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十年后,条例越来越受到关注,中国宗教事务管理的有效性及合法性正受到质疑。多年来,政府机构、宗教团体、法律专家们一直在讨论,是否应该有一个基本法律来替代国务院2004年制定,并于2005年实行的管理条例。刘澎教授是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的创始人,普世是一个民间宗教与法律的思想库,该所多年来一直在提倡宗教立法,让法律正式的确定政教分离,保护宗教自由及公众利益。刘澎教授的调研引起学术界及公众的广泛关注,就在7月17日,刘澎教授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发表了第一个非官方机构起草的《宗教法》草案的部分内容。
《中国新闻周刊》(英文版):
实践中,宗教事务是如何通过《宗教事务条例》管理宗教事务的?
刘澎:
人事、财务、教务都在宗教管理部门的严密控制下。宗教团体的登记,神职人员的授予,建立、维护宗教场所,仪式的规模与形式,宗教教育方案,及与外国宗教组织的交流访谈等宗教事务都需要审批。
改革开放后,国家的管理模式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始于1979)。很多政府机构已经解散,包括机械、化学、煤炭、电力行业。他们的解散并没有导致骚乱,因为有一堵墙隔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这道‘墙’就是法律。
但是,改变并没有发生在宗教领域内,这里行政的工具与规则仍然盛行。众所周知,行政许可系统是寻租与腐败的温床,给予许可或者拒绝并非取决于法律标准,而是官员可酌情决定的。
《中国新闻周刊》(英文版):有些领域,如宗教,并非经济市场的一部分。这是否意味着行政管理可以更有效的保护宗教自由及公众利益?
刘澎:
事实是,虽然经历了60年很严密的行政控制,但这两个目标都没有实现。千万信徒没有得到官方认可系统的承认。在私人场所而非官方登记的礼拜场所做礼拜的基督徒被称为‘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作为团体已被广泛承认。虽然不能提供确切的数字,但是分析家的共识是,家庭教会成员如果没有超出至少也与官方核实的三自教会(自治,自养,自传,忠于爱国主义及政府管理)的信徒一样多。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天主教会。宗教行政管理法规加深了政府与这些宗教组织的对抗与冲突;与此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财政预算快速膨胀。
管理不当是佛教团体的问题。特定的僧团、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方法把佛教当作现钞取款机。当你参观一个寺庙,你至少得付门票。有些寺庙出租给承包商。他们随便雇佣工作人员在白天冒充和尚,晚上这些雇佣的‘和尚’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任何事包括玩游戏、喝酒、吃肉、赌博、或是与女性交往。这些假寺庙、假和尚是普遍存在的。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旅游业与物业升值,急于建造巨型佛像。已有筹划让寺庙上市。寺庙免于任何财政纪律。他们不是公司,所以他们的账簿不受政府监督审计。与宗教相关的管理机构,如宗教事务局、警察及维稳办公室,只要和尚听命于他们,就不会干涉。
如果现今的宗教管理方法是正确的,现况就不会如此糟糕。
《中国新闻周刊》(英文版):为什么效率会这么低?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世俗政府应该保持中立并且保护公共利益。没有一部法律确保‘政教分离’的原则,政府在处理宗教事务上将更倾向于强加自己的偏好。
政府支持的五个‘爱国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及基督教——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与政治支持。他们的领袖是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分别为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及政治咨询机构)。系统之外的人没有机会使用纳税人的钱或占据政治位置。
然而,在信仰多元化的过程中,信徒对教义及仪式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例如佛教,被分成很多宗派。俗世政府不可能有权威或者能力为任何宗教设立统一标准。如果政府支持或是限制哪些宗教,它就失去了中立性,此中立性正是政府履行它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及社会稳定维护者等职责时所需要的。
作为宗教团体,“家庭教会”也希望能够登记为法律实体,这样就能按照法律置于政府管理之下。但是这些团体不能接受被他们视为宗教竞争对手的另一个教会的管理。要求教会团体为了登记而接受三自教会的核准是不合理的。这就好比政府在北京开了一家餐厅,让任何想进入餐饮行业的饭店都要得到该酒店的准许,但是这家酒店只准许那些提供特别品牌北京菜的饭店进入。
只有在法律之下,平等的对待各宗教才是可能的。宗教团体很容易设立,但是很难生存于一个充分竞争的宗教市场。如果每个镇只允许设立一个寺庙,但和尚发现,他们既不会失去现有的庙也没有机会多建一个,很自然,他们会有贪污的动机。在宗教由政府支持的国家,如英格兰教会与德国路德教派,比起没有获得政府支持的竞争对手更缺少活力。
《中国新闻周刊》(英文版):如果公民觉得《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不公平,他们是否有法律救济手段?
刘澎:
目前还没有。如果行政机构根据管理条例处罚公民,而公民觉得不公平,问题不在于管理机构是否正确实施了条例,而在于否有一部在管理条例之上的法律。如果一个公民想把宗教案件诉诸于法律,他们会发现法庭没有权限介入,因为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这就是“家庭教会”经常遇到的问题。当管理宗教事务的官员指控他们违反法律时,他们要指控者指出具体违反了哪部法律。他们承认违反了行政法规,但坚持这些法规违宪。由于中国并没有司法审查机制可以确定一个条例或是法律是否违宪,条例本身是否有效就成了政府与“家庭教会”永无休止的争论。政府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形下也感到压力很大。
必须制定基本法律来规范、保障,行政法规不能代替宗教事务立法。
《中国新闻周刊》(英文版):法律是为俗世社会制定的,它怎样才能保证政教分离?
刘澎:
宗教法,无论如何称呼,并非是为了管理而制定的,而是要在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立一堵墙——厘清他们各自运作的空间。这好比你我两家之间的墙。你在你房子里建游泳池或是挖地道都与我无关。我只是需要这堵墙来确定我的产权。现在政府对宗教的干涉,就如同墙的这一边的人家管到隔壁人家去了。所有的宗教事务,神职人员的资格,教义的传布,仪式的组织,宗教场所登记,宗教学校培训,及宗教团体交流都应该让宗教团体自己决定。法律应该明确这点。
必须说明,不允许宗教组织以宗教的名义从事营利业务,否则将会被剥夺宗教法律地位,并且承担法律后果。如果你想赚钱,就该设立公司而不是宗教。
如此,法律既保护宗教自由,也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
《中国新闻周刊》(英文版):为了保证法律落实以上两个原则,您有哪些建议了?
刘澎:
首先,信徒的宗教自由必须作为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其次,必须实践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信徒有权利建立他们自己的团体,无论他们的教义如何。
一个团体一旦被登记为宗教实体并获得免税权,它就不能再从事营利事业,否则对缴说企业是不公平的。
如果你不通过通过做生意赚钱,你如何生存?这个问题问你自己。如果你可以争取足够多的心灵,信徒捐钱给你,你就可以生存。你不能要求公共基金的拨款,或有任何法律禁止与限制的行为。在这些条件下,伪宗教组织怎能存活了?
如果宗教组织及它的成员违反法律,应受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因为信仰受罚。
《中国新闻周刊》(英文版):您强调需要所有的公民参到宗教法的立法活动当中来。为什么非宗教人士也要参与?
刘澎:
宗教法调整宗教团体与政府的关系,信仰团体与非信仰团体,信仰者与无信仰者的关系。它涉及所有人。公共共识建立在公共辩论上,这样才能制定有效的法律。没有公共共识的认同,法律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中国宗教条例实施之中遇到的困难与低效足以说明这点。
宗教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必须由基本法律保障而非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解决方案是尽快开展立法工作,而不是继续用法规取代法律。
林萍译自CHINA WEEKLY, Volume No.074 September 2014。
原标题:神人之间的法律——中国是否应该将宗教纳入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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