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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清中的牵扯——马丁.路德的政教观
发布时间: 2015/1/23日    【字体:
作者:刘同苏
关键词:  政教关系 分析主义 马丁路德  
 
初看路德关於政教关係的论述,有一种清晰分明的感觉。可是,如果深入思想,面对政治法律与信仰的複杂关係,路德那种明快的区分却有力所未逮之处。政治法律与信仰都是高度反合性的複杂混合体,仅靠形式逻辑层次的单向度分类,无法完全把握这些反合性的复合体,更毋庸说分析它们之间的关係了。当然,象路德这样的大师,不会忽略複杂事物的反合性交织。在论述政教关係的时候,路德使用非常机敏的方式跨越了逻辑定义所掘开的鸿沟。

政府与法律的缘由
——世界中的善与基督徒生命中的罪

路德将世界与天国作了严格的两分。天国是绝对的善,而世界是完全的恶。法律作爲世界的一部分,也是恶的产物。“所有的人类分爲两部分:第一部分属於神的国度;另一部分属於世界的国度。”[1]属於神国度的人“不需要俗世的统治,也不需要法律。…因爲义人会主动遵守法律所要求的并且做得更好。…由於圣灵和信心,所以基督徒的本性都会令他们行得好行得正,超过任何法律所教导他们的,因此他们自己不需要法律。”[2]对於路德,政府与法律是与义毫不相干的恶;基督徒绝对地超越恶,从而,基督徒不需要政府与法律。

“那些非基督徒是属於这世上的国度,且在律法之下。相信基督的人很少,象基督徒那样行事,使自己不行恶事的就更少,更不要说不与恶人作对。神为这些人设立另外一种管理,是在基督徒和神国之外的,神使他们顺服於地上统治的权威,以致无论他们多想行恶,也縂不能随心所欲;或如果他们作恶,心裏总是有恐惧,不能享受平安和美好的前途。…由於世上的人都是败坏的,并且一千人中也很少有一个真基督徒,若没有法律和政府,人们将会互相吞吃,无人供养他的妻子和孩子,无人自食其力,无人服事神,世界将变成荒漠。”[3]按照路德的想法,政府与法律是针对恶人的恶手段;政府与法律是恶的产物。只有恶人纔受政府与法律的管辖。

“上帝命定了两种治理权力,属灵的那种是在基督裏通过圣灵造就基督徒和义人,而世上的政府约束非基督徒和恶人,不管一个人喜欢不喜欢,并迫使他们维持俗世的和平,使其循规蹈矩。”[4]两种治理权力的区别是黑白分明的,前一种治理的是靠著圣灵与信心而在灵裏内在驱动的自愿行善;后一种治理的则是用外在强制力硬性管束的恶行。两种治理权力因爲不同的起因而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两者界限清晰,彼此没有错综交织之处。

基督徒不需要政府与法律,但是,爲什麽圣经还要基督徒顺服执政当权者及其法律呢?“当一个真基督徒活在世上时,是爲了邻人而活并服事於他们,他行事不爲自己的利益,而是爲邻人的需要。…现在,政府的管制对整个世界是必不可少的,用来维持和平,惩罚罪人,遏制恶行。因此,基督徒乐於被政府治理,他们缴纳税务,尊重执政的,服事帮助他们,尽力支持他们的政权,使他们可以继续工作,对执政者的尊重和惧怕必须要坚持。即使基督徒自己不需要,也是为别人考虑”。[5]以路德的观点,基督徒根本与这个世界无关,即使是世界和平这样的事情都是他人的事情。基督徒服从这个世界的秩序仅仅是爲了他人。利他的动机不仅吻合於基督徒生命的本性,也为基督徒进入世界秩序提供了正当的理由。但是,如果基督徒活在这个世界上的目的仅仅是为他的,那末,基督徒与世界的关係就纯粹是异质的外在联係,没有内在的必然性。

世界是罪的世界,但不意味著世界中没有善。“全然败坏”只是就世界的基础和根本性质而论。世界是一个複杂的复合体,一个简单一刀切的定性并不能将世界的複杂言尽。比如,即使世界是罪的世界,难道老聃的思想就不是智慧,吴道子的绘画就不是美了吗?不管现象的错综複杂,而机械地归结爲单一的性质,便忽略了现象的生命性质。作爲世界的一部分,政府与法律也有善的一面。政府与法律是秩序的代表,而秩序是上帝创造宇宙的架构。上帝依照类别创造各种事物,上帝将事物的各从其类视爲善(即“好的”)。类别就是规範,按照规範运行(即“各从其类”)就是秩序。维持秩序的政府与法律,是在维繫上帝创造的规範,这就是政府与法律的善。由於罪充斥著世界,人们不再自觉地遵循上帝订立的规範,便有政府与法律以暴力强制执行规範。法律无非是以暴力为依据的强制性规範,而政府则是执行法律的强力机关。政府与法律也是一种恶,但是,其恶不在於其所维繫的规範,而在於维繫规範的手段。在善的意义上,基督徒也需要政府与法律,因爲对於基督徒,遵循上帝的规範(即“各从其类”)就是善。对於基督徒,服从政府与法律并不仅仅是爲了他人,也是爲了自己,因爲持守秩序就是善。只有针对恶的强力手段,而不是善的规範内容,纔可以说“基督徒不需要政府与法律”。其实,与法律实證主义的设定相反,政府与法律的主要支柱不是强力,而是规範。只有在强力维繫规範的时候,强力纔能够发挥效力;一旦强力企图推行违反规範的事情,则强力本身很快就会破产。政府与法律并不仅仅是靠强力维繫的,其主要基础在於是否体现了上帝订立的规範。一方面,唯有政府与法律体现了上述规範,它们纔可能真正站立得住(违背规範而硬逼著人民白天睡觉黑夜工作的政府一定很快垮臺)。另一方面,只有在多数人自觉服从政府与法律的时候,政府与法律纔真正具有权威(普遍的反抗与违法状态已经表明政府与法律的破产)。基督徒对政府与法律的顺服,主要不是对恶的容忍,而是对善的服从,即对上帝在该层次所设立之秩序的遵守。

如果政府与法律的强制手段是针对罪而设立,那末,只有完全无罪之人纔不再需要政府与法律。但是,除了基督本人以外,谁敢说自己是完全无罪之人呢?儘管政府与法律之强制的直接对象是外在行爲的罪,可是,外在之罪依然是从裏面发动的;从本源上说,没有内在之罪,就没有外在行爲的罪,由此,政府与法律的强制也就没有必要。基督徒是义人,基督徒也是罪人。基督徒全然的义仅仅存在於定性的水平上。哪个基督徒敢说自己是足斤足两的纯粹之善呢?完全无罪的基督徒只能到天国裏面去找,而天国本身已经意味著政府与法律的终止。当路德说“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不需要政府与法律”,他只做了一个定性的宣称:基督生命的本质不需要政府与法律,从而,一个完全实现基督生命本质的基督徒,不需要政府与法律。在现实生活裏面,由於没有一个基督徒完全实现了基督生命的本质,上述命题就成爲了没有实际意义的同义反复:只有在没有政府与法律的天国(在那裏,基督徒纔完全实现了基督生命的本质),基督徒纔不需要政府与法律。基督徒只是蒙恩的罪人;“蒙恩的罪人”意味著恩典之生命与罪人之生命的交织。只要基督徒裏面还有罪人的生命,他就不能说政府与法律对他毫无意义了。除了自觉遵守政府与法律代表的秩序以外,一个实在的基督徒依然在政府与法律的强制管辖之下,因爲基督徒生命裏面的罪人仍然需要强制的管辖。一个现实生活中的基督徒,其生命裏永远激荡著基督生命与罪人生命的衝突。对罪人生命的战胜,是靠基督的生命,但并不意味著:在这一战胜以前,基督徒生命中的罪人生命就不需要强制手段的管制了。一个真实的人总是活在对立统一之中的,有时其生命会被非本质的内在对立面俘获,从而呈现出生命现象违反生命本质的情况。对於这样一个对立统一的真人,对立的管辖便统一在他一身。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寇尔森(CharlesColson)在水门事件裏面犯了罪,这并不能取消他作爲基督徒的身份,而只能證明其生命的非本质方面於某个时刻暂时篡夺了其生命的主权;反过来,其作爲基督徒的身份也不排斥(反而从裏面支持)政府与法律对其作爲罪人的强制管辖。只要基督生命与罪人生命还内在地统一在每一个基督徒身上,基督徒就不能声称脱离了政府与法律的管辖。敢于声称自己已经超越了政府与法律管辖的人,无非是宣告自己无罪。

就象在基督与世界的关係上的态度一样,在基督徒生命的内外关係上,路德也仅注意了反,却忽略了合,似乎信仰就是纯粹的灵魂,而灵魂的转变会自然地控制肉身的变化。实际上,灵魂和肉体并不是两个界限分明的层次或领域,两者是彼此交织并交互作用的。两者之间的作用也不是纯粹的单向运动,只能从裏到外的支配,而是双向的互动,既由裏向外,同时也由外向裏。灵魂不是分离於肉体的一个抽象实体,而是活在肉体中的实际控制力量。正是在对肉体的实际支配中,灵魂纔表明了自己的实存。作爲灵魂的载体与外在表现,肉体的问题也是灵魂的问题。由於灵魂的实存正表现为对肉体的实际支配,肉体的行爲方式就是灵魂的实际表现;在这一意义上,对肉体存在方式的塑造就是对灵魂的塑造。为灵魂而灵魂,绝不可能塑造出真正的灵魂;只有放在包括肉体的整全生命之中,灵魂的塑造纔有可能实现。而只要灵魂塑造涉及了外在肉体的行爲方式,规则与强制就不可避免。中国教会如此属灵,却未见到在日常生活中有相应的生命表现。我们以爲属灵就是纯粹的灵,而轻蔑外在的礼仪与规则(无论教会裏面的,还是社会上的),结果是我们的属灵变成了与实际生活毫无关係的一个空洞抽象,根本没有触及外在生命的实在力量(我们火热而敬虔的“属灵”生活居然不能阻止信徒普遍的偷税漏税,不能促使大多数信徒遵守交通规则,这种“属灵”有甚麽真实的生命意义呢?)。如果基督在世上都道成了肉身,就没有一个基督徒可能活在纯粹灵魂的境地。真正的属灵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活出来,而遵守教会规则,社会秩序,国家法律就是“各从其类”地活在上帝所立之秩序裏面的表现。

政治与宗教的分离
——政治的灵魂与信仰的肉身

对於路德,政治与教会之间,不仅有善恶之分,还有灵体之别。他认爲政治法律仅侷限於外在行爲的领域,而信仰则涉及纯粹精神性的内心世界;两者之间区别分明,界限清晰。路德认爲,信仰是“个人的良心问题”[6]。首先,信仰是个人自愿抉择。“别人不能代表我下地狱或上天堂,或打开或关上通向天堂和地狱的门。他们也不能为我的缘故信或不信,更不能为我的缘故强迫我信或不信。”[7]“命令或强制人相信这个相信那个,是不可能的,也是无效的。”[8]“欲用法律和命令强迫人的信仰,是何等的荒谬。”[9]其次,信仰是内在的精神活动。“信仰是神在人的心灵裏头的工作。”[10]很明显,正是因爲精神的内在性,信仰纔是个人性的(心灵总是个人性的;一个人的心灵不可能装在他人那裏),纔是自愿性的(强制可以施加於外在行爲,却无法触及内在世界)。政府与法律则仅仅管辖人们的外在行爲。“政府的法律无非是涉及人的身体,物品和地上外表的事。”[11]基於上述的区分,路德否认政府与法律对信仰的管辖或干预。圣经“只承认人有外面的管理权”[12],“至於灵魂,上帝…不允许任何人去治理,除了他自己以外。所以,当政府把治理灵魂揽为己任时,它就越权,侵犯神的治理”[13];“灵魂并不属於皇帝权力的管理範围”[14],除了上帝,“没有任何人有权管辖灵魂”[15]。这可以说是政教分离的最爲原则的论述了。信仰的管辖权属於上帝,其管辖的範围仅及於内在的心灵;政府与法律则管辖世俗事务,其权限只涵盖外在的行爲。

路德的论点明显带有时代的印记。路德身处分析主义时代的萌发阶段,他本人就是那一时代到来的先声之一。分析主义的基本方法就是以形式逻辑分解活的统一物,并将分解出来的因子归入界限分明的类别。路德将信仰与政治清晰地分别开来,就是分析主义的典範;这种分析不仅展示了分析主义类别清晰的优雅和分解事物的力度,但也暴露了其忽视交织关係和互相作用的盲点。信仰与政治并不是自我独立的事物,而是人类活动的两个方面。在综合性的活的人类活动裏面,这两个方面是完全交织在一起并根本不能分割的。仅仅从人类设定的视角,信仰与政治纔可能在思维领域裏面,被处理为完全分离并彼此独立的事物。信仰与政治当然需要“各从其类”;在这一方面,路德的工作堪称傑作,而且先知式地为未来的时代奠定了基础。但是,真正的分类并不意味著以地理学的意义划界并在各地块间浇築不可逾越的壁垒。真正的分类就是承认分类的有限,承认世界的统一性与综合性,承认分类有不能分之处,承认只有返回交互作用,分类纔具有活的意义(只有在无法分类的交互关係裏面,分类纔最终实现了活的自我)。对信仰与政治的分别也是如此。

信仰是精神性的,但没有任何一种信仰是纯粹精神性的。信仰不是对有形世界的超脱,而是对後者的支配。所谓“空”,不是不要有形事物,而是处理有形事物的一种态度或方式。灵魂不是分离於肉身的独立实体,而是寓於肉身之中并支配肉身的主权力量。任何信仰都不仅有形的表现形式,而且只有在有形生活裏面纔最终实现自己作爲灵魂的存在。“道成肉身”就是最高的典範。如果“道”仅仅是一个抽象的道,他就不是信仰的对象。唯有在肉身显现,道纔成爲了信仰的渊源。离开了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关於永恒之道或无限上帝的议论不过是一种玄妙的思辨;只有通过有形的(即肉身的或非精神的)耶稣基督,与永恒之道或无限上帝的关係方成爲信仰的关係。由宗教改革开始的政教分离运动,在原本政教不分的局面中,为信仰开闢了一片自我发展的天地。但是,由於这种分离的绝对性(最初在理论上,後来在社会实践中),基督教几乎已经与人类生活的肉身完全分开了。基督教成了为精神而精神的纯粹精神,为信仰而信仰的独立信仰;基督教把世俗世界作爲信仰或精神的对立物而彻底抛弃了。如果信仰是纯粹精神性的,它就无法触及物质世界。若是信仰仅仅关乎内在心灵,它就不能涉及世俗世界。我们自闭在内在心灵世界并沉溺於纯粹精神,却把整个世界留给撒旦去蹂躏。我们站在纯粹精神的信仰云端,对世俗世界发出种种高超而激烈的抨击,却从未从精神天国降世爲人,在世界裏面实际为罪人走出一条建设性的可行之路。那些纯粹精神性的信仰教导由於缺乏肉身的内容,成爲仅仅回荡在云端之间的空话。基督教在世界裏面缺乏影响力,不仅仅因爲世人拒绝信仰,也在於基督教已经不会说人话了,除了为信仰而信仰的绝对属灵语言,基督教已经说不出实际触及人们生活的东西了。绝对的属灵不是真正的属灵,因爲灵魂的存在就在於对肉身的支配;一旦灵魂只为灵魂存在,灵魂也就丧失了作爲灵魂的存在。今天,基督教在西方世界的失守,就因爲基督教放弃了肉身的内容而退缩到纯粹的精神世界。我们不是不够高超,而是不够实际。我们说著高超的真理,却无法用这一真理实际为世界指出一条建设性的道路。我们的真理是纯粹精神性的,不具有肉身的内容,从而,也就无法实际影响世界。

政府与法律的活动範围的确是外在行爲领域,但是,政府与法律却不归结爲外在行爲。政治法律制度并不是一种完全中性的技术手段,或者一个没有内在灵魂的物质架构,而是有灵有体的人类生命活动。无论其自我标榜甚麽,任何政治法律制度都包含著信仰的要素;去掉了内在的灵魂要素,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根本不可能长久存在。甚至无神论的政治法律制度也有自己的信仰;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无神论的政治法律制度,必会发现有超越性的意识形态构成其精神内核。人类就是有灵有体的存在,一个没有灵魂的物质机关,根本不足以管理人类的全面生活。政教分离是相对的;如果政府与法律被分离到只剩下外在的物质空壳,它们也就距衰亡不远了。信仰不能推卸自己的政治责任,因爲信仰的真实功能就是成爲世界的灵魂。当信仰变成爲信仰的信仰,政治也就必然成爲为政治的政治。如果基督信仰不去占据政治的内在精神世界,并不意味著别的信仰(或意识形态)也会放弃这样的机会。过度分明的政教分离使得政治法律制度摒弃自己的内在精神要素而成爲纯粹技术性的外在物质空壳,而这正为邪恶精神的进入提供了机会。不能说路德的理论造就了我们今天的困境,毕竟路德有路德要面对的社会环境。这里不过指出我们今天处境的思想渊源。

面对邪恶统治的态度
——暴政的权利与臣民的义务

路德认爲臣民对君王的顺从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倘若君王错了,他的国民也应该跟从他吗?否!因爲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去行不义;我们应该顺从公道的上帝,胜於顺从人(使徒行传5:29)。”[16]既然上帝的权力高於尘世的权力,当尘世的权力违背上帝旨意的时候,臣民当然要服从更高的权力。臣民服从君王的条件,就是君王没有违背上帝的基本规定。

儘管承认臣民可以不服从违背上帝旨意的君王,路德认爲必须限制反对邪恶君王的手段。叛乱是不可取的。首先,从行爲权利看,叛乱者僭取了审判者的权力。“上帝已禁戒叛乱,藉摩西说:‘你要追求至公至义。’(申命记16:20)又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申命记32:35;罗马书12:9)从这两段经文便产生了两句谚语,一句说:‘谁还击,谁就错了。’另一句说:‘谁也不能给自己作审判官。’但叛乱无非就是给自己作审判官,作伸冤的,而这乃是上帝所不能容许的。”[17]儘管执政者有不当行爲,叛乱者却不在审判执政者的位置上。个人之间的纠纷要由执政者审判;个人与执政者的纠纷,则要由上帝审判。若个人欲用叛乱自行解决自己与执政者的纠纷,就是僭越了上帝的审判权。其次,从行爲後果看,叛乱必使惩罚过当。“叛乱是一种不利的方法,决不能达到所求的改革。因爲叛乱缺乏理智,大都伤害无辜者甚於伤害有罪的。因此无论甚麽叛乱都是不对的,且不管它的理由多麽美好。…不管叛乱者所持的主张是何等的错误,我总是同情他们;不管叛乱者是何等有理,我总是反对他们。因爲叛乱没有不流无辜人的血,使无罪者遭殃的。”[18]由於叛乱是在法律之外行事,所以,儘管叛乱的本意可能是爲了寻求公义,但没有法度的性质已经决定了叛乱必然失当的结局。正当的理由不足以證明不正当的手段。当选用非法暴力手段的时候,叛乱者已经自行毁灭了自己的正当性。

路德认爲:面对邪恶的执政者,基督徒应当以叁种方法回应。“第一件,你们要承认自己的罪,因爲这罪使上帝的严格公义,将这反基督教的统治加在你们身上,…凡教皇和其党徒向我们的财产及身灵所行的,无非都是我们所该受的。所以在你们试图逃避刑罚之前,你们首先必须承认并除去自己的罪。否则你们只是更被定罪,你们向天上所投的石头,要落在自己头上。”[19]在定别人的罪之前,先承认和悔改自己的罪,纔能达到真正的公义。在世界上,缺少的不是以公义的名义定别人的罪,所缺的是先把自己放在公义所要求的位置——即承认自己的罪(即不公义)。今天,基督徒在政治生活中,如此理直气壮地定他人的罪,却忘了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当行的是甚麽。“不公义”是人的生命状况;由此,所有客观不公义都源於人的主体生命。外在的强制只能摆平不公义的後果,内在生命的纠正纔会消除不公义的渊源。主体生命涉及就是“我”;不从“我”做起,就无法改变主体生命。“先悔自己的罪”是从根源上解决不公义的路径。第二,向上帝祷告。如果著眼点是生命状态,则个人能够做的就是消除自我内部的不公义状态(罪),而客观(即他人)的不公义不在个人行事的权限之内,只能留给上帝处理。最後,个人向外能够做的就是用语言宣讲真理,抨击暴政。基督徒只能用写作与讲演攻击暴政;使用语言把暴政从人心中除去,这是基督徒能够选择的唯一手段。“他一经从人心被除去,不受信任,他就已经被毁灭了。我们的暴力对他毫无伤害,反使他更强大,…但真理的光纔能伤害他。”[20]“因爲人不可用暴力,只通过对真理的见證来抵制政府;假如政府对此加以注意,被真理感化,那就很好;若不然,你是无辜的,且是为上帝的缘故忍受冤屈。”[21]从本质上说,基督教的力量就在於从裏面改变人的生命,在这一意义上,路德的论点完全正确。但是,由於他把政教的关係分离过於清楚,以至於基督信仰只能困守在纯粹精神的领域而完全不具有肉身的形式,由此一来,除了语言,基督信仰没有任何改变现实世界的有形力量。路德五百年以前所讲的,已经生成为基督教在当今世上的生存处境。

结语:两清中的不清
路德是划时代的人物。上帝通过路德这一代人,从思想上奠定了“现代”的性质与走向。然而,上帝在今天又要划出一个新的时代。“现代”是西方分析主义的时代。分析主义将活的事物分解,以形式逻辑界定边缘分明的单子。作爲开先河者,路德关於政教关係的学説可以说是分析主义的一个典範。今天,我们不仅要继承分析主义所揭示的真理,更要超越分析主义的局限。仅仅重复路德的正确思想,并不能保證重复者的正确。面对政教合一的中世纪,路德黑白分明地划出政教之间的清晰界限,恰好以矫枉过正的方式回应了时代的挑战。今天,政教的过度分离已经造成了这样的局面:教会从社会撤离并困守在纯粹的属灵天地;国家将信仰排除而蜕化爲一具物质空壳。若我们仍然不注意政教之间的彼此交织和相互作用,却墨守成规地重复路德的理论,我们就执著於路德在理论之舟上刻下的痕迹,却忘了真理之剑正埋在流动的历史之流下面。其实政教关係的反合性质已经被路德本人道出(虽然他本人未贯彻於自己的政教理论):“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衆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辖;基督徒是全然顺服的衆人之僕,受任何人的管辖。”[22]对法律的超越与顺服反合性地统一於基督徒一身。

註释:

[1]路德,关於世俗权力:对它的顺服应到甚麽程度?论政府,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7页。

[2]同上书,7-8页。

[3][4]同上书,9页。

[5]同上书,12页。

[6][7]同上书,25页。

[8]同上书,24页。

[9]同上书,22页。

[10]同上书,25页。

[11]同上书,22页。

[12]同上书,28页。

[13]同上书,22页。

[14]同上书,23页。

[15]同上书,28页。

[16]同上书,41页。

[17]路德,劝基督徒毋从事叛乱书,同上书,58-59页。

[18]同上书,58页。

[19]同上书,60页。

[20]同上书,61页。

[21]路德,关於世俗权力:对它的顺服应到甚麽程度?同上书,40页。

[22]路德,论基督徒的自由,同上书,67页。

载于《上帝与凯撒的疆界——献给新时代的中国家庭教会》,选自第四部分“遗产与借鉴”。
转自作者个人网页,http://www.liutongsu.net/?page_id=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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