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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与西方文明所蕴涵的民主价值观之比较
发布时间: 2015/4/10日    【字体:
作者:汪波
内容提示:在西方基督教文化和中东伊斯兰文化中,都包含着构成民主观念的本质要素。这两种宗教强调的一神论信仰,都奠定了平等这个民主思想核心价值观的逻辑基础。同时,伊斯兰宗教强调的“协商”、“公议”、“尽力而为”等观念,都是培养公民社会和建立民主制度所必须的因素。近代以来,尽管民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发展,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伊斯兰文化中同样包含着民主的成分,更不能以伊斯兰文化缺乏民主因素作为西方国家改造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借口。
关键词:  伊斯兰文化 西方文化 民主  
 

  自从1979年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以来,伊斯兰世界在过去几十年中,又发生了一系列具有严重暴力色彩的事件。这些事件中最具影响的主要有伊朗的人质危机、中东和非洲地区多次发生的自杀爆炸袭击以及“9·11”事件等。这些事件发生后,西方国家很多人都以为伊斯兰文明与民主价值观是两种完全不相容的观念,从而把伊斯兰教看成是一种反对多元主义文化的绝对排他性信仰。有些人甚至得出结论,认为穆斯林不但不重视人权,而且他们“寻求天堂的方式就是把世界变成地狱”。[1]然而,在伊斯兰教的信仰和传统中,其实包含着很多与西方民主思想完全一致的观念,伊斯兰信仰本身从未阻止过伊斯兰国家去建立和发展民主。 
   
  一、伊斯兰与西方文明中的民主发展轨迹 
   
  宗教信仰和民主理念都是极为古老的概念。作为一种致力于维护个人权利的政府管理体系,则是一种相对比较现代的政治观念。由于民主并没有绝对的形式和定义,因而很多广泛流传的原则、制度和价值观,都被视为民主的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要素主要有平等、个人权利、定期选举、政治分权管理、法律和规则、合法程序、多元主义等。 


   作为一种政治管理制度和政治发展趋势,民主在当前伊斯兰世界中并不陌生,它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不同程度的认可。[2]3事实上,组成伊斯兰世界的57个国家中,很多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民主体制,有些甚至已经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分权制度。[3]不过,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伊斯兰国家目前仍实行君主制,有些依然较为独裁。即便如此,君主政体甚至独裁统治的国家中,也存在着某种民主成分的混合形式。然而,由于当前世界流行的民主政治管理体制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因而民主在伊斯兰世界的发展情况必然和西方国家存在着很多差异。因此,了解伊斯兰的民主传统,并对伊斯兰文明包含的民主观念做出正确评价,将有助于理解伊斯兰和西方世界中民主观念的共同特性以及不同发展轨迹。 


   近代以来,当民主观念在欧洲和中东开始兴起的时候,都曾遭到极大阻力。在欧洲国家发展民主的过程中,启蒙主义哲学家主要致力于铲除欧洲王权观念中的君权神授思想,推动欧洲国家从君主专制转变为人民主权国家。中东伊斯兰国家的民主发展也同样遭到了专制主义的阻碍。但是,这两个地区的专制主义在性质上并不相同。欧洲封建时期的专制统治往往和宗教信念联系在一起,而中东地区的世俗专制统治则和宗教信仰几乎没有联系。 


   传统上,中世纪欧洲国家通常把君主看作是上帝的命定。这种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民主在西方国家发展进程相对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13~14世纪,阿奎那(Thomas Aquinas)和但丁(Dante Alighieri)等最有影响的思想家,都曾极力宣扬过“君权神授”思想。结果,“很多世纪以来,王侯一直被视为上帝在地上的代言人。任何对他们权威的挑战,都被看作是对基督教信仰的否定。”[4]641不仅如此,那种把统治者看成是代表上帝行使权力的观点,还明确体现在政治生活的组成方式之中。结果,欧洲国家的“政治生活,在各个层面上都分别由国王、亲王、公爵、伯爵以及其他主权者所统治”[4]641。 


   在阿奎那和但丁之后,意大利著名政治学家马基雅弗利(Niccolo Machiavelli)率先开始否定君权神授思想,并坚决反对以自然和上帝作为国家主权的根源。马基雅弗利强调,国家产生于人的本性,是人们契约的产物,从而否定了君权神授的传统思想。马基雅弗利还特别强调,作为代表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只有达到事物的有效真理并避免那些假想的善行,才能保证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赢得最后的光荣”。[4]642马基雅弗利的思想和言论对欧洲后来的思想家具有很大影响,其中包括培根(Francis Bacon)和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人。他们在马基雅弗利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否定了自然和天赋观念,强调国家的具体政治原则都不是来源于自然或是上帝的安排。此后,启蒙主义哲学家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继承马基雅弗利、培根和霍布斯等人的思想,推进了从君权到人民主权的发展。卢梭不但严厉抨击君主制度,并且极力探寻一种方式让“古老的民主能够在他那个时代的欧洲重新扎根,因而赢得了大量的同情”[4]642。 


  相比较而言,伊斯兰世界的专制主义并不像欧洲的君主专制那样,直接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之上。伊斯兰文明建立之初,先知穆罕默德就鼓励人们通过学习知识和自我修养来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根据伊斯兰的传统说法,真主给予先知的第一条命令就是“‘Iqra’”(诵读)。因此,穆罕默德在《古兰经》中号召信徒:“你诵读吧!你的主最尊贵!他教人使用笔杆,他传授人类以原先不懂的智慧。”[5]478很明显,伊斯兰教鼓励人们追求知识,这样每个人才能为建立公正的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然而,当欧洲的民主政治哲学发展到顶峰时,伊斯兰国家却处于专制主义的严厉统治之下。18世纪以后,民主思想迅速传遍了欧洲,但奥斯曼帝国的苏丹们为牢牢控制着他们的臣民。害怕印刷品传播的思想和信息会动摇专制统治,在土耳其禁止印刷出版物长达300年之久。面对卢梭有关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在欧洲的广泛传播,奥斯曼帝国的苏丹们极为恐慌。他们不但在帝国内部坚决镇压对其独裁统治提出的任何挑战,而且还在外部极力阻止伊斯兰世界和西方思想与社会接触。 


   作为一种世俗专制统治,奥斯曼苏丹们并没有像欧洲君主那样宣称自己的统治权力来源于他们的宗教信仰。但他们阻止人民学习知识的专制行动,则明显违背了伊斯兰信仰的基本原则。《古兰经》并未提及君主的特殊地位,而是特别强调个人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古兰经》劝告人类根据上天启示的原则,也就是正义、公正和平等的原则,通过个人和集体的努力去创建一个公正的社会。同时还强调,穆斯林的首要责任就是建立一个正义、平等的社会,让贫穷和卑贱的人在那里得到尊重。不过,《古兰经》并没有提出一种具体的政治管理体制来实现这一目标,而是让人们根据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情况来做出决定。同时,由于《古兰经》的经文只有大约500个经节涉及到法律的主题,而且只包含少数经过选择的法律问题,[6]20因而使得“穆斯林有一个虽然并非无限但却极为广大的空间,来建构政治制度和进行实践,以帮助他们成为好穆斯林。”[6]20 


   另外,伊斯兰的教导更多地是指向个人层面,也就是那些关于个人灵性、礼仪和实践的使命,而很少谈到集体和政府的层面,更不可能涉及到那些有组织国家的构成要素。这就是说,伊斯兰教从未希望“政府塑造出好的穆斯林,而是正义的穆斯林塑造出好的政府。这个观点从本质上来说,也完全符合现代民主精神。”[6]23因此《古兰经》虽然对于“社会政治方面涉及很少而且极为抽象,但它对于民主精神的形成却非常重要”[6]23。这就是为什么先知穆罕默德特别关注教育人民的使命,并反复强调知识的重要性。他甚至明确表示:“学者的墨水比殉教者的血更为神圣。”[7]429可见,奥斯曼帝国的专制统治和知识禁锢,其实违背了伊斯兰信仰中的教育和启蒙原则的。 


       二、民主在伊斯兰和西方文明中的逻辑基础 
   
   在伊斯兰和基督教文化的民主思想观念中,除了它们共同赞同的民主原则,诸如正义、公平、平等、对个人的重视外,两者最重要的相似之处就是民主所具有的宗教基础。 


   在欧洲文明中,基督教的一神教信仰奠定了近代民主思想中平等主义观念的神学和哲学基础。从神学角度说,马丁·路得16世纪的宗教改革中,提出的最重要思想就是“因信称义”的神学观念,强调任何个人与上帝之间都可通过“信”来建立直接联系,无须任何神职人员作为中介。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中世纪欧洲天主教建立的教阶制度,确定了所有个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地位。从欧洲哲学和政治学的角度看,此后出现的自然权利思想以及启蒙主义观念,其逻辑前提都是建立在这个“所有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神学基础之上,这一平等的逻辑前提成为近代欧洲民主思想建立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欧洲的政治哲学从根本上否定了君主存在的合法性,确立了个人和政府之间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人民主权观念。 


   同样,在伊斯兰文化中,民主的观念也有其神学基础。作为一神教信仰,伊斯兰信仰的核心就是强调神圣主权的“认主独一”(Tauheed)观念。“认主独一”观念强调,不仅整个宇宙的主权都属于全能的真主,而且人世间所有人为的权威也都归属于真主。[8]17在伊斯兰国家的宪法中,对于这个观念都有明确的记载。同时,这些国家的法律依据,就是根据这个观念制定的伊斯兰教法(Sharia law),或直接运用《古兰经》和圣先知传统中阐述的法律。然而,很多西方学者却认为,神圣主权的观念和现代国家民主标志的人民主权的观念完全对立,因为“认主独一”的观念把人类行使权力的界限局限于真主的范围之内,因而伊斯兰没有民主的观念。 


   这种结论显然过于草率。其实,只要深入思考就会发现,“认主独一”的观念在伊斯兰的传统中,同样也是民主思想的逻辑前提。首先,主权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归属于全能的真主,但人类实际上已经被确定为真主神圣权威的代表,也就是真主权力的代表者。和欧洲民主的逻辑前提一样,在强调一切主权属于真主的同时,也就否定了任何人有高于他人的特权,从而建立起了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基础。国民议会则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来实行人民所代表的神圣政治权力。其次,这种神圣权力代表的观念,还可以成为一种对政治权力进行道德检验的依据,让那些执行公共政治权力的人意识到权力的神性来源。这就是说,既然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出于真主,那么对真主的信仰就成为所有公众代表权威管理者在行动上的一种内心约束。结果,这种约束就成为民主政治管理过程中对权力构成的一种额外限制。而且,这种限制还能督促政权管理者举行定期选举,建立分权机制,尊重个人基本权利,维护司法独立等。再次,对于政治管理者来说,既然权力来源于真主,那么神圣权力的代表者就只能用这种权力去创建一个伊斯兰所追求的公正社会。在这个前提下,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这种神圣权力占为己有,让自己充当暴君或是独裁者进行统治。同时,作为权力托管人,如果违背了委托人的信任,人民就可拒绝其命令,或是根据法律和宪法规定的程序将其废除。


   最后,在“认主独一”的前提下,伊斯兰国家还要致力于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古兰经》反复强调对所有人公正的重要性和公正的价值。按照先知穆罕默德的说法:“片刻的公正强于70年的敬拜,也就是禁食和整夜向真主祈祷。”[9]同样,公正也是民主追求的目标。正如美国基督教政治神学家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所概括的:“人类公正的本能才使得民主成为可能,而人类那种不公正的倾向更使得民主必不可少。”[10] 


    三、两种文明中相似的民主程序和原则 
   
  从理论上来说,民主包含的不仅是自由选举、基本权利和法律规则,因为这些制度层面的因素就是程序上的。对于真正的民主来说,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民主化的社会程度和范围。其强调的是:“在具体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创造、扩大和实践社会公民意识。”[11]528根据这种观点,民主制度的存在固然必不可少,但这还不足以形成真正的民主。民主最根本的要求是“民众的认同、民众的参与、责任和权利的实践、容忍和多元主义。”[11]528-529伊斯兰所强调的正是这种鼓励民众参与的民主精神。在“认主独一”的神学基础上,《古兰经》还提到了一些与民主价值观相似的政治参与原则,那就是“协商”、“公议”(Ijma)和“创制”(Ijtihad)等。 


   在民主的过程中,“舒拉”就是协商,是一种决策的委托模式。它要求通过公开讨论,形成民主政治管理的原则。《古兰经》一再要求穆斯林,必须经过协商才能做决定,无论这些决定涉及的是公共事务或是私人事务。不过,《古兰经》并没有对协商的方式作明确规定,因而协商人数、选举形式、代表期限等,都需要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领导者来做出决定。而最重要的就是,决策者周围必须有一批代表性人物,他们不但能够得到所代表人们的信任,而且品行正直。这里,协商不但反对独裁专制,而且赞同民主决策。《古兰经》在“协商”(Shura)章中谈到协商的原则,强调真主喜悦那些“他们的事情能相互商议”的人。[5]375 


  西方学者其实也注意到伊斯兰传统中有关协商的戒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教授刘易斯(Bernard Lewis)在评价中东国家政治管理的时候,就指出伊斯兰国家的统治者有一种“协商的需要,因为这是《古兰经》明确提出的”,而且“在先知的传统中也多次提到这一点”[12]41。伊斯兰政治学者萨德尔(Ayatolla Ullah Baqir Al Sadar)也指出,人们作为真主的代理人,有广泛的权力在协商原则的基础上处理他们的事务。 


  在强调协商的同时,《古兰经》明确提出的另一个民主原则就是公议(Ijma),它要求通过社区的一致同意或是集体判断来做出决定。西方民主思想强调通过议会或是公民投票进行立法所体现的精神,应该说和公议观念所包含的原则几乎完全相同。在伊斯兰文化中,公议原则的基础主要是先知所说的:“我的民众决不会同意一件谬误的事情。”[13]563而公议与民主观念的直接联系,则主要表现为“真主在他的智慧中,把政治组织的具体过程留给了穆斯林社会,让他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希望去做出决定。”[14]2按照埃及著名伊斯兰学者阿卡德(Abbas Mahmud Al-Aqqad)的解释,公议“是伊斯兰对于民主选举最完满的解释和范例,它让社区通过一致同意来决定由谁担任管理者。”[2]7因此,作为民主基础的“精神和政治上的平等主义,可以通过寻求公议和按照公议的程序来加以表达或是进行组织”[6]27。

  此外,《古兰经》还提出了“创制”(伊智提哈德)的原则。这个原则可以理解为,通过合理和见多识广的判断来决定公共事务中的具体问题。“伊智提哈德”(Ijtihad)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尽力”或是“努力”,但其内涵则是“综合运用理性、逻辑和见多识广的意见”[6]27。由于社会各层面都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因而必须尽力或是努力去了解和适应这种变化。而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样也会推动社会结构和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做出改变。 


  根据伊斯兰教法学家的看法,现代伊斯兰国家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权威机构,其实主要是政府的立法和司法部门。巴基斯坦独立运动的奠基人之一伊克巴尔(Muhammad Iqbal),就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穆斯林土地上共和精神的成长以及立法会议的逐渐形成,都构成了一种伟大的进步。从处于反对立场教派的观点来看,合法的立法程序把权力从教派的个人代表转交给穆斯林立法会议,是当代社会条件下公议能够采取的唯一形式。它将保证所有对于有关问题具有深刻认识的人,可以在立法讨论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让我们在法律体系中把静止的精神变成实际的行动。”[15]173 


  伊克巴尔之后,伊斯兰现代学者都一直很重视“伊智提哈德”的原则。他们强调穆斯林并没有义务为伊斯兰教法寻找一个正确的合法解释,他们的责任主要是通过推理的程序和见多识广的判断来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这种集体的立法程序,构成了社区权威的公议。在通常情况下,社区的大多数成员对新出现的事物和问题必然有更多的了解。通过他们的合理推论和见多识广的判断,就可以运用伊斯兰的教法来解释世界上各种新的复杂事物。很明显,《古兰经》关于协商、公议和创制等原则,不仅提供了建立伊斯兰世界民主体制的重要方式,而且也与西方文化中民主的原则和价值观念相吻合。 
四、伊斯兰传统中的宗教容忍和多元主义精神 
   
   长期以来,人们误以为伊斯兰教是一种不能容忍其他宗教、缺乏多元主义精神的宗教。事实上,无论是《古兰经》传达的思想,或是穆罕默德的生平经历,以及伊斯兰世界的政治发展历史,都表明伊斯兰传统中包含着容忍其他宗教的多元主义精神。只是在穆斯林的历史上,很多统治者常常背离了伊斯兰传统的多元主义精神。作为一种观念,多元主义可以被定义为:“各种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或社会群体,能够在一种共同文明的范围内,维持其自主参与和发展他们自身传统文化或是特殊利益的一种状态。”[16]1 


  在历史上,伊斯兰对于其他宗教的态度,并不排斥,而是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义包容精神。《古兰经》明确提出,“穆罕默德并不是要来取消古老的宗教,或是反对它们的先知,或是开创一种新的信仰。”相反,“《古兰经》传播的信息和亚伯拉罕、摩西、大卫、所罗门、或是耶稣完全相同。”(2:129-32, 61:6)[17]8同时,《古兰经》要求穆斯林信徒无论男女,都应该相信真主启示的所有经典,包括《摩西五经》(Taurat)、《大卫诗篇》(Zaboor)、《新约福音书》(Injeel)、《古兰经》以及先知的话语。对此,伊斯兰著名学者艾哈迈德(Ahrar Ahmad)教授指出,《古兰经》的宽容精神体现在它的一系列具体言论中,如“如果安拉愿意,他必定使你们成为一个民族共同体。”(16:93)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因为“宗教信仰不能强逼”(2:256)。“出自你们之主的真理,谁愿意,就让他皈依,谁愿意,就让他悖逆。”(18:29)“我不崇拜你们所崇之道,你们也不崇拜我所崇之道。你们有你们的宗教,我也有我的宗教。”(109:4-6)[5]209,30,224,485 


   《古兰经》在传播先知启示的时候,并没有强调人们必须接受这一信仰。在提到先知教诲的时候,总是强调他们“劝谕”、“传谕”、“感化”、“警谕”(3:138,24:54,62:2,34:27)人们来认识伊斯兰的信仰,而没有把穆斯林说成是“佑庇者”和“监护者”,“对他们监察威逼”(42:48,17:54,88:21-22,10:99,6:107)。先知穆罕默德本人就是一个强调容忍并推行多元主义,热爱人类,坚持人类平等,对等级、信仰和肤色不加区分的典型。当先知穆罕默德宣布他获得先知使命的时候,犹太教和基督教已经彻底分离。正是在这种充满敌意和分化的气氛中,先知传播了宣传善意与相互和谐的信息,来实现真主的旨意。 


   对于包括基督教在内的其他宗教信仰,穆罕默德也极为容忍。当纳吉兰(Nijran)部族基督徒访问麦地那的时候,没有地方进行他们自己的崇拜。于是先知邀请他们到先知寺,进行他们自己的礼拜。然而,不幸的是,在此后的世代中,由于各种政治、经济和心理上的原因,伊斯兰思想和传统都遭到曲解和破坏,从而导致很多误解,其中之一就是认为伊斯兰排斥其他宗教,缺乏多元主义精神。 


   先知穆罕默德在世的时候,不但树立了容忍其他宗教的榜样,而且还积极保护其他人的宗教权利,甚至特许基督教修士在西奈山的凯瑟琳修道院修道,并颁布了一道法令,宣布穆斯林将不会强迫任何基督徒改变信仰,而且承诺将积极保护基督徒的生命和财产,尊重他们的教会和《圣经》。很明显,先知不但教导穆斯林要尊重其他宗教,而且还要积极保护其他宗教的信徒。 


   穆罕默德之后,伊斯兰历史上也有很多体现这种容忍精神和自由思想的事例。例如西班牙犹太人在中世纪遭受宗教裁判所迫害时期,为他们提供保护和隐蔽的乃是奥斯曼帝国,而欧洲的所有国家,包括那些被认为最具有启蒙思想和文明的国家,都没有像土耳其那样给予犹太人完全平等的待遇。很明显,“苏丹和土耳其政府向犹太人所表现的,正是一种最大限度的容忍和自由主义精神。”[18]221另外,即使是在7世纪到10世纪的穆斯林对外征服过程中,也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对此,历史学家布朗(Gary Brown)指出:“伊斯兰对外征服的成功,无疑得益于对这些地区明显的宗教宽容,而这一点,无论是拜占廷帝国还是西欧的野蛮帝国都不具备。他们不但不放过那些古代遗留下来的异教徒后代和迫害犹太人,而且还极力打击基督教内部的‘异端’。”[19]相反,伊斯兰在传统上往往把犹太人和基督徒都看作是“圣典中的民众”。在穆斯林占统治地位的大部分地区,犹太人和基督徒的宗教生活都没有受到干预。 


   伊斯兰历史上还有很多对其他宗教容忍的例证。“在新建立的穆斯林大马士革,基督教徒和穆斯林经常共用同一座建筑进行不同的宗教崇拜,直到穆斯林从基督徒社区手中把这栋建筑购买下来为止。”[19]不仅如此,这种宗教容忍甚至还扩大到波斯的琐罗亚斯德教信徒,尽管这种宗教的信仰和崇拜体系与犹太教、基督教、穆斯林几乎完全不同。虽然在伊斯兰历史上,政府管理体系有时不能容忍异教体系,但皈依伊斯兰一般都不是强迫,而是出于自愿。 


   值得一提的是,当16世纪的印度处于阿喀巴大帝(the great Mughal Emperor Akbar)统治之下时,妥协和容忍精神明显地体现在他的管理方式之中。今天,到这个地区来访问的人,当他们登上位于法特普希克里城(Fatehpur Sikri)那座星期五清真寺高大的台阶时,依然可以感受到当年那种宗教容忍精神所留下的遗迹。在清真寺高大的拱型门道内,一块用阿拉伯文字雕刻的石碑上记载着这样一段话:“马利亚的儿子耶稣(愿他给我们平安)说,这世界就像一座桥,你可以从上面走过,但却不能在上面建造房屋。那些希望得到今生的人,同样也希望得到永生。但世上的年日不过是转眼之间。应该用你们在世的日子祈祷,因为将来的日子是我们看不见的。”[20]这段令人惊奇的碑铭,表达的显然是一种欢迎和平和接受不同宗教的信息。

    450年前,莫卧尔国王阿喀巴大帝统治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不仅是由于他在军事上的威力,同样也因为他是“一位具有宗教容忍精神的哲学家。他统治的成功既是靠战争,更是靠智谋和善于安抚”[20]。作为一个穆斯林,他在统治非穆斯林占主要人口地区的时候,尊重和维护其他人的宗教权利,特地颁布了一条有关宗教容忍的法令,禁止强迫任何人皈依伊斯兰,还提拔了一些非穆斯林担任政府中的领导职位,并设置了一个公开论坛进行宗教和哲学的辩论。阿喀巴大帝统治方式中体现的多元主义精神,对当前这个充满宗教和政治矛盾的时代来说,依然具有借鉴价值。


   在当代社会中,民主已经被公认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理性政治意识,是当前各国政治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然而在人们的观念中,民主价值观却长期被看做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专利,而很少意识到伊斯兰文化中同样也存在着民主的价值观和多元主义的精神。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冷战结束后,尤其是“9·11”事件后,一直积极在伊斯兰国家强行推行西方式民主体制,甚至不惜采用军事干预的方式来强行实施所谓的大中东民主改造计划。看来,只有当这些国家能够充分认识到伊斯兰文化传统中同样存在着民主价值观和多元主义精神,不强行对伊斯兰国家推行西方式的民主价值观,而是加强与这一文明的对话与交流,推动伊斯兰国家去发掘自身传统中的民主价值观,才是真正有助于它们建立符合其自身文化特色的民主体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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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波,博士,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教授(上海200083)。 
     
*本文属教育部2005年度重大研究项目“欧盟21世纪初的中东战略研究”(05JJDGJW045)的前期成果。  

 载于《阿拉伯世界研究》,2007年第2期;转自伊斯兰之光,2009年3月28日。
 http://www.norislam.com/?viewnews-5507-pag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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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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