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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会传统中的法治国家和宗教自由
发布时间: 2015/8/7日    【字体:
作者:王艾明
关键词:  教会传统 法治国家 宗教自由  
 
 
725日,2015年“宗教与法治”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届的主题为“宗教活动的边界”。在第一组的发言中,金陵协和神学院副院长王艾明教授以《论教会传统中的法治国家和宗教自由》为题发表主题分享。
 
王艾明教授首先点出,基督教的传统是尊《圣经》为规范,“从旧约到新约,从早期教会到今天,凡是有基督徒所在的地方就是有规范遵守,而这个规范就是来自《圣经》。”
 
接着他从教会历史上的十 个重要的时间点回顾了“法治国家与宗教自由”的历史。
 
第一个时间点是313年君士坦丁一世颁布《米兰赦令》,这是罗马帝国从国家角度给予基督徒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法令。
 
“但因为没有法治跟上,一有了自由就乱了。比如圣礼,画十字架是不是圣事?信徒分享爱宴是不是圣事?当时有40多种圣事,而不是后来罗马公教会的七件圣事,宗教改革后新教教会的两件圣事。”王教授说到,“当国家认可基督教作为合法的宗教存在的时候,教会组织应该制定信仰的规范,就是法治国家的特点。信仰生活一旦以教会组织的形式出现的时候,就涉及到在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规则、律令等规范,不是以耶稣基督的名义什么人什么事都可以做。”
 
于是,就有了第二个时间点,即,制定帝国合法的教会组织的信仰规范的全体主教会议,即,第一次大公会议,尼西亚公会议。在国家最高层的组织下,普世教会的主教们聚集在一起,就教会信仰的基本教理和教义制定共同的衡定标准,以确立教会信仰的正统性标准,即,《尼西亚信经》。因为当时,国家颁布基督教合法化后,各种极端邪说也冒用耶稣基督的名号,或盗用使徒教会的名义,搅扰正常的社会秩序。
 
“从社会学的角度和法学的角度来说,不能因为异端邪教打着某一个人的旗号,就把连带的这个人和信仰文本都定义为异端邪教。”从早期教会就遇到这个问题,事实上教会在325年藉着尼西亚信经就界定了在此之外的就不是正统,但当时还未涉及到是否是非法的问题,到了381年,即,第三个时间点,罗马把帝国权力和教会权力何在一起了、利益保持一致了,之后变为了凡是大公教会决议定为异端、不正统的,在罗马帝国的法律上也都是非法的。“从研究法治国家的历史来看,这是非常重要的转折点。”
 
第四个时间点是476年到800年这一段也被称为黑暗的500年。在这黑暗的500年,最重要的见证就是拉丁教会非常简朴的、谦卑的坚持传教,一直坚持传福音。而另一方面,帝国国家权力和教会权力的主流由罗马转移到君士坦丁堡,因此,东罗马帝国的教会迅速地国家化,导致着教会完全衰微。拉丁教会一个最重要的历史转折点就是800年教宗给查理曼大帝加冕。
 
“它标志着欧洲基督教文明的开始。”王艾明教授介绍说,而且这也“使得帝国法律系统必须连着《圣经》的绝对启示,《圣经》是不变的,《圣经》的启示跟一个国家法律系统决定性地联系在一起了。”
 
第五个时间点是1215年,即著名的《大宪章》的签署,后面真正的推手是中古最伟大的教宗英诺森三世。他以自然法为本,一方面鼓励基督教贵族依法约束君权,另一方面,又以教廷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制止英国贵族出现任何违法乱纪罔顾国法的言行。今天,中国法学界刚刚纪念《大宪章》签署八百周年对人类依法治国的意义,但基本上或略了其背后源自基督教信仰的奥秘和大公教会的神圣性。
 
第六个时间点是1517年,路德改教,重整混乱的信仰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艰巨的使命经过加尔文及其学生们,一代代终于构成了现代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础。
 
第七个时间点是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签订,“教随君定”原则成为国家法律。国家教会从此确立,无情地镇压非政府教会从此也开始,结果,一方面,政府以政治、法律、财政扶持国家教会,打击、驱赶、屠杀一切家庭教会,制造了一起又一起的血案,最终,一批最善良而信仰纯正的基督徒被迫于162096号月黑风高夜乘“五月花号”逃亡北美新大陆;
 
第八个时间点是1689年,英国政府终于意识到,维护英国国教会独尊合法的做法,本质上造成教会组织国家化,违背了信仰自由的传统,最终消耗的是国家最高利益。于是,英国国会正式颁布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宗教自由权利法案,即《宽容法案》,从此,国教会之外,一切基督教都有权自由组成自治的教会,开启了真正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历史时刻,从此,英国国家实力进入强盛时期,社会秩序进入法治阶段,教会和国家利益都获得最终的维护;
 
第九个时间点是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标志着日内瓦加尔文改教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正式进入美国宪政体制,宗教信仰自由和法治国家就此开始形成,为后来的现代人类文明奠定法治和宗教自由建立的典范。
 
第十个时间点是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其历史意义是:教会组织,从此退出对世俗秩序的司法仲裁权,国家法律从此以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为本,以公平正义为基本标准。
 
对中国当下宗教管理的启发
 
回顾了基督教的传统和历史之后,王艾明教授分享了他认为这些对于中国当下的宗教管理可以带来的启发。
毕竟,当个人作为一个信徒和作为成员的教会组织,在公共生活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的时候,带来的对于法治的要求就不一样了。但到底如何更好的促进法治化的管理呢?
 
王艾明教授认为,首先需要看到的是《圣经》对于基督徒和教会是很重要的、是他们自发遵守的规范,“我们现在的宗教管理还处在控制当中,原因是没有弄清楚基督徒的言行举止有一个不变的标准就是《圣经》,如果把我们的外在的管理和《圣经》里面的标准对应起来,也就好管了。”
 
其次,关于正统与非正统的把握上需要弄清楚的一点是“在法治国家里面,正统跟非正统不是国家的事情。1804年《拿坡仑民法典》通过以后,再也没有一个西方国家的政府来介入教会的正统非正统之争,1804年以前的流血的教训太多了。”
 
第三,进一步继续看会涉及到关于邪教的界定问题。在西方国家对于邪教的界定,认为是这不算宗教事务,算是民事事务,“看你是不是骗人,是不是谋财害命?”王教授介绍说,最关键看的就是这些在民事上的行为,而非只是因为嘴上讲两句和正统宗教不一样的话就被判定为邪教。
 
“这个意义对于中国宗教自由和宗教活动界限在哪里呢?”王艾明教授解释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让我们法学家弄清楚:因为我们人的罪性,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的各种行为,最终背离了法律的神圣性,因此,如何防止工具层面的误差一直是各个法治国家制度设计和执行中的重点。这样做,最终受益的是民众和政府。”
 
“法治国家与宗教自由是一个互相制衡的话题:国家越是走向法治,宗教自由受约束性越少;同样,宗教自由受约束越多,国家的权威本质上反而受到的损耗更多更深,因此,到底是什么程度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应该受到约束,什么程度上不应该约束;国家的法律强制力在何种程度上应该必须得到实施,何种情况下,却应该真正做到无为而治,这应该是目前中国法学界和神学界所面临的非常严峻的问题。”
 
王艾明教授认为,理解和平衡这一点对于解决目前中国宗教管理中出现的“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非常重要。“无论是基督教、伊斯兰教,还是其他宗教,为什么一抓就乱,一抓就死?就是因为我们不是按照公平正义这一神圣性为本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的,我们宗教自由权利里面的界没有得到国家宗教管理部门真正的理解,而这个界就是公民信徒的信仰自治权。”
 
他举出基督教的例子,“比如基督教如果要建立一个自治的团体,它里面受到的约束就会来自《圣经》。《圣经》对信徒的约束,超过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约束,因为这个里面涉及到良心律。”
 
王教授认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其原因也是与此相关,“因为假如有一个法律法规来界定和约束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话,国家宗教局的《宗教事务条例》远远不够它的分量,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权涉及到的是国家宪法和国际公约所界定的人类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一个行政部门的法规,不可能取代宪法,也不可能高于国际公约。未来的中国宗教法应该不是一部行政法,而应该归类为民法,那将是一部充分体现中国宗教信徒在国家宪法保障之下,责任和义务完全获得界定的法律。如此,法治国家和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关系,才可以具有真正的荣神益人的果效。”
 
 
(本文是根据发言人现场演讲录音整理,经发言人校对。本文为基督时报独家稿件,欢迎个人浏览转载,其他公众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自《基督时报》,原标题为“金陵神学院教授王艾明牧师:论教会传统中的法治国家和宗教自由”;王新毅采写,201507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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