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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经济思想特点及其基本精神
发布时间: 2015/12/10日    【字体:
作者:马利强
内容提示:经济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就没有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伊斯兰教作为一个提倡今世与后世并重的宗教,历来就重视穆斯林经济的发展,其思想体系包括宗教与社会两大范畴,不仅对宗教教义、宗教功课、宗教仪规等方面作了明确的阐释与规定,而且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包括经济生活)的思想和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
关键词:  伊斯兰 经济 思想  
 
 
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的生活应当包括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两大内容。它要求信仰者不仅要具有坚定的思想信仰,完成法定的宗教功修,同时还要求信仰者正确对待现实生活,认真履行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在伊斯兰教看来,履行和完成社会职责和义务,合法地寻求物质经济利益,勤奋劳动,发展经济,努力建设好人类共同的家园,恪尽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的职责,是每一个信仰者必须履行的“主命”功修,任何逃避现实、消极厌世的思想和行为都是违背“主命”的。
 
随着伊斯兰教的不断传播和发展,在《古兰经》和“圣训”有关原则精神的指导下,结合早期哈里发时代的历史经验和伊斯兰学者有关经济方面的论著等,并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步构建了一整套经济制度、理论和思想,从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角度,对社会经济事务和经济活动进行了规范,从信仰者对真主的义务的角度,作出了相应的原则规定。
 
伊斯兰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以自食其力为基础的致富理念
 
伊斯兰教提倡今世与后世兼顾,并把今世视为后世的田园,号召人们去努力耕耘,积极经营,要求人们凭借真主赐予的思维能力与劳动能力,以积极进取的心态谋求两世的吉庆与幸福。《古兰经》云:“当礼拜完毕的时候,你们当散布在地方上,寻求真主的恩惠”(62∶10);“我们的主啊!求你在今世赏赐我们美好的[生活],在后世也赏赐我们美好的[生活]”(2∶201)。先知穆罕默德说:“你当耕耘现世,犹如你要永生一样,你当办理后世,犹如你明天就要死亡一样。”他鼓励人们通过勤奋劳动,自食其力,寻求真主赐予的财富,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同时反对好逸恶劳、不劳而获,消极厌世、逃避现实生活的行为。先知穆罕默德说:“一个人手拿绳索,然后负薪去卖,胜于去向一个富人乞讨——无论得到东西,或被拒绝”(布哈里辑录);又说:“谁为自己打开了一扇乞讨之门,真主就为谁打开了七十扇贫穷之门”(提尔米济辑录)。伊斯兰教“两世吉庆”的人生观决定了穆斯林对财富所持有的现实、公正的态度,而以勤奋劳动致富脱贫是每一个穆斯林的职责。在伊斯兰教的历史上,历任哈里发及圣门弟子,都是勤奋劳动,自食其力的楷模。艾卜·伯克尔任哈里发时,仍然经常到市场上去从事经商活动。哈里发欧麦尔曾说:“你们不要坐等给养,说,主啊!赐予我给养吧。因为你们很清楚,天上不会掉下金银的。”又说:“我讨厌对今世和后世都无所作为的人”。据传,有一次,欧麦尔在途中遇见了一伙也门人,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齐声回答:“我们是托靠真主的人”。欧麦尔说:“你们说谎,你们并非如此,真正托靠真主的人是亲手把粮种播种在土地里,然后再托靠真主的人”。先知穆罕默德的女婿阿里时常断炊,但他从不低三下四地向人乞讨。有一天,他外出找活干,饿得头昏眼花,后来受雇为一个妇人汲了16桶水,换来了16颗椰枣,当他见到先知时,言其得枣经过,先知喜悦地同他边吃边说:“末日受刑最甚者是依赖他人生活而游手好闲的人”。
 
伊斯兰教认为,获得财富有各种不同的方法、手段与途径,从而决定了财富合法与非法的性质,因而要求穆斯林必须通过正当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合理的途径去获得财富。伊斯兰教鼓励人们从事包括农业、畜牧业、商业、手工业等各种产业,并认为,各人经营不同的行业,只是分工不同,而无高低贵贱之分,只要动机纯正,辛勤劳作,认真对待所从事的职业,并通过劳动自食其力、脱贫致富,就能获得真主的喜悦和回赐。
 
二、以诚信公平为准则的商业理念
 
伊斯兰教历来就重视物质的交换、流通与分配,充分肯定了商业活动对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对提高和改善人们生活的价值与作用。伊斯兰教认为,商业活动应具备三个要素: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的货物、交易的协议。为了规范人们的商事活动,还就物物交换、商品交易、各种商事契约制定了一系列商事原则规定和商业道德规范,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提倡诚实守信,反对作假背信。伊斯兰教鼓励人们按照诚实无欺、凭约守信的原则从事商业活动,严禁一切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见利忘义的不法行为。《古兰经》云:“你们应当使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称,你们不要克扣他人应得的财物”(11∶85)。又云:“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2∶188)。先知穆罕默德说:“两个生意人如果说实话、进忠言,他俩的买卖必蒙吉庆;而如果隐瞒、欺骗,将被夺取吉庆”(布哈里辑录);又说:“骗人的人,不是我的教民”(穆斯林辑录)。伊斯兰教严禁为推销商品而以宗教的名义发“伪誓”,先知穆罕默德说:“伪誓能推销商品,却勾抹了商品的吉庆”(布哈里辑录)。鉴于人性善变的弱点,伊斯兰教把包括商品交易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均置于契约的约束之下,并认为,契约作为一种相互的约定具有其法律性和神圣性,而契约的签定必须建立在公正、公平、诚实的基础之上,不得随意违约、毁约。先知穆罕默德说:“伪信士有三个标志:说谎、爽约、背信弃义。”(布哈里辑录) 同时,伊斯兰教规定,与未成年者、智力或视力残疾者在没有其委托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无效;交易必须在等价的基础上进行;交易的物品必须是属于本人的或受人委托出售的东西;所有的违禁品均在禁止交易之列;按照协议(契约)货、款两清交易方算成立。
 
提倡公平交易,反对损人利己。伊斯兰教要求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互惠互利的原则,认为人们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展开公平的商业竞争是允许的,道德的;而投机垄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损人利己是非法的,不道德的。同时,伊斯兰教坚决反对囤积居奇,而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则被视为非法的行为:其一,所囤积之物的数量大大超过自身及家庭生活一年所需;其二,以谋取暴利为目的,伺机抬高价格;其三,趁人们必需或货物紧缺时,恶意大量囤积。先知穆罕默德说:“凡囤积食物四十天者,他就远离了真主,真主也与他无关了。”(提尔米济辑录)由此可见,伊斯兰教鼓励人们经商,允许合理合法地赢利,但严禁一切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的非法行为。
 
提倡合法经营,反对非法谋利。伊斯兰教提倡在经济活动中合法经营、互惠互利,反对谋取暴利;同时,还禁止经营一切违禁物品,如,猪肉、血液、自死物、酒类、麻醉品、毒品等等有违教法禁令、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东西;禁止从事一切非法性质的行业,如,算命、算卦、**、赌博等等。而将由此获得的利润均为非法所得。
 
伊斯兰经济思想也十分重视市场的作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主张通过市场对商品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据传,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有一部分人发现物价上涨,便请求先知定一下物价,但先知穆罕默德说:“真主是定物价者、紧缩人者、宽裕人者、供应食禄者。我宁愿见主,也不愿你们要求我对生命财富有所行亏。”(提尔米济辑录)同时,又强调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先知穆罕默德说:“真主慈悯这种人,交易时或办事时均给人方便”。(穆斯林辑录)号召人们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三、以合法取利为原则的理财理念
 
伊斯兰教严厉禁止放债取利,并将利息定为非法所得,认为放债取利是一种不劳而获的剥削行为,使债权人贪欲膨胀,使债务人债台高筑,会扩大贫富之间的差距和矛盾,危害社会稳定和团结,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也有违社会道德准则。《古兰经》云:“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真主褫夺重利,增加赈物”(2∶276)。“利息禁令”是伊斯兰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禁止一切以放债或变相放债的方式,谋取暴利的非法金融活动;但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通过经商、经营、劳动等方式获取正当赢利的行为。另一原则是提倡储蓄以保障计划开支,但反对以储蓄为手段,垄断社会财富的行为。
 
伊斯兰经济思想的主要特点
 
一、一切财富全归真主
 
伊斯兰经济观认为,一切财富属于真主。因为真主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他拥有宇宙间的一切,《古兰经》云:“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53∶31)。世间的皆为真主所创造,皆归真主所有,人类只是真主财富的“代管者”;与此同时,允许人们合法地拥有、合理地利用其财富,而且富裕者对贫困者承担有不可推卸的赈济义务。这是真主对世人的委托和考验。正如《古兰经》云:“你们应当分舍他(真主)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57∶7)。“一切财富全归真主”是伊斯兰经济思想区别于其他经济思想的最重要的显著特点。
 
二、要求精神与物质和谐统一
 
伊斯兰教重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建设,主张精神与物质和谐统一的经济思想。在要求人们积极履行和完成宗教功课的同时,还号召人们为发展社会经济,改善生活质量,创造物质财富而勤奋劳动。《古兰经》云:“当礼拜完毕的时候,你们当散布在地方上,寻求真主的恩惠,你们应当多多地记念真主,以便你们成功”(62∶10);“你应当借真主赏赐你的财富而营谋后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却你在今世的定分”(28∶77)。据传,先知穆罕默德时代,有个叫伊本·阿慕尔的人整日封斋(自愿封斋),通宵礼拜,不问世事。穆圣知道后,便告诉他说:“你若长此以往,你的视力必衰弱,体力必疲惫。须知,你对自己的躯体有应负的责任,对自己的眷属也有应负的责任。所以,你可封斋,也可以开斋;你可以礼拜,也可睡觉。”(穆斯林辑录)由此可知,伊斯兰教提倡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兼顾。
 
三、以思想信仰指导社会经济活动
 
伊斯兰教要求人们以信仰指导经济生活,以道德规范经营行为,从而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著名的伊斯兰经济学家马哈茂德·艾布·萨吾德博士说,伊斯兰经济区别于其它经济的特点,在于它是与伊斯兰信仰融为一体的,伊斯兰经济贯穿于人类活动的全部过程,既不接受割舍,也不容掺杂蒙昧文化的任何部分,具备这种信仰而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绝不会是物质和私欲的崇拜者。穆罕默德·巴基尔萨达尔教授在《我们的经济》一书中提到,在经济目的的实现和实现目的的途径方面,伊斯兰经济都具备现实性和道德性,它与“认主独一”的信仰高度统一。
 
伊斯兰经济思想的基本精神
 
一、人人均享拥有财富的权利
 
伊斯兰教的经济生活亦同样是植根于信仰基础之上的。一个人经由正当的工作去赚取他生活的所需,并通过勤奋的劳动发家致富,不但是一项职责而且也是一种美德。任何一个有能力工作的人都享有拥有和支配财富的权利。伊斯兰教尊重一切合法的谋生途径和行业,主张人们从事各种足以供养自己和家眷生活的工作。先知穆罕默德曾说:“一个用双手砍柴出售以养活自己并且济贫的人,远比那伸手向人乞讨的人好得多。”(布哈里辑录)因而,一个人只要经由合法的手段营生或赚取利润,不论他所从事的是什么工作,都属他私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伊斯兰教要求每一个工作者,都必须尽力而且诚实地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先知穆罕默德曾说:“你们之中的任何人,不论从事任何工作,真主都喜欢见到他把工作做得好,而且有效。”(提尔米济辑录)每一个工作者都有权获取他应得的报酬。根据伊斯兰教法律例规定,雇主若是没有向员工付出合理的工资,或是有意扣减员工的薪水,都是应受惩罚的非法行为。从伊斯兰教的观点而言,商业的交易是颇受重视的。诚实的商业行为不但为真主所允许,而且也受到真主的赞赏。所有的商业交易都应以公平与诚实的方式进行。任何一桩交易的行为,只要是涉及不公正、欺骗、或剥削,均为伊斯兰教的律法所严禁,即令是已经成交,亦可以取消。伊斯兰教制定有关经济与商业活动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权益与维持社会的稳定、团结,是将高尚的道德规范带给商业领域之中。伊斯兰教鼓励人们藉合法之手段与正当的途径去赚取财富,并以此努力改善和提高物质生活的水平。
 
二、拥有财富者负有应尽的义务
 
拥有财富的人们始终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他们不过是经由真主选定来暂时管理财富的“代理者”、“受托付者”而已。人都是空着双手来到这个世界,然后也空着双手离开这个世界。万物的真正而实际的拥有者只有一个,就是独一的真主。因此,对于拥有财富的人而言,他应当时刻准备着将自己的财富贡献在真主的道路上,以及花费在正当而有价值的事业上,从而履行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使他不致堕落于自私、贪婪、吝啬与不公正的深渊之中。这是伊斯兰教对拥有财富者的要求,也是指导人们对财富应当持有的正确观念。同时,伊斯兰教也承认,人们在财富的拥有方面存在多寡、贫富之分。这无论对于富人还是穷人都是一种考验。《古兰经》云:“他以你们为大地的代治者,并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以便他考验你们如何享受他赏赐你们的恩典”(6∶165)。先知穆罕默德说:“财多不算富,心富才算富”(布哈里辑录)。伊斯兰教认为,财富并不是品德卓越或地位崇高的象征,更不能作为剥削、压迫、歧视他人的工具或资本。
 
三、追求财富是谋生的手段而非人生的目的
 
伊斯兰教以“两世吉庆”的思想指导人们的生活,认为追求财富是谋生的手段而非人生的目的,反对贪婪的拜金主义以及富人对穷人的剥削。伊斯兰教的经济制度承认个人“独立的”存在,以及他对事业与财富的自然需求和渴望。它接受人的被创造的过程,因而亦接纳人的本性,谅解人的与生俱来的欲念以及他能力的限度。人就是人,因此他自应被当作人来看待。他既不是一个神也不是个半神,自不会使自己拥有绝对的权利,亦不会使自己绝无过错。他也不是一种微不足道毫无意义的存在。他乃是就该以他实际的情况,不被夸大亦不被贬小地受到承认的一种被真主所存在生命。他并不高于或超然于世间万物之上或之外,而乃是属于这整个体系中的一部分,是这整个宇宙之构成基础的一项要素。但人生的奋斗目标应当是比财富更高尚的,那就是真主的喜悦与后世的报偿。
 
伊斯兰经济思想的社会实践
 
一、坚持扶困、济贫、解难的施济理念与行为
 
伊斯兰教规定:施济是每一位有能力的穆斯林应尽的义务、力行的善功,是使财产得以净化的主要途径,是信仰纯正的表现之一。《古兰经》云:“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的事物。你们所施舍的,无论是什么,确是真主所知道的。”(3∶92)先知穆罕默德曾说:“凡穆斯林都应施舍。”(穆斯林辑录) 伊斯兰教的施济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性质的施济,其中包括“主命”的“扎卡特”(天课) 和“当然”的“费图尔”(开斋捐);另一类为自愿性质的施舍,即出散“索德格” (施舍)。前一类,是指按教法规定的财产额度,为接济贫困者而定量交纳的一种施舍,在伊斯兰国家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天课的征收和管理,并将其发放给规定的施济对象;《古兰经》云:“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24∶56),先知穆罕默德也曾说:“你崇拜真主,不以物配主,完成主命拜,交纳天课,接济亲属。”(布哈里辑录)天课是伊斯兰教的五项基本功课之一,是每一位穆斯林必须履行的“主命”功课。而后一类,是指穆斯林根据自己个人的经济能力而自愿出散的施舍,是在信仰指导下的一种扶危济贫的义举。施济是伊斯兰教对财富的一种再分配手段,它对于适度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正当、合理、适度的消费理念与行为
 
生产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的消费,而消费又反过来促进了生产。伊斯兰经济思想认为,一切财富属于真主,人类只是真主财富的代管者,因此,主张正当、适度、合理的消费,反对挥霍、铺张和浪费。而正当、适度、合理地利用好真主赐予的财富是人们必须恪守的消费准则。
 
正当的消费理念与行为:所谓正当的即是指合法的。这就要求人们无论是消费的内容还是形式,都必须合符教法规定。如食用教法明令禁止的东西(自死物、猪肉、血液、毒品、酒等);或从事教法所禁止的一切有损信仰,足以导致堕落、颓废的消费活动(算命、赌博、**享受等),都是不正当的、非法的。伊斯兰教提倡今世与后世兼顾、出世与入世并重、物质与精神统一。这是它有别于其它宗教的一个特点。它教导人们,既要为后世的乐园履行善功,虔诚敬主;又要为今世的幸福而耕耘劳作,尽享果实。《古兰经》指出:“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去享受呢?”(7∶32)在伊斯兰教看来,真主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生活资料,其中包括佳美的食物和优美的服饰。这是真主的恩典的体现,人类理当消费享用。伊斯兰教反对逃避现实,离群索居,认为只有经受住了现实生活功名利禄的诱惑考验,才能正确处理好今世与后世的关系。正当的消费就是将财富用于教法所规定、允许和赞扬的一切事务上,如维持家庭生活,用于子女教育,接济资助亲戚,发展经济,兴建清真寺、兴办学校、医院、图书馆、修桥、铺路等等一切有利于社会大众的事业。
 
适度的消费理念与行为:伊斯兰教讲究“中道”,即提倡人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要不偏不倚。而具体在消费方面,则主张适度而不过分的消费,反对浪费和过分吝啬。《古兰经》云:“他们用钱的时候,既不挥霍,又不吝啬,谨守中道”(25∶67);“你们吃,你们喝,但不要过分,真主确是不喜欢过分者的”(7∶31);“你不要挥霍;挥霍者确是恶魔的朋友,恶魔原是辜负主恩的。”(17∶26-27)。伊斯兰教所指的浪费(过分)行为,不光指挥金如土、挥霍无度、穷奢极欲、奢侈豪华,而且也包括超出正常需要范围的不必要的花费。伊斯兰教认为,浪费和过度消费,不但减少投资比例,使生产萎缩,经济衰退,而且破坏社会风气,把人们引向腐化堕落,助长奢靡之风蔓延。伊斯兰教认为,过分浪费,挥霍无度是一种罪恶;过分节俭和吝啬,有负主的恩泽,是另一种形式的罪恶。因为囤积财富或过分地节俭,不仅会降低生活的水平和质量,减少需求量,削弱对生产和供给的刺激,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闲置资产,不用于社会财富的流通和增值,同样也会使财富失去社会价值,吝啬者的财富如同一潭死水,对他人、对社会毫无益处可言,也是一种浪费,一种犯罪。《古兰经》云:“吝惜真主所赐的恩惠的人,绝不要认为他们的吝惜,对于他们是有益的,其实,那对于他们是有害的;复活日,他们所吝惜的[财产],要像一个项圈一样,套在他们的颈项上。天地间的遗产,只是真主的。真主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3∶180)先知穆罕默德说:“你们要谨防贪吝,因为先民们因此而灭亡了”。 (提尔米济辑录)先知穆罕默德规定,任何人不得超过三年占有未开垦的土地,否则其他人就可以推定该地无主而合法地加以利用。旨在督促人们合理利用资产,加速流通和增值。
 
合理的消费理念与行为:伊斯兰教从教法与道德的角度来界定消费行为的合理与否,首先提倡人们对自己的财富进行合理的安排、支配和消费,鼓励人们在满足自身及家庭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应更多地将钱财用于正道。其次,合理的消费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且必须是在自己经济能力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那一部分。最后,合理的消费行为也包括那些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部分,如把财产用于赈济贫困、接济近亲、捐助公益事业、接受文明教育、服侍赡养老人等。
 
三、反对欺骗、剥削、垄断的商业风气与行为
 
伊斯兰教坚决反对欺骗、剥削、垄断和不诚实的商业风气与行为。任何一桩商业交易的行为,只要是涉及不公正、欺骗或剥削,均为伊斯兰教的律法所严禁,即令是已经成交,亦可以取消。伊斯兰教有关经济与商业之律法的主要目的,乃是在保障个人的权益与维持社会的团结,在于以高尚的道德规范带来商业经济的健康正常的发展,并将伊斯兰的律法施之于企业经济活动的运行与管理领域之中,使之建立一种信仰指导、道德约束、法律规范的完善的经济生活体制。
 
参考文献
 
[1]《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2]《圣训经》,陈克礼译,巴基斯坦伊斯兰堡达瓦研究院。
 
[3]刘天明:《伊斯兰经济思想》,宁夏人民出版社,2001年。
 
[4]马明良:《伊斯兰文化新论》,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
 
[5]金宜久:《伊斯兰教概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6]南文渊:《伊斯兰教对商业经济的影响》,载《宁夏社会科学》,1989年第3期。
 
[7]马茂德:《伊斯兰教简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8]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人民出版社,1980年。
 
(作者单位: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载于《中国穆斯林》,2012年第1期;转自中国伊斯兰协会,2014-10-14。
 http://www.chinaislam.net.cn/cms/jingjizhichuang/201410/14-7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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