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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极端主义”的概念应当慎用
发布时间: 2016/2/15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关键词:  宗教 极端主义  
 
     201611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叶小文《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的文章。提出“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不属于某个民族,是人类的公敌,也是一切宗教、一切民族的公敌”,并且从理论上进行了一定的阐述。把“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与民族问题进行切割,如此观点虽然来得太晚,但是毕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论观点。这个切割很有意义,他把多年来因为个别地区出现的“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现象,将其归罪于某个民族和某一宗教身上错误思维予以澄清。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政策和思想认识上的进步,必然带来民族宗教政策的重大转折和变化,对于各个民族和全体宗教界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其实,把宗教与利用宗教、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明确区分,并不是叶小文先生的发明,而是中国共产党在宗教工作方面的优良传统,只不过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从1995年以来失传了而已。早在50年代初期,党中央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就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遵照列宁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党中央对待宗教问题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把宗教界内部出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照什么问题进行处理,不牵连到宗教、教堂和教会学校,起到了稳定社会,巩固新生革命政权的重大作用。
 
    兹列举事实材料如下:
 
    一、周恩来总理在1950625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党组大会上《关于宗教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民族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它们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对回教、喇嘛教要尊重其民族的信仰,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因此,对于宗教内部出现的反动分子的处理,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和严格区分的政策,二者不能混淆。所以周总理特别指出:“凡是勾结帝国主义的分子或反动分子,可当反动分子办,不要牵扯到宗教。”周总理举例说:“有的地方天主教甚至抬着圣马利亚的像游行,叫做圣体游行,公安机关如发现这类有关问题,则要作为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去处理,不要牵扯到宗教。”
 
     二、195052日至20周恩来同志在《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帝国主义利用宗教”的问,作了如下阐述,他说:“我再重复一次,帝国主义利用宗教团体的问题,我们要做这样的解释:分清主观和客观,客观上是存在了的;分清少数与多数,事实上反动分子是极少数。”“我们只要求宗教团体摆脱帝国主义的控制,肃清帝国主义的影响,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宗教团体本身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要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教会。”(1)在谈到反对混进宗教内部的帝国主义间谍时,周恩来同志指出:“我们的政策是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各地基督教、天主教中发现混有帝国主义的间谍,他们有帝国主义的国际背景。对这个问题我们只反对帝国主义,不牵连宗教信仰问题。我们主张宗教要同帝国主义隔断联系。”(2)
 
    三、中共中央1950年发出《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中指出:“对于教会中进行破坏活动与间谍活动的特务分子,不论是外国人或中国人,均须按照《共同纲领》第7条坚决惩处,但在惩处这些特务分子时,不要牵连整个教会、教堂或教会学校等,而要把那里的教徒的大多数也团结到爱国主义的旗帜之下,一同反对帝国主义和特务分子。”(3)
 
      四、19551225日,中共中央转发宗教工作委员会《关于打击隐藏在“基督教聚会处”中的反革命分子问题给中央的报告》中指出:打击反革命分子,“在政策掌握上,要严格的区别反革命问题和宗教问题,在打击反革命分子的时候,不要牵扯到宗教信仰问题上去。要区别反革命分子和落后分子以及被反革命分子利用的分子的界限。对反革命分子的打击也要有灵活的策略。”“同宗教中的反革命分子作斗争是一个复杂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取得这一斗争的胜利,必须大力争取和团结广大教徒群众,争取分化上层分子。” “争取广大教徒的关键,是在我们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从事实上把打击反革命的问题和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区别开来。”
 
       遵照中央和周恩来同志上述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我们在解放初期极端错综复杂的对敌斗争面前,比较稳妥地处理了宗教内部出现的敌对分子问题,粉碎了帝国主义企图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捣乱破坏的阴谋。保持了宗教界的平稳和社会稳定,为团结广大信教群众,维护边疆地区的民族团结,做出了重要贡献。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可是,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邓小平、胡耀邦、习仲勋等老一辈革命家相继离开了领导岗位,随一大批不懂宗教和不懂党的宗教工作优良传统的人走向宗教工作领导岗位,党的宗教政策发生了以“反对渗透”、“反对和平演变”、“反对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逆转,使我们党在50年代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政策被束之高搁,优良传统失传了。所以,在打击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过程中,没有把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与民族、宗教问题区分开来,而是采取简单化的斗争手段,把民族问题政治化、宗教问题极端化,混淆了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与民族、宗教问题的根本界限,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因此,民族、宗教问题成为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分子的藏身地和护身符。在打击三股势力时遇到了不小的困难。
 
      既然叶小文的文章中明确提出“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既然宗教极端主义也“不属于某个民族”,既然宗教极端主义 “是人类的公敌,也是一切宗教、一切民族的公敌”,既然宗教极端主义“还打着‘宗教’的旗号”,既然每个宗教都是“向往和平、珍爱生命”的,既然一切宗教都不会做那种“蛊惑信教群众、煽动仇恨杀戮”的罪恶允当。那么就应当从政策概念上将“宗教”与“极端主义”彻底划清界限,彻底撇清“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关系。在政策概念上不再使用“宗教极端主义”的提法,也就是说,不再在“极端主义”前面冠以“宗教”二字。因为宗教异化产生的极端主义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宗教了,再用“宗教”的概念来修饰或者定义“极端主义”,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相反,却为极端主义分子继续利用宗教、披着宗教的外衣提供了保护的色彩。
 
      我的这个提议是有历史根据和国际惯例的。
 
    1、在我国解放初期的50年代,遵照党中央“慎重稳进”的方针,我们对于宗教内部出现的、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革命分子、特务分子和间谍分子,一概不牵连宗教的政策,对他们都是以“反革命分子”、“特务分子”和“间谍分子”称之,没有称他们是“宗教反革命分子”、“宗教特务分子”或者“宗教间谍分子”。既打击了坏人,又团结民们教群众。  
 
   2、在2001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政府明明知道发动恐怖袭击的是信仰某个宗教的少数极端分子干的。但是,美国在打击他们时,只提打击恐怖主义,没有提打击某个宗教的恐怖主义,也不提打击“宗教极端主义”,他们把某个宗教与恐怖主义进行了政策区分,在打击恐怖主义时没有牵连到宗教,缩小了敌对面,有利于团结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反恐联盟。
 
   3、自ISIS组织即“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 of Iraq and al Shams ,缩写为ISIS)趁2011年叙利亚内战而发展壮大以来,国际上称其为“伊斯兰国”或者“极端组织”,打击它时都称为打击“伊斯兰国”或者打击“极端组织”。我国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时也都一律是称为打击“极端组织”,把宗教与极端组织作了严格区分,也有利于孤立极少数极端主义分子。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在政策概念上,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概念应当慎用,最好停止使用,这样把宗教与“极端主义”彻底区分、彻底切割以后,就能够团结一切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最广大人民群众,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组成浩浩荡荡的反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的正义大军,形成战胜一切敌人的铜墙铁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联合世界上一切反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力量,一定会取得反对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的伟大胜利。
 
注释;
(1)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22页、226页)
(2)《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第173—174页)
(3)《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410页)
 
转自作者的新浪博客,2016-01-14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44f8440102w0i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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