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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诉阿肯色州惩教部部长霍布斯等人案
发布时间: 2015/3/13日    【字体:
作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关键词:  宗教实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判决简报
2014年10月期

注:如果可行的话,案件摘要(眉批)会在宣布法院判决意见时一同发布,本案就是这种情形。案件摘要并不构成法院判决意见的一部分,只是为便于读者阅读而由判决报告人撰写。参见美国诉底特律木材木料公司(United States v. Detroit Timber & Lumber Co.),《美国判例汇编》第200卷第321,337页。

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摘要
霍尔特,亦称穆罕默德 诉 阿肯色州惩教部部长霍布斯 等人
自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调卷复审
No. 13–6827
2014年10月7日法庭辩论
2015年1月20日宣判


2000年美国《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Religious Land Use and Institutionalized Persons Act (RLUIPA))第三条规定,对于被监禁人员,“政府不得对宗教实践设置沉重负担”,除非政府证明这种负担是“推行重大政府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1(a)条。


上诉人是美国阿肯色州的一位囚犯,是虔诚的穆斯林。他希望能够依照他的宗教信仰而蓄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被上诉人阿肯色州惩教部禁止其囚犯蓄须。作为唯一的例外情形,被诊断出有皮肤病症状的囚犯可以留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上诉人申请基于宗教理由的豁免。他坚信其信仰要求他根本(完全)不能剃须。但是,他提出妥协让步,希望能够蓄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监狱官员拒绝了上诉人的请求。上诉人诉至联邦地方法院。在地方法官举行的证据听证会上,阿肯色州惩教部的证人作证说,胡须影响监狱安全,因为胡须可能被用于隐藏违禁物品,还因为囚犯可能会通过快速剃须来伪装自己的身份。地方法官建议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强调指出监狱官员有权在安全事宜方面遵守规则,而且监狱允许上诉人以其它形式实践其宗教信仰。地方法院完全采纳了该建议。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该判决,认定阿肯色州惩教部承担了举证责任,证明了要求剃须的政策是推行该部门的重大安全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还重申,各法院应该在安全事宜方面尊重监狱官员的做法。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阿肯色州惩教部的要求剃须的政策触犯了2000年《美国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因为它禁止上诉人依照其宗教信仰而蓄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参见本判决书第6-16页。


(a) 依照2000年《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上诉方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要证明他的宗教实践乃是基于真挚的宗教信仰,参见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脚注28。上诉方还要证明政府举措严重限制了他的宗教实践。在本案中,上诉人的宗教虔诚毋庸置疑,而且他轻易履行了第二个举证责任。阿肯色州惩教部的政策迫使他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要么“从事严重触犯[他的]宗教信仰的行为”,同上引,或者触犯剃须政策,有可能受到惩罚。地方法院错误理解了《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所规定的分析法,做出了与最高法院不同的判决。首先,地方法院判决说,剃须政策并不严重影响上诉人的宗教实践,因为上诉人可以以其它方式践行其宗教信仰,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二,地方法院错误地指出,对上诉人的宗教实践的限制颇为轻微,因为上诉人的宗教会因为上诉人试图尊奉其宗教信仰而“奖励”他,哪怕这种企图并未获得成功。但是,《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适用于所有宗教实践,不管该种宗教实践是否是该宗教所“强制要求的”。《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5(7)(A)条。最后,上诉人在证词中提到,并非所有的穆斯林都相信男子必须蓄须,而地方法院错误地依赖于这一论断。哪怕上诉人的宗教信仰颇为奇特,《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所提供的保障“并不限于一个教派的所有信徒都信奉的信仰”。托马斯诉印第安纳州劳动保障署审查委员会(Thomas v. Review Bd. of Indiana Employment Security Div.),《美国判例汇编》第450卷,第707, 715-716页。参见本判决书第6-8页。


(b) 上诉方履行了自己举证责任。这样举证义务就转移到了政府一方,政府要证明,严重限制“特定起诉人”的宗教实践是“推行重大政府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上引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1(a)条。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对上诉人实施禁止蓄须的政策促进了该部门的防止囚犯隐藏违禁品以及伪装身份的重大利益。参见本判决书第8-13页。


(i) 阿肯色州惩教部确实有管制违禁物品的重大利益。但是该部门辩称,如果允许囚犯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这种利益就会受损,这一观点无效,尤其是因为很难在这么短的胡须中隐藏违禁物品,而且并没有相应的政策来约束头发的程度。要接受该部门的意见,我们就需要不加质疑的盲从。而《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禁止这种盲从。参见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属灵中心(Gonzales v. O Centro Espírita Beneficente União do Vegetal),《美国判例汇编》第546卷,第418,434页。哪怕阿肯色州惩教部能够证明,禁止上诉人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确实有助于推行该部门的查禁违禁物品的利益,该部门仍然需要证明,其政策是促成这种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这一标准“异常严格”,要求政府“证明其没有其它手段能在不对异议方的宗教实践施加严重限制的前提下达到其想要成就的目标”。上引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在本案中,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该部门的安全方面的顾虑无法通过搜查1/2英寸(1.27厘米)的胡须来解决。参见本判决书第9-11页。


(ii) 哪怕阿肯色州惩教部禁止蓄须的政策促进了该部门的识别囚犯身份的重大利益,本案的情形表明,该政策仍然触犯了《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正如上诉人所辩称的,如果监狱要求囚犯在蓄须时和剃须后都进行拍照,之后仍然定期拍照,那这就是一种解决该部门的关乎囚犯身份识别顾虑的较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为什么监狱系统与众多允许蓄须的机构差异甚大,以至于监狱系统不能采取这种在蓄须时和剃须后都进行拍照的做法。阿肯色州惩教部还未能证明,让囚犯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所带来的风险为什么显著有别于让囚犯留嘴唇上的胡子,头发以及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所带来的风险。参见本判决书第11-13页。


(c) 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上诉人所提出的替代方案不足以解决该部门的安全方面的顾虑。除此之外,该部门还未能充分解释其政策的片面性,因为该部门允许有疾病状况的囚犯留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允许囚犯头上有超过1/2英寸(1.27厘米)的头发。该部门未能在这种“具有可比性的非宗教行为”方面追求它所提出的目标。这表明该部门“可以通过对宗教较少进行限制的更狭义的规定来促进”该部门的利益。卢库米·巴巴鲁教会诉西阿里(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 v. Hialeah),《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20,546页。阿肯色州惩教部还未能解释,为什么美国大部分州和联邦政府都允许囚犯因为宗教原因或者各种原因而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而该部门则不行。这些证据至少要求监狱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该监狱必须采取不同的做法。参见普罗库尼尔诉马丁奈斯(Procunier v. Martinez),《美国判例汇编》第416卷,第396,414页,脚注14。参见本判决书第13-16页。


最高法院撤销编号为509 Fed. Appx. 561的原判决,发回重审。
阿里托大法官代表一致同意此判决的最高法院撰写判决意见书。金斯伯格大法官发表协同意见,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附和此协同意见。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发表协同意见。

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
注:此判决意见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初印前可能会有正式修改。请读者将发现的错别字或者其它错误通知美国最高法院(邮编为20543),以便我们在出版前做出修改。

美国最高法院
No. 13–6827
上诉人 格里高利·休斯顿·霍尔特,亦称阿卜杜勒·马利克·穆罕默德 诉 阿肯色州惩教部部长瑞伊·霍布斯 等人
自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调卷复审
2015年1月20日宣判
阿里托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撰写判决意见书。

上诉人格里高利·霍尔特,亦称阿卜杜勒·马利克·穆罕默德,是阿肯色州的一位囚犯,是虔诚的穆斯林。他希望能够依照他的宗教信仰而蓄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上诉人反对剃须,违反了阿肯色州惩教部的仪容政策,该政策禁止囚犯蓄须,除非囚犯有特定的皮肤病症状。最高法院认为,应用于本案中的该部门的剃须政策触犯了2000年《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该法律编号为114 Stat.803,《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条以下。它禁止州政府或者地方政府采取任何对被监禁人员的宗教实践设置沉重负担的做法,除非政府证明这种举措是推行重大政府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定,阿肯色州惩教部的政策严重限制了上诉人的宗教实践。阿肯色州惩教部在防止违禁品流入和帮助识别囚犯身份方面有重大利益,我们并不怀疑此点。但是我们怀疑禁止上诉人蓄须有助于促成该部门的关于违禁品的重大利益。我们的结论是该部门未能证明其政策是促成重大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因此我们撤销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I 


                                                A
美国国会颁布了2000年《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以及相关的1993年《宗教自由复兴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RFRA),编号为107 Stat. 1488, 《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bb条以下,“以便为宗教自由提供非常广泛的保护”。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2014年,判决简报第4页。最高法院于1990年做出了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雇佣署诉史密斯案(Employment Div., Dept. of Human Resources of Ore. v. Smith)判决,《美国判例汇编》第494卷,第872页。它判定中性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如果偶然限制了宗教实践,通常不触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雇佣署诉史密斯案(Employment Div., Dept. of Human Resources of Ore. v. Smith),《美国判例汇编》第494卷,第878-882页。三年之后,美国国会制订了《宗教自由复兴法》。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雇佣署诉史密斯案判决基本上推翻了以前的宗教自由判例中所运用的分析方法。这些以前的判例包括1972年的威斯康辛州诉约德尔(Wisconsin v. Yoder),《美国判例汇编》第406卷,第205页,还有1963年的谢博特诉维尔纳(Sherbert v. Verner),《美国判例汇编》第374卷,第398页。在这些判例中,最高法院使用了平衡检验,考虑受到质疑的严重限制宗教实践的政府举措是否是促进重要的政府利益所必需的。参见上引威斯康辛州诉约德尔(Wisconsin v. Yoder),《美国判例汇编》第406卷,第214,219页,还有上引谢博特诉维尔纳(Sherbert v. Verner),《美国判例汇编》第374卷,第403,406页。


在最高法院做出俄勒冈州人力资源部雇佣署诉史密斯案判决之后,美国国会颁布了《宗教自由复兴法》,以便为宗教实践提供比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更多的保护。参见上引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判决简报第5-6页。《宗教自由复兴法》规定,“政府不得为个人的宗教实践设置严重负担,哪怕这种负担来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除非政府“证明对个人施加的负担,(1)促进了重大的政府利益,(2)是促成这种重大政府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bb–1(a), (b)条。美国国会依赖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5条将《宗教自由复兴法》适用于美国各州及其下属机构。但是在1997年的伯尔奈市诉佛罗伦斯案(City of Boerne v. Flores)中,《美国判例汇编》第521卷,第507页,最高法院判决说《宗教自由复兴法》超越了美国国会依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5条所享有的权力,伯尔奈市诉佛罗伦斯案(City of Boerne v. Flores),《美国判例汇编》第521卷,第532-536页。


作为对伯尔奈市诉佛罗伦斯案的回应,美国国会颁布了2000年《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该法律适用于各州及其下属机构,行使了美国宪法中的支出条款与商务条款所赋予美国国会的权力。参见《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1(b)条。《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涉及两个领域的政府举措。第2条规范政府对土地使用的规制,《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条。本案涉及的第3条规范被监禁人员的宗教实践,《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1条。第3条与《宗教自由复兴法》呼应,规定“政府不得对居住或者羁押于某一机构中的人的宗教实践施加沉重负担……哪怕这种负担源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除非政府证明对个人施加的负担,(1)促进了重大的政府利益,(2)是促成这种重大政府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1(a)条。《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藉此允许囚犯“寻求与《宗教自由复兴法》中的规定有同样标准的为宗教提供的便利”。2006年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属灵中心(Gonzales v. O Centro Espírita Beneficente União do Vegetal),《美国判例汇编》第546卷,第418,436页。


《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中的几个条款凸显了该法律对宗教自由的广泛保护。美国国会将“宗教实践”进行宽泛界定,包括了“所有宗教实践,不管这种实践是否是宗教信仰体系所强制要求的,也不管这种实践是否是宗教信仰体系的核心内容”。《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5(7)(A)条。美国国会要求这一概念“的解读应当有利于对宗教实践的广泛保护,保护力度达到本法律章节以及美国宪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3(g)条。美国国会指出,《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可以要求政府为了避免对宗教实践施加沉重负担而在政府的运管中产生费用”。《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3(c)条。参见上引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判决简报第6-7,43页。

                                                B


如前所述,上诉人被拘押于阿肯色州惩教部,他基于宗教原因反对该部门的仪容政策。该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囚犯蓄须,除非是不超过嘴角或者嘴唇的清剪平整的嘴唇上的胡子(小胡子)”。上诉书附件,第11a页。该政策并不对基于宗教原因有反对意见的囚犯而有例外。但是它确实对有医疗需要的囚犯进行豁免:“医疗人员可以让诊断出有皮肤病状况的囚犯留不超过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上诉书附件,第11a页。该政策规定,“如果不遵守[阿肯色州惩教部的]仪容政策,就应当受到惩处”。上诉书附件,第12a页。 


上诉人要求获准蓄须。他坚信其信仰要求他不能剃须。但是,他提出“妥协让步”,希望能够仅仅蓄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上诉书附件,第164页。监狱官员拒绝了上诉人的请求。典狱官告诉上诉人说,“你应当遵守[阿肯色州惩教部的]政策,如果你选择违抗政策,就要承担后果”。No. 5:11–cv–00164 (ED Ark., 2011年7月21日), Doc. 13, p. 6 (基隆·雷伊致格里高利·霍尔特的信件 (Letter from Gaylon Lay to Gregory Holt (2011年7月19日)))。

上诉人自己代表自己(prose)把狱方告上联邦地方法庭,依照《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质疑监狱的仪容政策。我们将作为被上诉人的监狱官员统称为“该部门”。2011年10月,地方法院向上诉人颁布了针对监狱剃须措施的初步禁令,将案件移交给一位地方法官进行证据听证。在听证会上,该部门提供了两位证人。这两位证人都相信,囚犯甚至在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中都可能隐藏违禁品,但是都未能指出在阿肯色州或者其它地方发生这种情况的任何例子。两名证人也都承认,囚犯可以在很多其它地方藏匿物品,例如在头发中或者衣服中。另外,其中的一位证人,典狱官基隆·雷伊作证说,逃跑的囚犯可以通过剃须来改变其外貌,囚犯可以剃须来乔装改扮,进入监狱中的禁区。但是,两位证人都未能解释为什么这些问题不能通过拍摄囚犯未蓄须时的照片来解决,而这种解决方法在其它监狱系统中被采用。基隆·雷伊表示他担心该部门不能检测囚犯胡须的程度来确保胡须不超过1/2英寸(1.27厘米)。但是他承认,该部门记载那些因为医疗原因而被允许留有1/4英寸(0.63厘米)胡须的囚犯的胡须的长度。


因为初步禁令的缘故,上诉人得以在听证期间留有短胡须。地方法官评论说,“我审查了你的特殊情况。我认为,如你所知,认为你可能会在你的胡须中藏匿违禁品的想法是近乎荒谬的。”上诉书附件,第155页。尽管如此,地方法官建议撤销初步禁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因为上诉人未能申明一种可以获得救济的诉讼请求。地方法官强调指出,“我们应该遵从监狱官员的意见”,上诉书附件,第168页,并且仪容政策允许上诉人以其它方式践行其宗教信仰,例如在祷告毯上祷告,遵行其宗教信仰所要求的饮食要求,以及遵守宗教节日。 


地方法院完全采纳了地方法官的建议。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全体法官达成一致意见,在简短的判决书中指出,该部门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了仪容政策是推行该部门的监狱安全方面的重大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509 Fed. Appx. 561 (2013)。上诉法院指出,在安全问题方面,“各法院通常应当遵从[监狱官员的]专家判断”,除非有重要证据显示监狱的反应是过分之举。509 Fed. Appx. 562 (2013)。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承认其它监狱允许囚犯留有胡须,但是认为这一证据“并未压倒我们对监狱官员的专家判断的遵从,监狱官员更加熟悉他们机构的情况。”509 Fed. Appx. 562 (2013)。

最高法院颁布禁止令,暂停对上诉人的调卷复审申请做出决定,《美国判例汇编》第571卷,2013年。然后最高法院调卷复审,《美国判例汇编》第571卷,2014年。


                                                 II


依照《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上诉方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要证明阿肯色州惩教部的仪容政策影响了他的宗教实践。《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保护“所有宗教实践,不管这种实践是否是宗教信仰体系所强制要求的,也不管这种实践是否是宗教信仰体系的核心内容”。《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5(7)(A)条。但是,一名囚犯的要求获得便利的请求必须乃是切实基于真挚的宗教信仰,而不是其它的动机,参见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脚注28(判决简报,第29页,脚注28)。在本案中,我们所关注的宗教实践是蓄须,上诉人认为蓄须是他的宗教信仰的强制性要求,而阿肯色州惩教部并不质疑上诉人的宗教信仰的真诚程度。


上诉人要证明相关的宗教实践乃是基于真挚的宗教信仰。除此之外,他还负有举证责任,要证明阿肯色州惩教部的仪容政策对这种宗教实践施加了沉重负担。上诉人他轻易履行了第二个举证责任。阿肯色州惩教部的仪容政策要求上诉人剃须,因此“从事了严重违背[他的]宗教信仰的行为”,《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脚注32。如果上诉人违反该政策,留胡子,那就将面临严重的惩处。仪容政策迫使上诉人做出选择,所以它严重限制了上诉人的宗教实践。阿肯色州惩教部也不否认这一点。

地方法院做出了与最高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但是它的(源自地方法官的推荐的)推理错误理解了《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所要求的分析方法。首先,地方法院错误地认为,仪容政策没有严重限制上诉人的宗教实践,因为“他获得了祷告用的毯子以及伊斯兰教资料的提供者的清单,他获准与一位宗教导师联络,获准食用其宗教所要求的饮食和遵守宗教节日”。上诉书附件,第177页。地方法院的这一思路错误借鉴了涉及囚犯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的一些案件的某种推理。参见,例如1987年的欧隆诉沙巴兹地产案(O’Lone v. Estate of Shabazz),《美国判例汇编》第482卷,第342,351-352页,另参见1987年的特纳诉萨弗里案(Turner v. Safley),《美国判例汇编》第482卷,第78,90页。在这些案件中,践行宗教的替代性措施是一个相关的考虑因素。但是《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该法律的“沉重负担”检验考查政府是否严重束缚了宗教实践(在本案中体现为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而不是依据该法律提起诉讼的人是否能够以其它形式践行宗教信仰。

第二,地方法院又犯了一个类似的错误,因为它认为,施加给上诉人的宗教实践的负担颇为轻微,原因是依照上诉人的证词,上诉人的宗教会因为上诉人试图尊奉其宗教信仰而“奖励”他,哪怕这种企图并未获得成功。但是,《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适用于所有宗教实践,不管该种宗教实践是否是该宗教所“强制要求的”。《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5(7)(A)条。

最后,上诉人在证词中提到,并非所有的穆斯林都相信男子必须蓄须,而地方法院错误地依赖于这一论断。上诉人的宗教信仰并不奇怪。参见第二份法院之友文书,即伊斯兰教法学者的报告(“伊斯兰教不同宗派的很多穆斯林广泛……遵守要求蓄须的圣训”)。但是,哪怕上诉人的宗教信仰颇为奇特,《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所提供的保障至少像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提供的保障一样,“并不限于一个教派的所有信徒都信奉的信仰”。1981年托马斯诉印第安纳州劳动保障署审查委员会(Thomas v. Review Bd. of Indiana Employment Security Div.),《美国判例汇编》第450卷,第707, 715-716页。

                                               III


上诉人履行了他的举证义务,证明了阿肯色州惩教部的仪容政策严重约束了他的宗教实践。因此举证义务就转移到了政府一方,政府要证明,禁止上诉人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1)推行了重大的政府利益,(2)是推行此种重大政府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1(a)条。
阿肯色州惩教部声称,它的仪容政策是促进“广泛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参见上引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判决简报,第39页)(引用了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属灵中心(Gonzales v. O Centro Espírita Beneficente União do Vegetal),《美国判例汇编》第546卷,第431页。),也就是该部门在监狱安全与防务方面的重大利益。但是《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同《宗教自由复兴法》一样,规划了一个“更为具体”的检验,“要求政府通过受质疑的法律‘对个人’的适用来证明政府通过了重大利益检验,而此处的个人就是宗教实践受到严重束缚的具体的起诉者”。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判决简报,第39页)(引用了上引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属灵中心(Gonzales v. O Centro Espírita Beneficente União do Vegetal),《美国判例汇编》第546卷,第430-431页(引自《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bb–1(b)条))。《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要求我们“仔细审查政府所宣称的向特定的信教上诉人赋予豁免所带来的危害”,审视在此种特定情形中施行受质疑的政府举措的“微小利益”。上引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判决简报,第39页)(引用了上引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属灵中心(Gonzales v. O Centro Espírita Beneficente União do Vegetal),《美国判例汇编》第546卷,第431页,对原文的变更是上引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判决书中原有的)。在本案中,这意味着实施该部门的政策,以防止上诉人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
阿肯色州惩教部以两种方式辩称,实施这一禁令是促进监狱安全与防务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

                                                A

阿肯色州惩教部首先声称,禁止蓄须的政策防止囚犯隐藏违禁物品。该部门担心囚犯可能会利用他们的胡须来藏匿各种违禁物品,包括剃须刀,针,毒品,以及手机的SIM卡。


我们当然同意说,阿肯色州惩教部在阻止违禁品流入监狱以及在监狱中流通方面有重大利益。但是我们不能赞同一种观点,那就是如果允许囚犯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那就会严重削弱这种利益。如前所述,在证据听证期间,囚犯留了短胡须,地方法官指出,“认为[上诉人]可能会在其胡须中藏匿违禁品的想法是近乎荒谬的”。上诉书附件,第155页。要在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藏匿违禁品,该违禁品必须要很小才行。而且要试图在如此短的胡须中藏匿物品,囚犯必须要想办法防止该物品滑落出来。阿肯色州惩教部并不要求囚犯剃光头或者短发。因此我们难以理解为什么囚犯会试图把违禁品藏匿在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中,而不是头上的更长的头发中。


地方法官排除了在短胡须中藏匿违禁品的可能性。但是地方法官、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为,他们应该遵从阿肯色州惩教部的观点,那就是如果允许上诉人留这种胡须,那就会削弱该部门的控制违禁品的利益。但是《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并不允许这种不加质疑的遵从。《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同《宗教自由复兴法》一样,“明确指出,各法院有义务来考虑国会规定的检验是否要求特殊待遇”。上引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属灵中心(Gonzales v. O Centro Espírita Beneficente União do Vegetal),《美国判例汇编》第546卷,第434页。该检验要求阿肯色州惩教部不仅要解释为什么它拒绝给予豁免,还要证明拒绝赋予豁免是促进重大政府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做法。在运营监狱与评估改变监狱规则的可能后果方面,监狱官员是专家。各法院应该尊重这种专业知识。但是这种尊重并不证明我们要放弃国会所赋予的适用《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的严格标准的职责。如果我们的遵从不等同于不加质疑的接受,那我们就难以赞同一个观点,那就是禁止上诉人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实际上促进了阿肯色州惩教部的控制违禁物品的利益。


哪怕阿肯色州惩教部能够证明这一观点,它的关于违禁物品的主张仍然无法成立,因为该部门无法证明,禁止很短的胡须是防止藏匿违禁品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举措。“最不具有限制性的举措的检验标准极为严苛”,它要求政府“证明政府没有其它手段能在不对异议方的宗教实践施加严重限制的前提下达到其想要成就的目标”。上引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判决简报,第40页)。“如果政府可以运用较不具有限制性的措施来达成目标,就必须采用这样的措施。”2000年美国诉花花公子娱乐集团(United States v. Playboy Entertainment Group,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29卷,第803,815页。


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该部门无法通过搜查1/2英寸(1.27厘米)的胡须这一简单办法来解决安全方面的顾虑。该部门已经搜查了囚犯的头发与衣服,而且我们推想它应该也检查有皮肤病状况的囚犯所留的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该部门没有提出有力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可以搜查头发,衣服和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但是不能搜查1/2英寸(1.27厘米)的胡须。该部门提出,如果要求守卫人员搜查囚犯的胡须,而胡须中藏匿有剃须刀或者针,那么会对守卫人员的身体安全构成威胁。但是搜查头发,衣服和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也是同样的道理。阿肯色州惩教部亦未能证明,它不能采取一种较不具有限制性的替代性措施,那就是让囚犯用梳子梳理自己的胡须来证明自己没有在胡须中藏匿物品。基于所有这些原因,该部门的查禁违禁品的利益无法支持该部门禁止上诉人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的主张。

                                              B
阿肯色州惩教部辩称,有必要用它的仪容政策来促进另一种重大利益,那就是防止囚犯乔装改扮。该部门向最高法院诉说,禁止蓄须的政策使得保卫人员能够快速准确地甄别囚犯。它声称蓄须的囚犯可以剃掉胡须,改变外貌,以便进入监狱中的禁区,逃跑,以及在逃逸之后躲避抓捕。


我们赞同说,监狱在对囚犯进行快速可靠的甄别方面有重大利益。我们也承认,囚犯的外貌上的变更,例如剃掉胡须,在缺乏有效的对策的情况下可能会对保卫人员或者其他人的快速甄别能力至少有一些影响。
但是,哪怕我们为了这些意图而假设说阿肯色州惩教部的仪容政策充分促进了该部门的甄别囚犯的利益,该政策仍然触犯了被适用于本案情形中的《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阿肯色州惩教部辩称,如果一名囚犯在为甄别目的而拍照时留有胡须,那么就可能会通过剃掉胡须而迷惑保卫人员。但是正如上诉人所争辩的,如果该部门要求所有的囚犯都在初次进入该监狱时剃掉胡须拍照,如果有必要的话以后也定期剃掉胡须拍照,那基本上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只要采取这种措施,像上诉人这样的囚犯就可以获准留短胡须,在胡须达到1/2英寸(1.27厘米)的限度时可以再次拍照。这样监狱的保卫人员就有了囚犯的一张蓄须的照片和一张剃须后的照片,可以用于甄别囚犯。实际上阿肯色州惩教部(和很多其它州一样,参见上诉书第39页)已经有在囚犯进入监狱时进行拍照和“外貌在[囚犯的]羁押期间有所变更的时候”进行拍照的政策”。阿肯色州惩教部,囚犯手册,第3-4页(2013年1月修订版)。


阿肯色州惩教部辩称,这种双重拍照法并不够用,因为如果一位蓄须的囚犯越狱,然后在逃出监狱之后剃掉胡须,哪怕这种方法可能有助于监狱抓捕这位逃犯,此方法不太可能帮助到保卫人员,如果一名囚犯快速剃掉胡须,以便在监狱中改变外貌的话。阿肯色州惩教部辩称,在上诉人羁押的监狱,囚犯在棚屋中居住,在田地中劳作,甄别问题尤为严峻。阿肯色州惩教部的律师在口头辩论中指出,田地中的囚犯可以通过剃须以及与其他囚犯交换身份卡而进入禁区。口头辩论稿,第28–30, 39–43页。


我们并没有被这些观点说服,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第一,鉴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其监狱系统与众多允许蓄须的机构差异甚大,以至于该监狱系统不能采取这种在蓄须时和剃须后都进行拍照的做法。第二,阿肯色州惩教部还未能证明,囚犯剃掉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来乔装改扮所带来的风险非常巨大,以至于需要禁止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尽管囚犯获准留嘴唇上的胡子,头发以及因为医疗原因而留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所有这些毛发都可以在一瞬间被剃掉,但是阿肯色州惩教部显然不认为这种可能性带来严重的安全方面的问题。


                                               C
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上诉人所提出的替代方案不足以满足该部门的安全方面的利益。除此之外,该部门还未能对涉及《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分析的另外两个观点做出充分的回应。


首先,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充分阐释,为什么其仪容政策在至少两方面非常片面。该部门驳回了上诉人的留1/2英寸(1.27厘米)胡须的请求,但是却允许有皮肤病状况的囚犯留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阿肯色州惩教部采取这种做法,尽管这两种胡须有类似的风险。而且该部门允许囚犯头上有超过1/2英寸(1.27厘米)的头发。关于头发的长度,仪容政策只规定了头发必须“不能超过耳朵”,“后边的头发不得超过后颈的中部”。上诉书附件,第11a页。头发比1/2英寸(1.27厘米)的胡须更有可能藏匿违禁品,囚犯的衣服与鞋子也是如此。但是,该部门并未要求囚犯要剃光头,赤足,或者裸身。该部门声称其目的为阻止违禁品的流通和有助于甄别囚犯,但是“未能在这种具有可比性的非宗教行为方面追求它所提出的目标”。这表明该部门“可以通过对宗教较少进行限制的更狭义的规定来促进该部门的利益”。1993年卢库米·巴巴鲁教会诉西阿里(Church of Lukumi Babalu Aye, Inc. v. Hialeah),《美国判例汇编》第508卷,第520,546页。


在试图解释为什么该部门的仪容政策在这些方面非常片面时,该部门强调指出,上诉人的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比因为医疗原因而获准的1/4英寸(0.63厘米)的胡子要更长。但是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解释(地方法院也没有发觉),胡须长度上的1/4英寸(0.63厘米)的差别带来了安全风险的显著增加。该部门还声称,很少有囚犯因为医疗原因要求留胡子,而很多囚犯可能会因为宗教原因而要求蓄须。但是该部门没有提及,拒绝赋予上诉人豁免是推行成本控制或者项目管理方面的重大利益所必需的。总而言之,这一观点只是“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官僚的经典回复的变体而已,该经典回复是,如果我为你破例,那就要为每个人破例,所以我不会破例”。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属灵中心(Gonzales v. O Centro Espírita Beneficente União do Vegetal),《美国判例汇编》第546卷,第436页。最高法院曾经在类似的场景中驳斥过类似的观点,参见冈萨雷斯诉植物联盟属灵中心(Gonzales v. O Centro Espírita Beneficente União do Vegetal),《美国判例汇编》第546卷,第436页,谢博特诉维尔纳(Sherbert v. Verner),《美国判例汇编》第374卷,第407页。最高法院今天再次驳斥这种观点。


第二,鉴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为什么美国大部分州和联邦政府都允许囚犯因为宗教原因或者各种原因而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而该部门则不能。参见上诉书,第24-25页,法院之友文书,第28-29页。“其它运营良好的机构所采取的政策对于确定采取特定类型的限制措施的必要性是可资借鉴的,哪怕这些政策不一定是有决定性意义的。”1974年普罗库尼尔诉马丁奈斯(Procunier v. Martinez),《美国判例汇编》第416卷,第396,414页,脚注14。这些证据至少要求监狱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该监狱必须采取不同的做法。很多其它监狱允许囚犯蓄须,同时也保证了监狱安全与防务。这表明阿肯色州惩教部可以通过较不具有约束性的措施来解决该部门的安全方面的顾虑,而不应驳回上诉人所申请的豁免。


我们并不认为,《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要求监狱仅仅因为其它几个机构的做法就加以效仿,赋予基于宗教的豁免。但是如果很多监狱都提供便利措施,那么一个监狱就至少必须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解释为什么该监狱认为它必须采取不同的举措,而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说明此点。尽管如此,下级法院遵从了这些监狱官员的声称他们无法为上诉人的请求提供便利的一面之词。但是《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的要求远远不止于此。各法院必须让监狱承担他们法律上的责任,绝对不能“假定一个具有较少限制性的切实可行的替代性方案会是无效的”。美国诉花花公子娱乐集团(United States v. Playboy Entertainment Group,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29卷,第824页。


我们要强调指出,尽管《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为被监禁人员的宗教实践提供了广泛的保护,该法律也赋予监狱官员足够的能力来维护安全。我们强调三种保障此点的渠道。第一,在适用《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的法律标准时,各法院不能忽视一个事实,那就是我们是在监狱这种场景中分析问题的。第二,如果一个机构怀疑囚犯在利用宗教活动来掩饰违法行为,“监狱官员可以合理质疑囚犯的宗教信仰的虔诚度,而这种宗教信仰是申请便利措施的基础。”2005年卡特诉威金森(Cutter v. Wilkinson),《美国判例汇编》第544卷,第709, 725页,脚注13。另参见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脚注28(判决简报,第29页,脚注28)。第三,哪怕原告的宗教信仰是真诚的,如果原告滥用豁免措施,损害了监狱的重大利益,那么该机构也可能有权撤销便利措施。

                                              IV


总而言之,最高法院认为阿肯色州惩教部的仪容政策违反了《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因为该政策禁止上诉人依照自己的宗教信仰留1/2英寸(1.27厘米)的胡子。最高法院撤销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原法院,要求该法院依照本判决进行重审。
特此判决。

金斯伯格大法官发表协同意见
美国最高法院
No. 13–6827
上诉人 格里高利·休斯顿·霍尔特,亦称阿卜杜勒·马利克·穆罕默德 诉 阿肯色州惩教部部长瑞伊·霍布斯 等人
自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调卷复审
2015年1月20日宣判
金斯伯格大法官发表协同意见,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附和此协同意见。
本案与最高法院在另一个案件中所批准的便利举措颇为不同,该案件是2014年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在本案中,如果为上诉人的宗教信仰提供便利,那并不会损害不信奉该上诉人的宗教信仰的他人。参见伯维尔诉豪比罗比商店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美国判例汇编》第573卷(判决简报,第2,7-8页,脚注8,27)(金斯伯格大法官的异议声明)。基于此点,我赞同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发表协同意见
美国最高法院
No. 13–6827
上诉人 格里高利·休斯顿·霍尔特,亦称阿卜杜勒·马利克·穆罕默德 诉 阿肯色州惩教部部长瑞伊·霍布斯 等人
自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调卷复审
2015年1月20日宣判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发表协同意见。
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本场诉讼中提出了较不具有限制性的替代性方案,而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为什么该方案不足以满足该部门的关于安全的重大利益。我同意此判决意见。我单独发表声明,以便解释我对可适用的法律准则的理解。

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未质疑我们在2005年卡特诉威金森(Cutter v. Wilkinson)案中的判决意见,那就是“场景影响到”2000年《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的适用。该法律编号为114 Stat.803,《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条以下。该判例为《美国判例汇编》第544卷,第709, 723页(此处我在引用时省略了单引号)。在危险的监狱环境中,需要“规则与程序”来“维持良好秩序,安全与纪律,遵守成本与有限资源方面的考量”。卡特诉威金森(Cutter v. Wilkinson),《美国判例汇编》第544卷,第709, 723页。当然,这不是说成本就是用于对抗依照《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提起的值得称许的诉讼的绝对抗辩理由。参见《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3(c)条。因此最高法院承认,“监狱安全是重大的政府利益,因为监狱官员在这方面有专业知识,我们尊重他们的意见。”卡特诉威金森(Cutter v. Wilkinson),《美国判例汇编》第544卷,第725页,脚注13。

在本案中,监狱官员为他们所选择的政策提供了可行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受到了监狱官员所合理拥有的证据的支持。在这种情形中,我们应该尊重监狱官员的推理意见。而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没有这么做,我对此表示不理解。但是,我们必须尊重“监狱管理人员的经验与专业知识,可这种尊重并不意味着监狱官员可以胡乱宣称重大的政府利益”。耶娄贝尔诉兰伯特(Yellowbear v. Lampert),741 F. 3d 48, 59 (CA10 2014)。“仅仅是基于推测”的监狱政策正是促使国会颁布《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的因素。106 Congress Record 16699 (2000) (援引S. Rep. No. 103–111, 10 (1993)).


在本案中,阿肯色州惩教部未能证明,为什么上诉人在本场诉讼中所提出的较不具有限制性的替代性方案不足以满足该部门的重大利益。这种失败,而不是最高法院关于这些替代方案的优点的独立判断,对于该部门的立场是致命的终极打击。最高法院对阿肯色州惩教部的剃须政策与该部门所宣称的重大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持合理的怀疑,因为该部门驳斥了上诉人获得基于宗教原因的便利的请求,却只是提供了一些未经证实的论断来支持其立场。《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所要求的则远远不止这些。


最后我还想强调一点。《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要求拒绝提供便利的机构证明该机构所捍卫的政策“是促成[其所宣称的]重大……利益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措施”。《法律汇编》第42卷第2000cc–1(a)(2)条,另参见华盛顿诉克雷姆(Washington v. Klem),497 F. 3d 272, 284 (CA3 2007)(“依照定义,‘最不具有限制性的措施’这一术语具有相对性。它必然意味着与其它措施的对比”),寇奇诉杰布(Couch v. Jabe),679 F. 3d 197, 203 (CA4 2012)(亦表明“‘最不具有限制性的措施’这一术语具有相对性,必然意味着与其它措施的对比”)。但是最高法院的本判决丝毫没有申明,监狱官员必须驳斥任何可以想到的替代措施,才能满足《宗教土地使用与被监禁人员法》所规定的最不具有限制性的措施的要求。本判决也没有表明,监狱官员必须证明他们曾经考虑过较不具有限制性的替代性措施。相反,最高法院正确地指出,上诉人在诉讼中向阿肯色州惩教部提出了较不具有限制性的措施,包括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监狱所使用的更宽松的措施,而该部门未能做出充分回应。参见,例如美国诉威尔古斯(United States v. Wilgus),638 F. 3d 1274, 1289 (CA10 2011)(在涉及1993年《宗教自由复兴法案》的具有可比性的场景中,法院指出政府不需要“完成不可完成的任务,那就是驳斥所有可以想到的替代性规章计划”,而只需要“驳斥诉讼对方所提出的替代性方案”)。


我理解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与上述立场一致,因此我表示赞同。

网页来源: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3-6827_5h26.pdf


殷书习译,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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