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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灵性和社会性——迪尔凯姆关注的宗教现象
发布时间: 2015/10/23日    【字体:
作者:杨凤岗
关键词:  迪尔凯姆 宗教现象 灵性 社会性  
 
 
20世纪以前,哲学家曾经一度垄断了对于宗教问题的思考,他们苦思冥想出一套套自圆其说的理论,并且用充满文采和蛊惑的文字断言宗教必将消亡。社会学一出现,则把关注的重点转移到冷静、客观、实证地研究具体的宗教及其实际的社会功能上来。其中,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注重考察宗教的社会整合、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着重阐述宗教伦理所带来的社会变革。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不再仅仅关注概念的逻辑推导或武断断言,而是用社会历史资料和实际观察数据对其理论进行系统的验证。这种注重实际和实证的特点在当代的一个典型体现,是美国社会学家皮特·伯格公开放弃自己以前系统阐述过的世俗化理论,而且还主动讲、反复讲、到处讲世俗化理论错了,因为,放眼全球,实事求是地说,现代化并没有带来宗教的衰落。社会学家以事实为重,可以放弃以往的理论。相比而言,哲学家则只有理论,一旦放弃自己那套理论,就一无所有了。这就是科学与非科学的分野之一。
 
 
 
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又译为涂尔干)是历史上第一位拥有“社会学教授”头衔的学者,他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其真实性却如同石头一样坚硬,忽略社会事实的人会被碰得头破血流。社会事实无法用生理学、心理学以及其他研究个体学说的方法来解释,而必须用社会学的方法。宗教、道德、法律、社团等等这些社会事实,都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在迪尔凯姆的社会学奠基性著作中,最后一部力作是1912年出版的《宗教生活的初级形式》。他批判了有关宗教起源的两种流行性解释:看到电闪雷鸣等自然现象而想象出雷神雨神的自然崇拜论和由人的睡梦和死亡想象出的万物有灵论。他认为这两种解释说明不了为什么在对于自然、生理现象的谬解露出破绽后,宗教还能继续存在下去。迪尔凯姆认为,宗教是各民族各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一种现象不可能是建立在虚妄的想象上的,而必定是建立在某种真实存在的基础上的。通过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原始宗教即图腾崇拜的分析,迪尔凯姆认为这种真实存在来自人群聚集时产生的一种集体兴奋,这种难以名状的群体感觉具象在某个动物或植物上,便成为图腾,并借此把各样事物和行为划分为神圣与粗俗,以此规范和协调这个部落的认同和行为,图腾这个神圣符号背后真实的东西其实是“社会”自身。换句话说,“社会”是真实存在的,而宗教是社会的一种神圣符号的体现。
 
 
 
迪尔凯姆的这个理论虽然有费尔巴哈宗教理论的影子,但是,“社会”这个真实存在是在哲学家费尔巴哈视野之外的。很多宗教信徒不能同意迪尔凯姆的这个化约主义解释,不过,西方也有信徒认为迪尔凯姆悟到了某种东西,他把这个东西称之为社会,而宗教信徒则认定那是上帝或上帝的灵,如同《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18章第20节中所说:“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耶稣基督)的名聚会,哪里就有我(的灵)在他们中间”。其实,无论从神学上还是社会学上说,宗教都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在群体互动中发生和延续的,而不仅仅是一种意识或信仰,不可能仅仅以个体私下信仰的形式存在。通过对于原始部落图腾崇拜这种宗教生活的初级形式的分析,迪尔凯姆借此说明现今的社会中宗教作为一种共同意识对于社会秩序和群体认同的必要性。迪尔凯姆指出,宗教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提供一套解释世界的理论,而在于为群体或社会建立一个行为准则,成为群体或社会得以延续存在的黏合剂。迪尔凯姆担心,一个社会一旦没有了宗教,靠什么维持群体聚合力?如何规范和协调个体的行动?人们是否会走向道德沦丧、分崩离析?迪尔凯姆的这种担心,如今看起来仍有重要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迪尔凯姆对于宗教的定义是:“宗教是一个关于神圣事物的信仰和实践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和实践把信徒联合在称之为教会的一个道德群体中。”这个定义包括宗教的4个要素:神圣、信仰、实践、教会。在《宗教生活的初级形式》这部著作中,迪尔凯姆详细讨论了信仰和实践两个方面,宗教必须具备这两个要素,这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关于神圣,迪尔凯姆的解释是“被分离出来并且围绕之设立起禁忌的东西”,图腾就是这样的神圣事物。虽然神灵是很多宗教所崇拜的神圣,但是迪尔凯姆并不认为神灵是宗教所必有的,并且举无神的佛教之例为证。对于这一点,后来有学者指出,不相信超自然神灵的佛教徒不过是极少数的哲学思辨性强的人,对于大多数佛教徒来说,他们是相信超验神灵和超验佛法的。迪尔凯姆对于这个要素的把握显然有误。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当“神圣的事物”被泛化时,就会把过多的现象归到宗教名下,比如纳粹的国家崇拜,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甚至美国人所热衷的橄榄球或高尔夫球,都可以称作宗教了,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概念的混乱。这个要素应该更有针对性,仅限于超自然之物或神灵,即只有包括了对于超自然之物或神灵的信仰才是宗教信仰。
 
 
 
迪尔凯姆宗教定义中的第4个要素是“称之为教会的道德群体”,他虽然采用了“教会”这个基督教特有名词,但强调的是“道德群体”,就是说,宗教都是有相应的群体组织形式的,既要有祭司或神职人员,又要有信众,是祭司与信众的道德联合体。不过,由于迪尔凯姆的理论是基于对“宗教生活的初级形式”的分析而建立起来的,因此书中没有进一步详细论述现代社会的宗教存在形态。在现代社会中,宗教与其他社会制度分化分离、相对独立,并且不再是一个社会仅有一个宗教,而是每一个社会都有多个宗教,出现了宗教的多元并存现象。
 
 
 
我认为,以迪尔凯姆的宗教四要素为基础,就可以得到一个比较完整的宗教定义。这个定义是中性的和全面的,包括了信仰与实践,也包括了灵性和社会性两个要素或重要纬度。这个定义可以避免把其它事物笼统地泛称为宗教现象,是一个可以用于实证研究的社会学定义或社会科学定义。
 
 
 
(作者系美国普度大学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载于《中国民族报》,转自中国宗教学术网,2015924日。 
http://iwr.cass.cn/zjxllyjs/lw/201509/t20150924_19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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