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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流巴福音》案的法文化观照
发布时间: 2015/5/22日    【字体:
作者:王其见
关键词:  《革流巴福音》案 法文化  
 
 
    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础,先例的产生则有其特定的客观条件。当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导致某一先例的客观条件不再具备,该先例也就丧失了得以存在的土壤,从合理转为不合理。这时英美法官为了使其死亡,会采用“区分”先例的方法。
 
    作为一种实用主义的工具,更作为一种文化性格,“区分”的理念可以向前追溯至古代罗马法的草创时期。
 
    《革流巴福音》案的“区分”
 
    1925年,在英格兰南部格拉斯顿伯里镇一处古寺废墟上,一名女巫约了两个朋友做降神会。仪式开始不久,朋友见女巫忽然拿起纸笔,双目紧闭,飞快记录下一篇东西,随后大叫一声,昏倒在地。
 
    这篇东西即《革流巴福音》,该福音全文皆用古体英语写就,而女巫此前并不通古体英语,可她却能闭着眼睛一气呵成地流利书写下来。女巫苏醒后,声称福音乃耶稣门徒圣人革流巴授予,命她替他继续传道。
 
    而革流巴的事迹,仅在《路加福音》中有记载:耶稣预言自己死后第三日复活,不同人以不同方式见证了预言的应验,如革流巴就在路上遇到了复活的耶稣。当时,革流巴与另一门徒离开耶路撒冷,去一个叫以马忤斯的村子。他们正谈论耶稣传道及死亡的事,突然,耶稣在他们面前显现,问他们谈论的是什么事。“二人中有一个名叫革流巴的回答说:‘你在耶路撒冷作客,还不知道这几天在那里所发生的事吗?’”
 
    对话的过程中,革流巴与另一门徒两人都眼睛迷糊,不认识耶稣。直到晚间在以马忤斯村与耶稣坐席共食,他们才认出他来,于是立即赶回耶路撒冷,宣扬救世主复活的福音。革流巴所宣扬的福音,自然名为《革流巴福音》。
 
    《革流巴福音》不录于新约,却在近2000年后以神迹通过女巫传世,不能不让她的朋友们惊奇。其中一个朋友惊奇之余,向女巫借福音回家研阅,并准备加以注释出版,以为功德无量。岂料女巫坚决不同意,嗣后一纸诉状递上法院,要求宣告自己为福音的唯一作者和版权所有人。主审法官伊夫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在现已成为知识产权法经典的判决书中声称:“本官只管现世之人、尘寰之事。”
 
    至于原告、被告均无异议的,福音实系圣人革流巴降神传世一节,伊夫法官并不质疑。一者由于宗教信仰是内心的感情和确认,不需要理性的证明;二者由于信仰自由是宪法原则,不受司法权力的干涉。伊夫法官应用“俭省司法”的消极程序技术,区分外在行为与内心情感,严格自我约束司法权力,既规避了直接审判信仰,也实质维护了公民的宗教自由。
 
    《十二铜表法》的“区分”
 
    法律规范的对象是外在行为,内心情感则在法律的管辖之外。正如耶稣所言,“这样,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然而,当内心情感表现为一定的外在行为,就又回归到法律的管辖了。在这一层意义上来说,法律又是无所不包的。当今的宗教法规,旨在规范宗教组织的活动,以无害于社会公益为界限,其渊源可溯及古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史称《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颁布于公元前450年,它是罗马共和国早期平民与贵族长时间斗争的成果。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作为法典载体的十二块青铜板被毁坏,法典内容就此散佚,我们现在只能从古代著作中约略见其梗概。作为与世俗法相对的宗教法,载于第十表,主要针对丧葬礼仪而设,如第十条规定:“墓地及焚尸地,不能以时效取得。”
 
    由此可知,宗教法亦涉及了私法内容,即所有权的时效取得。这一非目的性的条文,却功能性地揭示出《十二铜表法》奠基于后世大陆法系的根源所在——不在法律规范宗教活动所暗含的相对法律至上主义,而在私法与公法的截然两分。
 
    私法的概念出自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按此分类,《十二铜表法》中属私法范畴的主要是第五表“继承和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及第七表“土地和房屋”。
 
    为更直观地论述这一立法区分的深远意义,不妨选取中国法律史上的《法经》作为参照。概因《法经》之于中华法系,恰如《十二铜表法》之于大陆法系,是成熟机体的原始胚胎,是一切得以生发的源头。两大法系的种种不同,均可寻根溯源至两部法典的不同文化性格。
 
    《法经》系战国初期魏文侯师李悝“撰次诸国法”而著,问世时间比《十二铜表法》略晚,它是新兴地主阶层与奴隶主旧贵族激烈斗争的产物。李悝是前期法家代表人物之一,按章太炎“著书定律为法家”的标准,也可说李悝是法家的真正开山鼻祖。但李悝师从子夏,子夏又师出孔门,以师承而论,《法经》显然脱不开儒家的影响。
 
    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这一敬鬼神而远之的态度,也反映在了《法经》当中。据董说《七国考》,《法经》分三个部分六个篇章,并无相对于世俗法的宗教法。只是以其作为《十二铜表法》参照的重点不在这里,而在它没有相对于公法的私法。
 
    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意义
 
    对比两部法典,可以发现私法关系与公法关系截然两分,内容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它在法律上的效果,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六条规定:“四足动物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把它投偿于被害人,或赔偿估定的损失。”而在《法经》中则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关于这一点,从中华法系的巅峰成就《唐律疏议》中能更明显地看出来。唐律凡十二篇,其中第四篇“户婚”和第十篇“杂律”的一部分,尽管是私法关系,却以刑事责任课之。如第一五五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梁治平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中谈到,“基于某种特殊的历史经验,中国古代文化的基本兴趣专注于人际关系,而对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有普遍忽视的倾向。”人际关系的核心是人伦,强调亲亲尊尊带来的义,人与物的关系则强调享用物的价值之利。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凭一种伦理道德上的先占,义远远压倒了利,人际关系远远压倒了人与物的关系,成为法律的全部关注。
 
    所以,纵然有相当于私法关系的内容入律,其为法律所关注的,却非私法关系本身,而是其关乎人伦的内容。如此,仍与公法关系一样,以刑事手段调整,就合乎逻辑,甚至理所当然了。这一《法经》开创的神圣传统,自秦汉以至魏晋,一脉延续于北魏乃至唐宋明清,虽代有兴革,但骨干或者说文化性格,却始终不变。一言以蔽之,“王者之政也”。
 
    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十二铜表法》展现了另一种逻辑,提供了另一种路径,赋予了大陆法系另一种文化性格。私法与公法被严格区分,两者判然有别,分属两个全不一样的领域,适用全不一样的规则和后果。私法不是王者之政,它排除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拒绝一切特权和不平等。
 
    不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虽然具体逻辑有别,发展路径有别,但同样吸收了古代罗马法的文化精髓,内化了此种文化性格。自《十二铜表法》肇始,私法的独立发展受到保护,并随着文明的发达、民主的进步,渐次繁荣昌盛,最终必将迎来私权平等的普遍化。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转自《人民法院报》,20140808日。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8/08/content_860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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