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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政治与政权的概念,才能正确理解“政教分离”
发布时间: 2015/9/18日    【字体:
作者:关键
关键词:  政治 政权 政教分离  
 
 
-众所周知:政治是众人之事,就是公共事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因此,人人皆有权利干涉政治事物。
 
人权社会,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人人皆可干政;干政就主动地去影响政治。干政的形式有:私下议论,公众场合发表演说,媒体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集体上书,谈判,选举,罢免,贿赂,武装反抗等。
 
对不能干政的情形必须有法律或宪法上明示。譬如:许多国家规定,军人不能干政。这意味着军人的公民权与人权都受到了限制,他们的言论、游行示威、结社的自由权以及被选举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不能行使;只有退伍了,才能行使这些权利。
 
有人说宗教不能干政,难道宗教人员的人权和公民权利象军人一样受到了限制而不能行使吗?既然法律没有剥夺信徒的政治权利,宗教信徒可以通过游行示威等来干涉政治。那些呼“宗教不能干政”者是对宗教的敌视和歧视,是践踏教徒人权与公民权的行为。
 
当代西方宗教已没有“权力”干涉政治,但有“权利”干涉政治,注意权力与权利的不同。面对政府的宗教迫害与歧视,面对政府的不公不义,任何人及任何团体[包括宗教团体]都有权利反抗,这种反抗就是一种广义的干涉政治的活动。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宗教干政”。
 
英国法律规定英国的国教圣公会的大主教和20多位主教是英国议会上院的当然成员;英格兰君主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脑,英国君主的登基、加冕,王室成员的婚礼葬礼必须由英格兰教会坎特伯雷大主教主持。
 
美国总统宣誓就职典礼上台上就有牧师。
 
教皇对政治发表宣言和意见是他的传统。教皇庇护十一世于1931629日颁发布通谕,谴责法西斯党垄断教育的要求,1933年圣诞节谴责了优生学;1934年谴责了种族纯化论。1960年代后,教皇甚至斡旋美苏冲突,发表和平宣言反对军备竞赛。小布什到罗马晋见教皇时,教皇毫不留情地批评衣拉克战争。
 
在人权的时代,干政是合理合法的。美国人有反对政府、当众烧国旗的权利,美国的宗教团体经常到国会游说或者组织游行示威人。为什么中国人和中国的宗教就不能干涉政治呢?
 
这是因为专制的控制和影响。按孔子的观点:“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超越自己的专业或职业领域去影响政治,就是多管闲事,就是干涉了政治,是不应该的。这是没有人权信仰和民主理念造成的。
 
这些赞成和主张“宗教不许干涉政治”的人,是没有分清政治与政权的概念。
 
政治的概念已经如上所述,涉及每一个人的权利。政权概念是指统治的权力、发号施令的权力及其权力机关,也就是指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府。譬如共产党宣言发誓要埋葬资本主义政权,指的就是政治统治的权力。因此,政权所指的范围要比政治窄,政权属于政治的一部分。譬如游行示威反对建设水坝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否建以及怎样建属于政府的权力。
 
政府权力必须以尊重公民的政治权利为基础,权力的运转才具有正义性和合法性。否则就是劳民伤财、危害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政权必然会在两败俱伤中崩溃,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就是证明。因此,允许人们就各种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发表意见,通过游行示威施加压力,才能避免政权蜕化为专制政治。
 
因此正确的说法应是“宗教不干涉政权的运行,但可以干涉政治”。
 
那么,政教分离是什么意思呢?
 
政教分离,这里的“政”不是“政治”,也不是“政治组织”,而是“政权即政府”。政教分离这词是由英文的church-and-state relationship发展出来。英文很清楚:church是教会,state是国家。因此教会和国家是指两个不同的组织,两个组织应分开。
 
政教分离,指政府不干涉宗教和教会事务,宗教集团不介入政府管理和国家的运作,政府与教会在管理与资源上的分离。政府必须让所有的宗教平等竞争。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并没有“政教分离”这个术语,第一修正案只是说: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者禁止某种宗教,也并没有说宗教不得干涉政治。因此,教会作为民间组织有讨论政治的公民权利。因此,教会或宗教人士可以讨论政治事务或干涉政治事务。
 
“政教分离”这个术语没有宪法基础,“政教独立”更好些,因为独立的人也可以紧密交往、互相影响。它们有责任根据各自的权力和功能彼此帮助,但谁都不具有控制对方的权柄。教会不是国家的宗教部门,也不是国家的政治工具。
 
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作了明确解释:第一修正案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信教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征税以支持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
 
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指出:“我们以前的裁决未要求完全的政教分离;从绝对意义上说,完全的分离是不可能的。政府同宗教组织之间的某种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分离的线远非一堵墙,而是一个模糊的、不清晰的、因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变化的障碍物”。
 
美国宪法宣布要建立一个世俗国家,但此举的目的不在于遏制宗教对社会的全面影响;不存在将宗教从政治领域排除开来的任何企图。“政教分离”并不是要求政治党派组织与宗教信仰或宗教组织分离。
 
19617月在智利圣地亚哥成立了基督教民主党国际,该国际每三年举行一次大会。1988年,该国际有成员党52个。
 
如果执政者通过政府的权力系统推崇某种宗教信仰,利用政府资源来协助某种宗教的传播,那就被视为违法(违宪),这样的政府就必须下台。但是,如果执政者(个人和党派)不是利用政府的权力系统和资源参与和组织他们的宗教活动,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政教分离的目的是保证宗教自由。 
 
转自维真论坛, 2005-7-19
http://www.regentcsp.org/list_bbs.asp?id=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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