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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界合法权益并未完全在法律的保护下
发布时间: 2015/11/12日    【字体:
作者:圣辉法师
关键词:  佛教界 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  
 
 
一、当前佛教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寺院“被承包”屡禁不止,侵害佛教界权益
 
2012年初,媒体有关“被承包的信仰”长篇报道揭开了佛、道教寺院宫观被商业化侵袭、各地“借佛敛财”的种种不良现状。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佛教四大名山,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已于深圳主板挂牌上市,普陀山、九华山和五台山积极筹备登陆资本市场的消息,去年一度引起媒体追踪、社会争议。
 
有官媒直指,在经济高于一切的发展理念中,一些地方部门在佛教名山上市过程中“起很大的推动作用”。
 
当前,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打着“建设某某佛教文化园区”、“建设某某佛国”、甚至“申遗”的口号,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佛教权益,挟持、利用佛教牟取商业利益。借教敛财、驱僧占寺、圈寺卖票、经营承包、捆绑上市、商业投建、非宗教活动场所却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雇佣假僧假尼、违规设功德箱,并通过烧高价香、算命、卜卦、看相等有违佛教本怀的方法欺骗信众、诈骗游客。如此种种让佛教饱受非议和屈辱,严重侵害佛教界的利益,破坏佛教界的形象。
 
然而,佛教界面对“被承包、被上市”等情况,由于寺院法人地位的缺失,维护自身权益举步维艰。
 
中国《民法通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条文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然而现实情形是,全国佛教3.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大多数尚未能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关键问题在于佛教活动场所(寺院庵堂)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后果是:寺院不能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只能公款私存。民事行为也受限制,如只能以私人名义购买寺院公用车辆。更重要的是,面对种种“被承包”、“被上市”,佛教界束手无策,不能独立的进行民事诉讼,主动的维护自身权益。
 
(二)假冒僧尼层出不穷,破坏佛教界的形象
 
中国佛教协会2012年配合各地公安、宗教部门鉴别、查处的虚假僧人就达数十起。同年,两个歌手假冒僧人,网上炒作,最终在北京法源寺被信众擒获送往公安机关的事件,更是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议论。
 
然而更多信众被假冒僧尼欺骗财物之后,往往选择不吭声、不报案的态度。不法分子,冒充僧尼,自称为活佛上师,妖言惑众、欺骗信众,祸害正法,混淆正信,敛财骗色,炒作自己,破坏佛教界僧人的形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以及《藏传佛教寺庙经师资格评定和聘任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我会相关规定,教职人员资格的取得需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神圣庄严的仪式。然而大部分信众并不了解一个合格的僧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由于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教职人员备案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一套科技含量高、方便快捷的鉴别教职人员身份的系统尚未建立,也是造成目前虚假僧尼泛滥的原因之一。
 
(三)佛教被庸俗化,信仰遭到践踏
 
近年来,戏谑、调侃佛教,随意篡改佛经、密咒,随意戏说佛教诸佛菩萨、高僧大德故事,借佛炒作的广告、歌曲、影视、文学作品等事情屡见不鲜。一些内容与形式低级庸俗,与佛教清净神圣的形象格格不入,严重践踏了佛教神圣的信仰,伤害了佛教信众的宗教情感。
 
近期,“丽江酒吧佛像”、“法海神曲”、“大背头弥勒”等等践踏佛教信仰,伤害宗教情感,侵害佛教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究其原因,除普通民众对佛教缺乏足够的认识外,对于宗教信仰、传统文化缺乏尊重、敬畏之心;更重要的是,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
 
《宗教事务条例》于2004年颁布,更多的是规范了宗教界从事宗教活动方面的行为,使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规范和保护。然而这对于那些借佛炒作的人在法律上没有制约,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变本加厉、肆无忌惮。
 
面对近期发生的,以及各种丑化佛教人物的娱乐表演、无底线娱乐消费佛教的现象,佛教界只能通过呼吁、澄清等被动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信仰,很难通过法律的手段主动、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一)切实落实佛教寺院法人地位,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于设立法人规定:“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四个条件。目前而言,大多数佛教寺院已具备设立法人的条件。
 
但十分痛惜的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绝大多数寺院都没有法人地位,因此不能承担民法责任,所以“被占用”、“被上市”的寺院就没办法维护自身权益。去年传印会长已就这方面的问题,向全国政协递交了《关于解决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的提案》,我们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政府对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问题,一定能够予以妥善解决。
 
(二)配合做好教职人员备案工作,建立鉴别系统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已于2006年由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实施,佛教界应该进一步配合做好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
 
一是省级佛教协会要在寺院住持任职、免职,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暂停、撤销等方面严格把关,及时申报。
 
二是在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的过程中,省级佛教协会、传戒寺院应严格履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对受戒人员须进行面试,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学识和理解受戒意义,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律仪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并严格履行《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宗教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健全一套科技含量高、易操作、高防伪的教职人员档案系统。杜绝假冒僧人,维护信众的合法权益和佛教界的良好形象。
 
(三)推动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实,维护信仰尊严
 
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于2004年,在实践中切实规范了宗教界的正常宗教活动,维护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宗教界特别是佛教界面对文物、园林、旅游、文化等领域的纠纷越来越多,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维护佛教信仰尊严上还不够完善,有待健全。
 
一套既能严格规范宗教活动,又能全面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宗教界的殷切期望,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值得欣喜的是,去年十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在前不久召开的中佛协成立六十周年纪念会上,刘延东副总理在讲话中也指出了要切实维护佛教的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佛教界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反映了当前佛教界的普遍心声。
 
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同仁,都是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委员,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积极响应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有关文件和刘延东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履行各位委员的职责,以主人翁的精神,从自身做起,积极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推动佛教事业健康向前发展。
 
(本文节选自圣辉法师在2013年10月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权益保护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法音》 作者:圣辉法师,转自凤凰佛教,2015年10月05日。
 http://fo.ifeng.com/a/20150928/4148345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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