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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教会面对“社团登记”之态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2/17日    【字体:
作者:刘同苏
关键词:  家庭教会 社团登记制度  
 
本文仅针对当前形势而为家庭教会提供一个简略的个人意见;本人关于社团登记制度的神学与法学之全面思考可见:[上帝与凯撒的疆界]一书。

一:社团登记制度的性质与管辖范围

社团登记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强制力保护个人结社自由(一种宪法权利)的制度。“社团”是个人自愿结成的不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政府(即民间)组织。在本质上,结社自由就是个人组成社团的自由,也就是个人以团体的形式自由活动的自由。社团登记制度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个人自由结成社团的权利。社团登记制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保护个人在社团里面的自由不受外部力量(包括政府)的侵扰,同时也不受团体本身的侵扰。该制度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限制个人的结社自由不得侵扰他人的权利。只要符合社团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个人以社团形式的从事的活动就是自由的,无人有权干预。由于社团登记制度是一种涉及权利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管辖范围仅仅局限在社团存在的外部条件以及外在行为。

二:教会的性质以及对待“社团登记”的一般态度

就像“道成肉身”的基督在世间具有双重身份,教会(即基督的身体)在世间也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全神”,基督是全然超越此世的;作为“全人”,基督与常人无异。教会也是如此,就教会的属灵性质,教会全然超越世界;就教会的肉身性质,教会与任何其它社团无异。在社团里面,教会的特殊就在于自身的属灵性质;就世界的权利而言,教会并不谋求超出一般结社自由以外的特权。教会的属灵持守恰恰就是宪法赋予的自由,任何法律都不能干预;教会与一般社团无异的外部活动,自然需要接受法律的普遍管理。独特的内在性质是个人的自由;普遍的外部行为才是法律规定的对象。在正常的社团制度之下,接受法律的管理并不会影响教会信仰的独立,就如服从交通规则并不会妨碍基督徒的信仰。

三:中国社团登记制度的问题

中国现行社团登记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其基本规定有着明显违背宪法的内容。

(1)一地一业一会制度。该制度规定:在一个地区的一个行业里面,只允许一个统一的社团得以登记为社团法人。由于官方的所谓“民间团体”已经预先被登记为任何地区任何行业的唯一社团法人,于是,除非加入官方的所谓“民间团体”,任何民间团体都无法登记为社团法人。该制度的“违宪”在于:首先,让一个社团垄断性占居了唯一的社团法人位置,就阻止了个人自愿地结成任何其它社团,也就是预先设定个人自愿结成的任何其它社团为非法。这种规定非但不是保护结社自由,恰恰就是取消了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其次,那个排他性地取得唯一社团法人地位的,只是一个冒名“民间社团”的官方机构,于是,真正的非政府社团(即社团登记制度应当保护的对象)完全被排除于登记的范围之外(即全部非法化)。就家庭教会而言,目前若要登记为社团法人,就必须参加(即挂靠)在“三自爱国会”的名下,如此一来,家庭教会便会丧失自身的组织独立性,并由于组织上被人控制而丧失信仰的独立性。

(2)双重审批制度。该制度规定:在一个社团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必须先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这种做法的“违宪”之处在于:在社团与法律登记程序之间,搁置了一个行政管理的墙,以至于行政机关可以预防性地限制或取消个人的结社自由。对于家庭教会,该规定尤为荒谬。“业务”是外在的事情,信仰算哪门子的业务呢?作为个人的内在生活,信仰从性质上就是自由的,又如何作为“业务”加以管理呢?宗教局作为信仰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即不符合宪法的原则,也更违背了事物的本性。

四:改革的可能方案与回应的建议

由于中国正处在宪政初建期,社团登记制度作为宪政结构的重要部分,也正在发生变革。由于这种变革是整体社会文化发展的结果,所以,改变是渐进的,过程是复杂的;每一种变化都基于多种社会要素的互动,具有各种可能的形式。以下设想了一些可能的官方方案,仅仅为了帮助家庭教会准备自身回应的态度和底线。

(1)每一个教会都可以无条件地直接进入社团登记的法律程序;这意味着无需经过行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预先审批,也无需以加入“三自”为条件。几年以前,这种宪法原则之下的登记制度已经在广东省试行过,从而,具有全面实行的可能性。若政府出台这样的社团登记制度,则家庭教会应当可以接受。如前所述,这种登记制度保护了家庭教会作为社团的自由活动,从而,从法律上保护了家庭教会的独立信仰不受他人干预。

(2)可以到民政部登记,却必须以加入基督教协会为前提。目前,宗教局作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三自”作为教会法人代表,在公信力上都已经破产。于是,前几年已经有官方的智库提出“基督教协会做主导”的提议。依基督教协会的角色,该方案又可能有两个变种。一是由“基协”取代“三自”成为“一地一业一会”的基督教法人代表。于是,对于家庭教会,加入“基协”就意味着丧失自身的独立地位,成为“基协”这个实体社团的一部分。在这一方案里,“基协”不过是改变名称的“三自”,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该方案显然是家庭教会断难接受的。二是由“基协”取代宗教局成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尽管这一方案仍然不符合宪法原则,但是,在目前宪政逐渐成型的期间,为了最终确立符合宪法原则的社团登记制度,家庭教会可以考虑有条件的接受。“有条件”即:首先,“基协”的审批不能涉及教会的信仰内容,比如,不得为教会确定教义,不得审核牧师的讲道内容,不得干预教会敬拜的实质形式,等等;“基协”的审批不能涉及教会的内部组织结构,比如不得强加“按立”标准,不得任免牧师,长老或执事,不得向教会派驻干部,等等;“基协”的审批不能成为取缔或逼迫未申请登记之教会的借口,等等。

五:教会参与登记制度建设的意义

(1)有利于在主流社会传扬福音。在特殊启示的意义上,便于更多的人听到福音。

(2)让信仰在社会文化的建设里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普遍启示的意义上,虽然教会只是坚持独立信仰的外部社会条件,但是,这种坚持也间接地促进了公义社会制度的建立,从而,使得信仰在整体社会文化上留下自身的印记。

转自作者个人网页,2015-1-26.
http://www.liutongsu.net/?p=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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