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日,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关于宗教团体的立法设计”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国家机关、法学界与宗教组织的代表及“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学员等100余人出席了会议。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万猛教授在开幕辞中说:“越是敏感的领域,越需要规则。”他期待以法治为主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宗教立法能够进一步完善,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宗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能够更加清晰。
会议以宗教团体的立法设计为主题分为四组发言。第一组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天则研究所副所长冯兴元主持。发言人北大法学院教授、司法部“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研究”课题组组长刘凯湘说,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有两个维度,其中公法上的地位涉及到政教关系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作为民法学者,他着重分析了宗教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并结合个人投资建庙引发的财产纠纷,揭示了宗教团体因法律地位不明而遭遇的法律困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仲崇玉在发言中论述了历史上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现行法中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规定的弊端及解决途径。他说,寺院在中国古代直到新中国建国后一段时间,事实上是有法人地位的,尽管中国古代没有登记制度。现在宗教协会作为寺观教堂的对外代表行使民事权利,宗教活动场所被当作客体,导致寺观教堂本身没有发言权,产生了不少问题。小至其权益难以维护,大至宗教活动场所本身的存续受到影响。
复旦大学法学院涂云新博士认为,目前宗教法治领域的所有问题,最后都汇集到一个点上,就是宗教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只有主体地位确定之后,其他问题,包括宗教组织的登记问题、财产问题、债权问题、慈善问题等,才能得到相应的解决。
第二组发言由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原首席法官华莱士主持。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杨合理以“关于宗教团体若干问题的思考”为题发言。他认为宗教自由包括宗教意识自由、传教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财产权利、荣誉权等七个方面。结合自己对宗教信徒态度转变的经历,他认为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营造彼此理解、彼此尊重、彼此宽容的环境。
中国宗教学会理事、曾在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从事宗教工作20多年的潘明权先生,以自己参与过的《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起草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前期论证工作的亲身经历,介绍了宗教事务条例的起草过程及涉及到的几个关键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的张铮博士以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宗教结社与“宗教是个人的私事”这一命题的内在统一性。
印度尼西亚玛琅穆罕默迪亚大学法学院普瑞提维教授主持了第三组发言。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棚村政行教授介绍了1951年制定、1995年修订的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相关问题。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弗兰克·拉维奇教授介绍了日本的宗教团体。匈牙利中欧大学比较宪法学教授乌伊茨介绍了与匈牙利宗教团体登记法相关的欧洲人权法院最新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俞学明教授主持了第四组的讨论,该组讨论的重点是宗教团体的自治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朱应平教授以宗教团体适用劳动法的问题为例,考察了宗教团体的内部规定,指出宗教团体的自治权既有与国际标准接近的地方,也有受行政机关不当干预之处。
西安洒金桥清真寺赵宝贵阿訇介绍了伊斯兰和平理念及法治思想。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华热·多杰教授以藏传佛教为例分析了宗教团体的自律与内部监督的关系问题。河南中医药大学的乔飞教授根据他对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研究,指出宗教团体自身拥有丰富的自治和自律资源,历史上的民间团体自治也有许多值得研究的经验。
大会发言之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做总结发言。他说,宗教与法治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或者说立法设计是宗教与法治系列问题中的一个重要专题。普世研究所从2004年以来,已经举行过十多次宗教与法治专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的质量越来越高、讨论的问题越来越深入、越来越专业。参加这次会议的既有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又有不同宗教与民族、不同职业背景的代表人士,这说明宗教与法治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另一方面,国内对宗教和法律两个领域都有研究的学者还很稀缺,我国在宗教与法治领域的研究总的来说,做得还很不够,还需要各方面的人士进行更多的努力。
结合会议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刘澎介绍了普世所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公民建议稿》的立法设计理念,从法律的角度说明了“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及“宗教活动场所”这几个概念的区别与内在关系。
刘澎最后说:“这次会议的价值,不在于统一了什么,而在于每个人都能通过交流,了解别人的观点,丰富自己的思想,这一点非常重要。宗教与法治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复杂问题,只有对话才能走向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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