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按:本文的作者是艾资哈尔比较法学教授萨阿德丁·黑拉里博士。长期以来,他本人一直从事伊斯兰比较法学的教育工作,法学著述众多,学识丰厚而为人谦和。自去年伊始,随着他参与的艾资哈尔卫视举办的《周五法学讲座》节目的播出,他在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知名度更是节节攀升,观众对伊斯兰比较法学也因此有了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在节目中,他对伊斯兰法学中正而精彩的阐述,以及他对历史上众多法学大家观点和主张的精确引述和讨论,每每让观众在折服的同时更感佩其对前辈学者的尊重和公正的评价。这篇关于伊斯兰法学主张多元化的文章本是他为埃及《教法研究》杂志所写的前言,其中对法学主张的多元化所持的立场,译者认为很可以作为中国穆斯林的借鉴。
有些学者认为伊斯兰在同一问题上有着多家不同的法学主张和法学分歧是件令人反感而可憎之事;是穆斯林分裂的表现。对此,穆斯林应当通过抛弃教法学派的方式来彻底避免法学分歧和穆斯林内部的分裂,直接以古兰经和圣训中的明文为法学判律。
历史上,强调经训表义含义的伊本·哈兹姆对当代所盛行的这种法学倾向颇多支持。但是,历史上的伊本·哈兹姆对这一倾向的支持,仰赖于以其在诸多法学问题上自成体系的独立判断和法学创制,以及他对其他法学家观点的旁征博引和从容辩论的基础上。而对于当代那些口口声声要抛弃伊斯兰教法学派;清除不同的法学主张;摒弃当代法学家在新生事物事务上的独立创制之人,我们从他们身上所看到则是他们自身法学研究能力的缺失;看到的是他们无力应对同他们自身观点相悖的法学证据;看到的是他们所掌握的法学问题不过是古已有之的法学案例。他们所做的不过是在各种不同的法学主张中加以挑选和择取。他们不像伊本·哈兹姆和其它优秀的法学家那样,有着自成一家的法学体系,而是通过他们自以为是的法学选择,收纳人心,以一家之言而行愚民之实,让穆斯林大众远离真正源于古兰和圣训的法学。从而让他们独家拥有判定合法与非法事务的话语权,从而主导伊斯兰民族的命运。
但是伊斯兰这个民族,有权对于那些能够进行独立创制的法学家和可靠的法学家的法学判断和法学观点加以学习和研究,以践行真主所赋予这个民族的合法权利。正如这个民族有权对能够实现他们自身利益,解除自身烦难之事加以理性的思考、周密的筹划和正确的选择一样。伊玛目艾哈迈德援引一段源自穆圣的传述说:“在你给人或他们给你作出判断之前,你当以你的良心做出判断。”还有另外一段传述说:“在别人为你判断前,你先以自己的良心作出判断。”
历史上,由于伊玛目伊本·哈兹姆和他的同伴们,坚持学术诚信,忠实地记录同他们自身观点相左的法学观点和证据,所以,伊斯兰的权威学者们并未指控他们行事武断。伊本·哈兹姆的著作一直都是这种学术诚信的见证。正如他的《教法辩论全集》一书,认真讨论并驳斥与他的观点相左的各种教法证据一样,他在《教法原理》前言中,对导致教法判断出现分歧的教法原理也逐一分析,并以经文为证说:“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筵席章:3)
伊玛目伊本·哈兹姆在阐述引证这段经的理由时说:“由此,我们可以确定:伊斯兰教已经完美无缺,面面俱到。凡是完美之事,便无需增加,更无需删减,无需更换。这段经文让我们坚信,伊斯兰教完全是不折不扣地来源于真主,借助他的使者之口加以传达。它向我们传达了真主的命令和禁止,以及真主所允许之事。除穆圣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向我们传达关于真主的一丝一毫。穆圣所传达的,绝没有一丝一毫来自自身。他所传达的都是来自于他的养主。随后是我们中那些主事之人,他们一代又一代地完完全全地传承了穆圣所传达的使命,从不添加他们自身的一己私见,他们仅仅传达穆圣的一切。这就是这个宗教的特性,凡是违背了这项原则的传述,都是无效的,都不是来自于这个宗教的。”
伊本·哈兹姆以《教法原理》书中的这份前言为铺垫,明确地否定了教法中存有分歧的思想,并以专章讨论了教法分歧的问题。他在这一章中写道:“有人说这导致了教法的分歧,艾布·穆罕默德(即伊本·哈兹姆——译者注)要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教法分歧绝不会,也不允许扩大。有人搞错了,他们还说什么教法分歧是来自真主的慈悯”。伊本·哈兹姆说这是世间最荒谬了言论。因为教法分歧如是真主所赏赐的慈悯的话,那“教法一致的意见便是为真主所恼怒之举。而这是任何一个穆斯林都不能接受和认可的话。因为教法事务要么是达成意见的一致,要么是各有分歧;要么是真主的慈悯;要么是真主的恼怒。”
但是,事实上,众多的,来自各个不同的教法学派的法学家和学者们一致认为:法学主张的多元化或者说建立在正确的法学研究方法上的,法学领域的独立创制而导致的法学分歧,是确保伊斯兰教不断维新,锐意进取,永远适宜于现实社会的,必要的合法之举。它显示了真主对世人的慈悯。
这是因为如下几项因素:
1- 法学主张的多元化之所以是合法的必要之举,这是因为有诸多例证可以证实:法学上必须有独立创制注定了法学主张的多元化。这种法学主张的多元化不仅不为伊斯兰立法所禁止,而且还对每一位有资格进行独立法学创制者加以褒奖。真主说:“(你应当叙述)达伍德和素莱曼,当百姓的羊群夜间出来吃庄稼的时候,他俩为庄稼而判决,对于他们的判决我是见证。”(众先知章:78)真主在这段经文中对达伍德和素莱曼两位先知都给予赞赏,尤其赞赏了素莱曼先知,这是因为从后面的经文我们知道,素莱曼先知获得了实施独立判断和判断正确这两项报酬。据布哈里和穆斯林两位长老传述阿穆尔·本·阿隋的圣训说:“裁决者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而作出裁决时,如果他的裁决是正确的话,那他得享两份报酬,如果他的裁决是错误的话,那他也得享一份独立判断的报酬。”
2- 法学主张的多元化让伊斯兰教不断维新,永恒地适宜于不断变化的现世生活。时时变化的现世生活必定要求在法学上给出相应的法学判律,作出这些相应的法学判律才能确保伊斯兰沙里亚大法永远以其所规定的教法判律而适宜于任何时代的任何变化。正如艾布·胡莱勒传述穆圣说:“真主在每一百年之始,给这个伊斯兰民族派遣宗教的复兴者。”宗教复兴不仅仅在处理新生的事物方面,它还包括对那些曾经被扬弃的法学理由加以重新的甄别和诠释,重新阐发其正确的法学理念,从而确保伊斯兰立法宗旨的贯彻和执行。例如,在哈里发艾布·伯克尔时代和欧麦尔初期时代,一句离婚之词便算休妻,而到欧麦尔担任哈里发后两年即伊历15年起,三句离婚之词才算休妻,后来,根据伊本·泰米叶(伊历661年-728年)最著名的教法判令,认为,在三个不同地方的三次休妻,才算三休,这也是今天大多数人所遵循的关于离婚的教法判律。
3- 法学主张的多元化显示了伊斯兰沙里亚法律的博大精深和对世人的慈悯和宽容。伊斯兰沙里亚法对具备独立创制者的辛勤努力是给予认可的的,他们代表了芸芸众生中的各个不同认知层次和品味,因此,每一位具备资格,且能够独立创制法学的法学家都有各自的支持者和认同者。伊斯兰的沙里亚法也因此而覆盖了社会大众,这从另外一个方面更加彰显了伊斯兰法律的博大精深和对芸芸众生的宽恩广慈。
载于《伊斯兰法学研究》,2011年第8期,侯赛因译自dar-alifta.org。
转自伊斯兰之光网,2011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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