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观点与争鸣
 
从道协原秘书长王哲一被调查想到的
发布时间: 2015/11/12日    【字体:
作者:史方平
关键词:  中国道教协会 王哲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中国道教协会秘书长王哲一被立案调查,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看到这个消息,深有感触,不胜惋惜。

王哲一我认识多年,是位藏族人,从表面接触感觉,为人还是憨厚,大学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国家宗教事务局。长期在一司工作,肯学、能写,文笔很好。我知道中国佛协的许多报告,都要经过他审查才能通过,文字能力可以。从科员、副处长、处长到副司长,一路走来,虽然十分顺风顺水,还是挺不容易的。2010年中国道教协会换届,被国家宗教事务局派去中国道教协会任秘书长,党支部书记。正当2015年五年任期届满即将换届之前,他却因违纪被调查了,现在又送司法机关了。同时被国家宗教事务局派到中国佛教协会担任秘书长和党支部书记的王健,工作了五年以后,今年4月中国佛教协会换届时,顺利回到国家宗教事务局担任一司司长。同时下派的两个人,而王哲一却不能回到国家宗教事务局继续当官了。二王少了一王,实在遗憾。王哲一是一个藏族的孩子,奋斗多年,真不容易,一旦失足,成终生恨事。也是任何人救不了的,无可奈何的事。你想呀,你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副司级公务员当得好好的,干吗非要到宗教团体吃苦呢?弄不好还犯错误就进去了。

     我想到,人家宗教团体的秘书长应当是宗教界人士担任才是正理,否则那还是宗教团体吗?你一个中央国家政府机关的公务员,你又有没有宗教信仰,你有那么好的公务员待遇,有中央国家机关那么显赫的地位,有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司长那么令人羡慕的职务!为什么纷纷愿意下嫁到属于民间的、而且还是被人们看不起宗教的团体去工作呢?难道佛教、道教协会真的软弱到连位秘书长的人选都没有了吗?建议今后国家宗教事务局,从执行国务院减政放权要求出发,从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从尊重、支持和关心宗教团体自立能力出发,从我国是政教分离的国家体制出发,从与宗教团体“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原则出发,今后还是别向宗教团体派公务员担任秘书长了,弄不好既不讨宗教团体喜欢,又害了国家公务员,对外界又造成不良的影响,人家王哲一如果不去任秘书长,在局里当个副司长、司长的,那会有这个事?他到了这个地步可能还埋怨局领导呢。

我又想起来了,不是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吗?不是宗教团体实行三自吗?不是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吗?国家政府官员怎么派到宗教团体当领导了?这个作法有法律授权吗?有政策规定吗?《宗教事务条例》有明文要求吗?既然没有,如此行为究竟是根据什么文件执行的呢?如此作法,是不是有些政教不分、或者以政代教、或者叫包办代替、或者是法外施权呢?美国鬼子最会钻中国人的空子,一不小心如果让鬼子们知道以后,不是又等于递给他们话把了。鬼子可以对此借题发挥,扩大编造事实,进行妖言惑众,为我们宣传一番,泼一些脏水。最后为了挽回面子,还得我们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秘书长联席会议对他们义正词严,态度严肃、慷慨激昂地反驳一番、批驳一顿。这是何必呢?人家宗教团体的事宗教人士自己办,办好了是他宗教界的事,办不好也是他宗教界的事,实行政教分离,政府管好自己的事就OK。手伸得太长了有什么意义和好处呢?所以,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遵照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简政放权的思路,遵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真正做得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少管那些法无授权的、管不好又管不了的宗教团体内部的事情。宗教团体自己管理自己,实行宗教团体自治才是最好落实宗教政策的方案。越俎代庖是最下策的作法。

本网首发,文字略有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感谢作者赐稿!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基督教与儒教:两种不同的拯救观
       下一篇文章:巴黎恐袭案与世界秩序的困境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