的寺产属于佛教的原则,并不是对此前政策的简单重复,因为它强调判断某处寺产是否属于佛教的唯一依据是看它正殿所供奉的神像是否在佛教经典,而不是以其名称或寺僧的主张为准。这就将相当一批寺院排除在政府的保护范围之外,从而照顾了地方政府的利益。

  总之,在1912年8月至1913年6月,袁世凯政府的宗教政策发生了两次重大变化,第一次变化是废除国务院保护佛教寺产的命令,将佛教寺产分为官产、公产和私产,并尽力缩小私产的范围。第二次变化是重新强调佛教寺产属于佛教公产,并明确中华佛教总会是佛教寺产的所有人。这两次重大变化都与湖南的寺产冲突有直接关系,由此可见,湖南的寺产冲突的重大影响。

  三、结 论

  民国初年遍及湖南全省的僧俗冲突,牵涉的社会层面相当广泛,既有政府官员,还有地方绅士,更有普通民众。就其形式来看,既有自发性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又有有组织的抗议活动,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但引起了上海《申报》、天津《大公报》和《东方杂志》的关注,而且惊动了北洋政府内务部,直接导致了北洋政府宗教政策的两次重大变化,其影响远远超出了湖南一省的范围。民国初年的湖南庙产冲突既受全国政治形势的影响,又具有鲜明的湖南地域特征,是中国社会由封建专制制度向民主共和制度快速转轨过程中传统与现代、专制与法治、精英意识与大众意识激烈冲突的一个缩影,充分反映了辛亥革命对中国社会生活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注释:

  [1] 目前,学术界关于近代庙产兴学的研究论文大约有30余篇,而且大都集中在清末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其中关于庙产冲突的成果有付海晏的《革命、法律与庙产——民国北平铁山寺案研究》(《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梁勇的《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徐跃的《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5期),邵勇的《清末庙产兴学运动与毁学民变》(《青海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等。
  [2] 《严办毁学地棍》,《申报》,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五日,1906年9月22日,第9版。
  [3]《寺僧捣毁学堂戕毙学员》,《申报》,光绪十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1908年4月22日,第2张第3版。
  [4]《湘省军学之大冲突》,天津《大公报》,第3539号,1912年6月12日,第5版。
  [5][6]《湘人误会毁学大风潮》,《申报》,1912年6月7日第7版。
  [7]《社会改良会宣言》,陈旭麓编:《宋教仁集》(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77页。
  [8]《内务部批》,《政府公报》151号,1912年9月28日。
  [9][10]《内务部批》,《政府公报》第796号,1914年7月24日。 
  [11]《内务部批》,《政府公报》第816号,1914年8月13日。
  [12]《湘省寺产提充之规定》,天津《大公报》,第3670号,1912年10月21日,第3版。
  [13]《佛教总会各支分部一览表》,中华佛教总会:《佛教月刊》第二期《专件》第19-20页,1913年六月出版。
  [14]《内务部批》,《政府公报》151号,1912年9月28日。
  [15][16][17]《内务部批》,《政府公报》第796号,1914年7月24日。 
  [18]《内务部批》,《政府公报》第816号,1914年8月13日。
  [19]《内务部批》,《政府公报》第1119号,1915年6月20日。
  [20]《内务部批》,《政府公报》第1201号,1915年9月10日。
  [21]《内务部批》,《政府公报》第1290号,1915年12月10日。
  [22]《国务院咨内务部各省都督佛教财产为该教所保有,如有临时占用之处应清理发还以符约法文》,《政府公报》,《政府公报》第五十六号,1912年6月25日。
  [23]《内务部通咨各省都督、民政长调查祠庙及天主耶稣教堂各表式请查照饬遵文》,《政府公报》第一百七十一号,1912年10月19日。
  [24] 参见《湖南都督咨内务部中华佛教总会在湘设立支部批据民政教育两司研究该会章程拟请明定界限等情应烦查照核覆文》,《政府公报》第一百十五号,1912年8月23日。
  [25] 《内务部咨覆湖南都督中华佛教总会章程各条均须修正请饬遵照本部通行重订会章呈部审定以明界限文》,《政府公报》第一百十五号,1912年8月23日。
  [26]《内务部通咨各省都督、民政长调查祠庙及天主耶稣教堂各表式请查照饬遵文附表》,《政府公报》第一百七十一号,1912年10月19日。
  [27] 《内务部咨湖南都督请查明宝庆府属庙产分别办理文》,《政府公报》第171号,1912年10月19日。
  [28] 《中华佛教总会致国务院请通令保护佛教财产原文》,《政府公报》第611号, 1914年1月19日。
  [29] [美]周锡瑞著:《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2月,第294页。
  [30][31]《诗僧示寂》,《佛教学报》,第三期《纪事》第5页,1912年12月1日出版。
  [32] 《熊希龄为保护佛教僧众及在军中布道致大总统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 文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689页。
  [33] 《内务部咨浙江都督覆陈本部对于各项祠庙意见请酌量办理文》,《政府公报》第二百四十七号,1913年1月13日。
  [34]《内务部覆吉林都督电》,《政府公报》第三百八十五号,1913年6月2日。
  [35] 《寺院管理暂行规则》,《政府公报》第四百三号,1913年6月20日。

本文原载:《法音》2012年第12期。转载自:中国佛教协会网站。
http://www.chinabuddhism.com.cn/yj/2013-09-29/3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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