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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自由及培育中国公民社会
发布时间: 2015/9/30日    【字体:
作者:李仁兵
关键词:  宗教自由 中国 公民社会  
 
 
今天主要讨论宗教自由与法律的问题,兼涉及中国现实社会下人权问题、公民社会构建。由于时间的原因,我只简单谈一下宗教自由和文明转型下的中国公民社会。
 
很抱歉告诉大家,我现在还没有皈依主的圣召之下,但这不代表我没有信仰。作为法律实践者,我坚定捍卫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信仰自由,如果这种自由是依从人性,尊重生命,向着文明教化的。其实,信仰自由从其本源而言,首先是一个私的问题,因为信仰的历史与人类社会同样长久,早于国家的产生。在国家产生之前,信仰主要是私的范畴,每个人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的信仰或者崇拜,没有信仰或者崇拜反成了不正常的;说其是私的,更在于内心世界探索只有探索者本来才能控制,有时候任何其他力量都无法介入,也不应当去介入。同时在然后才是公的问题。之所以成为公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不外乎有两个:一是在国家机器或者类似机构产生之后,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信仰自由面临危险,常常受到公权力的侵袭和限制,需要对这种权利侵害提供一种保障和救济;同时,在权利结构中,信仰是一个如此普遍、基础、先在的部分,以致宪法在内的法律不能遗漏。这是信仰自由由私的问题成为公的问题的主要原因。另一个原因是,宗教社团产生后,它拥有超越个人的组织化力量。这种组织化的力量分享了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权力,同时组织化力量也被异化为工具,实行非文明化的行为。于是,国家或者政府对宗教社团有着敌意和防范,出台许多有关的公共政策,加以控制或者收服。
 
对待包括宗教自由在内信仰自由,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公共政策。有两种态度是截然相反的。一是“宽松到可以控制”的公共政策。一个实行宗教宽容的社会中,尊重个人信仰自由,宗教文化也是多元的,政府与宗教相对独立,如现在的你们所处的国度,还有日本。政府不对任何信仰贴标签定性,只对具有社会危害、触犯法律的行为予以规制和处罚。另一种是“严控到可以监管”的公共政策。在一个实行严格监控的社会下,有的时候宗教社团本身成为一个类似公的机构或者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着社会控制的作用。私设教会(包括称之为家庭教会)往往得不到法律上承认的,会被以“非法组织”加以取缔的危险。在大陆,许多被逼迫的信徒就处在这种境遇之下。
 
其实,就我个人而言,因为承办比较多的公益案件,与大陆的关注健康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多一些,在法律之下对中国公民社会更感兴趣一些,思考的更多一些。
 
中国力量并没有你们想像的那么强大,不是你们想象中那种庞然大物,会把美国吃掉。要知道,大的未必是好的,越大东西越粗燥,被吹大的神话终究会破灭的。在你们感觉到崛起的中国,在经济改革获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在国内自身累积重重的社会矛盾,环境问题、医疗在内的健康权保障问题、土地征收拆迁问题、宗教问题、民族问题、教育问题等等,许多是制度性的。中国社会正处于文明的转型期。
 
在中国传统文明中,社会结构基本上是“政府—公众”单一的直线垂直型结构,其中政府在这个直线结构顶端,掌握着话语权,是社会的强势力量,而公众则处于下端,丧失话语表达权利,是社会弱势群体。为了维护政府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政府借助强大的国家机器长期压抑乃至关闭着民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权力就是公理”在国内盛行。进入21世纪后,尤其是在经济不景色和经受奥运洗礼后,中国国内社会矛盾日凸显,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频发,朝野文化对碰激励,民间寻求话语权和利益表达诉求高涨。于是,中国能否和平实现文明转型以及如何实现这种和平转型,不仅是政府决策者所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直接接触社会弱势群体、从事社会工作的包括律师、民间团体等社会工作者所关注的热点。 
 
事物发展力量来自于事物内部,同样社会文明进步的力量孕育于社会内部。在中国社会文明转型中,出现两个最为显著的特征:一是NGO的蓬勃发展;二是以律师自身维权觉醒为先导的维权斗争日益高涨。这两个事物是中国社会内生的独立发展的力量,尽管在国际化的条件受到了外部因素的影响。这两大因素的成长、壮大是中国社会福音。之所以这么说,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NGO的蓬勃发展已经而且必将改变中国的社会结构,即改变传统的“政府—公众”直线垂直型为“公众-NGO-政府”三足鼎立的“三角”型平面结构。公众通过组建各种代表自己利益的民间团体(主要是NGO),把原来微弱的个体力量聚合成相对强大的力量,向社会发出自己声音,必要时与政府代表协商、谈判,顺畅地表达自己诉求。同时,NGO的健康发展,将积极地联系相应的公众,教育和培育团体成员公民意识,理性地参与社会事件处理,尤其是很大一部分问题无需政府的介入即可在NGO等团体内部依靠团体力量即可解决,大大降低了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NGO迅速发展,逐渐覆盖社区的各个角落,代表民间力量的崛起,必将约束传统文明的“全能政府”,使之向法治文明下的“有限政府”转变。
 
二是没有律师文化的繁荣,就没有法治文明的繁荣;在律师权利和尊严得不到保障之前,法治社会缺乏制度基础。通观法治文明较为成熟、发达的法治社会中,律师文化是培育法治根基,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基本上是从律师职业群体中培育和发展起来的,或者说经历了律师素养洗礼。在法治社会中,律师接办人权案件可以在法庭中援引法律理据据理力争,备受公众尊敬,无需顾虑因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受政治打压、无理检控、袭击或者拘禁。但是,在中国大陆,律师职业言论自由和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维权律师与法律维权人士受地方政府公安及官员迫害至令人发指的地步,不断出现。在临行前,一个同行发来邮件告知一个消息:黑龙江佳旭律师所八名律师被道里区法院法警殴打,其中有女律师竟被打致流产。司法不独立,律师的尊严在法庭受到漠视。新的《律师法》于200861日生效。8月份北京35位律师联名呼吁直接选举律师协会,掀起了律师维权运动的高潮,随后宁夏等各地旅协纷纷要求直接选举、实现行业自治。律师自身维权运动引起政府高层的重视,备受国内外的关注,成为社会维权斗争的先导。
 
建设法治社会是中国朝野对未来社会发展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NGO的发展将构筑法治社会的坚实社会基础;而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是法治社会内不可或缺的构建主体,是培育规则意识,引领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把政治问题法律化,一切的社会纷争都得以法律解决,熨平社会文明转型带来的震荡。
 
最后,我需要提及的是宗教自由与公民社会的培育也是有着密切联系的。我始终认为:世界的基本结构是三分的。这种三分的基本机构,不仅普遍的存在于自然之中,从天体的宏观世界到量子的微观世界,而且普遍存在各种社会现象之中,包括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你们国家的制衡理论之下三权分立就是一个例子。中国社会在之所以不稳定,在于力量的失衡,缺乏一个强大的中间力量,架构在公民个人--政府之间。上面所论及的宗教团体和NGO、律师职业团体、社区组织等,都是中间力量的一部分。法治社会之下,政府是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公共服务不可能有政府包揽,事实上政府也无法包揽全部公共服务。一个习惯于过度依赖政府的民众,有着更多的抱怨,缺乏自我组织能力和行动,有时候缺乏规则意识!现在需要的做的任务就是培育和发展这个中间力量!中间力量的强大,才能改变传统的公民—政府的社会结构,形成稳定的三角结构,制约政府公权力,公民社会才能到来。
 
 
2011.02.01在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的讲稿
 
转自博岛天法的法律博客,略有删减。2011-04-26 
http://lawyer148.fyfz.cn/b/28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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