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真主之名,一切赞颂全归真主,祈愿真主赐予他的使者平安与慈悯。
中正观是伊斯兰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有时也用“不偏不倚,中正平和”来表达。所谓“中正”——即在两个互相水火不容的事物中,持论公允,不偏不倚,不过分,不极端,对当事的双方都客观公正地给予相应的肯定,不恃强,也不凌弱。
举例来说, 两个对立相反的含义如:神性与人性、精神与物质、后世与今世、启示与理性、过去与未来、个人与集体、现实与理想、静止与变化、等等。要在这二者间保持平衡,即对每一方都敞开胸怀,给予接纳,公正地赋予每一方应享的权利,不隐不瞒,不偏不倚,不极端也不欠缺,不亏负也被亏负。正如真主的经典说:“他曾将天升起。他曾规定公平,以免你们用秤不公。你们应当秉公地谨守衡度,你们不要使所称之物分量不足。”(至仁主章:55)
人类难于创造均衡的制度
事实上,人类由于其有限的理性和智识,以及个人倾向、家庭、党派、地区、种族等因素在有意和无意中左右人的思维和判断,使得人类难以创建出一种均衡的制度。
这是所有人——个体或团体——所制定的方针和制度中患有的通病,要么极端,要么不足,正如历史事实所证明的那样。
而创造了宇宙万物——物质与精神——的全能者,最能均衡、中正地创造一切。他就是创造了万物并精心设定了其中尺度的真主,他周知万事万物,万物的数量均由他执掌,他的全知和慈悯泽及万物。
于是,当我们在真主的创造和真主的所有命令与禁止中看到其中所隐含的微妙平衡时,我们不必大惊小怪,因为真主确是万物的创造者。万物均衡现象只不过是真主命令的使然,是他的定制,是正教,真教的明证。即,正如真主在他所创造的精妙的宇宙中展现了均衡一样,他在伊斯兰的制度和对生活的指导方针也赋予了中正与均衡。
伊斯兰中正观的表像
如果中正观具有所有的这些优点的话,那么,在伊斯兰的理论、实践、教育和立法各个方面,处外尽现出中正、均衡的特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宗教功修和礼仪中的伊斯兰中正观
伊斯兰在各个宗教和教派间,主张宗教功修和礼仪的中正、适度。它既不象佛教那样在对神的崇拜和礼赞方面,废弃对其的认真思考和应尽的义务,而仅仅关注于对人伦道德方面的规范;也不象主张苦修的基督教一样,要求它的信徒放弃俗务,抛弃生活和生产,专一事主。
也许,我们引证《古兰》中对主麻聚礼的要求,最能说明伊斯兰的中正观。
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当聚礼日召人礼拜的时候,你们应当赶快去记念真主,放下买卖,那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当礼拜完毕的时候,你们当散布在地方上,寻求真主的恩惠,你们应当多多地记念真主,以便你们成功。”(聚礼章:9)
这就是穆斯林对待宗教和生活的态度,即使在聚礼的主麻日也是如此:在礼拜之前允许买卖和经营俗务,然后去努力记念真主,去礼拜,在礼拜时放弃买卖,放弃生活中的一切干扰,然后在礼拜后又重新散布到大地上,去寻求给养,同时在任何情况下,不忘时刻记念真主。这才是成功之道。
伦理道德中的伊斯兰中正观
伊斯兰在伦理道德中也主张中正、适度。它不象极端理想主义者那样,将人幻想为天使或近于天使,而给人设定一些人力难于企及的道德价值与礼仪标准;也不象现实主义一样,视人为动物或等同动物,允许与人的人份不符的不恰当的行为。理想主义者过高估计人性之善,视人性为纯善,而现实主义者又过于贬低人性之善,视人性为纯恶。但是伊斯兰却介于这两类人之间,主张人性既非纯善亦非纯恶。
在伊斯兰看来,人是具有理性和欲望的被造物。既有动物的本能,也有天使的精神,因受正道的引导而获拯救。在人的天性中存在着放荡不羁的潜质,他对所受的恩惠要么感谢,要么孤恩自负。他既能作恶,也能行善。关键在于对私欲的克制和对灵魂的净化与升华。真主说:“以灵魂及使它均衡,并启示他善恶者发誓,凡培养自己的性灵者,必定成功;凡戕害自己的性灵者,必定失败。”(太阳章:7~11)
伊斯兰立法中的中正观
伊斯兰教在立法、以及制定法律和社会制度时也奉行中正、适度的思想,尤其在针对个人与集体的法律规定中,伊斯兰的中正观更加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个人与集体的平衡
在伊斯兰制度中,个人与集体间的相互均衡既保障个人自由,又不牺牲社会集体公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得到有效保障。二者间的利益分配公正而适度。
关于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从古至今,各种哲学流派对这个问题的解说均不得要领,是否个人利益优先,社会利益附属于个人利益之后?因为多个的个体即%26#25221;成于社会;还是社会利益是基础,个人仅是社会的载体?因为社会若没有个体的存在,便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社会给予了个体以存在的形式和形象。因此,社会赋予了个体的文化、礼仪、习惯等等。在人们中,有的人倾向于个体主义,有的倾向于集体主义。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可以说是各执己见,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
亚里斯多德主张个人的权利,欢迎建立个人主义的制度,而他的老师柏拉图——正如在他的《理想国》所述——则强调集体主义。
希腊哲学——人类最著名的古代哲学体系——对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也是莫衷一是,不能解决人类对这个问题的困扰。哲学在这个问题上就象它在所有问题上一样,给出了两种相反的答案,即使是那些哲学大师们,他们对这个问题的实质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甚至有一位哲学教授说:哲学对此没有任何意见可言!
对于这个问题,在波斯,有两种相互矛盾的主张。一种是个人主义的,呼吁苦修、禁欲,不结婚,加速人的消亡和涅盘,从而遏制邪恶和痛苦,这是摩尼教的主张,是极端个人主义的表现。
与之相对应的是, 极端集体主义——“马兹德克”派,该派主张财产和妇女的共有。那些在大地上作恶者最赞成此学说,在他们手中,宗教和国家曾饱受蹂躏。
正如《古兰经》中所述,伊斯兰之前的天启宗教降示后,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中正、适度的指导。但是这些宗教的追随者很快便掩埋了那些中正的指导,篡改了真主的言词,放弃了宗教对生活的指引职能,从而随之而失去了这些宗教的在其初期的优势——源自于真主的引导。
因此,伊斯兰之前的各个宗教都没有为这个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当年,四处星散的犹太人支持个人主义,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都基于他们自私自利的原则。正如《古兰经》对他们的言行的记录。
“(他们)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妇女章:161)
同样,基督教也注重个人的救赎,并视之为一切问题之首,将社会事务交给了“西泽” ,至少,对《新约》中所讲述的耶稣的理解就是这样的。耶稣说:“西泽的归西泽,上帝的归上帝。”
如果我们翻开历史,细心查看,我们又会看到什么呢?
我们今天所处的世界,四处充斥着个人主义学说与集体主义学说的冲突。资本主义建立在对个人主义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上,认为个人是一切的中心,是上帝赋予了他几乎无限的权利。他拥有无限的财产权、言论自由权、行动自由权、享受自由权。即使这些权利对自身,对他人构成伤害也罢。只要是“个人自由”的权利,就可以使用。他可以用垄断和投机的方式来聚敛钱财,可以放高利贷,可以娱乐挥霍和酗酒放荡,而对穷人和赤贫者却熟视无睹,为富不仁,从不受任何人的管辖,因为他是“自由的” 。
而社会主义理论,尤其是其极端表现形式的马克思主义——则极力贬低个人的价值和权利、更多地加大个人的义务,以社会为终极目标。个体在社会中仅是社会这部大“机器”中的一个小小齿轮而已。社会实质上就是国家,国家实质上就是执政党,如果你愿意的话,你甚至可以说它就是党的最高委员会。也许它仅仅就是党的领袖,是独裁者!
在这个制度中,个人无权拥有财产,只允许有一些私人物品和些微动产,也没有反对的权利,对国家的政治、民族政策更没有发言权。如果公开或私下批评这些政策,那将面临牢狱之灾、或流放或绞死。
这就是人类哲学和被他们篡改了的宗教对个人与集体所持的立场。那伊斯兰又持什么立场呢?
伊斯兰对个人与集体持有真正独特的立场,它不偏不倚,中正客观,既不左,也不右。
伊斯兰这个宗教的规定者,正是人类的创造者。这个造物者,他绝不可能规定违背人性的典章和制度。他创造了人类的天性,让它既倾向于个人主义,又倾向社会性。个人主义是人存在的根本,但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人是自爱的,并且喜爱确认自我、显示自我和特立独行。
尽管如此,我们看到,人还有与他人交往的社会天性,也因为如此,单独禁闭对一个人来说,不啻是一项残酷的刑罚,即使他在禁闭室中享受着可口的饭菜,喝着甘甜的饮料。
一个好的制度,将会协调好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谁都不是对方的主宰。而伊斯兰正是符合人类天性的宗教,毫不奇怪,它带来中正、适度和公正的制度。它不允许为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集体利益,也不允许为了集体的利益而损害个人利益。个人所享有的权力不是无限的,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也不是无限的。他所应尽的义务与他的能力相辅相成,他所享受的权力与他的义务也互相对应,从而满足他的需求,并保障了他的尊严和人道。
侯赛因译自格尔达威个人网站,原标题:“格尔达威谈伊斯兰中正观的含义及其表像”。
转自伊斯兰之光网,2008年8月20日。
http://www.norislam.com/?viewnews-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