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力恐怖案件
记者2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相关案件审理。
意见要求,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要正确把握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以及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并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意见强调,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等行为的,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通过网络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为其提供经费和器材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了涉案宣传品和是否“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及案件的管辖原则。
扬言炸航班将以暴恐案定罪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被定为暴恐案件。
在去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准备工具未动手也可定罪
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规定有7种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比如“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意见》还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网站可作为“分裂罪”共犯
《意见》还规定,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上发布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7种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6种行为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本文转载自: 网易新闻2014年9月22日。 http://news.163.com/14/0922/05/A6NNN15200014A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