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第21届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京圆满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主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传媒大学、武汉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林业大学、澳门大学等单位及宗教界代表50余人出席了会议,16位专家学者及宗教人士宣读了论文。
本届研讨会秉承“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一直以来立足现实,直面问题展开学术探讨的风格,为各位专家学者、宗教界人士搭建了一个进行平等、开放、务实、专业的学术讨论平台,让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与宗教人士得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围绕当前我国宗教领域内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宗教场所·宗教表达”为主题,进行深入的交流与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此次研讨会专业性强、信息量大、理论联系实际、各种观点都能得以交流、讨论,大家收获颇丰。
会议开始,首先由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致开幕辞;接着会议分为四场讨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主持了第一场讨论。该场讨论的议题是:“宗教场所及其财产权利主体”。
本场讨论中首先发言的是原中国佛教协会政策研究室主任徐玉成先生,他发言的题目是:“我国佛教寺院产权的历史与现状”。徐先生认为,我国佛教寺院产权现状混乱,许多寺庙没有房产证、产权证和土地证,而一部分企业或政府修的寺庙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卖门票,养假和尚,严重破坏佛教声誉。
接着发言的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汉,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场所及其财产权利主体的界定”。庄教授认为,宗教法人的概念兼具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两大特征,以宗教法人作为宗教场所的财产权的主体最为妥当。
本场第三位发言者是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洪晓梅,她发言的题目是:“宗教财产归属及其法律保护”。洪晓梅认为: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财产权利主体与宗教财产事实存在的状态不相符,立法对财产主体的定位不准确。
原中央民族大学宗教研究所所长何其敏教授主持了第二场讨论,该场讨论的议题是:“宗教场所与宗教活动界限”。
本场讨论首先发言的是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税兵,他发言的题目是:“方丈变身CEO: 法律可以做什么?”。税教授认为,宗教场所和宗教财产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一个是宪法层次问题,主要是如何抵御公权力不正当的侵害,另一是民法问题。宗教财产法律制度完善,有两项核心问题,法人独立财产的保护和过度商业化的限制。完全靠行政法律,容易出现寻租的现象。
接着发言的是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韩新华,她发言的题目是:“宗教场所与宗教活动界限”。韩教授认为,把宗教活动限制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内,宗教活动需要宗教部门审批,这样的法律后果是制造出很多非法的场所、非法的活动。把宗教作为一个特别需要规范的对象来进行管理,这种思维方式不合理。树立假想敌,把不是敌人的树立成敌人,浪费国家财政让社会承担后果,思路需要调整。宗教问题应该采用法治手段,而不是政治的手段来解决。
本场第三位发言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理学博士张铮,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自由的界限”。张博士认为,真正尊重宗教自由意味着国家是否尊重宗教的空间和地点存在,尊重其表达活动,还意味着国家是否平等对待各宗教,平等对待宗教和非宗教。只能在政府注册的宗教场所发生宗教活动,这是巨大的限制。同时,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注册又有一些实质性的审批程序,这导致很多宗教活动实际上处于非法的状态,找不到自己的活动场所。
本场最后一位发言的是浙江省温州市基督教牧师朱寻道,他发言的题目是:“家庭教会场所及教会活动界限”。朱牧师认为,只有尊重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厘清管理边界,以开明、创新的精神才能优化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活动场所的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地承认家庭教会独立法人的身份,设身处地为信徒着想。政教双方应互相尊重,坦诚交流。对于社会公共问题,家庭教会要勇于承担责任。
北京天主教与文化研究所所长赵建敏博士主持了第三场讨论,该场讨论的议题是:“宗教建筑规范与宗教团体自治”。
本场讨论首先发言的是浙江省温州市基督教长老郑大同,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建筑规范与宗教团体自治”。郑长老认为,《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要保护公民信教自由,促进宗教健康发展。但这个规范虽然在细节上很专业,在整体原则上却很不规范,不符合它所宣称的宗旨。宗教团体的自治必须合法,同时也必须符合教规。对于那些说不清的潜规矩,宗教团体难以遵守。
本场讨论第二位发言的是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涛,发言的题目是:“论中国宗教治理的立法理念转变——基于藏传佛教未成年僧侣监护状况的多维分析”。朱教授认为,藏传佛教对法律介入修行非常敏感,如果以义务教育乃至宪法判断它的性质,他们会极其反感。从国家治理层面看,如果不进一步反思,这个问题无解。希望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能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放进去;不仅仅承认宗教法人地位,还有僧侣监护问题,僧侣财产继承问题。
接着发言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金飒,发言的题目是:“完善我国宗教法治体系之路径研究”。金博士认为,宗教事务的法治化是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来的对立法的要求。我国宗教法,要进行开门立法,立出来的法律在法理上、宗教上,在国际、国内都要能站住脚。宗教立法,本身也是普法的过程。
本场最后一位发言的是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在读博士肖云泽,他发言的题目是:“信仰方式与土地规则——以A省土地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基督教为例”。肖博士认为,不具效力的法规对社会行为不具有制度化作用,社会成员不会真正授予其可实行的合法性。在地方社会,国家出台的正式制度常常处于失灵状态,非正式制度由于利益、权力等因素的构陷,促使正式制度陷于随意化、私人化。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它必须建筑在社会成员共同接受或承认的合乎情理和期待的判断标准之上,构筑一个公共权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王虹研究员主持了第四场讨论,该场讨论的议题是:“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
本场讨论首先发言的是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沙宗平,他发言的题目是:“现象与本质,概念的合法性——以‘宗教极端主义’为例”。沙教授认为,利用宗教从事暴力恐怖、分裂国家等极端主义活动,不是什么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宗教蜕变论和宗教外衣论实际上把宗教二次神秘化,它模糊了对宗教性质的正确判断,混淆了对极端主义的正确认识,导致相关的应对措施不够精准和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认识上的偏差会影响舆论和大众认知,客观上使得潜在的极端主义者更加安全,降低了社会公众正确的防范识别与自我保护能力。
接着发言的是山东省德州市伊斯兰教阿訇李云飞。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李阿訇认为,所谓“宗教极端主义”的说法并不具有真实性,是一种错误见解。因为宗教本身并不存在极端主义,只是信仰。政府应该把宗教从一切形式的政治斗争中分离出来,秉持政教分离原则。将宗教与极端主义分离,就是把宗教与宗教信仰者的个人行为分离,而不是将两者混为一谈,以某个宗教信仰者的个人行为,把他信仰的宗教牵扯进来,最终导致政教的对立。
本场第三位发言的是西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副教授马平,发言的题目是:“法治视域下的宗教表达规制:消解宗教极端主义的一种思考”。马教授认为,宗教极端主义确实是一个真问题,不是一个假问题。只有相应的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积累才能在法教育学上给出一个体系性的回答。
本场最后一位发言的是西北政法大学民族宗教研究院在读博士彭红军,他发言的题目是:“宗教表达与去极端化——面纱法案比较研究”。彭博士认为,面纱问题不只是新疆才有的,整个西欧,包括北美,都有这个问题。英国对于戴面纱是有限制的,法国最明显。宗教思想最终或许以一定的行为方式出现,法律制定要防范于未然,因此政府要进行立法。关于去极端化的立法问题,今年三月份,新疆人大法工委已开始进行去极端化的专项立法。
四场讨论之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做总结发言,对各场讨论进行了点评。
刘澎指出:关于宗教团体的法人地位问题,宗教团体的法人地位不明确,财产权利主体不清楚,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因此最好设立宗教法人,作为一种新的法人类型;如果不能设立宗教法人,则应让宗教团体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成为何种法人。
关于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界限问题,关键不是界限本身,而是用什么做界限的标准、谁来设定这个界限、设定这个界限的目的是什么?法律的设计,要符合宪法的原则,既要维护宗教信仰者的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出台的法律,应该代表全社会的共同意志。
关于宗教建筑规范与宗教团体的自治问题,宗教建筑一要遵守国家对一般建筑的共同要求,二要有自己的特点,符合自己的传统。这两者是兼有的,不可偏废。任何建筑只要是违法的,都应该得到纠正;如果是不违法的,都应该得到保护。
关于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问题,不能把宗教简单地等同于恐怖主义。这种做法会极大地伤害宗教信仰者的感情,在反对暴力恐怖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应该考虑什么样的说法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有利于贯彻中央的精神,有利于依法治国。为此,第一要实行宗教自由,尊重宗教信仰者的信仰;第二要依法治国,实行宗教法治,依靠法律解决问题。同时还要实行政教分离,对宗教内部的事情不用管。宗教自由与宗教法治,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更不能对立。
刘澎最后说,我们今天举办宗教与法治的会议,是因为我们国家有宗教,有宗教就有关于宗教方面的问题,就需要讨论解决宗教问题的方案。宗教工作的本质是什么?是群众的需求,是民生问题。研究和讨论宗教与法治问题,涉及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每个人的利益,希望有更多的法学专业人员和宗教界人士能够关心宗教与法治问题,参与宗教与法治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