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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回购庙产办法”破局开局
发布时间: 2015/10/16日    【字体:
作者:竹林果方
关键词:  庙产产权 回购 宗教自由  
 
导语:回顾《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十年以来,十部委文件公布一年多以来,总体说,都在做工作,都很辛苦,都不容易,舆论和理论上确实落实了一点政策,但实际问题基本没有得到解决,“假庙”依然是重大问题,且对两个文明建设的破坏性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大,直接遏制了文化复兴,是文化复兴巨大的绊脚石。
1987年,武汉宝通禅寺打院墙,但次日就被挖洞。继续打,或次日,乃至当日,工人一走,挖洞。到后来,直接是推倒院墙,阻止工人施工,乃至跳到寺庙,大喊大叫。当时年少,大怒,要去少林寺学武功,至少可以喊几个少林寺和尚来,不是打仗嚒,谁打得过少林和尚。师父说“呵呵”。不久有老和尚说:“你师父很慈悲的。我在少林寺时……”。哦,少林寺和尚,就有啊。某日,客堂喊我找个斧头,快快快。知客师父早已木桩在手,不停地催促我往宝通寺一个方向去(朝武汉长江大桥)。已有一些人站在那里议论,师父也在。有人说:这里钉。有人说,那里钉。知客师父说:说好的,有线的,我们在线上打桩,错不了。有人就说:这有棵树,须保护,你们寺庙往后面移一移,以便我们保护这棵树。知客师父不客气:说好的,有线的,我们只认线。喊我:猪,这里,快点,钉上。我手执斧头,三两下,木桩打进去了。有人过来摇动,然后拔除木桩,喊:小和尚,这里打。我看看知客师父,知客师父夺过木桩,亲自烖回原处,喊:猪,打,使劲打,打深些,不给他拔出来!气氛地说:没有庙,哪有这么大的树。那人就去找师父,又有人过来跟师父说话,无非移桩。师父:这个事,我做不了主,我要请示。知客师父喊我:猪,再打一个,就这里,钉,使劲打进去,打深些。有人就闹了,师父就走了。
 
有一个省,有缘去,说去就去,午时发车,上海出发,时速160,赶。子时,说还在等,一定等到。到了以后,次日了,有问:吃一顿?答:我先睡一下,随时喊我。答:那我们也睡觉了。当夜,住党校。次日,当时的省委秘书长请客招待,吃完,闲聊时,我起身走人。何如?做事嚒,饭吃了,礼到了,开工。也就是十多公里的小小一条路,和尚修的,但被收去,卖给商人,然后商人借路设卡,收钱啊,寺庙不理解,当然要问,但问到省委,再多常委批件,商人就是不肯还路给寺庙,无非一句话:“我从政府买的”,“我买了,就是我的。”始终找不到破解的办法,不是没有办法,而是双方恼怒着,各不相让。那就只能是狭路相逢勇者胜,势力大者为王了。也曾有过回购归寺的谈判,但人家豆腐多重,喊你多少黄金来换。
 
在北方,从在佛协工作的居士口中了解基本情况后,直奔被强占的佛庙,立即有人要抢相机,号称捕人,黑黑,强人啊,强到可以逮捕啊。跑罢。一火车跑到北京。相关材料集中到赵朴初和十世班禅手上。
 
以上个人经历,足以说明了庙产的问题十分难缠。参照一下宗教相关的法制历史:
1982年,中央出台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号文件)》。
198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提出有条件的省区,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出地方性宗教法规,由地方颁布试行。
19871988年间,广东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先后颁布了针对宗教事务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综合性及单项性的政府规章。
1989年,因缘成熟,赵朴初、丁光训等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出建议,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建议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年,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6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活动正常化。
199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1996年《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2002年,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3号文件)》。
2005年,《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0531日起施行。
 
更久远的历史,或说文化罢:
历史的原因,寺庙依然有私产和公产两大类。私产方面,古有王公大臣员外郎独家建造的寺庙,专供投缘的出家人修行,方便自己问道,后演变为“家庙”、或“小庙”,即“私庙”,清末民初,乡绅大户挑头,建了许多小庙,在当局的支持下(至少不反对),礼请出家人主持,无偿捐赠给佛教,或是个人独立建庙,或变家产为庙,按自己的意愿独立规矩,只传徒子徒孙,不外传,也是家庙,或称小庙。相对的寺庙为“十方丛林”或“大庙”,只要守佛门规矩,严持戒律,包括居士,都可以常住。新中国成立后,有关佛道寺观庵堂的政策中,曾有一条,原则是:私庙是遗留问题,可以维持现状,但所有权不继承,不再允许私建私庙。
六十年过去了,私庙早已成为历史,理论上应该不再是问题了,但经济大潮的冲击,死灰复燃,例如或商人投资、或政府投资、或官商联合投资,又修建了大批的寺庙,若依法理论,都是非法的,统成为寺庙。非法的东西,怎么处理哩?依《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若肯守法,依此,须罚款,必须接受罚款。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若肯守法,依此,“外人”都不许在寺庙里面瞎搞,谁瞎搞,捉走。
 
但现在的问题是,许多违法,是当地政府部门在带头,你是主管部门呀,带头违法,谁还守法呢?于是,庙不像庙,僧不像僧,直逼中国佛教协会不得不反复呼吁“庙象庙 僧象僧”。如此呼吁,严肃在佛庙,漠视在庙外呀。庙外那些违法的人,就动起来了歪脑筋,在那里歪嘴巴念叨:你不像个庙,还是我来修一个像的,你不像个和尚,还是我去招聘一些来。佛协的呼吁,成了人家的凶器,反打过来了。
 
宗教自由是当今世界所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上已有125部宪法规定了宗教自由的内容,国际公约也将宗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明确规定,所以,如何把握宗教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当今中国所面临棘手问题,就拿佛教来说,应有一个拨乱反正的法制化进程,有些事,可以明确了。
 
议论一下:得益于改革开放,和尚多起来了,信众更多,一些利益纠纷导致的不文明,乃至违法,乃至小冲突不断,仅仅南方的报纸与网络,例如凤凰网等新闻采编的案例,就揭发了种种的非法活动,记录了大量的不安。柏林禅寺、法门寺关门案例,重庆温泉寺闹剧,法门寺和福建几个寺庙的闹剧,南昌更搞笑,直接把和尚尼姑控制到一个牢房。最要命的是,已然严重遏制了两个文明的同步发展,精神文明一旦触摸到佛教,立即弹回来:“现在的社会,唉!”、“现在的官,XX的!”,矛头直指党和政府。党和政府无辜呀,但哪里说理去?这是很奇怪的,奇怪到妖孽味道浓重。一切的纠纷,无非“庙产”二字,法制化正在高速前进,问题,必须解决了!
 
具体到佛门内部,“关山门”,少不?不少了。佛门少壮派中的个别人,直接针对“政府”责问了。叫做无可奈何,猪被打了也要哼哼几声呀。法制化,不容易,法制化进程,阻力不小。但是,但凡问题,总有相应的解决办法。怎么弄呢?我看,发改委可以先搞一个“寺庙回购庙产办法”并单列一条进入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宗教法)。例如武汉归元寺曾被政府照顾,当然是功德了,有功德,当然有现世报,生生世世有好那。怎么弄呢?叫做“回购庙产产权”。收钱的人,与寺庙协商,把想拿到的钱的总数说一下,寺庙哩,百年安排,例如寺庙基本开支和中国佛教协会倡议的慈善事业外,先偿还这个,十年数十年,坚持百年,也还。再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经过允许的商人,或直接是官商花钱盖了庙,那么只要有和尚愿意去接,你花了多少钱,还想得到多少钱,好好说,接庙的和尚认可后,签订协议,寺庙基本开支和中国佛教协会倡议的慈善事业外,先偿还这个。那就百年都有了,还能闹什么呢。
 
 
竹林果方12:29 2014/8/31大别山
 
 
 
转自心开日光的凤凰网博客,2014-08-31 
http://blog.house.ifeng.com/article/33929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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