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日,在“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关于宗教团体的立法设计” 上,北大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以《关于我国宗教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研究》为题做了发言。他说: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有两个角度,一个是公法上的地位,这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政教关系这样一些基本的制度安排的问题。一个是私法上,即民法上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遇到很多问题,尤其是信仰问题、社会诚信问题、制度问题、秩序问题,很关键的因素就是我们国家缺乏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是民主和法治必然的体现,没有足够程度的宗教信仰自由,就很难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这是公法层面。
关于民法层面的问题,刘教授举了一个真实的例子。某县有一处年久失修的佛塔,2010年的时候,村里有一个比较有钱的人信佛教,就打算自己出钱,把佛塔修好,并希望县政府出面搞一个宗教文化旅游中心之类的东西。县里批准了。但在施工过程当中,本来政府批的50多亩地当中,大概有20多亩要征收,这个征收补偿到底谁去要,获得赔偿的主体是谁呢?文化中心?出资人?出家人?这是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另外,刘教授还谈到宗教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宗教组织的财产权利问题,以及宗教组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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