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普世社会科学研究在北京成功举办《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学术研讨会。
民法典编纂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2015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本次学术研讨会是对意见稿的积极回应。
研讨会聚焦在《意见稿》第八十四条将宗教组织归入财团法人的立法思路在法理上是否妥当。从立法思想看,八十四条沿袭德国法关于法人的传统二分法框架,采用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作为支柱性分类。
法人问题研究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仲崇玉认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的分类没有反映中国社会变迁,带来了社会生活的混乱。仲教授主张从功能入手,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支柱性分类。
学术研讨会会议现场
在保留专家建议稿八十四条基本分类框架的前提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王军的解决方案是改进立法技术,八十四条可以不列举包括宗教在内的具体事项,宗教问题可以留给特别法来解决。
如何突破法人基本分类框架上的局限成为探索宗教组织法律地位问题的关键。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才毓介绍了台湾“五+一”的立法模式,通过法律多元化来满足宗教组织的现实需要。原中国佛协政策研究室主任徐玉成概括了日本制定专门宗教法人法的立法经验。在日本,民法典保留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基础分类框架,同时制定《宗教法人法》作为民事特别法来满足宗教组织的需要。
与会代表合影
制定宗教特别法的建议得到与会者的共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张铮、江苏江南团契负责人凌风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玥分别阐述了制定宗教特别法的建议。
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否需要民法典来确立?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师齐红从宗教自由角度出发,认为宗教组织可以作为非法人组织获得合法身份。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郭海波律师表达了类似学术观点,提出宗教团体法律地位的取得无需以财产上的登记为前提。
刘澎所长作总结发言
在研讨会总结发言中,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刘澎所长指出:关于宗教团体法人的归属问题,不论是归属财团法人,还是社团法人,或者采用其他的处理方法,都应该从实际出发,既要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与规律,又要充分注意宗教自身的特点,尊重宗教团体自己的选择。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曹志、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编辑汪正飞参与了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与讨论。
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
第八十四条 【财团法人的定义】
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本法所称财团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等。
—— 摘自2015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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