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问题在中国属于政治问题,因为中华民族的民族性特别重视将普遍价值和绝对真理纳入经世济民的法统之中,这样,首先寻找真理成为君子的最重要和最崇高的责任。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篇》这个道,就是中国精神传统中的绝对真理。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 里仁篇》)。这表明,在道统确立之后,以义为基,必须建立起符合礼的政治秩序。即孔子思想中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就是,今日我们所强调的责任和蒙召。美国汉学家Peter Boodberg对中国古典思想中的“政”的理念译成effecting sociopolitical order,而避免通常所译的government。他认为,中国儒家理念中的“政”具有两重含义:一则“公正”(rectitude, justice); 二则同源于“征”,即,“强迫服从”(to compel submission)。[84]
在这样的思维结构中,西方人要想理解中国宗教问题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就必须明白目前的政府宗教管理的理念出自何处,或,一种怎样的“道”,使得目前的中国政府之政呈现出按照西方的自然法、自然权力、良心自由和政教分离等基督教之理念构成的道统无法解释,或者严重“谬误”的现象。若我们可以用汉语将基督信仰中的道解释出来,将是最终解决“政”之困境的唯一选择。而宗教问题所包含的人权、自由、良心、责任等等,也就可以获得理解和解释。我们必须承认,所有这些已经被中国知识界确认为人类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理念的权利,都是经过近代无数纷争、冲突,甚至是血腥的战争而获得界定和确信的。从基督教信仰的层面来看,历史教会传统关于这一系列基本价值观的求索和追寻可以被视之为教会属灵传统之外的责任和使命。[85]
中国政府和社会,越早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将越有益于合理的宗教管理体制的改进和建立。否则,以加尔文主义为内在驱动力的新教教会各大系统,将成为现存秩序无穷无尽的烦恼,当知识界基督徒将之视为信仰的基本理念而加以持守、践行和维护之时。John Wette, Jr. 认为,当宗教自由权利作为宗教改革家们首要追求的基本权利获得明确和加以实现后,随之而来的严峻事实,就是必须以价值系统和制度手段去维护这一基本权利,于是,西方基督教开始全面地就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层面的结构性重构和创制,无论是以教会的规模和力量,还是以个人的言说和参与等方式。这就是说,一旦个人的基本权利成为宗教信仰的主导理念,在实践的过程中,就势必连带起一系列的从属性的价值观的觉醒和诉求。他认为,“随后出现的大量的权利观都是宗教自由权利直接挑战和悲剧性遭遇的衍生品,而非其进行设计和构想的逻辑使然。在早期加尔文主义关于权利发展的催化剂中,最重要的要数到在法国和荷兰发生的对加尔文主义者实施的血腥大屠杀,在苏格兰和英格兰发生的针对加尔文主义者的严峻的逼迫,在北美新英格兰地区清教徒们所受到的公开野蛮的镇压,以及后来美国大革命所诞生的新宪法等历史事件。在这些历史境遇中,加尔文主义者们既以锋锐的刀剑,又以震感人心的言辞去勇敢无畏地做出回应和反击。除了那些产生于大革命战场上为其暴力辩护的火热动人小册子和激情澎湃的布道文外,还有更多的系统化的论文和论著在随后的一两代人中纷纷涌现,丰富和发展了加尔文主义传统和整个西方文明的价值观。”[86]
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教会组织系统内的牧师和神学教授,我在多种高端场合提醒和警告独家垄断中国政府宗教政策特惠权的基督教“全国两会”最高领导层:我们每一位大大小小的职务、位置、权力,甚至包括圣职,都是宗教局决定、任命、批准和授予的,绝非按照教会传统或者由圣职阶层监督和选举,或者由堂会信徒代表选举而具有受到制约的有限权力。既然中国现实的国情造成这样的局面,但并非意味着,我们每一位在两会组织任职的牧师和长老就成为特殊的政府官员,甚至在基层教牧同工和信徒面前俨然以公检法独揽一身自居,或者,以完全违背基督教信仰德行去腐蚀拉拢拥有实权的国宗局业务司个别官员去营造私己帮派团伙。在一定的意义上,中国境内的宗教问题越多,这样的特殊利益集团就越是具有巨大的牟利性。
必须明确,作为中国境内唯一合法的基督教全国组织,再不重视传承历史教会伟大的教义传统,继续忽略圣而公教会自身的规范和规则,终将有一天,中国基督教的正统和主流将移位到非体制的自由教会之中。这就是说,目前国宗局代表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全力给予政治上和法律上支持和保障的基督教“两会组织”将最终无法在中国国家利益这样绝对现实政治原则下,继续成为中国基督徒唯一合法代表,因而也将逐步失去历史的正统性。
刘同苏从法律层面确认,按照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一切未登记的被称之为家庭教会或城市新兴教会的团体的确是不符合行业内部法规的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具备违宪的定性。他对此做出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诠释:“谈论家庭教会的违法性,绝对不能脱离以下几个前提:第一,家庭教会与现行法律秩序的冲突仅仅局限在法律秩序的局部;第二,家庭教会违反局部法律秩序的目的是改进该法律秩序,并最终使整个法律秩序得以健全;第三,中国的法律秩序正处于从不完善走向较为完善的过程之中。从上述三个前提出发,可以判定:尽管家庭教会的存在带有违法的性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教会与整个法律体制处于静态的和绝对的对立状态。首先,由于家庭教会忠于现行法律秩序的整体而仅仅与某个局部法律制度发生冲突,家庭教会与现行法律体制的关系并非是‘有你无我’的外部冲突关系。‘忠于现行法律秩序的整体’意味着双方都承认现行的宪法结构;这一前提已经保证了家庭教会与某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冲突可以在法律秩序内部解决。其次,鉴于家庭教会的违法只是为了改进(而不是推翻)现行法律体制,而中国现行法律体制确实具有自我完善的可变性,处于违法地位的家庭教会完全可能在现行法律体制里面成为合法。自从文化大革命以来,随着法律体制的逐步健全,许多所谓‘合理而不合法’的社会现象都不仅成为合法,而且构成了现今社会繁荣的基础制度,‘包产到户’和‘个体经营’就是最为显著的例证。最后,如果家庭教会与现行法律体制具有内部互动的良性动态关系,那末,家庭教会的存在就是一个从不合法到合法的过渡过程。在这样一个逐步过渡的过程中,不可能用非黑即白的截然标准判定家庭教会的‘合法’或‘不合法’。有些人称家庭教会为‘非法教会’,这是一个不准确的定位。法律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更是人民的权利;法律不只具有成文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种惯例。当个人开发无主荒地或者民族占据无人管辖荒岛的时候,他或它是通过实际具有和他人默许而获得其对该地或该岛的权利(即合法化)。目前,家庭教会已经实际存在(在全国有五到六千万会众),而国家权力并没有通过实际取缔的方式明确禁止,从而,前者的存已经以惯例的形式被后者默许(所谓‘凡无法律明确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在准确的意义上,现在的家庭教会应当定位为‘准合法团体’。”[87]
类似的情形发生在16-19世纪的欧洲和美国,有别于罗马公教会、英国国教会(圣公会)、德国国教会(信义会)等各种独立教会、自由教会、清教主义和加尔文主义思潮开始完全拒绝、否认和蔑视上述“国家教会”所独具的各种特权、福利、财政拨款、社会名衔等等现实利益,全面地义无反顾地推动和主导一波又一波的伟大的福音宣教运动,并以对内强调圣洁自律,对外强力干预和参与世界各国的政治和社会发展等等方式和特征,成为近代、现代和当代世界政治秩序背后的基本理念和主导价值,塑造了美国等西方列强的历史和现实格局。
若我们要研究目前北京等地城市教会的神学传承及其教制本质,我们会非常惊喜地发现其承传清教徒的灵性和教义精神。无论汉语文本世界对加尔文主义和清教主义的介绍多么地苍白、偏颇和充满着道听途说式的语义含混性,事实上,清教主义对中国各地正在崛起的城市教会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将是有益于中国未来的宪政框架内的政教关系的合理性建立。
著名的天主教神学家Alexandre Ganoczy评述道:“在西方世界和教会的历史进程中,一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意义衡定标准,其中之一就涉及到某一特定的生命叙事是否有效地产生着普世性的历史效果。在加尔文的范例中,答案是绝对肯定式。他已经成为西方基督教文明中一种具有特别活力的类型,信仰以一种神圣恩典的果效在其中无形地制衡着人类驱动力的强度,同时也极大地激活之,同时,其中那一种非常强烈的罪之意识是与争取贤德的纤细抗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这导致的结果来看,至少不是所有,作为一种神圣的召唤,其实是一种工作和使命的回响。以其加尔文主义根源的清教主义,众所周知,有贡献于我们称之为北美文明的诸种特征。欧洲归正宗教会在每一个领域和地方都产生了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精英。因此,在改教者的人生历程中,一种更加独立的人文主义思潮能够比较积极地成为可能。最终,个人和团体在今天普世教会运动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追溯到加尔文主义根系之中。”[88]
加尔文传统中涉及政治体制和国家权威的领域时常被史学家和文学家们误解为神治政体(Theocracy)或“日内瓦的独裁者”,其实那是当时严峻的政治和社会形势被强加在加尔文及其改教同道的头上的标签。对此,美国清教主义神学研究者H. W. Schnerider认为:“加尔文式的神治政体,从人文研究的角度来看,其实应该等同于蒙拣选者们的民主政体(the democracy of the elect)。而这种民主政体,若我们能够严肃研究胡可(Hooker)的理论,我们就会得出导向一种神圣的无政府状态,即,无为而治境界,即人们只要绝对地顺服上帝铭刻在人心中的律法,就会自动地践行爱邻舍等诫命。”[89]
我的方案是,以宪政为基础,允许建立自治的教会团体,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角色和权限也应该在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之下,真正受到中国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由在五十年代初尚情有可原的革命党宗教策略,向中国早已成为世界事务上举足轻重的大国之执政党依法治国之职能和角色做范式转换,从而真正地在“法治国家”之最高执政理念之内,完成在宗教事物领域的人权与宗教自由权利的制度化保障。
“人权正不断地被呈现为国际关系的共同语言和伦理基质。与此同时,人权之普世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共同作用来维护人的基本尊严。显而易见的是,在人权宣言里,这些基本权利也还是被确认和阐释为适用于每一个人,因其共同的人性,进而保留着上帝为这个世界和历史所进行的创世设计的至高点。这些基本权利是基于镌刻在人心灵深处的自然律,并通过人类社会各种不同的文化和文明获得展示和作用。 若将人权从这一处境中移除,那将意味着对其范围的限制和让步为一种相对主义的概念,据此,各种人的基本权利的意义和解释可能就会出现变化,这样的话,人权本质上的普世性将随着不同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甚至是宗教的景观而出现变化,从而最后造成否决其自身之普世性。对于人权的普世性这种多元性解释必须不予承认以绝对防止含糊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人的基本权利不仅仅是普世性的,而且连作为这些权利的主体的人都是普世性的。”[90]
目前大量的宗教问题和误读相当程度上源自行政管理体制滞后造成的人治局面,也将随着依法治国的国家意志通过调整政府与教会及一切宗教组织的法律关系而获得实现。因此,若将最具中国独立教会(或曰非体制教会;自由教会)特征的基督徒聚会处和已具承传历史教会优良教义和教制传统的北京新兴城市教会等作为一种尝试,实验性地将其纳入自治的范畴,将有益于建立未来的依法治国基础上的新型的中国宗教制度和规范。
从基督教信仰层面来看,真正的自治绝非脱离基本责任和义务的自我尊大。在今日中国当我们以自治作为原则的时候,也应该意识到任何片面的解释,自治原则都会滑入现代性背景中的极端个人主义和冷漠自私的道德相对主义。“启蒙运动为我们现代世界提供了无以计数极富价值的理念。自治这一理念或许就可以算为其中之一。但是这一理念既有的发展趋势已经给我们留下偏离美好生活的痕迹。我们已经为由支离破碎化日常生活所造成的光怪陆离付出极大代价。我们已经以这种自治理念为由而回避家庭责任造成的人口锐减开始影响了承担许多任务的人手岗位。在卧室和市场之间相互间应该存在着一种的伦理机制。隐私权不应该是衡量婚姻,家庭,社区和社会注重联系之间的充足理由标准。”[91]
显而易见,欧洲诸种宗派到达美国之后,经过历史性的演化,主动或被动地都最终融进了依照加尔文传统所建立起的宪政体制之中,从而将神圣的使命与对国家法律的责任与义务完整地联系起来,这样,在世俗世界承担起正义、道德、良善等责任和美德,就成为无需国家破费巨额纳税人财务去设立众多的宗教事务局监督、管控和支配而自觉自在的行为和义务。这一点,迟早应该引起中国国家统治精英们关注和借鉴。其实,从汉武帝到孙中山,中国历史上,尊重宗教组织,特别是佛教,以其教义教理和教规去实现自治自主,并将高僧大德纳入护国法师之列,从而精神道统和世俗法统高度一致,共同承担起社稷安康之责任。这样的例证可谓在中国历史上枚不胜枚。
目前我们的局面是,源自苏联传统的绝对的和革命的无神论,既阻隔了英美资本主义传统所内涵着的基督教新教理念和民主法治制度设计,也灭绝了汉武帝以降,特别是宋朝达到最高境界的政教关系遗产,因此,大量的以美国清教主义为其教制规定的新兴城市教会,势必会为中国迈向民主、法治和宪政做出相应的历史性贡献,若他们能够从学术和责任上,都继续摸索正在进行的尝试的话。西方历史教会诸多传统中,为什么清教主义对现代世界法治秩序贡献最大?因为其基本理念所包含的原则,经过艰苦的实践和摸索,已经成为法治、宪政和民主政体的抽象原则。这样,即使清教主义不再作为国家主导型宗教出现在政治学和法学层面,但是,其所产生的巨大的制度化影响,已经在伦理和法律领域结构化地成为今天世界秩序。从神学上来看,加尔文主义的五点要义(即郁金香教义),作为清教主义原则的概述,具有极大的历史性。对于中国政府来说,越早着手证实自治原则必须尽早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和扶持,越有益于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政府的基本公信力,哪怕要得罪、冒犯和触及现实政治体制框架内具体行政部门的基本利益。
围绕着北京城市新兴教会“守望教会”和2010年10月开普敦第三届“世界洛桑会议”引起的诸多种争端,不仅对中国中央政府的国际形象造成极大的损伤,而且对中国正在崛起的中产阶级和精英阶层为主体的基督徒群体亦伤害极深,同时,也对海外华侨华人和留学生中的基督徒社团和教会产生难以想象的冲击和伤痛。一种基于1950年代初革命党夺取国家政权合法性之初所制定的宗教政策,依然被持续性地用于今天具有极大成就和威信的执政党领导下的泱泱大国之宗教事务管理思路和措施中,麻烦、问题、危机及恐惧当然层出不穷,如影随形。其实,只要扭转歪曲的心态,一切以执政党崇高的责任和国家最高利益为原则,从法律入手,将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建立宪政时期公民社会的制度性设计,所有围绕着执政党和中国政府关于人权、宗教自由和权利保障的批评、争端和诽谤,都会被合理地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解决。
因此,就中国基督教而言,自治,将是唯一合理的教制设计。
载于《自治: 中国基督教唯一合理的教制设计》第五章,原题目为“ 宪政时期的公民社会与教会组织的自治:神学解释学之解”;转自共识网,2013-05-23 。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3052384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